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开放教育”相关文件精神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集中实践环节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经研究、讨论决定,现对我校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形式进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毕业作业的形式和目的

1.采取的形式

毕业作业采用学生收集、提交案例作品的形式完成。要求学生根据案例素材进行实例案情分析并撰写文字分析材料,培养考核学生材料综合、案情归纳、法规运用、文书写作等方面的综合技能。

2.主要目的

综合实践是培养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考察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教案环节。专题案例分析就是学生把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案例,以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从而实现知识的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的提升。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希望能培养学生们如下能力:(1)发现问题并对其意义的洞察能力;(2)资料文件的检索利用能力;(3)对知识筛选、对比运用的能力;(4)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能力;(5)把分析结果归纳处理的能力;(6)文字表达能力和规范表达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毕业作业是必修的教案环节,不得免修;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但具体内容可自行选择。

2.统一性、导向性与自主化、个别化相结合原则

学校为学生创造条件,联系实践基地,以班级或学习小组为单位开展实践活动;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但由于开放教育的特点决定其学生不能脱产进行法律实践的情况,因而可以采取分散实践的方式,允许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择实践时间、场所以及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3.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原则

根据学生现所从事职业不同(是否为法律工作者),采取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实践活动,原则上现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应选取与自身职业领域联系较紧密的相关课

题进行实践,以利于学生今后的工作技能提高。

三、选题等有关要求

1.选题要求

案例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尽量结合学生本职工作开展。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以法学类基础学科为基本范围(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进行案例选题,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所选材料进行案例分析,并撰写分析材料。可由各教案点提供案例或指导教师与学生本人共同研究确定案例,提倡选取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案例。

案例应有真实可查的来源,不能出于方便完成任务等各种降低学习要求的原因而自编案例。提倡学生自己主动搜集准备案例,但是应该提供案件的来源,提供案件书面复印件或者案件网址、案件发表日期或浏览日期,并且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不能泄露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2.内容要求

(1)案由: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学生所选案例不得出现雷同。

(2)案情介绍: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例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如有案例原始材料应当随附作品提交备查)。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①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②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③……”等。

(4)分析与结论:应当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

(5)附录:列举适用具体法律依据。

3.格式要求

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毕业作业题目为案由,三号黑体,正文小标题为四号黑体字,正文为五号宋体字。学生应当将毕业论文制作成WORD电子文档(要求提供电子稿)。

形式应当完整,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四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包括

案由、案情介绍、案件焦点、争议与分歧意见、结论等。

完成毕业作业后,应将毕业作业整理好,交由指导教师评阅。定稿后须提交不少于3份毕业作业,一份存档,两份供评审、答辩传阅,同时须向学校提供电子文本。

4.字数要求

每篇案例分析字数限制在3000—5000字以内,其中案例介绍部分字数要求500——1000字,分析与结论部分内容不得少于2000字。

四、答辩、评审及评分标准

(一)答辩和评审

毕业作业答辩、评审是考察学生毕业作业的真实性,全面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有效手段。各分校可根据实际组织各教案点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案例分析)答辩、评审环节。

答辩组、评审组对毕业作业成绩签字负责,过程材料存档、备查。

(二)评分标准

毕业作业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具体规程如下:

指导教师应结合指导交流情况,根据学生文字报告客观评定学生的表现,并评判相应的初评成绩。

1.优秀

学生全面、独立完成案例选题与写作。案例选择新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专业性。能正确、灵活地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围绕作品的观点鲜明、正确,有独到见解和创新,材料详实、充分,数据完整、可靠,论证有力、充足,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结构完整、格式规范,文字材料所必须的附件齐全。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

2.良好

学生按要求完成作品,选题适当,有一定的实用性、科学性、专业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确,能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围绕作品的观点正确,材料充分,数据可靠,论证比较有力,逻辑性比较强,结构完整,格式规范,文字材料所必需的附件基本齐全。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

3.及格

学生能够按要求基本完成作品,选题尚可,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确,尚可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观点基本正确,材料基本齐全,数据比较可靠,论证有一定说服力,结构比较完整,格式比较规范,文字材料没有明显漏洞。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

4.不及格

学生不能按基本要求完成作品,案例雷同,无实用性和研究价值、无可行性或偏离专业。研究方法不正确,存在较明显的观点错误或观点不明,基本理论、知识运用错误。材料不齐或虚假、数据不正确或伪造,论证无力或片面,漏洞明显,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文字材料未能达到写作基本要求。不能独立完成实践过程。

五、其他

1.法学专业(专科)学生须独立完成毕业作业,不得免修,不得以其他课程代替。

2.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作业,不得剽窃、抄袭。

3.各分校、教案点应安排实践环节专业辅导教师对学生毕业作业进行辅导。

案例分析范例:

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生效证明书》证明于2007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区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件焦点:

一、A区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给向某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朱某的《告知书》对于房管局而言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房管局可否以此限制林某的处分权?

三、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该如何保护?

分析与结论:

本案中A区房管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尽到其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应当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不需要承担对朱某的赔偿责任。但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维护。理由如下:

1. A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工作,它只是房屋登记部门,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力也无职责认定夫妻财产的共有情况和析产情况,朱某又无法提供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对争议房产具有所有权,就要求房管局对别墅不予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这会导致侵犯第三人的权益,显然是不适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A区房管局根据林某与向某签订的别墅转让协议以及他们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登记条件的资料,依法为他们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此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本身并不具有争议。至于A区房管局在收到朱某的《告知书》和判决书后,复函给朱某并告知其利害关系,这也是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A区房管局以判决书未生效之由,为林某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2. A区房管局明明知道该别墅权属存在纠纷并正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中,且该别墅极大可能存在共有人。然而A区房管局在收到林某与向某提出的别墅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之后,并未告知申请人该别墅存在产权纠纷且可能存在共有人的情况,还为林某与向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就显然未尽到其作为房屋登记部门应尽到的审慎审查义务。因为,A区房管局虽然不能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将别墅查封或者拒绝权属人(林某)的登记申请。但其完全可在林某与向某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提醒交易双方此房屋存在争议;又或者其可去函告知朱某,此别墅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请朱某注意。这些都有可能避免造成产权纠纷,显然A 区房管局未尽到其审慎审查职责,应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了权益损害,所以,A区房管局不需赔偿朱某损失。

3. 向某作为买房人,不可能去调查卖方的婚姻状况也不可能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争议,其只能根据别墅核准登记的名字去确定别墅真实的产权人,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事实上也只登记林某为唯一产权人。而认定涉案别墅归朱某所有的民事判决书是在向某已取得不动产权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向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本案善意第三人向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向某应另案起诉林某。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由朱某诉A区房管局为向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旦法院以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而撤销向某的房产证,那么即使向某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做出购买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他也无法再对讼争别墅依法善意取得。当前的法律关系就退回到向某与林某只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状态。这样,向某与林某的别墅买卖交易就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在行政诉讼中就不会调处,向某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得到司法解决。向某的损失应向林某要求赔偿,如果因为房管局办证的相关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略)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

1.起诉书写作p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 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答案: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5】第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 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 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5年 6月X日(院印) 附:1、 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 【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讯地址或工作单 位地址 1、朱XX 男 XX 汉 XXXXXXXXXXXXXX 2、侯XX 女XX 汉 XXXXXXXXXXXXXX ( 院印)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 【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名称数量备 注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XX供述与辩解 X份 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 件 刘XX的作案工具。 3、证人证言朱XX证言 1 份 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 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 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 1 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 2.??2、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 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 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 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 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进行勘查。 。。。。。。。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 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 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 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 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 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 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 日制作了判决书。 答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 (2004)*刑初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 XX乡XX村,高中,无业,住**乡**村,无 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局刑事拘留逮捕,2004年5月2日被依法 押在**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律 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4】122 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 向本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 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 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 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 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2 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 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 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 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 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 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 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 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 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 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 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 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 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 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 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 最高的有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 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 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 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doc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目录 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样本(2011.6)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入学时间:_____________ 分校: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2011年6月

毕业作业说明 1、本作业占5学分 2、本作业基本涵盖了法学专科阶段的主干课程。涉及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 3、作业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评论。基础知识部分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案例分析共4道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文书写作1题,15分;法律评论1题,15分。 4、答题要求: (1)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作业量完成作业; (2)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格式规范,事项齐全; (3)分析论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准确; (4)文字简练流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评分标准: (1)基础知识部分,答对得分,答错或不答不得分; (2)案例分析部分,每题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正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的可以得10分;仅对问题做简单的回答,没有结合理论知识展开分析的过程,得分不得超过5分。 (3)文书写作部分,格式正确完整,事实清楚,要素齐全,请求合法有据,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的,可以得10分以上;格式错误或者正文部分照抄所给材料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4)法律评论部分,能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并且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的,可以得10分以上;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或拼凑成篇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6、成绩评定:作业满分100,60分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 (1)多数答案有错及有重大知识性错误的; (2)基本功太差,写作能力低下,答案完全不符合题目要求或文字量太少; (3)敷衍成篇,且层次混乱,条理不清; (4)代抄、代做、复印、打印粘贴; (5)雷同(主观性题目与他人答案三分之一相同)。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共同犯罪

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2017电大法律文书网上作业参考答案

2017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14)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3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许XX 2014年3月17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14)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3年前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作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民商案例 分校:朝阳凌源电大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日期:2011年12月

卷宗目录

立案审批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 诉讼请求: 1、坚决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事与理由: 我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我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我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我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实事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

路阳由我抚养。 证明及证据来源: 1、生活协议,我与被告共同起草。 2、夫妻财产清单,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 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凌云建筑公司和新百开发商。 4、房屋产权证书四份,铁岭市住建局。 此致 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尚明芳 2003年6月8日

电大法律文书网上作业答案

电大法律文书网上作业答案 篇一:20XX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X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7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XX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许XX 20XX年8月15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近五年试题大全剖析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近五年试题大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A.形成之诉 B.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 D.赔偿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A.法人机关成员 B.法人代表 C.上级主管机关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D.动产 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A.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2017年电大2017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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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被拘留人的简历;2007年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参考)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学生姓名:___(必须填写)___ 学号:____(必须填写)____ 入学时间:_(按入学时间填写)_ 分校:_____博州电大校本部___ 指导教师:__(必须填写)___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注意:为了避免雷同,只做提示,部分选项自己选择) 本部分每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入题目后的括号内。 1、属于法的要素的是()(三个选项正确)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条文 D法律规则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两个选项正确) A法律具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阶级性 B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道德不属于上层建筑 C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道德不是行为规则 D经济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阶级社会中,道德则在无阶级社会中也存在 3、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之一是( A ) A制定法是法律渊源之一 B判例是法的渊源之一 C道德是法的渊源之一 D赦令是分的渊源之一 4、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的本质归结为( D ) A神的意志的体现 B公共意志的体现

C民族精神的体现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新颁布实施的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属于( C ) A法的空间效力 B法对事的效力C法律溯及力 D法的时间效力 6、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C)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结果应当平等 7、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B )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8、公民甲某在1993年10月2日的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申请宣告甲某死亡的最早日期是( D ) A 1997年10月2日 B 1997年10月3日 C 1995年10月2日 D 1995年10月3日 9、刘某十四岁但智力超常,其与薛某达成转让其所有的一项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 B ) A有效 B效力未定 C无效 D可撤销 10、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一般只运用于(B)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11、甲误将一块有文物价值的金币当作普通金币买给了乙。一年后,甲偶然知道该金币的文物价值,故诉到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下列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B) A合同有效,甲以自己过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B合同可撤销,甲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C合同可撤销,甲、乙的交易显示公平 D合同有效,因甲的撤销权已过一年而消灭 12、下列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是(D) A在商店购货时售货员因失误多收价款 B在路上拾到别人丢失的手表 C一方因赌博给另一方钱财 D养子女给其亲父母赡养费 1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14、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第一部分案列分析 一、杨松云诉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1,《研制班禅大师头像合同》 书证、直接证据、原始凭证 2,灵塔提供的班禅大师各种照片 视听资料、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参加修改班禅大师头像人员的证词 证人证言、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双方当事人陈述实录 当事人陈述、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本案是围绕是否应发给原告在、业证,学位证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行政行为应具有的程序性要求可知,被告无法证明其已履行过告知程序。被告对于原告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学籍变更事宜所依据的文件效力过低,以及被告在诉讼期间任在收集相关证据。以上情况定以使被告败诉。 但本案原告对于经济损失3000元缺乏足够的证据,自本案并非名誉权纠纷。故法院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二、五项,。对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1、本案所涉及的事实 (1)吴联大为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的法律顾问 (2)长城公司通过副总经理王亚群与吴联大联系,力求达成合作事宜 (3)樱花公司聘请吴尚忠为该公司温州地区的商务经理,吴联大为副经理 (4)樱花公司与吴尚忠、吴联大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约,吴尚忠吴联大与长城公司签约以及有关费用和提成事宜达成协议。 (5)吴联大拟订技术合作协议,并以长城公司,西门子公司为甲、乙方。 (6)长城公司董事长叶祥茂和知悉陈健鸿是西门子分公司的业务代理。 (7)叶祥尧代表甲方,吴尚忠吴联大代表乙方签订了开关柜技术合作协议 (8)联大收到长城公司80万人民币的汇票并向对方送达修正函。 (9)联大提取80万保证金并在樱花公司、吴伤思之间分配。 (10)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于1999年1月27号签约。 (11)西门子公司向樱花公司移交技术资料。 (12)长城公司拒收吴联大公司移交的图纸。 (13)长城公司为使合同顺利旅行,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 (14)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约 (15)吴联大对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的协议作了修改,未送长城公司回执。 (16)长城公司要求吴联大退还保证金,为吴联大所拒绝。 (17)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了协议 (18)吴尚忠将33万人民币退还长城公司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0年08月02日编稿:作者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 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XX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14春法律专科 专业名称 法 学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关于 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 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光: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辟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看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4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举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中意32.35%,比较中意44.12%,不中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治理难点问题处理的中意度,中意32.44%,基本中意41.34%,不中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中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中意56%,比较中意44%,不中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 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

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

2018 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 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字拘(2018)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 王某,男, 27 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18 年 8 月 14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 , 请批示 承办单位: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 : 许 XX 2018 年 8 月 15 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18)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 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18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8年 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 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 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 2018 年 5 月 7 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 2 第一题: XXX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07]第XX号 被告人:孙XX,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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