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禁止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作机制,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宗旨:遵规守法、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二)公平诚信原则。坚持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 禁

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审慎尽责原则。坚持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审慎专业的服务。

(四)资产安全原则。依法对基金资产实施托管,并进行监控和核查,有效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五)独立运作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设置独立部门,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的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严格分离,各自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六)分离制衡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前、中、后台业务严格分离,在公募基金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研究与管理、运营保障等职能进行分离,权责分明、制衡机制。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公司设置公募基金部门独立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自有资产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五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部门”四个层级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决定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一般业务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年度经营计划;

(三)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发起设立公募基金;

(四)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募基金;

(五)审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

(六)审批公募基金销售推广方案;

(七)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执行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

(二)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库品种的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销售方案;

(四)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策略,确定资产配置原则、策略及方向;

(五)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进行授权;

(六)审核确定授权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九条公募基金部门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执行部门,在分管总裁领导下,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总体发展规划;

(三)组织或协同公司其他部门拟订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四)完成公司下达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营指标与管理目标;

(五)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格准入的申报;

(六)公募基金产品开发设计、产品申报(备案)材料制作及向有关机构申报(备案);

(七)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八)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

(九)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后台运营维护;

(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市场开发和维护及其创新产品的销售;(十一)完成公司与公募基金有关的工作及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支持

第十条公司根据“分离制衡”的原则,在公募基金部门下合理设置相应的二级部门或岗位,分别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环节的职能。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履行基金资产投资的交易清算等职能。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门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财务核算、基金估值、资金调拨、报表编制、合同及账户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门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技术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优化等职能,保障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零售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销售、咨询服务等职能。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协助和指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等职能。

第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节业务运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跟踪研究分析基金市场发展状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设计开发满足投资人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的公募基金产品。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按规定提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依法与投资人、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基金产品的募集、转换、合并以及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财产清算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客户适用性管理体系,公司及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并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咨询和回访服务,及时处理投诉。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指定符合监管规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三级授权机制,明确投资权限,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第二十四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应具有合理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严格防控内幕交易;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要遵守严格的审批流程,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隔离,建立独立的交易系统,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保证投资指令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的约定;严格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做好基金的注册登

记、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科学估值,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各类报告,按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安全、实用、操作性强的公募基金信息技术系统,并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建立异地灾难备份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妥善保管基金合同、客户资料、投资决策、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聘用、管理须遵照《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服从相关制度约束。

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聘任和管理须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管理应遵守《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风险控制的要求贯穿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主要环节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相互制衡;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在现有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下,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专项合规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公募基金合规负责人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合规总监汇报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专项合规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风险评估,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

第四十二条合规部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第四十三条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稽核审计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绩效评估,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稽核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募基金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通过部门、岗位设置及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履行一线的风险控制职能,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釆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业务支持部门在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个环节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防范与公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要求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因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差错处理方法,明确处理的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突发事件或业务差错发生时及时处理,将损失最小化。

第六章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遵守《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挪用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公募基金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与公募基金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公募基金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基金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第五十一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 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发展情况适时作出修改和调整;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2019年精选文档

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 在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始终都是以一个重要的自律机构的形式在整个证券监管体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与国家监管机构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199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都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仍然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方面,自律监管制度的发展则明显滞后。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功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和业务创新方面的职能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 一、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现状 为了强化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我国的立法部门多次修订了《证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新的《证券法》在法律上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地位,强化了其自律监管职能,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这一定义,第一次在《证券法》中明确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职能和交

易所自律组织的性质。新的《证券法》还将原证监会享有的本该属于证券交易所的权力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例如,依照新《证券法》,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再由证监会核准。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甚至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也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即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另外,新《证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权力,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范围、内容及程序,而制定规则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集中表现。因此,《证券法》的修改确立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地位,而且有关自律监管权力的规定也与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基本一致。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证券公司的监管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基于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行政性监管,其二是基于内部自治规则的自律监管。中国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证券法》第五章以专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设立、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交易所可实施的具有对会员监管性质的权力主要包括自行支配各项费用收入;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

投资管理制度

4.1.2投资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内部投资行为。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2岗位分工 2.1证券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 (3)负责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4)负责按对外投资类别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2.2财务中心配合进行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资金筹措、投资并购的资产交割等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 2.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信息。 2.4对外投资的经办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法律、金融、证券、并购、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5不得由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3授权批准 3.1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 3.2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 3.3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闭会期间的审批权限审批对外投资项目。

3.4管理层依据董事会授权,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投资业务。对管理层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必须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 3.5除须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其余投资损失确认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6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先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7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总部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总部决策层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总部批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3.8对投资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9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投资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4对外投资原则 4.1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逐步形成以公司品牌为标志,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4.2对外投资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经过可行性论证。 4.3公司谨慎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高风险投资,该类投资不得占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4.4境外投资必须考虑政治、文化、经济、法律、市场、汇率等因素的影响。 4.5对外投资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防止对外投资失控导致公司资金链的断裂。 5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5.1投资决策管理 5.1.1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各职能部门均可以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送公司证券部审查。 事业部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提出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事业部

证券投资授权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授权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授权的原则 (2) 第三章授权的方式 (3) 第四章授权的撤销与终止 (4) 第五章责任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待定)、 《永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待定)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权控制应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权;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根据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岗位说明 书,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授权管理应当遵循有限、书面、分级、监督、审慎、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有限授权原则。公司实行业务权限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第六条书面授权原则。公司所有业务权限的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授权变更、撤销与终止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分级授权原则。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个人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进行授权。

第八条监督授权原则。公司应当对业务操作以及授权执行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监察稽核部执行。 第九条审慎授权原则。公司及授权人应当在评估被授权人专业知识及岗位技能的基础上,审慎选择被授权人。 第十条适当授权原则。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三章授权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授权根据授权时限的不同,分为临时授权和阶段授权: (一)临时授权,指公司为解决突发事件、专门事项或授权人在短 时间内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临时授权被授权人处置突发事 件、专门事项或代授权人履行职责的授权; (二)阶段授权,指公司为解决、处理有规律发生或经常发生的事 件或业务,或授权人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无法履行职责时,在 特定时期内授权被授权人处置相关事件、业务或代授权人履 行职责的授权。 第十二条公司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姓名; (二)被授权人姓名; (三)授权事项及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

信用交易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

信用交易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创建10多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然而制度缺陷明显差不多制约其进展专门不能专门好地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越来越猛烈的挑战加快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专门是进展证券信用交易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展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了市场环境变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之后讨论了进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意义及模式选择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进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要紧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阻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进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打算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

外严峻威逼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进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进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进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和谐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进展的全然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进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猎取进展的力量;但最全然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进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专门多然而我们认为关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全然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说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差不多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展的全然性障碍解决市场进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要紧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进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关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固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第一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 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 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 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 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

证券公司业务流程的优化

相应的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公布一个具体指南,给公允价值的定性和定量制定一个明确标准,使公允价值计量标准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我们可以总体上规定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在具体的会计业务上,可以有针对性地使用,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要注意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审计》指南,所以也应该考虑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方面的会计准则。 3.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监管。作 为新兴的金融市场,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目前逐步兴起。2006年10月24日召开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大会,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深入发展的大幕已经拉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作战。为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要做好各方面的基础性工作,比如要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有关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制定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 则和标准,要加强市场投资者的教育,普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有关专业知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高风险性已经造成了很多问题,其中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报告和披露不足是关键原因之一。鉴于此,在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准则时,我们应该以规范金融衍生产品的列报和风险披露作为重点,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全面性、准确性,向着反映经济实质的方向进行会计制度改革。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财务报表带来较大的波动。 主要参考文献 1.于永生.美国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研究.财经论从,2005;5 2.谢诗芬,戴子礼.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21世纪财务变 革的重要前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至关重要,但“问题券商”的层出不穷,使走过十多年风雨历程的我国证券业现状堪忧。同时,证券公司也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过度竞争时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保持持续的竞争力是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道难题。在此背景下很多证券公司寻求变革,但现实中的大量实例表明,公司的“文化壁垒”、既得利益阶层的阻力与旧的体制都制约了证券公司的变革。而美国的管理大师迈克尔?哈默教授所提出的业务流程再造理念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 业务流程再造的含义为:有组织的活动,相互联系,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流程再造与优化的核心思想是减少非增值活动,从而提高增值活动效率。基于这一核心思想,证券公司业务流程优化要遵循将经营组织的功能性(成本中心)观念转变为业务流程观念,通过特定的步骤使业务流程中每一个环节上的活动尽可能实现最大化客户增值,尽可能减少无效的或不增值的活动,并从整体流程全局最优(而不是局部最优)的目标出发,设计和优化业务流程中的各项活动。 一、证券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目标与内容 营销视角下的证券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更快地提高经营效益,改善经营途径。事实上,业务流程的优化更侧重于为公司的长期利益做出贡献。具体来讲,就是为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整体改善,将证券公司业务流程在各营业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及客户服务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一套整合的业务流程,将短期、中期及长远改善的机会结合起来,使证券公司实现即期利益,也为根本的长远的改善打下基础,保持公司持续的竞争力。如果将上述长远目标进行分解,进一步具体化,则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①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包括增强销售的有效性、增加新的业务机会、增加新的收费机会。②公司运营成本的削减,包括提高流程效率、提高组织机构的有效性、不做无附加价值的努力。③客户服务效率的提高,包括减少客户服务差错、改善客户沟通、发现服务机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以及客户服务部门的最优化需要通过业务流程的整合来完成。因为三大部门中每证券公司业务流程的优化 彭明生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 【摘要】本文基于营销视角,探讨了证券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目标、内容及具体实施步骤,以使证券公司在激烈竞争中保持持续的竞争力。 【关键词】营销视角 业务流程 优化 □?86?财会月刊(理论)2007.10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

和回访等工作; 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 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 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 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 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投资者,完善,证券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简介: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内容: 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最新发布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的颁布不仅在权利上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而且是我国证券管理制度重要里程碑。本文主要是通过解读我国在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者的重要性及当前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提出其中有待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适当性规则;管理制度;证券投资者 一、我国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 我国最新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制度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权益有法可依,并且是我国投资者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 主线:该《办法》颁布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对相关证券法的完善,这使得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障,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从根源上规避投资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相关理财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意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从外部环境来说,还需要证监会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行业进行有效监督,完善相关监督责任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最关键的是给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重心: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和二者互为转换的条件,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比较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收益和诚信度比较低,与此相反,专业投资者在各项方面比普通投资者较好,普通投资者要想转为专业投资者,不仅只是具备好专业投资者的主要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权、公司债权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健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合适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善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权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带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有保荐机构推荐的发型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人应该禁止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附带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4.保荐机构要建立玩呗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审委的主要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改)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改)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能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中的账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管理部门为资金计划部,财务核算与绩效评估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投资的范围仅限于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基金券.可流通的债券。增加投资范围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 第六条证券投资部指定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根据《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第七条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投资研究报告应明确证券投资的依据和理由,至少应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以及公司发展预测分析。 投资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组合.投资品种.单个品种的持股数量.股票与现金的比例.投资时间.买入价位.目标价位.止损点和预期收益等。 第八条投资小组执行单个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形成投资计划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决策,决策意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的最高投资决策权力机构。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证券投资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部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第九条投资小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实施 第条投资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即正式立项并进入实施程序。 第一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人事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而导致原投资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投资小组随时可根据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 度的区别 、美国1、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 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 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 欧陆式三大法系。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由 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基于此,美国 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 的目的。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而 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这一原则, 集中体现在70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年 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 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3、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 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 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6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 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这 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随着大笔交易 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为此,1975年佣金自由化 改革最终出台。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1)券商纷纷推出金

基金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2) 第三章投资管理的决策体制 (5) 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 (15) 第一节投资研究 (17) 第二节投资决策 (18) 第三节投资执行 (22) 第四节投资跟踪与总结 (24) 第五节投资核对与监督 (25) 第五章证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26) 第六章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30 第七章投资禁止与限制 (31) 第八章投资授权管理 (36) 第九章投资风险控制 (36) 第十章附则 (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

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 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 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 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年制定7.doc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07 年制定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07年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总部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投资新股,包括申购新股、参与新股配售、参与新股定向发行。未经董事局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一)公司董事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证券投资事项(董事局单项证券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超过规定权限的额度报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管理层在董事局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局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品种

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品种 我国境内现在有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这两个交易所中挂牌交易的各种证券属于合法交易证券。 广大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的中介,进行这些公开挂牌证券的交易。 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交易价格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报价,由交易所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随时撮合成交而形成的,因此交易价格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交易所对正常股票交易价格实行10%的涨跌停板制度,即每日的涨跌最大幅度为10%,超出此范围的价格申报不予受理。另外,对ST或*ST和S股,则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ST或*ST是对存在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名称前加的符号,目的是风险提示;S是对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称前加的符号)。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如新股上市等,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股票会因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等原因被实施停牌,停牌时间的长短视公告内容由交易所规定。 股价指数是根据一篮子股票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目的是对整个市场价格变动做出一个总体概括。投资者常用的参考指数包括上证综指、深证成指、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深圳100指数,等。 交易所里有很多交易品种,包括股票(A股和B股)、债券(国债和企业债券)、封闭式基金、ETF和权证等。股票交易采用T+1交割制度,即当日买入的股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权证采取T+0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入,可以在当日卖出。 A股股票是以人民币进行交易的股票,是投资者股票交易的主要品种。B股股票是以外币进行交易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以美元进行交易,深圳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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