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章计量认证监督

第十八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改进期内仍不能达到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合理化建议与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三、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不断地促进公司的发展,适应环境及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进一步调动职工创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委《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规定》、技术部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办法制定,同时借鉴了其他一些省、市、企业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总公司鼓励各单位大力开展这项活动,各单位在人力、物力、时间和财力上对职工参加这项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条原则上,要求每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每年都有所创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实施方案,自己或自己领头组织实施,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技术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性的技术成果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日常工作办公室,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附后。 第六条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科,科技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各公司也要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科技科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实施鉴定评审奖励工作,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日常

事务。 第九条各级工会要积极参和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三章内容 第十条发明创造 (一)对产品、方法改进或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提出的新的具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程的新的设计; (四)发明的用于前所未有的工程适用的更加经济、耐用的新材料; (五)发明的能提高效益或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的新型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 (一)使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推广使用已有的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使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为决策和管理进行研究,经试用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一)工程质量的提高,新材料的开发; (二)有效的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人力、物力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试验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检验标准; .不合格品的监审; .仪器量规的管理; .制程质量管理; . 成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产品质量确认;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x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附件: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3953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Model of Product Quality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

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产品创新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 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 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

(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 (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 1. 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 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3. 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4. 其他改进。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的改变;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1. 0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公司质量信息系统的组织构架、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信息提报 流程及模板、信息传递时限要求及质量信息的处置,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量产过程)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 整理、传递、处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2.0 定义 质量信息:产品质量形成和用户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有用的情报和资料。 生产过程质量信息:自各种原材料、协作配套件入厂到制造成品入库前所 发生的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质量信息。 市场质量信息:自产品交付成品库到产品销售及服务的全过程中,因设 计、制造、采购件质量问题等原因所发生的各种质量信息。 3.0 内容 3. 1 组织机构 3.1.1质量信息由质量部统一管理 , 在质量部设立公司质量信息中心;相关各部门(技术 中心、工艺部、采购部、制造部、销售部等)分级管理,并设立质量信息 子中心。 详见“图 1:质量信息系统机构图”。

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图 3.1.2质量信息子中心必须指定一位经理及以上领导作为其子中心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并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当前各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兼职)。 3.2 职责 3.2.1质量信息中心 1)负责公司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制订质量信息中心与子中心之间质量信息传递的流程及质量信息提报、传递 的模板; 3)负责月度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以及改进项目的确定; 4)负责组织对市场 A、 B 级和生产过程 A 级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传递、 处理、验证和归档工作; 5)负责定期对各质量信息子中心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价。 3.2.2产品开发部子中心 1)负责本质量信息子中心的有效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按规定要求反馈、接收、处理、汇总分析质量信息,并按要求提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创新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1.0版,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中信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产品创新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

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 (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 (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 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3.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4.其他改进。 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的改变; (二)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三)部分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其他分行或跨条线运用;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供应商评定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保证如期、如质、如价提供交付产品,减少供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和新开发的供应商。 3、职责 3.1技质部负责供应商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3.2采购物流部、制造部、财务部参与供应商评审,并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4、供应商评选原则 4.1经长期检验、考核,证明其产品交付质量稳定、交付绩效保持在一、二级供应商范围的,在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2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3已经取消供应商资格,没有验证其已经纠正之前,不得考虑重新评定供应商资格; 4.4在评定得分相同条件下,厂址就近的优先; 5、供应商评定方法 5.1评定小组 由技质部、采购物流部、财务部、制造部组成供应商评定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2评定方法 5.2.1新开发的供应商应首先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单位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没有提供基本情况调查资质文件的供方不得参与评定。 5.2.2供应商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和供货能力实行供方现场评定。

评定内容见《供应商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经管理者代表签署同意后,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6、没有经过评定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天人公司供货系统。 二、供应商评审 1、供应商评审频次:供应商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 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增加评审频次: 1.1.1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次月评审) 1.1.2连续两个月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次月评审) 1.1.3供应商等级为改进供应商或连续两年为一般供应商的;(6个月评审一次) 1.1.4停供整改恢复供货资格后。(6个月评审一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可以两年评审一次: 1.2.1当年被评为优秀供应商的; 1.2.2连续两年没有质量索赔、交付中断的; 1.2.3原材料经销商;(不包括坯料、管料供应商) 2、评审程序、内容 2.1评审程序 2.2.1技质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下发《供应商评审计划》; 2.2.2在评审5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审供应商; 2.2评审内容(见供应商评审表) 3、改善计划及验证 3.1供应商评审后发给评审报告。供应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30日内完成问题关闭,提交整改证据。 3.2供应商问题整改原则上不实行现场关闭,但对不能按时关闭或未提交整改证据的供应商,将实行现场验证关闭。 三、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1、按照TS16949:2009标准要求,供应商应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原则上在签订供货协议一年内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三方审核的证书。有下列情况的供应商可以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但必须接收二方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颁布时间】 -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doc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产品出厂 要达到合格率100%。 2、严格执行“四不”方针,即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准 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准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实行层层把关、件件落实。 二、内容 1、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质保书。质检员检验其几何尺寸、表面锈蚀及 变形状况,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2、外购件:由质检员检查附有生产厂家的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根据相关 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其安装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3、外协件:质检员根据图纸检验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

《检 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4、加工质量管理: (1)质检员根据分工,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首检、巡检、抽检和终检,做好检验记录,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质检过程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操 作者进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权建议上级主管对操作者实行奖罚。 (2)操作人员必须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则,出现质量责任后,承担30% 的连带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强化自检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4)执行最终检验制度。由操作人员申请,综合部质管中心安排检验。必 要时,可会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 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 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 执行。检验完毕,填写《终检报告》。 三、奖惩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 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 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 全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该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公信力,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质量检验活动,加强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确保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造和常规生产采购产品、施工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 编制依据 3.1 《**》,**号 3.2 ** 3.3 ** 3.4 ** 3.5** 3.6** 4 释义 项目组:由公司组建的针对某一特定项目的专职管理机构,包括工程建造项目组和常规生产项目组。 机械完工:工艺装置和设施内全部系统或单元施工、安装和调试完成,其装置和设施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可以投料的生产状态。 5 职责分工 5.1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解释《质量检验管理方法》; 5.2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5.3 所属单位负责采购产品检验试验、施工过程检验试验和最终验收等工作; 6 管理要求 6.1采购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6.1.1进场验收 6.1.1.1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时,由采办人员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验收。进场验收采取观察外部质量,检查产品标牌、规格、型号、数量,审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应实物符合性的方法,并验证采购产品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产

品。具体参见**。 6.1.1.2进场验收依据合同、订货单、技术规格书和标准规范等进行,验收合格后,由质量人员填写有关记录。 6.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由采购人员收集,其中复印件须加盖经销商红色印章。 6.1.2抽样复验 6.1.2.1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复验的原材料,由供应商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材料交付时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具复验报告。具体要求应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6.1.2.2抽样复验在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由供应商送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 6.1.2.3项目组和第三方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时间、样品规格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档案。详见附件1:《见证取样记录表》。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供应商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6.1.2.4抽样方法、抽检频率和复验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格书。 6.1.3驻厂检验 重要材料、设备在厂家的制造过程,项目组应派质量代表进行驻厂监控,对设备生产制造厂生产制造的过程实施检验,必要时业主、第三方也要参加关键点的检验。 6.1.4上述采购产品的检验和复验中发现有缺陷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按***的规定处置。 6.1.5未经检验的产品紧急放行 确因施工急需无法及时进行检验而须使用或放行的采购产品(不包括必须进行复验的产品),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业主批准,在该产品上标注明显的标记或使用规定的其他标记,在相关记录表格上说明,并保证一旦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够立即追回或更换。紧急放行由专业工程师填写《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申请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上传者知盟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3806947.html,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

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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