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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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教育先行:教育先行就是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使教育在适应现存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超前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发展,其中一是教育投资增长速度应当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兼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目标、内容等方面适应超前。 2、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论的基本主张是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教育的最高宗旨,教育目的应当依据社会的要求来确定。代表人物:涂尔干、孔德等。 3、终身教育:它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星期,70年代产生广泛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朗格郎。终生教育强调教育史贯穿人的整个一生及人的发展各个阶段的持续不断的过程;终生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养成学习的习惯和继续学习所需的各种能力。 4、教师专业性发展: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的成长发展的过程,也是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成为专业人员并在教学中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教师职业专业化和教师教育专业化。其中教师职业专业化只能是通过教师教育专业化来实现。 5、先行组织者:奥苏贝尔提出的。是先于学习任务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它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高于学习任务,并且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心的学习任务相关联。其目的是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观念上的固着点,增加新旧知识之间的可辨别性,以促进学习的迁移。 6、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在全国第一次教育讨论会上,蔡元培明确提出新的教育方针,提出“五育并举”的思想。包括军国民教育(军国民教育即军事体育)、公民道德教育即德育、实利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即智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美感教育亦称美育)。。“五育”并举的教育就是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要求的,是对封建教育及半殖民到半封建教育宗旨的否定,在教育思想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人才培养看,也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规律。 7、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在教学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方法,一般称为“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将它称为“产婆术”。苏格拉底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讥讽、助产术、归纳和下定义。所谓“讥讽”,就是在谈话中让对方谈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然后揭露出对方谈话中的自相矛盾,使对方承认自己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无所知。所谓“助产术”,就是用谈话法帮助对方把知识回忆起来,就像助产婆帮助产妇产出婴儿一样。所谓“归纳”,是通过问答使对方的认识能逐步排除事物的个别的特殊的东西,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的普遍的东西。从而得出事物的“定义”。这是一个从现象、个别到普遍、一般的过程。 8、《初等教育法》:1870年,英国国会正式颁布“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也称福斯特法案)。这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⑴提出在全国各地5-12岁普及义务教育; ⑵国家仍然保留国民教育,特别是初等教育辅助权,监督权; ⑶将全国分成若干学区,每学区建立可征收税收,地方教育局领导地方教育,承认英国私立教育机构,认为这是国家教育的一种类型; ⑷宗教科目与世俗科目分离。 9、学习动机:是指激发个体进行学习活动、维持已引起的学习活动并致使行为朝向一定的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学前教育学必考名词解释和简答大全

学前教育学必考名词解释和简答大全 名词解释题 1.1.广义的教育: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 1.2.狭义的教育(学校教育):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进行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影响活动一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需要的人的活动。 1.3.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的人以及对教育活动承担教育责任的人。 1.4.正规学校教育:在学龄期完成的上学年限,获得教育证书。 1.5.非正规教育:在任何正规教育体制以外所进行的成人或儿童所选择的学习形式,是有组织、有系统的学习活动。 1.6.非正式教育:个人在日常经验和社会生活环境中获得的学习,是无组织、无系统的终生过程。 1.7.全民教育:保证每个国民都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且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它以普及义务教育实行之。 1.8.终身教育:指人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都需要受到各种教育,接受教育应是从生到死永不休止的,它在时间上贯穿人的整个一生,在空间上贯通了学校、社会和家庭的界限,打破了教育为学校系统所垄断,改变了前半生受教育,后半生工作的人生模式。 1.9.教育化:使受教育成为全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教育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专制、封闭、灌输等不的教育,建立尊重、开放、启发、参与等化的教育。 1.10.教育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在教育上的反映,是教育整体的变革。 1.11.人的个体发展:个体从降生到成年到老年身心有规律的变化过程。身体的发展是指身体的各组织系统的发育和机能的增长,心理的发展是指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以及情感、意志、兴趣、性格等方面的发展。 2.1.物质环境:由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所组成。气候、山、河、海洋、空气、水等为天然环境;城市、农村的建设,工作劳动环境条件,个人居住条件等为人工环境。 2.2.精神环境:又称非物质环境或社会环境,它的涵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信息。 2.3.文化(广义):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2.4.文化(狭义):较普遍地把文化看作为社会的精神文化,即社会的理想、道德、科技、教育、艺术、文学、、传统民俗等及其制度的一种复合体。 2.5.文化传递:文化在时间上的延续和在空间的流动,文化传递与传播过程补充、发展、丰富着文化,因为它注入了传播者的经验与整理创造。 2.6.文化选择:对某种文化的自动撷取或排斥,即择优汰劣,取精去糟的过程。 2.7.文化变迁:文化容的增量或减量所引起的结构性的变化。文化变迁来自文化容的变化,并非所有的文化容的变化都会引起文化变迁,只有当某种文化容引起文化的结构性、全局性、整体性变化时,才形成文化变迁。 2.8.人的个体社会化:个体适应社会的要求,在与社会交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学习与化而形成社会所期待的及其应承担的角色,并相应地发展自己的个性的过程。 3.1.儿童的发展: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生理和心理方面有规律地进行的量变与质变的过程。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也是相互作用的。 3.2.回忆说: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一种基本上在发展过程中展现并成为有意识的先天知识(理念)。后天环境对人不具影响,一切研究、学习都只不过是对先天理念的“回忆”。 3.3.成熟势力说:美国心理学家格塞尔的“成熟势力说”认为,儿童发展是一个有规律的顺序模式的过程,而这个顺序是由物种和生物进化的顺序决定的。所有儿童都按照这个顺序发展,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育学名词解释精选汇总

教育学名词解释 1、学制: 学制就是学校教育制度得简称,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得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得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领导体制以及它们之间得相互关系等。 2、课堂教学: 又称班级授课制,就是将学生按年龄与知识水平,分成固定人数得班级,教师以班为单位,按固定得时间表,分科进行连续教学活动得一种组织形式。 3、学校教育: 亦称狭义教育,就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得要求与年轻一代身心发展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得一种有目得,有计划,有组织得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与体力得活动。 4、陶冶教育: 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创设与利用有教育意义得情境以及教育者自身等教育因素,潜移默化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得一种方法。 5、《学记》: 就是中国古代得教育专著,就是世界上最早得教育理论著作,在世界教育史上影响较大。它仅仅用了一千二百二十九个字就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教育活动得许多规律,对今天得教育活动仍有巨大得指导作用。 6、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又称班级授课制)将学生按年龄与知识水平,分成固定人数得班级,教师以班为单位,按固定 得时间表,分科进行连续教学活动得一种组织形式。 7、学制 学制就是由国家制定得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得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得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得关系 8、遗传素质 遗传素质就是指人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得解剖生理方面得特点。 9、讲授法 讲授法就是教师通过语言向学生系统地连贯地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得教学方法。它包括讲述、讲解、讲读、讲演等方式。 10、美育 美育又称为审美教育,就是培养学生正确得审美观与感受美、鉴赏美、体现美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具有从事艺术与创造美能力得活动。 11、教育目得 教育目得就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得人得总要求,规定着人才培养得质量规格。 12、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就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得形式编定得有关学科教学内容得教学指导文件。 13、启发式 启发式指教师从学生得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有效得形式去调动学生学习得积极性与主动性,指导她们自已去学习得方法。通过启发教学,促使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引起学习兴趣,培养学习能力,使她们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 14、榜样示范 榜样示范就是利用她人得模范行为或英雄事迹作榜样,培养学生良好得思想品德得一种教育方法。 15、集体舆论 集体舆论就是指在集体中占优势得,为大多数人赞同得言论与意见。它以议论、褒贬等形式肯定或否定集体得动向与集体成员得言行,成为个人与集体发展得一种力量,就是学生自我教育得主要手段。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1、广义的教育: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 2、狭义的教育:是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 3、制度化教育:主要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 4、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5、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6、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7、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 8、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组合和比例构成。 9、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10、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其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它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11、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12、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13内发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内发论者一般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 14、外铄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外铄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15、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的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的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16、发展关键期:是指身体或心理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于形成的时期。错过了关键期,训练的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17、遗传:是指从上代继承下来的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如机体的结构、形态、感官和神经系统等的特点,也叫遗传素质。 18、成熟:是指儿童个体生长发育的一种状况,指个体的生理和心理机能与能力都达到比较完备的阶段,即已由儿童成长发育为成人。其主要标志是:生理方面具有生殖能力,心理方面具有独立自主的自我意识。 19、环境:泛指个体生活其中,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一切外部因素。按环境的性质来分,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按环境的范围分,可分为大环境和小环境。 20、人的价值:是指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得到肯定,人的作用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得到保证。 21、个性:亦称人格,指个体特定的心理特征,具有整体性与独特性。个性又是人的共同性与差别性在每个个体身上的具体统一。 22、心理断乳期:有些心理学家把少年期称为“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教育学基础名词解释

教育学基础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教育(期末重点+真题) 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要素(考研真题) 作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的实践活动,教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这个子系统包括三种要素——“教育者”、“学习者”和教育影响。深入地认识这三个要素,一个方面对“教育”概念认识的一个深化,另一方面也为教育形态的认识提供了概念基础。 教育者 是指能够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促使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体化活动的人。 教育影响(期末重点) 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作用于学习者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信息选择、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非制度化的教育 是指那些没有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教育形式的教育。这种教育是与生产或生活高度一体化的,没有从日常的生产或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及其制度化行为。 制度化教育 是从非制度化的教育中演化而来的,是指由专业的教育人员、机构及其运行制度所构成的教育形态。 家庭教育 是指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教育活动。 学校教育(期末重点+考研真题) 是指学校为单位进行的教育活动,是依据一定的社会现实和未来的发展需要,遵循年轻一代的身心发展规律,有目的、有纪律、有组织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体力等一系列行为,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适应一定社会或阶段促进社会发展的人。 社会教育 是指在广泛的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教育活动。

实验教育学(考研真题) 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美一些国家兴起的用自然科学的实验法研究儿童发展及其与教育的关系的理论。 生物起源论 认为教育起源于各种动物的生存本能活动,代表人物有法国的里托尔诺和英国的沛西·能,其错误在于完全否认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否认了教育的社会性。 心理起源论 认为教育起源于儿童对成人无意识的模仿,代表人物有美国孟禄。它虽然纠正了生物起源论的错误,把教育归结为人类的行为,但它却归结为人类无意识的模仿行为,同样是错误的。生物起源论和心理起源论的错误都在于否认了教育的社会属性,即教育是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 劳动起源论 这是马克思的观点,认为教育起源于劳动,起源于劳动过程中社会生产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依照马克思的观点,首先推动教育起源的直接动因是生产过程中人们需要传递生产和生活经验;其次也与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有关。 第二章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考研真题) 是教育活动和教育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 教育的个体功能 是教育本质和教育目的的体现,也被称为教育的本体功能。 教育的社会功能 教育的社会功能表现在教育对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作用。 教育的正功能 是教育在促进社会和人发展上所产生的积极效果。 教育的负功能 是指教育与教育目标、教育主体愿望相反的效果。 教育的本体功能: 指教育自身直接具有的功能,即教育的职能(教育自身具有的能力或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期末重点+考研真题) 教育意欲达到的归宿所在或所预期实现的结果。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本身就反映着办教育的主体对教育活动在努力方向、社会倾向性和人的培养规格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向。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同名5962)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教育学》名词解释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1、广义得教育:从广义上说,凡就是增进人们得知识与技能、影响人们得思想观念得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 2、狭义得教育:就是指以影响人得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得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 3、制度化教育:主要指得就是正规教育,也就就是具有层次结构得、按年龄分级得教育制度。 4、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得学校教育。 5、职业教育:就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得知识与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得学校教育。 6、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7、教育学:就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得科学。 8、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内得各种不同类型与层次得学校组合与比例构成。 9、学校文化:就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得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 10、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就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得,其核心概念就是“人力资本”,它指得就是人所拥有得诸如知识、技能及其她类似得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得能力,它就是资本得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得一部分。 11、校风:就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得统一体,就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得。 12、个体身心发展:就是指作为复杂整体得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结束得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得变化过程,特别就是指个体得身心特点向积极得方面变化得过程。 13内发论:就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得一种观点,内发论者一般强调人得身心发展得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得内在需要,身心发展得顺序也就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得。 14、外铄论:就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得一种观点,外铄论得基本观点认为,人得发展主要依靠外在得力量,诸如环境得刺激与要求、她人得影响与学校得教育等。 15、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得发展就是个体得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得素质、机体成熟得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得强度、社会发展得水平、个体得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得结果。 16、发展关键期:就是指身体或心理得某一方面机能与能力最适宜于形成得时期。错过了关键期,训练得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17、遗传:就是指从上代继承下来得生理解剖上得特点,如机体得结构、形态、感官与神经系统等得特点,也叫遗传素质。 18、成熟:就是指儿童个体生长发育得一种状况,指个体得生理与心理机能与能力都达到比较完备得阶段,即已由儿童成长发育为成人。其主要标志就是:生理方面具有生殖能力,心理方面具有独立自主得自我意识。 19、环境:泛指个体生活其中,影响个体身心发展得一切外部因素。按环境得性质来分,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按环境得范围分,可分为大环境与小环境。 20、人得价值:就是指人在世界中得地位得到肯定,人得作用得到发挥,人得尊严得到保证。 21、个性:亦称人格,指个体特定得心理特征,具有整体性与独特性。个性又就是人得共同性与差别性在每个个体身上得具体统一。 22、心理断乳期:有些心理学家把少年期称为“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 23、教育目得:广义得教育目得就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得期望。狭义得教育目得就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才得总得要求。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5.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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