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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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日期勘查资质证号

受理申请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填写说明

1、申请书一式一份,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2、申请书要求用钢(墨)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可以打印,但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包括印章):应与法人名称一致。

4、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一致。

5、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前应填写长途区号,如长途区号-电话、长途区号-传真。

6、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其他;合资经营(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等。填写内容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经济类型一致。

7、职工总数:是指申请人职工总数。应按申请人填表时在编的职工总人数填写。

8、地质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应填写申请人成立时间、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现有勘查能力(附主要技术骨干的从业时间、主要业绩及工作能力简介)。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9、技术人员: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编的技术人员(不包括外聘或借用)。此栏应按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分类填写。如:区域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石油地质、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岩矿、选冶、计算机、财经、法律、管理、其他等。

10、主要仪器设备:是指申请人申请时拥有的与申请业务有关的主要仪器设备(不包括租赁或借用)。此栏应按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用途分类填写。如:填图、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测绘、岩矿、选冶、计算机、GPS定位仪及工作用车、船和其他等。

11、资产:是指申请人申请时拥有的资产。总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应按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净资产合计或所有者权益合计的期未数填写;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应按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减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填写(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由申请人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报表核定)。

注册资金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一致。

12、申请业务范围: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及级别设置如下:(一)区域地质调查甲级、乙级;(二)海洋地质调查甲级、乙级;(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乙级、丙级;(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甲级;(五)固体矿产勘查甲级、乙级、丙级;(六)液体矿产勘查甲级、乙级、丙级;(七)气体矿产勘查甲级、乙级;(八)地球物理勘查甲级、乙级、丙级;(九)地球化学勘查甲级、乙级、丙级;(十)遥感地质勘查甲级、乙级;(十一)勘查工程施工甲级、乙级、丙级;(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甲级、乙级、丙级;(十三)选冶加工试验甲级、乙级。

申请人申请某类某级,只需在表中所列类别栏对应的级别栏内填写所申请的级别即可。

注册登记申请应附具的材料

1、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应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一份):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

3、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一份):非新设单位应出具注册会计事务所认定的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上一财政年度财务报表;新设单位应出具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划拨资产证明文件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我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等。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4、技术人员清单(一份):清单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从事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时间、身份证号(或军官、警官证号)、工作证号等项,同时附具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5、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一份):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型号、单位、数量、购置时间(年)、尚余服务年限、净值等项。主要仪器设备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6、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⑴管理机构设置表(一份):管理机构设置应是申请时有效的。管理机构设置可用框图或箭线图的形式表示。

⑵管理制度清单(一份):管理制度应是申请时有效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制订单位、制订时间等项。

⑶新设事业单位应提交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办公室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⑷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⑸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一份);

⑹其他。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收到申请日期勘查资质证号

受理申请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印章)原资质证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填写说明

1、地质勘查资质变化过程:是指自地质勘查资质首次注册登记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2、变化原因或变更内容:应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的原因或变更的情形。包括:法人合并、法人分立、法人易名、法人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增加类别、减少类别、升级、降级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等。

遗失补证一般不用原资质证号,因此也按变更申请处理。

3、变更理由:是指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的原因说明。

4、地质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应填写申请人自上次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至目前的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现有勘查能力(附主要技术骨干的从业时间、主要业绩及工作能力简介)。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注:未列各项详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的有关规定。

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应附具的材料

1、变更申请应交回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2、遗失补证应提交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一份)。

注:未列各项详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注册登记申请应附具的材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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