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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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一:促销“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

一件衣服去年卖3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笔者从我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据介绍,以前“原价”的定义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让商家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这次却限定了“7日”的时间限制,能有效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因为在检查时商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交易数据。另外,新的解释意见还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二: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市民在一些购物过程中,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形式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因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以往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常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或者用未标明单位的数字等来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不消费,没有交易票据,物价部门就无法进行处罚。

解读三:原价不能随便标,七日之内才有效

而在“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的促销活动中,“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经降了好几次了,这种行为在服装上最突出。新的解释意见表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而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最后,价格主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当上述情况发生后,侵害到您的权益时,请您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

的原价交易票据。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词法解释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浅谈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明码标价是《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实行明码标价是政府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商品经营户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和调整放开商品价格,有效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明码标价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需要价格部门化大力气长抓不懈。那么经营者要如何做好明码标价,物价部门又应如何监管好明码标价工作呢?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全面规范商品明码标价 当前商品明码标价存在种种问题: 诸如标价率低、准确率不高,甚至不明码标价出售商品等,主要原因是经营者缺乏明码标价的意识和消费群体对明码标价未达成共识。我们在对明码标价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自己出售的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标不标无所谓,有的把打码签当明码标签;有的干脆不标,当面议价。这样就导致了市场价格混乱,滋生了价格欺诈的隐患。而消费者中成熟的消费者会选择有明码标价的大商场的消费,而一般的消费者由于受消费能力等其它影响,到一般商店实惠消费,对商品标不标价无所谓,就是明码标价也只是留于形式,未发挥作用。由于标价意识淡薄,这就为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提供了机会。 其实作为经营者来说,明码标价对于提升店铺形象、增加经营收入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在现实经营中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呢? 1、突出一个“全”字 “全”就是价签价目要齐全。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经营单位在明码标价方面,要突出一个“全”字,无论商品大小、价格高低,所有

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一:促销“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 一件衣服去年卖3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笔者从我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据介绍,以前“原价”的定义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让商家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这次却限定了“7日”的时间限制,能有效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因为在检查时商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交易数据。另外,新的解释意见还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二: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市民在一些购物过程中,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形式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因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以往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常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或者用未标明单位的数字等来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不消费,没有交易票据,物价部门就无法进行处罚。 解读三:原价不能随便标,七日之内才有效 而在“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的促销活动中,“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经降了好几次了,这种行为在服装上最突出。新的解释意见表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而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最后,价格主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当上述情况发生后,侵害到您的权益时,请您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114798577.html,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两高两部在《禁止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商场典型案例分析

商场典型案例分析 A 虚构原价骗人没商量 在价格欺诈案例中,虚构原价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案例:今年6月,某超市在其卖场内销售的奇强透明皂,其POP(促销广告)标价签标示:原价3.9元,现价2.5元,降价期间为6月23日至6月30日。然而,该商品在本次降价的前七日内,在其卖场内销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3.5元。 案例:某超市于今年6月销售的金龙鱼牌大豆油,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9.1元,现价62.8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56元,实际原价比现价还要低6.8元;销售的金龙鱼牌第二代调和油(规格5升),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80.3元,现价73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73元。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电器商场于今年6月销售的海尔牌空调,标价牌上标示:售价5180元,直降580元。经查实,该商场在降价前从未按原价5180元销售过该商品。 案例:某超市卖场内销售的容声牌冰箱,标价签标示:原价2699元/台,现价1671元/台。经查实,该商品在降价前无销售记录。 ■解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谎称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B 出尔反尔不履行承诺 案例:某电器零售商场于今年1月在报纸上刊登促销广告“笔记本电脑单件满6500元送 4GU盘1个”,某消费者在该卖场内以6800元的成交价,购买了三星NP-R458-DS0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但实际赠送的是1GU盘1个,其理由是4GU盘已送完,该商场未履行价格承诺。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 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一、法律适用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无特定应从新(第一条);订立履行两时段,履行纠纷依新律(第二条); 合同效力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无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二、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一年,依新求诉不支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止(第八条)。 三、合同效力 批准登记才生效,未予办理无效力, 登记生效未规定,未办无碍约束力(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止令,有违合同方无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无效来处理(第十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非专属,怠行权利是核心(第十一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立(第十二条); 怠于行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人为首选(第十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一法院可管辖, 前一判决生效前,代位之诉应中止(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十七条); 针对债务人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立起诉应驳回(第十八条); 次债务人若败诉,诉讼费用由其担(第十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立,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二十条); 请求任超某一债,超出数额不支持(第二十一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人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止(第二十二条)。 五、撤销权 被告应为债务人,管辖当属对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原告请求获支持,行为自始即无效(第二十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二十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权利义务转让后,履行合同生纠纷, 权利义务受质疑,出让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七、请求权竞合 原告作出选择后,变更应在开庭前, 管辖异议若成立,驳回起诉有依据(第三十条)。 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__]19号

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

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情况说明书函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情况说明函 情况说明函1 致: 广西xxxxxx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xxx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 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 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 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 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 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 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 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 罗马柱没有安装, 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 罗马柱没

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 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 GRC安装完成后, 具备工作面, 栏杆方能安装, 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 为确保工期, 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 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时间做工, 但事与愿违, 一次下雨天做工, 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 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 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 确保工人安全, 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 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 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 呈贵司审阅! xx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xxxx年4月26日 情况说明函2 尊敬的各级领导: 感谢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信任, 给予我们参与xx国际大酒店消防改造工程家具制作与安装的机会, 倍感珍惜。在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下, 我们一定做到戒骄、戒躁、谦虚、谨慎、全心全意的为xx国际大酒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严格把控生产及安装环节, 为xx国际大酒店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为进一步加强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了解, 现将公司基本情况做如下简要汇报: 我公司前身为xxxx年02月16日成立的xx市xx家私厂, 地址位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价格欺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文档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文档 On the documents of market price fraud 编订:JinTai College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 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 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XX年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 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 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增 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 买一送一”;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读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读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 只要经营者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都将构成价格欺诈。 【条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 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 王先生参加了市区某大型火锅酒楼举行的“消费100送50”促销活动。他消费了1200多元,获得赠券600元。几天后,他再次到该酒楼消费了670多元。当他拿出600元赠券准备买单时,服务小姐却说:只能用200元赠券,须另付现金470多元。理由是王先生手中的赠券每次必须按消费额的50%使用,且酒水除外。王先生当日除了酒水的消费为400余元,所以只能使用200元赠券。事后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本来是想着一次把赠券用光,所以照着赠券的金额点菜和酒水,谁知道不仅酒水不能用赠券,其他的消费部分还要折掉50%,自己又多花了400多元。 【专家观点】 赠送服务是近两年商家发明的新型促销手段。商家摸准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购物送保险、美容送护理、预存话费送手机……如此种种,五花八门的优惠、赠送等促销活动令消费者目不暇接。然而,部分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谋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在开展促销活动的过程中,设置种种价格附加条件,却又对这些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享受到实惠的条件不予以明示,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经营者返赠消费者的购物代币券主要有三种:一是A券,可购买

明码标价试题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一、选择题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于()起施行。 A.2001年1月1日 B.2002年1月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3年1月1日 2、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的原则。 A.诚实信用 B.谋利 C.守信 D.实用 3、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 )、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A.随意摆放 B.混乱标签 C.货签不符 D.货签对位 4、禁止经营者( )和捆绑销售。 A.明码标价 B.混合标价 C.明码实价 D.公开标价 5、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以下的罚款。 A.5000元B.1000元 C.2000元 D.10000元 6、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是()价格行为。 A. 合法 B. 合理 C.不正当 D.正当 7、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 )部门认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B.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C.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D.自己制定就可以 8、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 )金额。 A.阿拉伯数码 B.数字 C.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 D.大写金额

9、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 A. 收购价 B. 明码标价 C.保护价 D.正常价 10、经营者一下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A、明码标价的; B、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C、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D、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11、()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B.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C.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D.自己解释 12、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 罚。 A、价格欺骗 B、价格欺诈 C、传播 D、价格欺瞒 B、13、.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B.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C.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D.自己解释 14、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5、未经监制的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 A、销售 B、发放 C、传播 D、公示 16、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A、一种 B.一种或几种 C.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 D.大写金额 17、经营者应当保留()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A、标价签 B、原价签 C、销售记录 D、降价前记录

常见的哪些行为是价格欺诈

常见的哪些行为是价格欺诈 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研究,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解释》。 第二部分是《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7条,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七大关键问题

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

附件二 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机关,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业协会、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农贸市场、摊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项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第六条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本、价目表、价格牌、公示栏、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同一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指行业主管单位或本经营场所、本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第八条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项目。不宜使用标价签的小商品,经营者应当逐件标明价格。 第九条降价销售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统一为黄色,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等项目。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交易记录和票据等有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条经营场所全场或降价区同幅度降价销售的商品,可在原标价签上使用降价胶贴标明现价,使用统一方式标明具体的降价幅度、期限及降价原因。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1:标价签标示商品的产地与实际不符 某商场销售规格为330mm梦园果盆,标价签上标示的产地为“捷克”;金边喇叭花果斗标价签上标示的产地为“日本”。经查,前者实际上产地为上海,后者实际上产地为杭州富阳。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属“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2:宣传广告中使用误导性的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某商场在2005年12月31日“满500送500,仅此一天”的促销活动中,天意美运动鞋专柜50452**6运动鞋的标价,将活动前的每双275元提高到每双550元,活动结束后标价又恢复到每双275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3:标示的特价,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某连锁店销售规格为12S×2的蜂之语胶丸,使用“特价”标价签,标明为197.90元/盒,特价时间标示为“正常”。经查,该商品为新上架商品,所标示的“特价”无依据。 解析:案例3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属“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4: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某医药公司百盛店2006年3月16日在店外宣广告称“9块9,买三赠一”。经查,实际上顾客买三盒0.5克×10粒9块9减肥胶囊,送一袋0.5克×5粒的赠品。2005年9月30日,某家电有限公司在商场POP广告称买34寸厦华彩电送逐行DVD,买186升美菱冰箱送美的电磁炉。未完全告知赠送商品的品名(具体型号)、数量等。 解析:案例4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属“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5: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中国电信某分公司2005年12月初推出合家欢B套餐“固定电话+小灵通=返还月租费18元”。广告的优惠方式中说明:“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捆绑,每月的通话费保底消费25元,返还固定电话的月租费18元。同时小灵通开通七彩铃音业务”。在该广告中隐瞒了小灵通开通七彩铃音业务要收取七彩铃音的月使用费的事实。(实际在开通了小灵通开通七彩铃音业务之后,要向用户每月收取3至5元的“七彩铃音”月使用费。) 解析:案例5的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属“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6:广告中所称的赠品价值与实际不符 2005年9月30日,某家电有限公司在《××晚报》第10版标题为《××家电10·1刮起购物欢乐风暴》中称:“购松下42寸(42PA50C)等离子17480元/台,送松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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