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副主任)会计师800元/小时

2、项目负责人400元/小时

3、注册会计师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150元/小时

注: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不得低于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销售收入为基数的同档次计件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 7、资产评估 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 -1000万元 评估值1000万元 -5000万元 评估值5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以上

(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 6‰ 2.5‰0.8‰0.5‰0.1‰备注: 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 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 1、项目批准概算 2、立项批准文件 3、开工许可证

. 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 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 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 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 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 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 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 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 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 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 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 1.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13)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3.1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2) 四、特殊人群医疗补助政策 4.1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6) 4.2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 (29) 4.3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34) 五、基金结算政策 5.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37) 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6.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46) 6.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51) 七、其它 7.1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54) 7.2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58) 7.3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61)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省直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 (二)职工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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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 0 / 10

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1 / 10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收费标准 2012年06月19日 08:28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鄂价规[2010]265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费率备注 30万元(含)以下5‰ 30—100万元(含) 3‰ 100—300万元(含) 0.7‰ 1、验资资本总额起收点300—500万元(含) 0.3‰ 2000元 500—1000万元(含) 0.2‰ 1000万元以上(含) 0.1‰ 100万元以下(含) 3‰ 100—500万元(含) 0.75‰ 500—1000万元(含) 0.4‰ 1000—5000万元(含) 0.15‰ 2、年度财务报起收点资产总额 5000—1亿元(含) 0.12‰ 表审计 3000元 1亿—10亿元(含) 0.1‰ 10亿—50亿元(含) 0.09‰ 50亿—100亿元(含) 0.05‰ 100亿元以上0.04‰

3、改制、清算、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按资产总额5‰收费,起收点5000元 3年以内 3-6年 6年以上 100万元以下(含) 10000元 14000元 18000元 100-500万元(含) 0.5‰ 4、经济责任、资产总额 500-1000万元(含) 0.4‰ 离任审计 1000-5000万元(含) 0.1‰ 5000-1亿元(含) 0.04‰ 1亿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0.02‰累计计算 5、内部控制鉴证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6、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收取 7、涉税鉴证按鄂价房服〔2009〕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8、企业绩效评价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10000元 9、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表审核按外汇资产的0.5‰收取,起收点为2000元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按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元 11预算支出(财政支出)绩效审计按预算支出总额的3‰收取,起收点为5000元 12、非盈利机构报表审计按年度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3、司法会计鉴定按诉讼标的或鉴定标的两者中较小值的3‰收取 14、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起收点 (1)上市公司年资产总额 1亿元以下(含) 2‰ 报 200000元 1 -3亿元(含) 0.65‰ 3 -5亿元(含) 0.55‰ 5 -7亿元(含) 0.5‰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45想洗澡吗?不要到外面等待下雨;想成功吗?不要空等机遇的到来。摘下的一瓣花能美丽多久?一时的放纵又能快乐多久?有志者要为一生的目标孜孜以求。少年自有少年狂,藐昆仑,笑吕梁;磨剑数年,今将试锋芒。自命不凡不可取,妄自菲薄更不宜。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准计入床位费价格。 医疗机构具备国家或省领先学科或领先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项目价格可适当进行调整。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成本测算办法,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吉林省医疗保险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7-17 吉政办发〔2001〕57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保健对象医疗补贴)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使用和单独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保健对象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保健对象的特殊用药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会同省保健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统筹使用。 (二)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按照人均医疗补贴标准,根据本人年龄不同,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按25%计入;45岁以上人员按30%计入;退休人员按35%计入。 第九条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保健对象条件的,凭组织人事部门有效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卫生厅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的证件。 第十条省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由单位负责持省卫生厅核发的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卡。非省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凭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和单位缴费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1〕33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1996年试行至现在,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保护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积级作用,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1、外资委托的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贯例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放开《通知》中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账、建立新账、财务会计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纳税、中外文翻译的收费标准。 3、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的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税务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中期审计的收费标准,即,现有资产总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现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收费、一千万元至一亿元(含一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一收费、一亿元至十亿元(含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八收费、十亿元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5、年度审计、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增加两档收费标准,即年度审计,现有资产总额十亿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二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现有资产总额十亿到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6、房地产评估收费仍执行我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文件,其它评估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03号文件。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2013年3月执行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1102002001 住院诊查费 床日 6 110500001 救护车费 车次 20 110700001 病房取暖费 床日 3 110800001 空调费(单人间) 床日 10 110800002 空调费(双人间) 床日 6 110800003 空调费(三人间) 床日 4 110800004 空调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3 110900000 医疗废物处置费 日 1.5 110900004 急诊留观床位费 日 15 110900100 普通病房床位费

0 110900101 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 床日 22 110900102 普通病房床位费(双人间) 床日 14 110900103 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 床日 9 110900104 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6 110900301 干部病房(套间) 床日 40 110900302 干部病房(单人间) 床日 30 110900303 干部病房(双人间) 床日 20 110900401 母婴同室单人间 床日 35 110900402 母婴同室双人间 床日 21 110900403 母婴同室三人间及以上 床日 13 111100001 门诊输液

8 1111000010 门诊输液 每加一瓶 5 111100002 门诊输液(小儿) 第一瓶 10 1111000020 门诊输液(小儿) 每加一瓶 6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6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1.5 120100003 一级护理 日 12 120100004 二级护理 日 9 120100005 三级护理 日 7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日 10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次 6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平均就诊次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内蒙古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时间:2008-06-16 16:06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 内蒙古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七日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工商局: 200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1]75号),通知明确要求将会计师服务收费审批权限下放盟市管理。据了解在自治区下放审批权限后,大部分盟市未制定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仍沿用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1996年制定的会计、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最近,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请示,要求重新制定全区的会计事业所业务收费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认为,沿用自治区1996年制定会计师事业所业务收费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情况,需要结合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新情况、新特点,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性收费标准,供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在重新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时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重新制定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价费[1996]13号)制定的收费标准2008年8月31日停止执行。 三、各盟市要将重新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文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准计入床位费价格。 医疗机构具备国家或省领先学科或领先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现状及趋势。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关键要素从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医疗卫生机构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每床出院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主要指标现状 (1) 第二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医院总数量,综合医院数量,中医医院数量,专科医院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 统计局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吉林省医疗卫生 机构具体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吉林省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医院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吉林省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吉林省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docx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中,限价补偿项目 限价补偿项目:指设有最高补偿限价的诊疗项目。未超过和低于项目限价的诊疗费用,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超过限价的费用由就医参合农民自理。 表 1综合医疗服务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11(一 )一般医疗服务 11099.床位费 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监护病房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急诊观察床位费 110900005①急诊观察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表 2医技诊疗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21(一 )医学影像 2101 1. X 线检查 210101 1.1 X 线透视检查 数字化摄影 (DR)按费用的80%补偿2102 2.磁共振扫描 (MRI) 磁共振平扫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增强扫描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血管成像 (MRA)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水成像 (MRCP , MRM ,MRU)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波谱分析 (MRS)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波谱成像 (MRSI)按费用的50%补偿 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按费用的50%补偿2103 3.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扫描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平扫按费用的80%补偿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增强扫描按费用的80%补偿 脑池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含气造影按费用的80%补偿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成像按费用的80%补偿 临床操作的 CT 引导按费用的80%补偿2105 5.其他 红外热像检查按费用的50%补偿22(二 )超声检查 2206 6.心脏超声检查 床旁超声心动图按费用的80%补偿

术中经食管超声心动图按费用的80%补偿 介入治疗的超声心动图监视按费用的80%补偿24(四 )放射治疗 2403 3.外照射治疗 X 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 伽玛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 表 3临床诊疗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31(一 )临床各系统诊疗 3101 1.神经系统 脑磁图 ①脑磁图功能区定位按费用的80%补偿 ②脑磁图癫痫定位按费用的80%补偿 五、一次性物品补偿规定 (一)《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 年)》中可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1;不予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2。 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二)单件(个、支、套等)价格低于30 元(含30 元)的低值易耗 价格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单件(个、支、套等)价格超过30 元的一次性物品,按价格的75 %计入可补偿费用,最高计入费用为 5000元。 附表 1 序号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一次性吸痰管 2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氧气雾化器 31204一次性注射器 41204一次性输液器(输液泵及专用管) 51204一次性过滤器 61204一次性输血器 71204一次性采血器 8PIU 导管 9中心静脉套件测压套件 101206、3107引流管 111210一次性胃管 12121600001一次性导尿包、尿管、尿袋

吉林省医疗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吉林省医疗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吉林省天赐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吉林省医疗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1.2项目性质 新建 1.1.3建设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吉林省天赐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卞红艳 建设单位概况:吉林省天赐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法定经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经济开发区创新路2208号,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就医陪诊服务;天赐学堂基层医生培训服务;医药联盟以及全民健康大数据等业务。 1.1.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2)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5)《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吉政办发[2015]75号); (6)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数据。 1.1.5项目提出的理由 1.1.5.1项目提出的背景 “十二五”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报告指出,我国居民健康水平总体上已居于中高收入国家水平。城乡居民健康差异进一步缩小,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医疗卫生机构97.44万个,其中医院2.47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54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2万个;卫生人员979万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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