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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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发票使用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7﹞8号

【发文日期】2007-01-31

【实施时间】2007-01-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或其他业务用章。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和有效的专用发票进项凭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

(一)跨月且未超过90天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确认为“无法认证”的情况下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在专用发票打上“无法认证”标记、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无法认证”和确认日期。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发生退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发生退货。主管国税机关可依据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当月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证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专用发票未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超过90天发生退货,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购货方购入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因“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跨月无法认证”,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蓝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四、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作废、红字开具比照《新规定》执行。

五、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办法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主管征收机关据此按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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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 【发文日期】2006-10-30 【实施时间】2006-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

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 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合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人,冷僻字可用手工填人;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植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等栏目无内容的,我省统一用无字代替;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号码等。 六、抵扣联的保管问题 购车个人及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购车单位,抵扣联一律不要撕下,暂由销售单位视同发票存根联保管。 七、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 注册登记联的盖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执行(附件2)。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杭州国税申报VPDN安装步骤

杭州国税申报VPDN安装步骤 国税申报基本上是每个财务人员都会用到的软件,杭州龙山电脑公司在日常的上门维修过程中发现,虽然这个软件安装很简单,而且杭州国税局也曾经有过短期的培训,不过还是有很多财务人员一看见这个软件就束手无策,为了方便杭州的客户朋友们进一步的掌握杭州国税申报VPDN的安装方法,我们特别制作了这个讲座。 VPDN网上申报的大致流程: 1、先到杭州电信开通VPDN网上申报业务,去前打10000号咨询要带齐的材料。 2、企业端电脑安装VPDN拨号程序,在VPDN虚拟连接程序中输入VPDN帐号和密码,拨通VPDN. 3、进入省国税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5933.html,),点击左边"网上申报",进入申报登陆界面或直接输入http://100.0.0.1:8001进入登陆界面。 4、输入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申报页面,即可进行报表数据录入和上传工作. 下面祥细讲解VPDN软件安装步骤 1. 从杭州龙山电脑公司网站下载VPDN辅助软件(点击VPDN辅助软件下载),下载时看 清楚软件下到哪个目录,下载完成后,双击下载好的文件,先解压然后开始安装, 点三次“下一步”,一次“完成”安装好VPDN辅助软件后,在桌面上会出现一个小图 标,下面写着“VPN辅助软件”。 2. 点击桌面“网上邻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 “创建一个新的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3. .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4. .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5. .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6. .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7. .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97.241, 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8. .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9. .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10. .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1. .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 (PAP)”,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2. .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3. .重新启动电脑。 14. 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vpdn拨号帐号:税号 @hzgs)和密码(密码123456),即可连接。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winxp) 第一步:在本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VPDN辅助程序,并安装,桌面多一个”VPDN 辅助软件“的图标。 第二步:运行”VPDN辅助软件“,根据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1.点击桌面“网上邻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9 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AP)”, 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第三步:打开申报地址:http://100.0.0.1:8001/ctais2/wssb/web.html进行申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2-01-16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

浙江国税电信VPDN网络设置步骤-win7版

Windows 7下建立VPDN连接的操作流程 共分三步: 1. 连接互联网 2. 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3. 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连接互联网 无论您是局域网用户还是单机拨号用户,请先保证您的电脑有上网条件。连接好网络后,开始建立VPDN连接。 第二步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1.点击“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选项;

2.进入控制面板,选择网络和Internet选项中的(查看网络状态和任务); 3.弹出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设置一个新的连接和网络”按钮;

4. 在选择“连接到工作区”,点击“下一步”按钮; 5.选择“使用我的Internet连接(VPN)”选项;

6. .在键入要连接的Internet地址页上输入入您的Internet地址:上海地区为:202.109.12.232;浙江地区为:(杭嘉湖地区)202.96.9 7.241、(其它地区)202.96.97.240。目标名称不用更改,勾选“现在不连接:仅进行设置以便稍后连接”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 (注意:请用英文状态输入IP地址,以免输错) 7. 键入您的VPDN用户名和密码,勾选“记住此密码”选项,点击“创建”按钮;

8.最后点击“关闭”按钮。 9.在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更改适配器设置”选项

10. 双击“VPN连接”,弹出连接窗口,点击“属性”按钮对VPN连接做修改设置; 11. 单击“安全”选项把“VPN类型”选择为“使用IPsec的第2层隧道协议(l2tp/IPsec)”在“数据加密”里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里面勾选“未加密的密码”,将其他的勾去掉,点击“确定”按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201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注册及登录 (一)用户注册 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 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 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的流程 一、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的操作流程 (一)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抄税。 (二)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报税。 (三)运用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申报成功后,查看申报结果,根据系统提示作相应处理。申报表审核成功后,税务局端自动扣缴税款。网上申报受理成功的纳税人需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打印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要求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于申报的当月报送税务机关。 (四)如自动扣缴不成功或未存入足额的税款,待存入足够税款后,再次运用网上申报软件扣缴税款。 (五)扣款成功后,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查询结果,系统提示报税结果为报税成功后,进行清卡操作。 二、注意事项 (一)必须先操作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报税,再操作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 (二)操作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后,要查看申报结果提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申报成功,票表稽核通过!留意反馈扣款结果!”,在“报表浏览”中查看银行扣款是否成功。 1、如系统提示“申报受理成功!您还未抄税,可选择网上抄报税或到大厅办理抄报税”,请检查是否进行远程报税,报税是否成功。企业抄税后允许再发送一次报表进行销项比对,如还提示未抄税,不允许再发送,请到国税局前台进行异常处理。 2、如系统提示其他提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审核失败!详细结果如下:XXXX”,请根据错误提示检查报表,修改后再次发送报表。

(2)“申报受理成功!销项稽核失败,错误:XXXX”,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异常处理。 3、如系统提示扣款不成功,请先在扣款帐户存入足够的税款,再操作网上申报软件中的“扣款请求”按钮再次发送扣款请求。 (三)操作网上抄报税系统清卡操作不成功,请检查申报一窗式比对和扣款是否成功。 第一章网上申报概述 1.1 概况 为配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系统网上税务服务的全面开展,同时确保网上办税系统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国税局共同推出“VPDN网上申报平台”。用户只要向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申请使用VPDN业务,获得专用账户和密码,通过宽带上网或拨号上网,经VPDN专用隧道登陆国税网站,就可完成网上申报。 这一过程采用了先进的IP虚拟隧道技术和二次认证手段,将用户数据和普通互联网进行了有效的隔离。通过VPDN专网报税,不仅可以方便纳税人而且确保了纳税人传输的税务信息、财务报表的安全;在传输的速度上也明显高于普通公网,因此VPDN 网上申报系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快捷的税务服务平台。 1.2 VPDN网上申报前期准备 纳税企业端环境要求:

浙江国税公告2012年第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2,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见附件3。 (一)事先备案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4)告知纳税人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需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对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工作总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工作总结 2007年03月23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工作总结 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浙江国税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认真实施“十一五”时期浙江国税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依法治税、税收改革、科学管理、队伍建设都取得了新的进步,实现了“十一五”时期的良好开局。 一、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国税收入突破2000亿元大关 2006年,全省国税系统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紧紧围绕“税收弹性系数大于1”的工作目标,坚持“GDP税收负担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稳中有升、零负申报率持续下降”的“两升一降”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税收经济联动分析,提高税源管理和监控水平,超额完成了全年收入任务,实现了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全省国税总收入突破2000亿元大关,达到2050.70亿元,增长23.33%,增收387.86亿元;不含宁波,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1300.24亿元,增长26.67%,增收273.75亿元。国税部门直接组织的税收收入达到1455.6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9.69%,增长23.62%,增收278.17亿元;不含宁波,国税部门直接组织的税收收入达到1120.57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9.91%,增长24.09%,增收217.52亿元。 二、坚持规范执法,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 扎实推进依法治税。深入贯彻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成功上线试运行,提高了税收执法监控水平。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季报制度,减少了“有错不究”情况的发生。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追缴补税5560万元。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推进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审理,案件查办质量稳步提高。积极实施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布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2件,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件。整理编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库,建立定期更新制度。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第1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制定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营造和谐征纳关系。 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举报案件查办力度,建立举报案件下查一级制度,全省共计下查一级案件270件,查补税款1.98亿元。认真组织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开展对服装生产加工行业、接收比对异常运输发票企业等专项整治,查补税款3.21亿元。高度重视大要案协查工作,做好“雷霆一号”、“利剑二号”专案协查。全年各级稽查部门共检查企业16140户,查补税款12.67亿元,查处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大要案197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128件。

VPDN使用说明(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网上申报概述 (1) 1.1概况 (1) 1.2VPDN网上申报前期准备 (1) 第二章 VPDN安装使用 (2) 2.1VPDN账号申请开通 (2) 2.2VPDN的安装 (2) 第三章 VPDN网上申报使用说明 (8) 3.1申报流程 (8) 3.2填表说明: (12) 第四章技术支持和服务 (18) 附一:常见问题及解决 (19) VPDN常见问题 (19) 网上申报常见问题 (22) 附二: VPDN网上申报简易流程 (24)

第一章网上申报概述 1.1 概况 为配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系统网上税务服务的全面开展,同时确保网上办税系统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国税局共同推出“VPDN网上申报平台”。用户只要向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申请使用VPDN业务,获得专用账户和密码,通过宽带上网或拨号上网,经VPDN专用隧道登陆国税网站,就可完成网上申报。 这一过程采用了先进的IP虚拟隧道技术和二次认证手段,将用户数据和普通互联网进行了有效的隔离。通过VPDN专网报税,不仅可以方便纳税人而且确保了纳税人传输的税务信息、财务报表的安全;在传输的速度上也明显高于普通公网,因此VPDN网上申报系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快捷的税务服务平台。 1.2 VPDN网上申报前期准备 纳税企业端环境要求: 1.硬件要求 ?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 ?用户的计算机上支持安装操作系统:Windows 98/2000/XP 2.网络要求 可以采用电话拨号、DDN专线、ADSL、LAN等各种上网方 式。 3.操作人员要求 ?熟悉Windows操作环境的基本操作。 ?熟练运用鼠标、键盘、打印机等设备。 - 1 -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楼层直达 wlg1818 级别: 副总理 关注Ta 发消息 只看楼主更多操作 倒序 阅读 复制 链接 使用 道具 楼主发表于: 2008-03-12 1.先安装光盘中VPDN辅助软件完成后,点击桌面“网上邻 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 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 9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 AP)”,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 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大系列,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二、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予以免税优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后及时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应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凭审核过的《申请表》发售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国税流[2004]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3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 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8.01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章清算所得税的范围 第一条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按清算所得税处理的; (六)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七)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八)企业因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解散或注销。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1〕3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促使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与此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向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软件产品

享受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四、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注明的软件产品名称应完全一致。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15号)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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