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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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如泄露手机号码、个人资料、私生活等,给平静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凸显其重要性。本文就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进行简要论述。

本文就下面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叙述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对隐私权的概念、法益目标、主客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侵权形态、责任承担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广泛地探讨;第三部分讲述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诸多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尝试对处理这类纠纷确立若干司法衡平规则;第五部分提出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第六部分列出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

关键字

隐私权、立法、司法、法律问题、完善立法保护。

目录

摘要┄┄┄┄┄┄┄┄┄┄┄┄┄┄┄┄┄┄┄┄┄┄┄┄┄┄┄┄┄┄┄┄Ⅰ

1、绪论┄┄┄┄┄┄┄┄┄┄┄┄┄┄┄┄┄┄┄┄┄┄┄┄┄┄┄┄┄┄┄1

2、第一部分: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2

3、第二部分:隐私权的简介┄┄┄┄┄┄┄┄┄┄┄┄┄┄┄┄┄┄┄┄┄┄┄3 3.1 隐私权的概念┄┄┄┄┄┄┄┄┄┄┄┄┄┄┄┄┄┄┄┄┄┄┄┄┄┄3 3.2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4 3.3 隐私权的内容┄┄┄┄┄┄┄┄┄┄┄┄┄┄┄┄┄┄┄┄┄┄┄┄┄┄4

3.4 隐私权的特点┄┄┄┄┄┄┄┄┄┄┄┄┄┄┄┄┄┄┄┄┄┄┄┄┄┄5

4、第三部分: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6 4.1 隐私权的民事责任┄┄┄┄┄┄┄┄┄┄┄┄┄┄┄┄┄┄┄┄┄┄┄┄6 4.2 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7

4.3 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的弊端┄┄┄┄┄┄┄┄┄┄┄┄┄┄┄┄8

5、第四部分: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8

5.1 隐私权的法律救济办法┄┄┄┄┄┄┄┄┄┄┄┄┄┄┄┄┄┄┄┄┄┄8 5.2 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7

1、绪论: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在世界各国人格权发展的过程中,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相比较,是出现较晚的一种权利,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交通、通讯传播手段的日益现代化,人口居住日趋城市化,人们普遍感到独立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少,从而导致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多。

本文主要叙述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及隐私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西方主要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的特征,即在对隐私权性质的认识上表现为从一般意义的民事权利到宪法性的基本人权的深化;在隐私权保护的方式上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并以直接保护为发展趋势;在隐私权保护模式的确立上,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判例先行并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部分进而阐述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状况,认为我国应适应世界潮流,尽快在立法上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予以司法的直接保护。另外对隐私权的概念、法益目标、主客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侵权形态、责任承担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广泛地探讨,尤其针对一些尚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隐私权的法益目标是隐私权赖以产生之基础和缘由,也是隐私权保护所要最终实现的目的,包括私生活的安宁和安全、人格尊严、社会评价三个方面。隐私权的客体仅指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亦属于私人信息的一部分,私人空间则是私人信息的载体。隐私权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但死者的隐私利益需受保护,且死者隐私利益的保护与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存在差异,即死者隐私利益的保护范围要小于生者,不似死者名誉的保护范围与生者几乎具有同一性。隐私权的内容(即构成隐私权的各项权能)包括隐私知悉权、隐私隐瞒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利用权。最后针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诸多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尝试对处理这类纠纷确立若干司法衡平规则。笔者认为,权利冲突现象是一种“活”的法律现象,对权利冲突的协调较难在立法上给予预先的细致设定,主要依赖于司法的衡平,而司法衡平亦需有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支撑,有一个相对确定的衡平规则来制约。

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问世在世界范围内也不过100多年的事,其中诸多理论前沿问题在国外亦难成定论,许多发达国家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我国至今的成文立法亦无此概念,但同时各类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以及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案件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已层出不穷。本文针对当前有关隐私权理论中争议的问题和实践中引起

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进行了一些分析探讨,以期对有关隐私权的理论探索、立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一些思路。

2、第一部分: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

在讨论隐私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隐私的概念。所谓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阴私”概念。隐私不同于阴私,一般认为,阴私主要是指男女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人体秘密。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信息、事情或生活领域。隐私应当包括阴私。

人类隐私的意识和观念,产生于人类固有的羞耻心。远古时期人类即存在隐私观念,但那时的经济、思想、政治极端落后,隐私的范围仅限于人体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隐私的内涵又融入了居所、生活等秘密在内。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依据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包含了个人私生活的基本秘密。至现代社会,人权观念进一步发展,终于发展成为现代的隐私观念。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是研究如何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发端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且他们还认为这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从此以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得到了蓬勃发展。比布兰蒂斯稍晚一些的美国学者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从隐私权理论发展的概况看,一开始它很不完善,内容也不严谨。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隐私权理论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到今天,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

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相对滞后,理论研究同国外相比也有很大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虽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隐私权的范畴,但并没有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以前,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及理论学说还没有出现。即使是《民法通则》,也没有直接提出隐私权的有关条文。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根据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急迫需要,采纳学者主张,采用变通方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

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在民事立法及司法方面,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类推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表现出了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3、第二部分:隐私权的简介

3.1、隐私权的概念

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的概念不是自古就有的,隐私是人类社会文明化、信息化的产物。在物质资料极为贫乏的时代,隐私权在人们的头脑中是不存在的。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发达,交际手段、传播媒介的现代化,人们对保留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和排斥外界纷繁复杂的需求就越强烈。

隐私权概念由美国学者于1890年正式提出,之后伴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理论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并建立起较完备的权利保护制度,隐私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要产物,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隐私权是人格权,其作为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与其他的人格权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有两个方面的动因:一是大众传媒大量刊登涉及个人的桃色新闻和庸俗流言;二是公众尤其是受害者感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精神痛苦。”这表明,隐私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保护自然人的,而不是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生活,也才能有内心的感受。

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公民的隐私总是和他作为民事主体的生活、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这些事实和经历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

最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社会观念的限制。法律所要保护的隐私权除了要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内心认知之外,还要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即隐私权的范围应以普遍的社会观念认可为限。而社会观念又是由一国的社会道德水平、价值观念、文化素质、社会习俗、民族传统、民族心理及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共同影响的。

3.2、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随着网络、电视、电话、录音录像等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社会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如非法窥视、骚扰自然人的私生活,非法对自然人的住宅监视、监听、摄影等。

其次、侵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如非法调查、公布和使用个人信息(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再次、侵犯个人通信秘密。这种状况也是最常见的,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非法介入他人通讯的方式来获取他人不愿公开的秘密的情形越来越多。

最后、侵犯个人对其隐私权的利用。如非法干涉自然人将其特殊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诗歌,戏剧创作的素材等。

3.3、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第一、隐私隐瞒权,也称保密权。这是隐私权中一项最根本的权能,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逐渐扩大演变而来。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第二、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例如,女性三围属个人隐私,某女青年利用“三围”优美的特长去应聘为艺术院校绘画、雕塑专业学生的人体模特。应当指出,利用隐私应当合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如果利用人体隐私去制作淫秽作品,则构成违法犯罪。

第三、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第四、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密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让实习生参与观察治疗,是否构成侵权?如,未婚女青年阿静(化名),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按照医生要求,除去衣服躺在床上接受检查时,主任医师孙某某带领三名实习生(男性)进入手术室,并向实习生作示范演讲,致使患者的隐秘部位让实习生观察得一览无遗。阿静当场羞愧难当。后阿静向法庭起诉,认为主任医师在未经本人同意

的情况下,让实习生观察自己的身体,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医院是否侵权,众说纷纷。笔者认为,医院构成侵权。因为身体的隐秘部位属于私人领域,是隐私权的客体,实习生不是医院必须在场的治疗医生。治疗期间是否允许实习医生在场,应当由患者行使隐私权,由其许可方能决定。

3.4、隐私权的特点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有些学者,如《民法教程》的作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和法人对其个人秘密或企业法人秘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人认为此定义将法人包括在隐私权的主体之内,是不妥当的。商业秘密不具有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不一定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如果将企业法人包括在隐私权的主体之内,则企业法人可能会借隐私权的理由而掩盖其产品质量瑕疵、低劣服务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再者,如果让法人享有隐私权,就有可能使这些法人借口隐私权,拒绝人民群众的监督、质询,不利于民主建议和廉政建设。

第二、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人身依附性。隐私是因人而产生的,离开人身,则无隐私可言。

第三、真实性和秘密性。隐私的内容都是公民曾经拥有或正在经历的、直接源于他本人的生活历程。隐私不能因杜撰或想象而产生。同时,这种真实的内容又是公民忌于或羞于让人知晓的,因此,秘密性是隐私权的基本属性。如果权利人自愿将其公开,则失去秘密性,不再属于隐私。但是,如果他人非法公开了权利人的隐私,则这种事情不丧失秘密性,仍然属于隐,他人不得再为进一步扩大公开。如果第三人再次传播,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第四、绝对性(对世性)。隐私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公民的隐私权,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特许,不得有任何积极行为,如刺探、传播、打听等。

第五、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领域。个人信息指个人的情况资讯,如身体情况、自然履历、家庭社会情况、婚恋情况、宗教信仰等。私人事务,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夫妻生活、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务。私人领域,也称个人空间,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日记、通信内容、居所地址、旅客行李等。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化、生活的多样化,能够成为隐私权客体的信息、事务、空间越来越广。

第六、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适当地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如个人的收入情况可以成为隐私,但按照有关规定,

副处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廉政机关申报自己的经济收入,不得借口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而拒绝申报;刑事犯罪人不得借口贪污、受贿事实属个人隐私而对抗法院的公开宣判;学校、机关等单位也可以在一定公共场合下,公开宣布对违规违纪者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等。

4、第三部分: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较为滞后,立法迄今为止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利益主要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采取将这一权利附加于其他诉因,例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来请求法律的保护。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法律虽然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隐私权就没有保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内容是广泛地分散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存在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非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条款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隐私属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此,此条款也可解释为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来看,把严重侵害隐私权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种世界性立法趋势。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事诉讼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1、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补救,以修复被损害的权利。民事责任是侵害隐私权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具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

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侵权行为主要有:⑴侵扰。指未经他人许可或法律特许而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如窥视他人夫妻生活、窥视妇女洗澡,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录音、拍照等等。侵扰是一种积极了解他人隐私的行为,不需以传播为要件。如果是权利人自愿告知,或是被动了解、无意中得知,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扰。⑵非法公开。即对已知的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公民的隐私虽然属于客观事实,但公民不愿意他人知晓,任何人不得使之公开为大多数人知晓,从而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失去生活的安宁和平静。

其次、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这种后果可能是有形的事实,也可能是无形的损害,尤以后者为多见。有形事实,包括干扰权利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无形损害,如造成权利人以理恐惧、烦恼、精神不安等等。

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

这一点是说,侵权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即受害人精神上的烦躁、恐惧、羞辱,甚至因此精神失常、自杀,这些现象同侵权人的侵扰和非法公开行为存在必然联系。

最后、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人有过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另外,合法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如警察因办案需要,搜集公民的一些个人信息、进入居民住宅等等,其行为出于职业需要或法律授权,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

4.2、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是存在着缺陷的。

首先、无论《宪法》还是《民法通则》都未明确给予隐私权以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宪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以及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个具体独立的人格权从人格权中剥离出来。而《民法通则》中没有确定隐私权的概念,更不用说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人格权加以保护。

其次、各项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缺乏应有的协调统一。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分散于各项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联系,适用时更不能避免时有互相龃龉的现象发生。

再次、有关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的断准的规定模糊不清。事实上,隐私权与名誉权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多的差异,因此,在认定侵害隐私权时不能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即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为要件,而应坚持主观标准,即使获取他人隐私没有公开,但足以导致受害人心灵不安,即构成侵权,只有这样才有强化对隐私权的有效保护。

最后、诉讼法未赋予公民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法保护的是实体权利,对于只具有“人格利益”法律地位的隐私权来说,它只能在以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力诉因时提起诉讼,从中得到一定的司法救济,而不能以纯粹的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这就大大限制了对隐私权的司法救济。

4.3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的弊端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基本立法无明文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七条:”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应当立案“。这种间接保护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主要表现为两条:

第一、隐私权有其独立的保护对象,是其他任何人格权利所不能包容的。将这种原本独立的人格权依附于他种人格权的保护之下,实际上是对隐私权的独立性不予承认。如此,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利实际上就是不完整的。

第二、隐私权同名誉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将侵害隐私权勉强地解释为损害名誉权是不恰当的。诚然,对有些隐私的宣扬会涉及到权利人的名誉,但是,如公民的居住地址、亲属关系、工作史、档案材料及身体隐私等根本不涉及到名誉,侵权人对上述隐私领域的侵害,用名誉权来加以保护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就排除了这类隐私的保护,而这些内容都是隐私权的核心。因而,对隐私权不能全面予以保护。这种类推适用的方法,在理论上尚有不能完满解决之处,在实践中势必缩小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完成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大任务。将隐私权与名誉权为一谈,对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很不到位。

5、第四部分: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

5.1、隐私权的法律救济

应从以下方面加对隐私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立法保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目前法学界已形成共识,且对隐私权的研究,在理论方面也基本成熟。在立法技术方面,在《民法典》的立法条件尚不具备

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单行的《人身权法》,将隐私权列为其中一章,予以详细规定。只有从立法上明确肯定隐私权,才能真正地把隐私权的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完成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大任务。如果立法上不承认隐私权,那么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只能处于一种理论与立法严重脱节的尴尬境地。

第二、司法保护。有了明确的立法后,才谈得上真正的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践中注意总结有关隐私权案件的审判经验,通过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确立直接保护原则,对司法解释中的间接保护方式的规定进行彻底修改,同时为隐私权立法提供有效的经验准备。在实际办案中,司法人员应当注意,隐私权是一种以精神利益为主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往往只见于心理感受,而不涉及实体利益。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实质的,它对人的影响往往超过利益损害带来的痛苦。正因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所以在举证方面特别困难。笔者认为,对损害后果的认定,可以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原告提供的侵害事实的基础上,从社会的一般心理出发,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

5.2、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很多不足。因此,我们应当在以下几方面着重完善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给予隐私权以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应该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非“人格利益”。我国应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尽快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1)在今后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在人格权立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使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2)在隐私权立法中规定其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

(3)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隐私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现在通过名誉权的间接保护。

第三、强化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两个价值取向相反的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因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做出选择,以便形成法所期待的秩序,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

第四、司法保护方面的完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践中注意总结有关隐私权案件的审判经验,为隐私权立法提供有效的经验准备。在实际办案中,司法人员应当注意,隐私权是一种以精神利益为主的权利,隐私指的是一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人信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隐私的概念给予扩大,以保障精神上的自由。

第五、加强个人资料保护的专项立法

建议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对个人的信息资料进行保护,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在一些有可能涉及客户或服务对象隐私的行业里,其职业道德规范应强调客户或服务对象的隐私保护。比如针对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制订专门的《患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

个人资料中一般都包含自然人的隐私。加强个人资料隐私的保护是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重要环节之一。应该认识到,个人资料保护是一个兼具民事、行政、经济法任务的综合性立法问题,其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注意个人资料的收集、保护、资料收集者的保护义务、网络服务商的保护义务、公共场所的监控和信息收集等几个方面。

第六、制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

在该法中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使用、保密、公开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在该法中应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搜集者在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时负有告知义务:告诉个人信息被采集者其采集信息的目的、用途及范围。只有得到对方同意才能采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且其所采集的信息不得超出事先告知的采集目的、用途和范围,信息采集者应对采集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用户对被采集的个人信息有权进行查询、修改以及删除,对违法采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者有投诉权。另外,应当规定,政府机关在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有权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检查。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侵害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赔偿数额,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的处罚方式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的处罚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三、赔偿损失的处罚方式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隐私权判刑标准是怎样

一、侵犯隐私权判刑标准是怎样 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的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

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怎样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悉、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没有精神活动,根本就没有隐私。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想披露或者不愿意披露的信息就构成私人内容,自然人有隐私权。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只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监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泄露给他人,或者擅自使用。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是不可否认的,与人格权无关。 隐私特征2 中国绿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隐私权。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其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的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个。私人内容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

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 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窃取个人资料 在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采集或取得他人图像、身份、行为等信息,例如街拍、监视、跟踪,或者查阅翻看他人信件、调阅他人隐私信息等。采访他人隐私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隐匿记者身份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而录像、拍照等采访方式在未得到当事人许可的条件下,其所获得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愿选择是否可以用来进行报道。这是包含在个人隐私当中的一部分。 3、强行采访 在当事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利诱、纠缠等手段进行采访达成采访目的的行为,既伤害到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对于他人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内容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1).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1) 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求。它不仅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包括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 华绿网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隐私权。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隐私的内容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认定

一、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②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题要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热门城市:陇南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磴口县律师临夏律师新乡律师额济纳旗律师甘南律师鞍山律师科尔沁区律师 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是不能私自探窥的。但,实践中发生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此时要先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就要先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李核章 摘要:收集技巧的迅猛开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明、教导、科技等范围爆发了深入的变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年夜的便利。然则,收集在给人类到来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界限,使作为隐私权樊篱的时间、空间在很大年夜水平上掉掉落了意义,它使社会和大众的一些活动一览无遗。本文从收集隐私权的基本后果入手,对我国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近况想停止初步的剖析。 关键词:收集隐私权;保护 1、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现行的专门司法规矩 随着革新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开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干司法律例也逐渐建立和完美。 (1)1996年4月8日邮电部宣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办理方法》规矩:任何组织或团体,不得应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伤害他人信息系统和收集平安、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2)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同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平安保护办理方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办宣布《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办理暂行规矩实施方法》。 (3)2000年11月7日信息家当部宣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效劳办理规矩》,该文件规矩:电子通知布告效劳供给商应对网上用户的团体信息保密,未经网上用户之容许,不得向他人泄漏其团体信息,背犯此类规矩者,由电信办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形成伤害损掉的,依法承当司法义务。 (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经过的《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规矩:应用互联网欺侮他人或假造抱负诽谤他人及正当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许其他数据,侵犯公平易近通信自在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立功,依刑法清查刑事义务。 因而可知,我国关于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比拟落伍。现有司法规范的效能相对较低,相干的司法律例多为行政部分宣布的规章条例,而且,这些司法律例多是由各部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比拟零碎,各规矩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的抵触和抵触。所以说,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系统完美的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没法满足保护收集隐私权的需求。 2、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缺少 1.立法方面存在的后果 起首,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系统还不完美。在立法方面,关于保护权益人的收集隐私权方面,我国还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完美的司法系统。对将收集隐私权的保护常识规矩了若干的行政律例和部分规章,司法律例之间没有太多的连接,各自自力制订。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一、什么是公民隐私权 我们在隐私权中所说的隐私,是指公民在日常个人私下的生活中不愿意告知他人的或者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秘密。隐私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个人的生理或身心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私人的日记和信函、生活习惯、内心思想等等。隐私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空间中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对自己的隐私具有隐私权。 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有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意公开让大众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或个人生活自由的区里,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利。1982年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第一次做出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歌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虽然这条法律并没有直接的提出来保护隐私权,但是如上所述,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受《宪法》的直接保护,隐私权自然也被包含其中,因此隐私权也理所当然的也受《宪法》的保护。 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有: 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2、个人活动自由权。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5、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受法律和公众的社会利益的限制的,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到底底线的。 二、新闻传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形式 而新闻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的主要表现主要是未征得公民的同意而擅自公布散播他人不想被大众知道的隐私,从而使被公开者由于隐私被公开而受到伤害的行为。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他人隐私被报道出来,但是新闻传播业者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暴漏了别的人隐私;2、新闻传播业者认为被采访者或被报道者在同意接受采访时,讲述出来的这些情况就意味着同意将信息传播出去;3、新闻传播业者不了解有关公民隐私权或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认为自己是处于良好的目的而公布;4、为了私心目的,比如扩大获得轰动效应来获得知名度或收视率的效果。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这是区别一般民事侵权和新闻侵权的标志;2、新闻作品中包含着他人隐私;3、受害人可以被指认;4、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5、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事件 作为新闻从业者,首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基本原则,保守机密原则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传媒业者在日常的工作中,由于自己掌握的特殊的工作权利,或多或少的都会掌握一些他人的私隐信息或机密文件、企业或组织的机密信息。对于企业或组织来说,机密信息攸关企业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被泄漏,可能会对企业组织的运营者造成巨大打击,其损失将是无法挽回的。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并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隐私权是否能得到尊重也事关个人尊严的建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和维护社会道德存在的重要前提。因此,综上所述,新闻传媒业者应该责无旁贷的对所掌握的相关隐私机密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不能无意或由于经济诱惑而泄漏隐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这也是别的职业者天经地义要做的。 但是所有的事不是高举旗号就可以解决的,实际上,每天还是有很多的人由于媒体泄漏了隐私而遭受痛苦。陈凯歌导演于2012年拍摄了一部电影《搜索》,此部电影讲述了一个叫叶蓝秋的妙龄女子由于在公交车上没有给老人让座出言不逊而被互联网这个新闻宣传媒体大肆报道,导致叶蓝秋最终不堪其苦只能以自杀来永久的结束。 透过电影来看现实,有的时候就是因为某些不成立的或者莫须有的原因就把能别人的个

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69549.html, 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而隐私通常是不想其他人知道的,如果对他人隐私进行侵犯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带来的影响,学生也会有自己的隐私,那么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犯学生隐私权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吗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 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背景编辑2010年8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简要内容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前段时间,“孕妇让座事件”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事件回放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① 网络传播使隐私权更易受侵犯 1.网络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 在网络媒体上,我们往往看不到头版头条新闻在哪儿,新闻内容总在不断滚动更新。信息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如果说世界已成为一个地球村的话,那么网络信息的快速流动,已使得我们这个村落中各个国家的居民不再有空间距离上的意义。网络这种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 只要一有人在网上泄露了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网络传播的高速化使得这些有害信息能够迅速及时地传遍世界各个角落,其不良影响可想而知。传统报纸存在着空间上的局限性,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又是转瞬即逝的。网络的这一特点使得信息到达面迅速扩大,其影响也随之加大。 2.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 在传统媒体中,传媒工作人员将选择制作好的信息发送给受众,这是一种点对面的传播。受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网络媒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发表者:滕宏飞 (访问人次:1500)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⑶患者是特殊的自然人,其隐私权具有自然人隐私权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是,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该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性:(1)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 1、前言 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

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

八年级政治下册保护个人隐私课时教案设计.doc

八年级政治下册《保护个人隐私》课时教 案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了解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其重要性,掌握我国法律在保 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有关规定。 .学会如何维护自己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明白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懂得在现代社会中维护 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懂得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懂得如何 依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做侵犯他 人隐私权的事情。 【教学重点】 了解隐私权包括的内容,理解隐私权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 ; 未成年人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 【教学难点】 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 ; 如何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去尊重他人的隐私。 【教学过程】

导入:名画欣赏 请同学们欣赏土耳其著名漫画家奥斯曼之杰作 问: 1、这个人在干什么? 你们觉得他有可能在偷看什么呢? 你觉得你生活中的这些东西可以与人分享吗?为什么? 教师一步步地引导学生理解个人隐私的含义。 法律导航 .个人隐私的含义: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尊重个人隐私的意义:每个人都有一些属于不宜公开或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 名言:“在一个真正――” 你说我说 案例: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住宅电话进行了监听,发现了犯罪事实。李某认为警方这么做是侵犯他的个人隐私权。 你们觉得李某的想法对不对?为什么?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教师引导学生对个人隐私权含义的理解。 法律导航 .个人隐私权的含义:也叫个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

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困境

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困境 1.前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于隐私权的威胁。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至今尚无权威认定,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出路由于网络发展时间尚短仍然有着诸多问题。但是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毋庸置疑的真实存在,且是人类的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一种体现,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确保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人们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主要体现在用户电脑、个人网络主页、论坛、在线数据库、电子邮箱、网络通讯工具、网络调查及专门网站等处的个人隐私。 2民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2.1立法缺乏 民法对我国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所处困境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一种间接保护,尚无具有独立权利类型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法律范畴内进行处理的,属于名誉侵权之列。即使这样,名誉权与传统隐私权也并非完全重合,而网络隐私权更是有着自身独特性,将网络隐私权的处理纳入到名誉

权的相关处理之下反映了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缺失和无奈。网络隐私相对于传统隐私和名誉权来说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能很好完成。单就立法程序来说,越过传统隐私权而直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也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相关规范。即使能够越过一般法而制定特殊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只能采取列举的形式说明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犯隐私权,但是由于网络行为更新快,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2.2司法困难 相比于立法缺失,在具体司法过程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也处于相当的困境。具体来说,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没有特殊法可依,所依靠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仅是泛泛而谈,例如处理相关案例时主要援引的第二条内容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当面临具体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往往会无所适从。另外,涉及网络隐私权案件往往有多于普通隐私权的涉案人员,而网络人员的真实身份也不易确定,涉案人员位置分散给管辖权也带来挑战,当事人取证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而增加困难,种种原因给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处理增加了困难。 2.3执法限制 执法限制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般造成的网络侵权都有较多的涉案人数,侵权责任难以确定,这些特点也决定了网络侵权一旦出现就很难挽回。处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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