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的依据》word版

《安全评价的依据》word版
《安全评价的依据》word版

一、安全评价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5、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7、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8、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GB15608-1995《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10、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11、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12、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二、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危险性物质

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的混合物,是一种略带臭味的无色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析易挥发,闪点为-60℃,与空气混合后,只要遇到微小的火源就能引燃,爆炸析限为2.25-9.65%。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到明火就会回燃。其火灾危险等级为甲A,与氧化剂接触反映剧烈。长期接触其低浓度气体者,可出现头痛、头晕、睡眠不佳、情绪不稳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现象,吸入其高浓度气体时有麻醉作用,并能引起窒息。

2、罐区危险性

液化石油气罐独立布置在储罐区,与液化气分装间、机房、槽车装卸台设施相邻。由于罐体、管道、阀门等损坏发生泄露,如遇明火、电火花、静电火花、高温热源会发生喷射性火灾事故。因为液化石油气罐内是正压,空气、火焰钻不进去,所以储罐本身不会从内部发生着火爆炸,但在无法制止泄露的情况下,则火焰无法扑灭。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并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时,如遇到明火、电火花、静电火花、高温

热源则会引起爆炸。

3、罐体燃烧爆炸危险性

液化石油气储罐、阀门、管道等发生严重破裂瞬态泄露时,液化石油气将以气态和液态两种形态扩散到空气和火堤内。瞬间蒸发的比例决定于环境温度,液态液化石油气吸收周围热量继续蒸发。泄露的液化气如立即遇明火、电火花、静电火花、高温热源,则发生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爆炸,如延迟点火,则发生蒸气云爆炸,前者属燃烧型,后者属爆炸型,其后果都很严重。

4、装卸作业危险性

(1)因槽车、储气罐及闸阀管道等设备存在故障缺陷或违章作业、操作失误而出现跑气、泄漏时,液化气遇明火、电火花、静电火花、高温热源会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2)液化石油气泄露将污染环境,且可能导致人员中毒。

5、机泵房和灌装间危险性

机泵房和灌装间存在夹伤、擦伤、卷入等机械伤害。如发生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及中毒事故。

四、评价方法的选择与分析评价

根据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站厂情况,结合国家安全监督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采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推荐的安全检查表法,划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要求、仓储场所要求、仓库建筑要求、消防与电气设施6个单元进行评价。见表一、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评价现场调查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