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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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志起重要作用

(3)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并重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的平等性

(2)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使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

确定行为人是否滥用权利,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有利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行使权利是为了谋求达到社会所不容许的结果,至于是否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失则在所不问。

滥用权利的主要法律后果

(1)滥用的行为无效

(2)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3)限制、剥夺滥用者权利

(4)权利失效

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依特别事情足以给义务人正当理由相信权利人不欲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得再主张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了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受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各种合法的措施,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1)客观性(2)效益性(3)法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又称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其特征主要有:

(1)民事法律事实确认的根据是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的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与民事权利比较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一种可能性,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它与民事义务是不可互相代替的。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本人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而民事权利则不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民事主体可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某项民事权利。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本质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性

(2)内容统一性和广泛性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通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因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这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点。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年龄和精神状态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现代世界各国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均是以意思能力的状况为基础的,即以自然人是否具有正确识别事物或判断事物的能力为总的标准。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1)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交易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精神性疾病的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我国公民,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未成年人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1)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能为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它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责任能力仅为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负担而设,传统民法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足以承担侵权行为法上赔偿义务的识别能力而设;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有理解力地实施意思表示行为而设,是指行为人“单独的,完全的能缔结契约那样所谓法律行为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当事人负担民事法律后果的依据,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2)法律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而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由于设置目的不同,因而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也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较高,而民事责任能力对行为人仅有较低的识别要求。“撇开法律不谈,在一般社会观念上,亦或被认为是不容许之行为,凡有此辨别能力者”,即应视为有民事责任能力。即一般而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肯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一般不受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具体的,有一个有效力的范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民事主体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为之民事行为,无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都会产生出民事责任的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实质上完全排除了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公民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产生其财产

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21条规定,宣告失踪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确立

(2)失踪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被宣告死亡会产生和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的异同

宣告死亡虽然与生理死亡能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有以下主要区别:

(1)规范目的不同——不在于剥夺民事权利能力,在于结束民事关系

(2)性质不同——客观现象/拟制现象

(3)要求不同——生理死亡无特殊要求/宣告死亡必须达到法定条件

(4)效力不同——生理死亡效力绝对/宣告死亡效力相对,可撤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异同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要求有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仍属于两中制度。

二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期限不同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且不仅限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限制,且仅限于自然人。

(4)公告期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监护

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应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

(3)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必须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监护关系的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

监护的种类

(1)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制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3)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条件:

a、被遗嘱指定的人同意监护

b、指定对被监护人有利的

c、扶养子女一方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生父母对子女的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

(4)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组织体说”: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并且,法人的本质并不在于其为社会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具有区别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

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结构的有机整体,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1)独立的组织:法人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首先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再次,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生意志和执行意志的机关等。

(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3)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财产责任。

所谓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之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所谓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条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行为。

设立和成立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

准备既有法律性质的行为,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的性质均属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

(2)两者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法人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正是由于两者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并不能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可能成立。

(3)两者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法人的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设立的要件

(1)设立人和发起人

(2)设立基础:设立某类法人,必须有现行立法已对该类法人加以调整。

(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法人成立的要件

(一)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指按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在我国,法人登记一般要经过一下步骤:(1)向登记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定材料(工商管理局/民政部门)(2)登记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文件之后,应进行审查,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主义。(3)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法人成立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法人凭证。(4)公告

法人的有限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的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

(2)法人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3)法人的责任既有代表责任又有代理责任

法人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即独立财产为限。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出资于法人的财产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故又称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成员有限责任制度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形态,法律确立该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减轻投资的风险,从而鼓励投资的热情,募集社会资金,发挥财产效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是为了树立和巩固法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充分发挥法人应有的社会经济功能。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以法人成员的资格或身份存在为前提。如法人成员以第三人地位出现时,无有限责任原则适用的余地。

同时,为了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法律上规定了“法人的人格否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修订。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条件有:

(1)法人成员在客观上滥用对法人的控制权

(2)法人成员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由于防止法人人格否定的滥用,通常承认下列两种例外情况:

(1)契约对方先行违约

(2)法人成员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的否认

法人机关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法人机关的性质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在理论上,法人不是主管虚构的虚拟物,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也有自己独立的意志,这种意志又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又必定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在我国,关于法人机关代表说的理论早已为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

法人机关的构成

一般说来法人的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其中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董事长;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的必备机关,如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但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法人的机关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法人组成。

法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

(1)法人分立后,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新设法人有追讨全部债权的权利,同样对全部债务也有清偿的义务。而在承担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情况下,诸法人之间债权债务由各自互相商定决定。《合同法》90条有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法人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即新设法人享有合并前法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合并前法人所负担的全部债务。

合伙

在大陆法系,合伙可分为一般合伙和隐名合伙,英美法系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

一方仅向另一方经营的事业出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分享盈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出资方通常被称为“隐名合伙人”,与之对应的为“出名营业人”,“隐名”仅体现在法律关系上。

隐名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区别

(1)出资财产方面,合伙人共同出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而隐名合伙人出资,财产归出名营业人所有,隐名合伙人相当于向公司出资一样。

(2)主体资格方面,一般合伙的各个合伙人对第三人来讲具有主体资格,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不是权利主体,隐名合伙人退出或死亡对合伙经营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3)事务的执行方面,一般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相同,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但隐名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之间并不因为合伙关系而产生“当然代理”,有代理也仅以委托代理为限。

(4)责任承担方面,一般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隐名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有相似之处,但在财产关系上,两合公司财产是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公有,两种股东均出名;而隐名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归出名营业人,且隐名合伙人不出名。

英美将“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统称为“有限合伙”,还有专门的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经营,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商号或撤回资本,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方式。

合伙的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凑集合伙事业所需要的资本而实施的给付。

合伙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合伙人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人积累的财产。

关于合伙投入财产的性质:

(1)现金出资——归合伙公有

(2)实物出资

约定所有权出资——合伙共有财产

约定他物权出资——实物归个人所有

约定不明——由物的性质决定

(3)技术出资

专有权——技术归合伙所有

使用权——不构成合伙共有财产

(4)信用劳务出资——不构成合伙共有财产

(5)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构成合伙财产

合伙人共有财产的性质——共同共有or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无权单方面分割共有财产,而按份共有人有权单方面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来看,合伙公有财产性质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

关于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性质。由于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人对该类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一个合伙人在按合伙协议分割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或转让其财产。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

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合伙人享

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还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在解决承担债务的顺序问题时,还应注意到因合伙人出资标的不同所产生的影响。当合伙人以现金或实物的所有权出资,即构成合伙的共有财产,则此项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合伙债务;当合伙人以实物使用权出资,其所有权仍归合伙人或第三人所有,虽然合伙人要为出资标的物的正常使用负担保责任,但不能在偿还债务中转移其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合伙财产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如果该合伙人对此项财产拥有所有权,则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当合伙人以技术出资时,应按自己享有份额的比例,以其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所以,以技术出资的合伙人若享有相同份额是,遇到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就会产生偿还顺序上的冲突。为此,以技术出资的合伙人需要有一定的现金或财产作为担保才是稳妥的,公平的。

无论是自然人作为合伙,还是法人作为合伙,合伙人都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合伙人之所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的。法律对合伙的出资标的和数量一般很少限制,无法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其次,合伙人最低出资数额一般不受法律限制,法律不要求或很少要求合伙人在盈余分配之前提取一定的后备基金,合伙人也未必会自觉地将部分经营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这种盈余分配方式必然限制了合伙财产的不断积累。因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商品经济和交易秩序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自身发展需要。

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即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隐名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以其未参与出名营业人的经营事业为前提的,如果第三人举证隐名合伙人以明示或默视的形式参加了合伙经营事务,而隐名合伙人不能将该证据推翻时,隐名合伙人必须与出名营业人共同承担责任,即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谓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不以有执行事务为限

(2)隐名合伙人只就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后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他债务与其无关

(3)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所涉及到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而无过失的

(4)隐名合伙人即使参与合伙事务而对善意第三人负责,但并不因此丧失隐名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富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的。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具有补充主义性质。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虽都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并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事实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而事实行为

则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意思表示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特别形式均可纳入明示范畴;默视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有了默视的法律行为的存在,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默视”中有分为两种情况,一为作为的默视,一为不作为的默视。作为的默视是行为人主动采取行动使人推断出意思,又称积极的默视;不作为的默视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不语的状态中就可以推断出其意思表示。这种默视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有的时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习惯,也能产生默视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对于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必须具备的其他特殊要素,作为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了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使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的普遍性的法律条件,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发生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根据《民法通则》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起内在意思相一致或符合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标的,条件,方式)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撤消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都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且无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认为至始无效,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区别有:

(1)条件不同: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行为为要件。仅有可撤消的事由而无撤消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其无效,该行为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原因不同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而对于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依法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5)能否主动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必须享有撤消权的人提出了申请,才可对其予以撤消。

(6)申请确定无效的时间限制不同: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申请确定其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对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应自行为成立1年内申请撤消,否则,该行为变成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所谓没有法律效力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意味着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或可撤消行为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事实,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制裁。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所有

(四)其他制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而得因时候一定的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

(二)处分权限的欠缺

(三)代理权的欠缺

(四)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对条件的要求:

(1)所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条件

(2)这一条件是将来发生的

(3)这一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至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和条件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因为期限总是要到来的。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所附期限应当是当事人任意选定的,而非法定或法院审判上所确定的期限

(2)所附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凡不容附期限的行为附以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为无效

(3)所附期限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所

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见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66条)

(1)被代理人追认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追认的方式有明示和默视,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若不否认则视为同意。

(2)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如果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要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若被代理人不追认,由第三人自己负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和代理人共同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行为人言明必须经被代理人同意才能发生效果,第三人同意的,被代理人有追认的权利,第三人享有催告的权利;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前,第三人还有撤消权。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虽都属于广义无权代理,都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仍有以下区别:

(1)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道他没有代理权;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狭义的无权代理后果则处于未定状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其主要特点有:(1)复代理人不是被代理人指定的,而是原代理人指定的

(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和解除委托的权利

(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先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共同点是:

(1)都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事件

(3)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者主要区别有:

(1)诉讼时效期间指的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期间;而除斥期间指的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存续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而实体权利并未丧失;而除斥期间届满丧失实体权利,多

为形成权。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以变化的,可以中断,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固定的。

(4)立法精神、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持新的法律关系,实际是对原来关系的否定;除斥期间维持原油的关系,维护旧的、具体的秩序。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多由于客观原因,不以权利人意志为转移;中断的原因是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2)法律后果不同

延长与中止中断的区别

(1)延长是在诉讼时效之后延长,而中止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

(2)延长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3)最长的时效为20年,只考虑延长,不考虑中止或者中断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采油工程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油井流入动态 IPR曲线:表示产量与流压关系曲线。 表皮效应:由于钻井、完井、作业或采取增产措施,使井底附近地层的渗透率变差或变好,引起附加流动压力的效应。 表皮系数:描述油从地层向井筒流动渗流情况的参数,与油井完成方式、井底污染或增产措施有关,可由压力恢复曲线求得。 井底流动压力:简称井底流压、流动压力或流压。是油、气井生产时的井底压力。.它表示油、气从地层流到井底后剩余的压力,对自喷井来讲,也是油气从井底流到地面的起点压力。 流压:原油从油层流到井底后具有的压力。既是油藏流体流到井底后的剩余压力,也是原油沿井筒向上流动的动力。 流型:流动过程中油、气的分布状态。 采油指数:是一个反映油层性质、厚度、流体参数、完井条件与渗油面积与产量之间的关系的综合指标。可定义为产油量与生产压差之比,即单位生产压差下的油井产油量;也可定义为每增加单位生产压差时,油井产量的增加值;或IPR曲线的负倒数。 产液指数:指单位生产压差下的生产液量。 油井流入动态:在一定地层压力下油井产量和井底流压的关系,反应了油藏向该井供液能力。 气液滑脱现象:在气液两相流中,由于气体和液体间的密度差而产生气体超越液体流动的现象。 滑脱损失:因滑脱而产生的附加压力损失。 流动效率:油井在同一产量下,该井的理想生产压差与实际生产压差之比,表示实际油井完善程度。 持液率:在气液两相管流中,单位管长内液相体积与单位管长的总体积之比。 Vogel 方法(1968) ①假设条件: a.圆形封闭油藏,油井位于中心;溶解气驱油藏。 b.均质油层,含水饱和度恒定; c.忽略重力影响; d.忽略岩石和水的压缩性; e.油、气组成及平衡不变; f.油、气两相的压力相同; g.拟稳态下流动,在给定的某一瞬间,各点的脱气原油流量相同。 ②Vogel方程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给排水工程结构总复习

《给排水工程结构》复习提纲 第一章 1.钢筋的主要力学性能。 钢筋的强度:屈服强度:比例极限A、屈服上限B`、屈服下限B(屈服强度)、屈服台阶BC、强化阶段CD、极限抗拉强度D(极限载荷)、颈缩现象 钢筋的变形:伸长率:一定标距长度的钢筋试件在拉断后所残留的塑性应变称为钢筋的伸长率;冷弯性能:冷弯是将钢筋在常温下围绕一个规定直径为D的辊轴弯转,要求在达到规定的冷弯角度时,钢筋受弯部位表面不发生裂纹。 2.混凝土的强度 (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f cu:在一定范围内,高宽比越大,中部自由变形区高度也就越大, 因此测得的受压强度也将随高宽比增大而减小。 1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和强度等级:14个强度等级,其中C30表示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为30N/mm2 2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f c:f ck=0.88αc1αc2f cu,k (二)混凝土的轴心抗拉强度:很低。 3.混凝土的变形 (一)混凝土在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1混凝土在短期一次加荷时的应力-应变关系:P15

2 混凝土在荷载长期作用下的变形性能:在荷载的长期作用下,即荷载保持不变,混凝土的变形随时间而增长的现象称为徐变 (二)与荷载无关的混凝土体积变形 1混凝土的收缩和膨胀:在空气中结硬收缩,在水中结硬膨胀 2混凝土的温度和湿度变形:热胀冷缩和湿涨干缩 4.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和变形模量 变形模量:混凝土应力应变曲线上任一点所对应的应力应变之比称为混凝土的变形模量弹性模量:混凝土的应力与相应的弹性应变之比定义为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5.钢筋与混凝土共同作用的基本条件 三个条件:1.混凝土在结硬过程中能与埋在其中的钢筋粘结在一起 2.混凝土与钢筋具有大致相同的线膨胀系数 3.混凝土包裹着钢筋,由于混凝土具有弱碱性,故可以保护钢筋不受侵蚀6.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粘结力的组成 (1)水泥胶使钢筋和混凝土在接触面上产生的胶结力 (2)由于混凝土凝固时收缩,在发生相互滑动时产生的摩阻力 (3)钢筋表面粗糙不平或变形钢筋凸起的肋纹与混凝土的咬合力 平均粘合强度:τu=F/πdl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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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一建机电工程实务知识点整理必过经验(全面)

一建机电实务核心知识点整理 1 机电工程项目常用材料 机电工程项目常用材料有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和电工线材。掌握机电工程项目常用金属材料的类型及应用 金属材料分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两大类。 一、黑色金属材料的类型及应用 (一)碳素结构钢(普碳钢) 按照其屈服强度的下限值分为4个级别,其钢号对应为Ql95、Q215、Q235和Q275,其中Q代表屈服强度,数字为屈服强度的下限值。 碳素结构钢具有良好的塑性和韧性,易于成形和焊接,常以热轧态供货,一般不再进行热处理。如常见的各种型钢、钢筋、钢丝等,优质碳素钢还可以制成钢丝、钢绞线、圆钢、高强度螺栓及预应力锚具等。 (二)低合金结构钢 也称低合金高强度钢,根据屈服强度划分共有Q345、Q390、Q420、Q460、Q500、Q550、Q620和Q690八个等级。 低合金结构钢是在普通钢中加入微量合金元素,而具有较好的综合力学性能。主要适用于锅炉汽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桥梁、重轨和轻轨等制造。 例如:某600MW超超临界电站锅炉汽包使用的就是Q460型钢;机电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就是Q345型钢制造的。 (三)特殊性能低合金高强度钢(也称特殊钢) 工程结构用特殊钢包括:耐候钢、耐海水腐蚀钢、表面处理钢材、汽车冲压钢板、石油及天然气管线钢、工程机械用钢与可焊接高强度钢、钢筋钢、低温用钢以及钢轨钢等。 1.耐候钢: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 在钢中加入少量合金元素,如Cu、Cr、Ni、P等,使其在金属基体表面形成保护层,提高钢材的耐候性能,同时保持钢材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主要用于车辆、桥梁、房屋、集装箱等钢结构中。 2.石油及天然气管线钢:主要是为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制造所使用的钢。通常包括高强度管线管和耐腐蚀的低合金高强度管线管。 3.钢筋钢:(属于建筑结构用钢) 有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和冷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以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等。 (四)钢材的类型及应用 1.型钢 机电工程中常用型钢主要有:圆钢、方钢、扁钢、H型钢、工字钢、T形钢、角钢、槽钢、钢轨等。 例如:电站锅炉钢架的立柱通常采用宽翼缘H型钢(HK300b);为确保炉膛内压力波动时炉墙有一定强度,在炉墙上设计有足够强度的刚性梁。一般每隔3m左右装设一层,其大部分采用强度足够的工字钢制成。 2.板材 (1)按其厚度可分为厚板、中板和薄板。 (2)按其轧制方式可分为热轧板和冷轧板,其中冷轧板只有薄 板。 (3)按其材质有普通碳素钢板、低合金结构钢板、不锈钢板、 镀锌钢薄板等。 例如:油罐、电站锅炉中的汽包就是用钢板(10~100多毫米厚)焊制成的圆筒形容器。其中中、低压锅炉的汽包材料常为专用的锅炉碳素钢, 3.管材 常用的有普通无缝钢管、螺旋缝钢管、焊接钢管、无缝不锈钢管、高压无缝钢管等。 例如:锅炉水冷壁和省煤器使用的无缝钢管一般采用优质碳索钢管或低合金钢管,但过热器和再热器使用的无缝钢管根据不同壁温,通常采用1 5CrMo或12Crl.MoV等钢材。 4.钢制品 常用钢制品主要有焊材、管件、阀门。 二、有色金属的类型及应用 1.重金属 (1)铜及铜合金 工业纯铜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导热性及优良的焊接性能,纯铜强度不高,硬度较低,塑性好。在纯铜中加入合金元素制成铜合金,除保持纯铜的优良特性外,还具有较高的强度,主要有黄铜、青铜、白铜。 (2)锌及锌合金的特性 纯锌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较好的耐腐蚀性。锌合金分为变形锌合金、铸造锌合金、热镀锌合金。 (3)镍及镍合金 纯镍强度较高,塑性好,导热性差,电阻大。镍表面在有机介质溶液中会形成钝化膜保护层而有极强的耐腐蚀性,特别是耐海水腐蚀能力突出。 镍合金是在镍中加入铜、铬、钼等而形成的,耐高温,耐酸碱腐蚀。 2.轻金属 (1)铝及铝合金特性及应用 工业纯铝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和导热性,塑性好,但强度、硬度低,耐磨性差,可进行各种冷、热加工。铝合金分为变形铝合金、铸造铝合金。 (2)镁及镁合金 纯镁强度不高,室温塑性低,耐腐蚀性差,易氧化,可用作还原剂。 镁合金可分为变形镁合金、铸造镁合金,用于飞机、宇航结构件和高气密零部件。 (3)钛及钛合金 纯钛强度低,但比强度高,塑性及低温韧性好,耐腐蚀性好。 随着钛的纯度降低,强度升高,塑性大大降低。在纯钛中加入合金元素对其性能进行改善和强化形成钛合金,其强度、耐热性、耐腐蚀性可得到很大提高。 1

如何持续深入推进内控管理工作学习资料

“以内控加强管理,以管理带动发展” ------深入推进**公司内控建设的措施 企业管理水平高低与企业的效率、效益直接相关,加强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而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内控工作既是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内部和外部的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因此,内部控制体系也需要不断优化、逐渐适应的过程。 下面我从内控工作的内容及重要性出发,结合**公司内控建设的现状,谈一下2010年如何深入加强**公司的内控建设: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及重要性 企业实行内部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 一是保证将企业所有经营活动都纳入计划轨道,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 二是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管理体制,消

除和防止各种经营管理弊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三是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水平和防止错误舞弊的重要基石。企业内部控制的好与坏,关系到企业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企业竞争力高低。内控的目的不是消除风险,也不是降低风险,而是将其控制在可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是预防,而不是等着风险来了,再采取措施。有效的内部控制能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从理论角度讲: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对偏离计划行为的检查,第二层含义是对偏离行为进行纠正。两者结合,就能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 二、**公司内控建设的现状 2009年是**公司的“内控管理年”,在**审计事务所提出的“管理建议书”的具体内容基础上,对内控推进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整理和提炼并编制了内控工作计划,同时对工作计划内容的责任部门、工作时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 ①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 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

(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docx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 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 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 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C)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 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C)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不予支持 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 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 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 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 ( 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C)。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 帮甲修好门窗 15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 果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 、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 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整理)交通工程学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我国道路交通标志按其含义分: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之路标志 (2)、排队规则指到达的顾客按怎样的次序接受服务,它包括三种形式:损失制、等待制、混合制。 (3)、交通密度的调查方法有出入量法、摄影法两种。 (4)、交通工程学是一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其内容包含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分,且不断丰富。 (5)、交通工程学研究目的是探讨如何使交通运输安全、迅速、舒适、经济 (6)、驾驶员的视野与行车速度有密切关系,随着汽车的行驶速度的提高,注视点前移,视野变窄,周界感减少。 (7)、汽车动力性能注意可以用三方面指标评定:最高车速、加速时间或加速度、最大爬坡能力 (8)、描述交通流特性的三个参数是交通量、车速和交通密度。 (9)、泊松分布理论适用于交通流量小,驾驶员随意选择车速,车辆到达时随机的判断依据是 ()() 1=x E x D (10)、高速公路是自成系统的一种公路形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高速公路基本路段、交织区、匝道 (11)、构成交通三要素是指人车路 (12)二项分布理论适用于拥挤交通流,驾驶员自由行驶机会少,车辆到达数在均值附近波动。判断依据 为 ()() 11<-=P x E x D 13、 交通工程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驾驶员、行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 14、 人们把1930年美国成立的交通工程师协会作为交通工程学正式诞生的标志 15、 根据延误发生的原因可以把延误分为固定延误、停车延误、行驶延误、排队延误、引道延误和控制延误。 16、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有空气阻力、滚动阻力、惯性阻力、坡度阻力。 17、 通行能力按作用性质可以分为三种:基本通行能力、可能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18、 交通工程学是研究交通规律及其应用的一门技术科学。研究目的是探讨如何安全、迅速、舒适、经济地完成交通运输任务;它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交通规划、交通设施、交通运营管理;它的探索对象是驾驶员、行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 19、 驾驶疲劳:是指作业者在连续作业一段时间以后,劳动机能的衰退和产生疲劳感的现象。驾驶人员在连续驾驶车辆后,产生生理、心理机能以及驾驶操作效能下降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 20、 第30位小时交通量 将一年当中8760个小时的小时交通量,按大小次序排列,从大到小排列序号为第30位的那个小时的交通量,称为第 30位小时交通量。 21、 85%位速度:表示在该路段上行驶的车辆中有85%的车辆低于该速 度,即是说大于85%

学校内部控制培训资料全

海则滩九年制学校 内部控制 海则滩九年制学校 2016.2.18

目录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1) 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2) 权力运行机制实施方案 (10) 权力运行监督 (15) 学校管理内控制度.(预算、收入、支出、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经费报销、申购验收、报废报损、会计档案).17 不相容职务分离办法 (22)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24) 财务公开制度 (25)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26)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7) 票据管理制度 (29) 会计员岗位职责 (29) 审核岗位职责 (31)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支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4) 预算编制内部控制制度 (35)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3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9) 资产清查制度 (41)

海则滩九年制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为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为尽快建立符合规范要求和我校自身特点,权责明确、运行有效、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推进管理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实施,经研究决定由工会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并成立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胡耀荣 副组长:杨炜 成员:艾春文张翔宇高云郑渊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和评价工作,内部控制坚持问题导向和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和监督的相互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优化监督效果,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学校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学校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海则滩九年制学校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为深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根据《靖边县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一、领导决策机制 (一)学校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 领导小组职能: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A.任何阶段B.最后六个月C.最后三个月D.前六个月 6、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政府工作,乙为未成年人,暂住姑姑丙家,甲、丙都不愿意担任乙的监护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丙均非乙之法定监护人B.因甲、丙均表示非乙之法定监护人,故皆非乙的法定监护人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工程地质复习提纲(全)

工程地质 1.工程地质学是介于地学和工程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他研究土木工程中的地质问题,可见工程地质学是为了解决地质条件和人类工程活动之间矛盾的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 2.工程地质学中的地质因素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自然地质作用与现象等 3.圈层构造:地壳,地幔,地核 4.岩石按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变质岩 5.地壳中的化学元素,除极少数呈单质存在外,绝大多数的元素都是以化合物的形态存在于地壳中。这些存在于地壳中的具有一定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质的自然元素或化合物,称为矿物。其中构成岩石的矿物,称为造岩矿物。常见:石英,正长石,方解石。 6.造岩矿物绝大部分是结晶质 7.矿物的物理性质,决定于矿物的化学成分和内部构造。 8.矿物的物理性质: 1 颜色:自色,他色,加色 2 条痕色:与实际颜色不一定相同 3 光泽 4 硬度划分:滑石石膏方解石萤石磷灰石正长石石英黄玉刚玉金刚石 5 解理,断口:矿物受打击后,能延一定方向裂开形成光滑平面的性质,称为解理。不具方向性的不规则断裂面称为断口。 解理分为:极完全解理完全解理中等解理不完全解理 解理的完全程度和断口是相互消涨的,解理完全是则不显断口。反之,解理不完全或无解理时,则断口显著。 9.(岩浆岩)岩浆岩依冷凝成岩浆岩的地质环境的不同,分为三大类:深成岩(3000米),浅成岩,喷出岩(火山岩) 10.岩浆岩的产状是反映岩体空间位置与相互关系及其形态特征,产状有:岩基,岩株,岩盘,岩床,岩脉。 11.根据SIO2的含量分为:(1)酸性岩类(大于65%)(2)中性岩类(52-65%) (3)基性岩类(45-52%)(4)超基性岩类(小于45%) 12.(结构)岩浆岩的的结构,是指组成岩石的矿物的结晶程度,晶粒的大小,形状及其相互结合的情况。分为: 1.全晶质结构(粗粒结构,中粒结构,细粒结构,微粒结构) 2.半晶质结构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 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性的民法规范,是贯穿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给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保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8.民事法律义务的特点:具有利他性、限定性和法律拘束性。 9.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鼓励和倡导,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2)民事法律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制裁;(3)民事法律义务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民事责任仅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发生。(4)此外,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法律约束力以及承担者的范围方面都不同。 联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给付性质不同,但形式相同。 10.物的意义:须有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为权利客体,须独立成为一体,需满足人民需要,须有一定的界限范围。 11.物的种类:不同分类:有不动产和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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