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学生助学基金

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学生助学基金
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学生助学基金

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学生助学基金

XX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学生助学基金每年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援藏资金及部分社会捐助资金组成。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行政主管单位为XX 县教育(体育)局。

第三条大学生助学基金的审核和发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团委和各乡镇政府负责。

第2章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和资助金额第四条大学生助学基金分资助和奖励两部分,以资助为主,奖励为辅。资助的主要对象是:在校就读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牧区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国企特困家庭学生和临时困难家庭学生等)、孤残学生、烈士家庭学生。奖励的对象是:我县参加当年高考并被区内外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

第五条大学生申请助学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生活简朴; 3、学习成绩优秀,关心公益事业,热爱集体活动; 4、户籍系我县常住户口,参加当年高考被区内外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

第六条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资助,改善在校贫困生的学习条件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激发我县广大中小学在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七条助学基金的发放实行三个标准:一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中没有劳动力或无直接经济收入的,发放部分学杂费、部分生活费和部分交通费;二是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有劳动力或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发放部分交通费和部分生活费;三是烈士家庭学生发放部分生活费和部分交通费。奖励基金的发放按照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和专科三个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享受了奖励基金、县民政局助学资金和团县委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当年不再申请助学基金。

第3章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第九条领取奖励基金的学生凭高考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材料和乡镇证明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条需要资助的在读贫困大学生,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资助申请,由学生户籍所在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并附带在读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需要申请助学基金的学生,必须在每年的8月25日之前提出相关申请,个别因入学通知书的延迟无法在8月25日之前提出申请的应届毕业生可酌情处理。县教育(体育)局收到申请后,每年9月15日前统计当年需要奖励与资助的学生 ___,会同县团委等相关单位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 ___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教育(体育)局及时发放奖励和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县教育(体育)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审核的各项资料要实现专门档案管理,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4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要切实加强对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县教育(体育)局要确保助学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基金,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

第十四条大学生助学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县财政、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县教育(体育)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当年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公民均有权查看相关资料,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5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XX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