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介绍学习资料

FIDIC 合同文件和最新动向

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更引发了许多在建设管理领域行业内的同志加

紧学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的指导性合同文件。本文想对此主要是其动向作一般的介绍。

从历史上来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其原文是Federaion Internatoi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 英译为:Internat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所以简称FIDIC 。它成

立于1913 年,是由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早期,他没有完整地定型下来,且到两次大战结束,它还只是一个欧洲大陆的组织,说不上真正的国际组织。此后英国于1949 年签字参加,成为会员国。美国也在1958 年签字加入。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逐步加入,这样一来才使FIDIC 真正成为一个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欧洲组织。现有会员国68 个。它的成员,必须一国一席。个别咨询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参加成为会员。参加国的一个组织的专业人士学会,如建筑师,咨询工程师可代表本国学会参加联合会,但联合会并不限定他们必须是工程师或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有兴趣于联合会宗旨的律师或保险专业者也可参加。这样一来它就有广泛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代表咨询工程师,而且它的著名度,主要来自于内部的专业团体以外,特别是各种委托人的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法律界,建筑业人士。下面就是它的合同系列目录: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包括: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包括招标和协议书格式。

第二部分: 有特定要求者编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指导规则的条件。

2、机电工程包括现场就位的合同条件(黄皮书)。包括招

标书和协议书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特殊条件。

3、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桔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有特定要求者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招标书和第二部分:

协议书格式。

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有特定要求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要约和协议第二部分:

书格式

5、招标程序

6、委托人/ 咨询者-- 示范服务协议书(白皮书)第一部分: 标

准条件

第二部分: 特定要求条件

7、合资(财团)协议书

8、咨询分包协议书

在上述诸多文件中,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即红皮书可以说是FIDIC 合同文件的基础文件。它的第一版发行于1957 年,当时的母本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的ICE 合同文本,这是由于当时所面对的战后重建和刚起步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主要是土木工程项目和一些重型工程项目。后来在1963 年,1977 年和1987 年连续出了第二版到第四版。大约平均每十年就有较大的修改。

在国外,此类标准合同文件可以说是小修小改常有,大的版本修改过十年八年就有一次。附带说一下,英国的ICE 合同文本现已经连名称也改了,成为新的工程合同文本叫做NCE回过头

来讲FIDIC ,第四版至今已经十余年了,其他文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都有了更新,但它还没有作修改。主要是因为它在相比之下,较详尽而周密。大的修改牵动面较大。近年来,开展了规模很大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使用者(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的意愿分别列

表查询,比较了世界上各种主要标准合同文本。于1999 年推出了新的合同文本。他们在修改中的一些观点是有所了解的。其中最大问题是他们想统一归并土木合同和房屋建筑合同,准备新的红皮书称为: “施工合同条件(用于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理并由发包人提供设计者)”。其他修改的地方也很多,诸如: 担保方式和条款,工程款的支付,各种时效的计算,合同的终止条款等。在现在西方国家的合同管理、担保、保险、风险责任的分担,不可抗力等互相影响,十分复杂,需要专门讨论。另一个

重大的问题是设计和施工的结合,也十分重要,而且会与上面所提到的如风险责任绞在一起。FIDIC 已经对这些问题作了研究,并有不同的合同文件加以规范。上述的桔皮书,白皮书就是为了使用时可参照而发行的。

还有新推出的合同文本叫:“ EPC交钥匙合同”(银皮书)。

EPC原是美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由规模巨大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推出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由这类公司统管了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安装直至调试、试生产。这里的E,就是工程,包括设计

规模,项目规划,工程设计的许多工作都在他们视野的范围内。这里建筑公司有很大的权威,投资人所派的代表,实际上只是联络员,不干预项目的实施。上次北京全国建立会议上提到的美国公司承担建设广东的石油化工项目,对北京去视察的领导说:这里不需要你们的监理,就是这种合同形式。FIDIC 把它纳入自己的合同系列加以规范,是很有超前意识的,将更彻底改变承发包关系。FIDIC 认为,银皮书可以和桔皮书并存不悖。其适用范围可以互相配合。

对机电供应和安装就位的标准合同文件(黄皮书)最近一版也是1987 年的,己用了十几年,现在也要调查。它也有一个适用于基础设施或扩大其应用范围的问题。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机电工程往往设计带施工。因为,制造商、供货商和安装单位往往是合一的,合同条件就与土建工程有很大不同。新的黄皮书将改名为:“成套设备和设计-建造的合同条件(用于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机电成套设备并由承包人设计)。”

经过这次1999 年新的合同文件,我们可以认为,FIDIC 的标准合同文件,在原有八份的基础上,有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取代了原有的版本,增加了银皮书,和一份“简化合同文件”,一共有十份标准合同文件。以前曾经有过的IGRA系列,主要用于咨询工程师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由于白皮书的刊行,加上责任上的问题,已经废止。

本文的目的是介绍动向,对于原有的FIDIC 合同系列的内容,由于国内已经有中文翻译,且内容浩繁,就不一一介绍了。

二、1999 年FIDIC 施工合同文件(新红皮书)的主要修改内容(一)

经过多年来收集对FIDIC 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FIDIC 总部己于1999 年推出了四份新的合同文件。对此已经作了初步的介绍。现将分别对四份中的三份:施工合同(红皮书)机电设备合同(黄皮书)和EPC交钥匙合同(银皮书)一一介绍。最后还有一份是简化合同,也将会作出交代。本文将对施工合同(红皮书)中的重大修改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扩大到可用于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

从总的来说,以前的施工合同是基于传统的土木工程而起草的,主要可用于道路、桥梁、大坝和重型混凝土结构工程,以及传统的水电站的机电工程如发电厂、输电工程、涡轮机、水渠、闸门、提升机、起吊设备等。对于更复杂和更大的项目,原有的合同文件实在不能适应。举例来说,现代的大型房屋建筑,必定有复杂的机电安装工程、微电子工程的安

装,和其他的复杂新技术系统,原有的合同文件是不能适应的。所以这次修订是带有根本性质的。它把建筑工程也置于合同的使用范围之内了,这样一来,原有的机电设备合同文件(黄皮书)的适用范围就是对一些以机电为主的大型项目,而且强调了它适用于成套设备的供应和安装,这将在以后介绍。

二、明确指出这是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合同条件

对于设计和施工的关系,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这个合同文件适用于“由发包人提供设计”的合同,并把此标明在合同

文件的题目上。这就是说,红皮书施工适用于设计施工分离制。其他的设计施工结合的方式,如承包人负责设计和施工,以至完全意义上的总体提供项目,分别在桔皮书和银皮书中规定。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在本文件中,所有与设计有关的风险将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只承担施工风险,

我国尚处在建筑市场的发育阶段,贯彻本合同方式就特别重要。它其实是FIDIC 合同中的基本文件,所以不能降低红皮书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地位。有人认为它只是施工一个方面,是分包性质,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红皮书并不支持项目分割。而且FIDIC 另有分包合同条件,把其降格为分包合同会造成混淆。但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设计施工的分离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界面,有的深,有的浅。而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设计施工分割是最彻底

的,施工单位只是按图施工。这种分工方法,实际上会阻碍建筑企业的技术进步。所以,在红皮书中,承包人仍应负责自己的部分设计的内容。新

红皮书第4 章第4.1 条一开始就规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师的指示下,对工程提供设计和施工,完成工程,并负责保修”。在翻译实务中,由于中外习惯上的巨大不同,曾经发生过重大的管理分歧,造成我国对外承包中的经济损失。外国的设计人提供的是建筑表现图和有限的结构设计图纸。

我国承包商认为设计深化不够。设计师认为,SHOPDRAWIN应该

由承包人做,在翻译中,这个字,往往有时理解为施工详图,有时理解为翻样图。这不是翻译中的问题,而是由中外管理的习惯

不同而造成的。近十年来,国外设计国内施工的项目增多,都有中方的设计顾问来做中间人解决。我们在介绍新红皮时仍觉得有必要提请注意。

三、红皮书的条文数目变更为二十条

过去我们习惯上称红皮书为FIDIC-72条。在1977年第三版

到1987第四版修改时,保持了总量72条不变,虽然内容、分款

有许多增加。这次,减少为20条。为什么?主要是为了方便检索。使得FIDIC诸合同文件在条数和内容都对应起来。下表列出了各种合同文本的条款目录,可以看出其相同和不同之处:

除了第12 条外,其他都是对应的,而且许多子目也相同。可见减少条款的数目是为了统一格式,便于应用。其实质内容并没有减少。

本文件的起草人强调了他们在修改时把用户方便作为首要原则之一,说这是99 版的重要特点。也就是说,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师和其他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的使用方便作为首要的一条。他们举例说,已经把承发包各方各种可能的责任写在通用条件了。在招标阶段,只要仔细阅读通用条件就可以把不符合本项目的条款筛除就可以了,不用自己起草专用条款,感觉方便。但倒底是否方便,要在实践后才能认识到。

其他许多修改都是在责任、财务支付、保险保证方面的,由于我国在学习FIDIC 合同文件以来主要是集中在各方责任上,真正在法律和规范化上尚在摸索阶段,对它们的修改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以后介绍各个部分时再分别介绍。

四、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界定

在新红皮书中,对专用条件的编写作了特别的限定和解释。它首先声明通用条件已经考虑了各种承发包条件的可能,只要在写招标文件时作

出选择就可以了。同时对如何编写专用条件写了指导原则,说要由合适的经过认定的专业人员来考虑通用条件中与项目建设环境不符合的部分,然后对通用条件作修改和补充编写专用条件。也就是说,专用条件在精神实质上必须与通用条件

保持一致。并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编写合同条件时,写上以下字句: “本合同的条件包括由FIDIC 制定的1999 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和以下的本专用条件,它对通用条件作出修改和补充,而组成。”本人理解,不允许发包人通过专用条件去违反通用条件,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推给承包方。这一点非常重要。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上,通用合同条件优先于专用条件。国内有的同志从此出发强调了通用条件的重要性,认为,通用条件可覆盖专用条件。这在理论上是有偏颇的。新红皮书第1.5 条规定: 以下各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整体,可以互相引证解释。在解释时,各文件的优先顺序按以下排列: (l)合同协议书( 如有的话);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专用条件;

(5)所有通用条件;

(6)设计说明书;

(7)图纸;

(8)计划表和任何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发现任何矛盾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由此可见,强调对编写专用条件必须与通用条件保持一致并不影响合同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归根到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主谈判约定合同书。标准合同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不具备强制执行性质。这在技术面是由于建筑项目的单体性质和建设环境千变万化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理论来说,应该由特殊覆盖一般,合同双方直接约定的内容是第一位的,相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由一般覆盖特殊,其精神与《合同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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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FIDIC 合同对风险赔偿责任和不可抗力的新规定

1、承包人和发包人的风险

在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中对承包人的风险责任的规定和原版比较,没有变动。它们是:

(1)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材料和全部设备的关照负有完全责任,直至取得移交证书。

(2)对除了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之外的部分工程、材料、设备的损失完全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发包人的风险按17.3 条规定,在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中,

也大体上和旧版本一样,但在理解上要深化,其中有的有地域的限制,有

FIDIC合同特别条款(ENGLISH)

Sub- Clause 13.7 - Contract Price and Payment - Payment. Delete the two occurrences of“56”in this clause and replace with“60”. The payment count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e People's RE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nominated bank shall be in Shanghai. Sub-Clause 13.8 - Delayed Payment The Financing charges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shall be calculated using the annual rate of the standard borrowing rate of the central bank of China. Sub-Clause 14.2 - Variations - Vlaue Engineering add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to the end of the sub-clause: “In calculating the adjustment to the Contract Price In such a proposal the Contractor shall apportion to the benefit of the Employer that percentage of any saving(if any)resulting from the proposed variation as is stated in the Appendix to Tender.” Sub-Clause 14.3 - Variations - Variation Procedure Add at the end of the Sub-clause after“under Sub-clause 14.2 if applicable”: “and may,at his discretion,have reference to the rates and prices In the Bill of Quantllles contained in Schedule l. Insert a final paragraph as follows: “Where a variation, or an element of a variation provides for the Contractor to substitute one purchased item(or sub-contract work package)for another where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cost other than in the purchase price,programme or any associated risk to the Contractor in using the substituted item(or sub-contract work package)then,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the valuation of that variation(or element of variation)shall be the difference in purchase price between the two items(or sub-contlact work packages)which would normally be demonstrated to the Employer through evidence of quotations properly sought and received by the Contractor. Sub-Clause 14.5 – Provisional Sums Add the following new paragraph: “(c)Work to be executed on a Dayworks basis for which payment will be made as follows: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may,If in his opinion It Is necessary or desirable,issue an instruction that any varied work shall be executed on a Daywork basis.The Contraclor shall then be paid for such work under the terms set-out In the Daywork schedule included in Schedule 5. The Contractor shall furnish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such receipts or other vouchers as may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目 录 1一般规定 1.1定义 1.2 解释 1.3 通信交流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权益转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1.10雇主使用承包人文件 1.11承包人使用雇主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2雇主 2.1现场进入权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雇主人员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2.5雇主的索赔 3工程师 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3.2由工程师付托 3.3工程师的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3.5确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承包人代表 4.4分包人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4.6合作 4.7放线 4.8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现场数据 4.11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4.13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避免干扰 4.15进场道路 4.16货物运输 4.17承包人设备 4.18环境保护 4.19电、水和燃气 4.20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4.21进度报告 4.22现场保安 4.23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4.24化石 5指定的分包人

5.1“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5.2反对指定 5.3对指定的分包人付款 5.4付款证据 6员工 6.1员工的雇佣 6.2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6.4劳动法 6.5工作时间 6.6为员工提供设施 6.7健康和安全 6.8承包人的监督 6.9承包人人员 6.10承包人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无序行为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实施方法 7.2样品 7.3检验 7.4试验 7.5拒收 7.6修补工作 7.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土地(矿区)使用费 8开工、延误和暂停 8.1工程的开工 8.2竣工时间

建筑工程的合同(含FIDIC)条款真题一

建筑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 (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开发商与乙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主体B.客体 c.时间D.容 2.合同关系的容是指【】 A.物B.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C.行为D.债权人和债务人 3.下列原则中,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等价有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D.合法原贝4 4.根据《合同法》,下列合同成立的是【】 A.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B.要约通知发出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D.承诺通知发出 5.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双当事人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B.采用数据电文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c.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D.口头协议的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6.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有权【】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B.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c.解除合同D.变更合同 7.乙欠甲50万元长期未还,而乙享有对丙的60万元到期债权,却未尽力追讨,此时,甲可以行使【】 A.债务权B.撤销权 c.代位权D.抗辩权 8.具备联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的设备安装工程,组织试车的应该是【】A.发包人B.承包人

0.工程师D.设备供应商 9.下列关于合同文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专用条款的容比通用条款的解释更明确、具体 B.合同文件中专用条款的解释优于通用条款 C.合同文件之间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D.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相对立的 10.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寅任是代表【】 A.社会公众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建设单位D.工程质量监督站 11.监理委托合同中,属于委托人权利有【】 A.生产工艺设计认定权B.选择工程分包单位的认可权 C.施工质量的检验权D.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协调主持权 12.在某施工合同履行中.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施工单位造成了5万元损失,该向施工单位赔偿损失的是【】 A.监理工程师B.监理单位 C.项目经理D.建设单位 1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围不包括【】 A.工程任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B.因施工需要,施工机械日常检修时间变更 C.含同甲工程量改变 D.工作质量和其他特性的变更 1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来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A,3个月B.6个月 C.12个月D.24个月 15.对于损失大、概率小的风险,可通过保险或合同条款将责任转移,这一风险对策 称为【】 A风险回避B.风险控制 C.风险保留D.风险转移 16.仲裁裁决的作出应当依据【】 A.全体仲裁员的意见B.多数仲裁员的意见 C.首席仲裁员的意见D.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 17.在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价格,此变更价格【】

5《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FIDIC 简介 F e d erati on Intern ati on ale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 e d e ation In ter natio nale Des Ing e nieurs Co nseils) 的法文 缩写。FIDIC 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 条款或FIDIC 方法。 一、FIDIC 的机构 FIDIC 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 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 —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TEC) 、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 、职业责任委员会(PLC) 和秘书处。 二、FIDIC 的出版物 (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 条件) 1957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 2 版于1963 年发行) 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

1 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 3 版于1977 年出版。对第 2 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主和承包商进行谈论,尽可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第三,严格遵守达成协议或

FIDIC合同(银皮书中文版)

目录 1 一般规定 (1) 1.1定义 (1) 1.2解释 (4) 1.3通信交流 (5) 1.4法律和语言 (5) 1.5文件优先次序 (5) 1.6合同协议书 (5) 1.7权益转让 (6)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6) 1.9保密性 (6) 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6)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7) 1.12保密事项 (7) 1.13遵守法律 (7)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7) 2雇主. (8) 2.1现场进入权 (8)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8) 2.3雇主人员 (9)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9) 2.5雇主的索赔 (9) 3雇主的管理 (9) 3.1雇主代表 (9) 3.2其他雇主人员 (10) 3.3受托人员 (10) 3.4指示 (10) 3.5确定 (11) 4承包商 (11)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11) 4.2履约担保 (11) 4.3承包商代表 (12) 4.4分包商 (13) 4.5指定的分包商 (13) 4.6合作 (13) 4.7放线 (14) 4.8安全程序 (14) 4.9质量保证 (14) 4.10现场数据 (14) 4.11合同价格 (15)

4.13道路通行权于设施 (15) 4.14避免干扰 (15) 4.15进场通路 (15) 4.16货物运输 (16) 4.17承包商设备 (16) 4.18环境保护 (16) 4.19电、水和燃气 (16) 4.20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17) 4.21进度报告 (17) 4.22现场保安 (18) 4.23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18) 4.24化石 (19) 5设计 (19) 5.1设计义务一般要求 (19) 5.2承包商文件 (20) 5.3承包商的承诺 (20) 5.4技术标准和法规 (21) 5.5培训 (21) 5.6竣工文件 (21) 5.7操作和维修手册 (21) 5.8设计错误 (22) 6员工 (22) 6.1员工的雇用 (22) 6.2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22) 6.3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22) 6.4劳动法 (22) 6.5工作时间 (22) 6.6为员工提供设施 (23) 6.7健康和安全 (23) 6.8承包商的监督 (23) 6.9承包商人员 (23) 6.10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24) 6.11无序行为 (24)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24) 7.1实施方法 (24) 7.2样品 (24) 7.3检验 (24) 7.4试验 (25) 7.5拒收 (26) 7.6修补工作 (26) 7.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26)

(完整版)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一)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 定义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说明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包括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与之无关。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则容易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此款项有严格限定,它与工程直接相关,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忽视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容易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 合同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把合同组件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其好处是无论何时查合同,只需拿出一本资料即可。而且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的失误。 关于“合同”定义的外延,应明确其组件涵盖范围。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有依据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的一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其内容也非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此规定很严格。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不能算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不能作为送达证明。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把“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歧义。按国内一般理解“资料”是做参考用,通常不认为其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但“s chedule”一般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用表,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更

FIDIC合同条款介绍学习资料

FIDIC 合同文件和最新动向 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更引发了许多在建设管理领域行业内的同志加 紧学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的指导性合同文件。本文想对此主要是其动向作一般的介绍。 从历史上来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其原文是Federaion Internatoi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 英译为:Internat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所以简称FIDIC 。它成 立于1913 年,是由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早期,他没有完整地定型下来,且到两次大战结束,它还只是一个欧洲大陆的组织,说不上真正的国际组织。此后英国于1949 年签字参加,成为会员国。美国也在1958 年签字加入。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逐步加入,这样一来才使FIDIC 真正成为一个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欧洲组织。现有会员国68 个。它的成员,必须一国一席。个别咨询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参加成为会员。参加国的一个组织的专业人士学会,如建筑师,咨询工程师可代表本国学会参加联合会,但联合会并不限定他们必须是工程师或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有兴趣于联合会宗旨的律师或保险专业者也可参加。这样一来它就有广泛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代表咨询工程师,而且它的著名度,主要来自于内部的专业团体以外,特别是各种委托人的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法律界,建筑业人士。下面就是它的合同系列目录: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包括: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包括招标和协议书格式。

第二部分: 有特定要求者编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指导规则的条件。 2、机电工程包括现场就位的合同条件(黄皮书)。包括招 标书和协议书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特殊条件。 3、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桔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有特定要求者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招标书和第二部分: 协议书格式。 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有特定要求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要约和协议第二部分: 书格式 5、招标程序 6、委托人/ 咨询者-- 示范服务协议书(白皮书)第一部分: 标 准条件 第二部分: 特定要求条件 7、合资(财团)协议书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fidic施工合同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款 篇一:FIDIC施工合同 篇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 施工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 目录 1 一般规定 定义 解释 通信交流 法律和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合同协议 权益转让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保密事项 遵守法律 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进入现场的权力 许可,执照,或批准 业主的人员 业主的资金安排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的撤换 决定 4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履约担保 承包商的代表 分包商分包合同利益转让合作 放线 安全程序 质量保证 现场数据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避免干扰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货物的运输 承包商的设备 保护环境 电,水,气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进度报告 现场保安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对指定的反对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劳动法 工作时间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的监督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妨碍治安的行为 外国职员和劳工 食物供应 水供应 病虫害治理措施 酒或药品武器和弹药

节日和宗教 丧葬安排 禁止强迫劳工 禁止童工 工人雇佣记录 工人的组织 禁止歧视,机会平等 7 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 样 检查 试验 拒收 修补工作 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矿区(土地)使用费 8开工,延误和暂定 工程开工 完工时间 进度计划 完工时间延期 当局引起的延误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 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 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那么相反面,能不能不定义“承包商对任何分包承包一切责任”,而按工程实际来把 分包照管责任分类处理呢?不行,因为这会产生难以解决的至少两个方面的合同问题: 1) 如果雇主以合约的形式承认总包对于各型指定分包的照管差异性,那就意味指定 分包的相关责任在总包承担工程照管责任上的差异性,这也就等同于承认总包对指定分包 工程责任只具有部分责任。这个“部分责任”的定性与责任分配,按合同义务的定义恐怕 没人能分得清。事实上最正常的情况是根本不允许有人说得清。比如配套工程公司的行业 垄断,比如雇主关系式的指定分包。如果这些分包责任都是可以说得很清楚的,那某些人 不是要跳楼了吗?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 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总分包的责任关系现实是定义不清楚,合同却不能不定义清楚。特别是交叉责任部分,如果要形成一个总包与分包“各负责各的”的合同局面,那工程就很可能面对两个承包商 顶牛而干不下去的情况。事实上,国内工程中甲方指定分包与总包之间的不作为导致工程 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事例并不少见。FIDIC也必然曾经面对过这种情况。显然,要避免此 类情况的出现,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彻底消除“总包与分包各负其责”的合同可能。将 分包所有的责任都归入总包责任。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认为,FIDIC就搞了这样一个在第4.4款“混说”了一个对于 “任何分包”的总包照管职责,然后在第5条指定分包里不说总包照管,而到了《专用条 款编写指南》中又强调第4.4款第二句可 以用于第5条的曲里拐弯的合同表述,以保证既达到将所有分包责任全部归入总包责 任之中,又不直接撕破分包与雇主之间说不清楚的关系的合同目的。《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不是合同文本的组成,所以这里的“第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4)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16)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7)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二、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FIDIC合同条款解读-2-6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条业主 2.1 进入现场权 1、提供现场的时间:投标函附录;依据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进度计划。 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业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和占用。 2、造成损失:费用+利润 3、非独享 4、进入现场的实际困难承包商自己解决 双方应牢记: 1、业主必须按时提供现场以及相关设施,否则要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2、承包商要想索赔,保证:按照合同即使通知;不是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2.2 许可证、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合理协助承包商完成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证照申办事项 2.3 业主的人员 雇主人员接受承包商相关制度管理。比如,进场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谁没带安全员逮住50块。这个不分人等,雇主也罢承包商也罢第三方也罢,见到就应该被开罚单。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也有这种接受管理的要求。国内工程总包商一般都会要求指定分承包商签定安全协定一类的文件,就适用于这一条来规定。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很多合同只对承包商单方面做出了类似规定。本款的规定,反映了FIDIC 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公平立场。 2.4 业主的资金安排 这一条是说明雇主有义务提供自己付款能力证明的事项。 1、“合理依据”是什么?什么样的财务证明才能算得是证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会计师审计报告算不算得“付款能力”证明呢?个人感觉很难。现在集团公司横行,集团在几个子公司之间调配资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某个子公司账面资金就一定能证明其付款能力吗?我看危险。一般情况下,应为银行证明之类的文件。 2、“提出”要求,无时间限制。 3、如不提出,构成严重违约:暂停——终止。 不过,一般雇主都不大会接受这样的核查,特别是国内工程。雇主会以招标要求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取消这一项规定。 2.5雇主的索赔(表见红书P17) 明确雇主在必要时回扣工程款的权利。 以下条款:第4.2、4.19、4.20、5.4、7.5、7.6、8.6、8.7、9.2、9.4、11.3、11.4、11.11、12.7、15.4、17.1、18.1、18.2款中。 业主课索赔的款项分“付款”和“费用”两种。前者包括利润,费用不包括; 可索赔的工期为“延长缺陷通知期”。

对FIDIC合同条款的理解

对FIDIC合同条款的理解 随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日趋广泛应用,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因此,如何依照国际惯例,对实行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管理,维护国家及其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解决工程造价中的各类争议。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FIDIC合同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它是签约双方为共同达到一定目的、建立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的文字协议。FIDIC的本意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FIDIC合同条款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他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文件。任何要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参加国际工程投标竞争的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以及面向社会招标的工程业主都必须精通和掌握FIDIC合同条款。中国建筑市场、房地产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实现与国际顺利接轨也必须要熟悉掌握运用FIDIC条款。 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工程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FIDIC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对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做了描述和规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方法都规定的非常具体和详细。明确规定了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的索赔权、工程量计算程序、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竣工结算、争执解决程序等。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它的主要精髓是:公平、公正、公开。 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但是,FIDIC又坚持要形成买方市场,主张在“买”(业主)“卖”(承包商)双方的交往中,利用经济的约束手段,维系对买方的有利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FIDIC适应国际工程承包方式的新发展,结构体系统一,其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FIDIC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FIDIC具有科学性和严密性;其适用范围广;FIDIC条款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建筑业看来,FIDIC突出的优点是大部分条款的意图和含义已为国际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所熟悉。事实上,他们比多数律师更熟悉。因此,许多合同索赔根本用不着律师就可以解决。具体地说,我认为FIDIC合同条件有以下优点:

FIDIC合同条款介绍

一、FIDIC合同文件和最新动向 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更引发了许多在建设管理领域行业内的同志加紧学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指导性合同文件。本文想对此主要是其动向作一般的介绍。 从历史上来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其原文是Federaion Internatoi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英译为: Internat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所以简称FIDIC。它成立于1913年,是由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早期,他没有完整地定型下来,且到两次大战结束,它还只是一个欧洲大陆的组织,说不上真正的国际组织。此后英国于1949年签字参加,成为会员国。美国也在1958年签字加入。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逐步加入,这样一来才使FIDIC真正成为一个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欧洲组织。现有会员国68个。它的成员,必须一国一席。个别咨询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参加成为会员。参加国的一个组织的专业人士学会,如建筑师,咨询工程师可代表本国学会参加联合会,但联合会并不限定他们必须是工程师或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有兴趣于联合会宗旨的律师或保险专业者也可参加。这样一来它就有广泛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代表咨询工程师,而且它的著名度,主要来自于内部的专业团体以外,特别是各种委托人的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法律界,建筑业人士。下面就是它的合同系列目录: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包括招标和协议书格式。 第二部分:有特定要求者编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指导规则的条件。 2、机电工程包括现场就位的合同条件(黄皮书)。包括招 标书和协议书格式。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特殊条件。 3、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桔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有特定要求者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招标书和协议书格式。 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有特定要求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要约和协议书格式。 5、招标程序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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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实际这是一个取巧的说法。我 也是在现场经过了一个阶段后,才认识到FIDIC合同下分包“照费费”的合同义务有比国内常说的“总包配合费” 多得多的内容。按常规,总包配合费应该至少包括总包必然要提供分包以各种场地条件、施工便利、提供免费运输、要求遵守总包安全文明管理,以及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最后综合报竣等内容。但FIDIC的分包照管 费涵盖了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的合同义务。这个定义的内含,首先是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处理”,其次才会提到与分包的配合等等工作。 这显然地增大了总包对任何一个分包在工程管理全方位方面的监管责任。最简单的一个应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即视为如承包商自己一样的工程不合格。承包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我在解说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时,引用了第 4.4款,而按我对第4.4款的解 释,那应该是适用于承包商的分包的。这个就要说到FIDIC施工合同关于这个条款定义的“小小问题” 了。关 于FIDIC合同的这个“小小问题”完全是个人理解,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按FIDIC自己的解释,第4.4款确实是定义承包商的分包商责任事项的(详〈〈专用条款编写指南》第5条的说明,〈〈施工合同条件》第177页)“根据第4.4款,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束选择分包商。第5条规定了 雇主可以选择分包商的特定情况”。这说明第4.4款的定义,与第5条是完全分立的,这符合FIDIC合同案例法体例编制的原则,即特定条款只限定特定的事项。但是后面冒出来的一句,就带来问题了“但是第 4.4款第 二句仍应适用”,而这个第二句定义的就是“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 按案例法体例的编制原则,FIDIC合同根本用不着如此费劲地从第5条绕到第4.4款,再从第4.4款绕回 到第5条。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把这句“承包商商应对指定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

FIDIC国际合同条款中英文对照

CONTENTS 目录 1General Provisions一般规定 (5) 1.1Definitions定义 (5) 1.2Interpretation解释 (10) 1.3Communications通信交流 (11) 1.4Law and Language法律和语言 (12) 1.5Priority of Document文件优先次序 (12) 1.6Contract Agreement合同协议书 (12) 1.7Assignment权益转让 (13) 1.8Care and Supply of Document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3) 1.9Confidentiality保密性 (14) 1.10Employer’s Use of Contractor’s Documents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4) 1.11Contractor’s Use of Employer’s Documents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15) 1.12Confidential Details保密事项 (15) 1.13Compliance with Laws遵守法律 (15) 1.14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 2The Employer雇主 (16) 2.1Right of Access to the Site现场进入权 (16) 2.2Permits, Licences or Approves许可、执照或批准 (17) 2.3Employer’s personnel雇主人员 (18) 2.4Employer’s Financial Arrangements雇主的资金安排 (18) 2.5Employer’s Claims雇主的索赔 (18) 3The Employer’s Administration雇主的管理 (19) 3.1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雇主代表 (19) 3.2The Employer’s personnel其他雇主人员 (20) 3.3Delegated Persons受托人员 (20) 3.4Instructions指示 (21) 3.5Determinations确定 (21) 4The Contractor承包商 (21) 4.1The Contractor’s General Obligations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22) 4.2Performance security履约担保 (22) 4.3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承包商代表 (23) 4.4Subcontractors分包商 (24) 4.5Nominated Subcontractors指定的分包商 (25) 4.6Co-operation合作 (25) 4.7Setting out放线 (26) 4.8Safety procedures安全程序 (26) 4.9Quality Assurance质量保证 (27) 4.10Site Data现场数据 (27) 4.11Sufficiency of the Contract Price合同价格 (28) 4.12Unforeseeable Difficulties不可预见的困难 (28) 4.13Rights of way and Facilities道路通行权于设施 (28) 4.14Avoidance of Interference避免干扰 (29) 4.15Access Route进场通路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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