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9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9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 98定额》

目录

《'98定额》定额总说明 (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

《'98定额》各项费用内容说明、适用范围及标准 (5)

费用简要说明 (8)

《’98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 (8)

远征工程增加费及高建筑物增加费 (9)

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 (10)

第二分部基础及桩工程 (15)

第三分部砖石工程 (18)

第四分部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1)

第五分部金属结构构件制作、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23)

第六分部门窗及木作工程 (25)

第七分部楼地面、耐酸隔热及层面工程 (28)

第八分部装饰工程 (31)

第九分部构筑物工程 (34)

第十分部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37)

第十一分部脚手架工程 (37)

特、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及铺轨费用定额说明 (39)

施工机械停置费及停置系数表 (40)

每万元模板及脚手架主材消耗量参考表 (42)

门窗拉手铁角用量参考表 (43)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滑轮、拉手用量参考表 (44)

抹灰分层厚度、数量及砂浆种类表 (45)

《’98定额》定额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建筑产品市场价格体系,我们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组成1998定额编制领导小组,并联合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了《199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以下简称《’98定额》。

二、《’98定额》分为上、下两册。上册包括:’98定额总说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费用简要说明;远征工程增加费及高建筑物增加费;《’98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土、石方工程;基础及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构件制作、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门窗及木作工程。下册包括:楼地面、耐酸隔热及屋面工程;装饰工程;构筑物工程;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脚手架工程;各项费用内容说明、适用范围及标准;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特、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及铺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停置费及停置系数表;万元模板及脚手架主材消耗量参考表;土壤及岩石分类表等。

本定额的人工、机械费用均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定。材料费原则上以1998年信息价和市场价进入定额基价。间接费和计划利润按国有施工企业标准进入定额基价。税金以城市标准计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余税、费按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规定分别在定额有关部分计列。

本定额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按省建设厅等六个部门颁发的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为建安工作量(建安工程造价)的3.6%,具体比例详见费用说明。

本定额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安排施工任务、工程用款计划、备工备料、进行工程成本分析的尺度,也是加强施工企业管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工具。

三、本定额在我省《’93定额》基础上,根据当前国有施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以建设部颁发的《1995全统基础定额(土建)》为依据,扩大了项目内容,增加项目近千项。但由于当前新材料、新结构、新标准不断涌现,加之装饰工程标准化、规范化较差,仍然还会出现缺项。如遇缺项,应以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主,会同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提出工料分析、制定补充定额。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各地、州、市定额站复审,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四、本定额适用于以贵阳客车站为中心、半径在20km范围内的单位工程。超过20km的单位工程,按分部分项基价合计(不含土、石方分部)增加0.5%的超运距系数。贵阳地区以外的各地、州、市可测算相应的调整系数,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执行。同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五、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六、本定额各分部所列工程内容均为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详列,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人工按各分部所需工种及比例综合确定,人工费分为班组人工费和企业人工费。班组人工费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房改提租补贴等;企业人工费包括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流动施工津贴等,均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未考虑市场因素。人工费除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按18元/工日外,其余均统一标准,确定为20元/工日。其中:班组人工费占60%,企业人工费占40%。

八、本定额的机械使用费,是按我省一般施工企业装备水平和多数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的。机械使用费中的一类费用执行建设部颁发的《1998年全国统一机械台班定额》;二类费用燃料动力采用我省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价格;台班用工量完全执行建设部《1998年全统机械台班定额》的规定。

九、本定额的材料价格原则上按1998年信息价和市场价综合计算列入定额基价。对主要材料的价格允许单独调整,次要材料由全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系数进行调整。

允许单独调整的主要材料有:(1)钢材(含不锈钢)、铁件及有色金属材料;(2)各种水泥;(3)木材及其制品;(4)各类砖、瓦;(5)石灰及灰膏;(6)各类砂、石料;(7)玻璃;(8)沥青、油毡及各类防水材料;(9)瓷砖、面砖、地砖及马赛克;(10)铸铁管材;(11)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12)模板、架料主材;(13)钢、铝合金、塑钢、塑料门窗;(14)大理石、花岗岩板、块料;(15)耐火、保温材料;(16)火工材料;(17)定额各分部明确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可由甲、乙双方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根据各自掌握的市场信息自主商定,按合同商定的价格调整定额材料预算价。除混凝土及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设计与定额不同允许换算的价格列入子项基价外,本定额所有允许调整的量和价增加的费用一律列在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的动态调整栏目(即税前)。

十、本定额的模板综合了工具式钢模、定型组合钢模、钢滑模、木模、混凝土及砖地(胎)模等。实际施

工中无论采用何种模具,均执行定额子目中的模板摊销费。单位工程汇总的模板摊销费,可套用定额中的万元模板主材消耗量,作为主材调整价格及企业内部核算的依据。模板的进、出场费用已综合在内。

脚手架系数计算出的费用应按万元主材消耗量或单项脚手架汇总的主材量调整材料价差。

十一、本定额子项中的普通砼以半成品数量出现,均未做材料分析,单位工程所有普通砼需做材料二次分析。具体做法是:汇总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普通砼用量,套用下册相应普通砼配合比即可。

十二、本定额的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体改委等六个部门联合颁发的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的规定已列入定额各子项的间接费内。一般土建工程按建安工程造价(建安工作量)的3.6%(单独承包的人工土、石方按人工费12%;机械土、石方按人工费5%)上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机构。开工前按合同价预交,结算时多退少补,由甲方代交的可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十三、钢筋、铁件、大门钢骨架的调整,均应以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为准进行。

十四、本定额未考虑用河砂,如设计需使用河砂时,价格允许换算,数量不变。

十五、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包括了价值不高或用量少的零星材料,如水、砂纸、草垫等均以元表示,执行时不作调整。

十六、本定额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木构件,不分现场或加工厂制作均执行本定额。构件运输可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的实际里程计算。

十七、本定额材料用量中已包括了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场外运输及保管损耗价值应包括在材料预算价格中,计算材料价差时应统一按材料预算价计算。

十八、本定额各分部中已综合了建筑物檐高在25m以内的水平垂直运输费用。檐高超过25m的建筑物,按高建筑物增加相应费用。

十九、各分部工程定额工程内容以外发生签证点工(包括费用),每工日确定为25元;签证的抽水机等台班原则上只执行定额综合班价,不计算其他费用。以上两种签证发生的费用列在各分部工程费后面。

二十、工程用水(定额均考虑自来水)、电,原则上应单独设立施工用水、电表,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费用划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单独设表时,可按工程总价的0.75%计算工程水、电费用(其中:水0.3%,电0.45%)。

二十一、定额中凡注明“XX以内、以下”者,包括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筑物勒脚

以上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2.2m时,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或柱边)至高跨中柱(或墙)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无柱雨篷挑出墙外1.8m以上的,按伸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且高度超2.2m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其中:凹阳台、半挑半凹阳台,从阳台外边垂直进深深入室内超过1.5m的,其超过部分,面积不予折算。挑阳台及挑外廊、檐廊的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挑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架空通廊的,按通廊的廊身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以及架空通廊底层有围栏、有地坪的,按其围栏外边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内楼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边墙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各层之和计算。

21.突出墙面的垛,其突出长度大于所依附墙身厚度两倍以上者,应视为墙体,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及抹灰层,如:垛(突出墙不超过墙身厚度两倍)、勒脚、台阶及挑出墙外1.8m以内的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囤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5.建筑物内外的设备操作平台、上料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m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无栏杆及其他维护结构的挑外廊及挑阳台的底层。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 98定额》各项费用内容说明、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构成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

②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包装费;

④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⑤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①折旧费;②大修费;③经修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⑤燃料、动力费;⑥人工费;⑦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是指汽车不能直接进入施工现场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材料等的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性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7)现场排水及临时道路(含吊车道路)养护维修费。现场排水只限于排除地面或沟槽内积水。不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除地下水。排地下水按施工组织设计另列预算。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但不包括施工用水、电的抽水、发电及现场集中预制场地修建以及中等以上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因城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封闭围墙及安全通道等。临时设施费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临时设施中临时管线和临时道路包干范围:

①自接线(管)点至施工现场最近一幢建筑物外墙最短距离不超过50m者;

②在同一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线及道路,单位工程之间距离不超过50m者;

③临时道路接自己通车的汽车公路最短距离不超过50m者。

如超过上述范围应另编预算。对于远离城市边远地区,特殊工程执行临时设施费包干有困难的工程,要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另行处理。

临时设施包干费,经测算按建安工作量的1.5%计取,折算成人工加机械费比例已列入子项现场经费内。(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和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再现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试验、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⑨其他费用。

现场管理费经测算确定为建安工作量3.01%已按折成人机费比例计入定额各子项费用中。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气(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8)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按省建设厅等六个部门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9)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集资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经计算占建安工作量的1.02%。

3、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招标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按国家规定为直接费加间接费的7%,相当于建安工作量6.33%,已计入每一个定额子项。

四、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人工加机械费的各项费用标准表

上表工程类别适用范围:

1.一般土建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后重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除土、石方、构件运输、吊装、打桩以外其余定额项目,但不适用于拆除和修缮工程。

2.人工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基、基槽、基坑、河床、路基、路槽等采用人工施工的土、石方的挖、运、填、夯、打眼、爆破、人工凿石、平整、碾压等。

3.机械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基、基槽、基坑、河床、人工湖、路基、路槽等采用机械施工的土、石方的挖、运、填、堆、钻眼爆破、平整、碾压等。

4.构件运输、吊装、打桩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金属结构构件、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运输、安装及打桩。

费用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建标(1993)894号文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建安工程费用划分的规定,本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各项费用分为四部分:(1)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临时设施费);(2)间接费:含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3)计划利润;(4)税金: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定额项目的各种费用已分别按一般土建;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吊装打桩及构件运输等不同计费标准计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费用。

二、基本建安工作量(不含材差及设备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符合建设部(86)城建字第180号文,并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种类型即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包括了由建筑安装、工艺设备安装、公用工程等实行总承包,由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业主)全面负责而执行总分包制的,按建安工作量另计0.385%作为总包管理费。

三、劳动保险费(即劳保基金)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六个部门联合颁发的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分别按土建工程建安工作量的3.6%;单独承包的人工土、石方工程人工费的12%;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工程人机费的5%计入定额项目中。此费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缴纳。

四、定额编制、管理费,额度为建安工程结算建安工作量的0.13%。由施工企业从工程结算中代收后,定期上交定额(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办法见有关文件。

《’98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

注:定额费用标准是按国有施工企业制定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决定对非国有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按基本分部加脚手架工程造价统一调减4.5%。

远征工程增加费及高建筑物增加费

一、远征工程增加费

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需远离基地(公司)25km以上承担施工任务者,应增加此项费用。其内容包括管理人员下工地差旅费,职工在施工期间调动及回基地的差旅费,工具、中小型机械、设施、周转材料在施工期间内往返的运输费。以及由于远距离施工增加的工具、公杂费和生活物资的运输费等。远征费按里程递增至300km为止,300km以上不再增加。

1.25km以上50km以内,按单位工程预算价(下同)[计算顺序(一)~(四)项]增加1.21%计算。

2.50km以上300km以内,每增加10km(包括10km以内)按单位工程预算价增加0.11%计算。

二、高建筑物增加费

1.高建筑物增加费按地面以上全部面积计算;

2.地下室面积不计算;

3.同一建筑物有几个檐高时应分别计算;

4.高建筑物增加费已综合了:垂直运输增加费、外脚手架增加费、人工降效、施工用水加压费,上人电梯、通讯设备费、垃圾管道清理费、临时厕所清理费;

5.在高建筑物中如某层层高超过3.6m时,每超过1.2m按10%增加本层高建筑物增加费,不足1.2m按1.2m计算;

6.超出屋面的电梯井、楼梯间、有盖水箱间、瞭望台等,其高度不计算,只计算建筑面积;

7.建筑物檐高计算高度指:从吊车轨顶面或卷扬机架基座顶面算至屋面檐口板底。

高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费用表

单位:元

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I、II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III、IV类为定额中的三、四类土壤。

2.人工挖沟槽、地坑土石方,深度分为2m以内、4m以内及6m以内。深度6m以外时按6m以内定额乘以系数1.25,其垂直提运用工已综合在定额内。沟槽底宽小于0.8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0。3.人工或机械开挖图示底面积(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宽度)20m2以上的基坑和底宽(同前注)3m以上沟槽的土石方,均按挖平基土石方定额计算。

4.人工开挖图示底面积(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宽度)20 m2以上的基坑和图示底宽(同前注)3m以上的沟槽土、石方,其垂直提运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开挖槽、坑基底的平均深度(即槽、坑基底深度除以2),每米折成水平运距10m计算。

5.人工土方定额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如挖湿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0。湿土与天然湿度土壤的划分,应根椐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标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以上为天然湿度土壤。6.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如需要排地下水时,根椐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或现场签证另行计算。

7.支挡土板定额项目是以密撑(满支)木挡土板考虑的,如为间隔支挡土板时,定额乘以系数0.75,实际用料不同或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8.在地下水位以下支挡土板时,人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人工按相应定额乘以1.50。

11.人工挖孔桩内挖淤泥、流沙,按三、四类土定额乘以系数1.30。

12.人工挖孔桩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或石质不同时,其工程量按不同类别或石质分别计算,以孔桩总深度套用相应定额。挖孔桩人工凿石不分孔径,均按定额执行。

13.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20m时,按20m以内定额乘以系数1.20。

14.人工及人力车运土、石碴定额,适用于道路坡度在15%以内。如遇上坡坡度大于15%至40%时,其运距按坡段斜长乘以系数2;坡度超过40%时,按坡底至坡顶每升高1m折成水平运距10m计算。在同一条线路上坡度不同时,分段计算。遇有下坡时,运距按斜长计算。

15.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价格可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16.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焖炮。但焖炮的覆盖材料如安全网、草席、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的费用,可另行计算。

17.回填土定额分为夯填、松填。松填是设计要求有回填范围(面积)、标高及堆积土的平整度;夯填是指除了与松填要求相同外,还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回填并夯实。没有设计回填范围(面积)和标高平整度要求的为弃土,不得按松填计算。

18.回填土定额,取土距离为20m以内取一、二类土。如取土为三、四类土时,挖土另计算;取土距离超过20m时,每超过10m的运土另行计算。

19.人工、单(双)轮车、1t机动翻斗车场内运淤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

二、机械土、石方

1.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V、VI类为定额中的松石,VII类以上为定额中的坚石。2.推土机推土、石碴,铲运机铲运土、石碴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坡度系数表”中相应系数计算。

坡度系数表

3.机械挖、铲、推土方、石碴,机械不能作业的边角,需要人工配合清理挖运的,已分别按不同机械类型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采用挖土机挖、自卸汽车运的借土回填工程,对借土区没有标高要求,也不需要平整、修边的套用挖土机挖、自卸汽车运土定额时,其定额每1000m3扣除人工费1333元(74.06工日)。

4.机械土、石方定额,使用的机械规格型号是综合考虑的,除注明者外,均不得调整。

5.机械挖土、石碴,如果一个单位工程土方、石碴方量小于5000 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0。

6.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7.机械挖20 m2以内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9。

8.机械挖土方,如土壤中砾(碎)石、建筑碎料或系沉积的砂砾含量占其总体积大于10%时,应分别按比例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

9.挖掘机挖土方、石碴定额是以正铲(铲口向上)机型考虑的,如实际采用反铲(铲口向下)挖掘机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1.25。反铲挖掘机挖、自卸汽车运土方、石碴,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9。但运距1km 以外的不再乘此系数。

10.机械挖土方定额,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如遇挖湿土时按定额乘以系数1.15。挖掘机挖、自卸汽车运

湿土的,运距1km以内的按定额综合乘以系数1.10,每超过1km的不再乘以此系数。

11.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12.爆破石方定额,已综合了不同的开挖阶段高度、坡面开挖、改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工料、机械费用,按实另行计算。

13.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14.石方爆破打眼,如果实际采用集中供风时,增加的风量损失,不得另行计算。增加的临时管路材料、安拆等费用另行计算。

15.填土碾压定额是按内燃压路机12遍或三轮压路机8遍考虑的,并已考虑洒水所需的人工、机械,设计要求碾压遍数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如采用振动压路机时,台班量乘以系数0.73。原土碾压是按碾压两遍计算的,设计遍数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16.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或石方,其开挖方量合并在土方或石方工程量内计算。

17.地基强夯和重锤夯实定额,主机是以履带式起重机考虑的,机型、规格不同时不予换算。实际施工采用其他起重设备或成套夯击设备时,可以换算。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⑴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⑵挖土一般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2.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正负30cm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正负30cm,按场地土方平衡坚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⑵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底层外墙边线各加2m ,以平方米计算。

⑶建筑物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3.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且沟槽长度大于宽度3倍以上的为沟槽;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定额计算。

⑵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或支挡土板,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放坡系数表”规定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原则上按实际验收工程量计算。

⑶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放坡系数表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分别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垫层要求支模板时,放坡自垫层底面开始计算。

⑷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或按“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⑸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⑹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下表规定宽度计算。

埋设深度在1.5m以内的管道地沟沟底宽度尺寸表

单位:m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管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3.当管沟深度在2m以内并有支撑的,上表宽度增加0.10m;管沟深度在3m以内并有支撑的,上表宽度增加0.20m。

⑺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4.人工挖孔桩土、石方量按图示孔桩挖土、石方断面(有护壁者含其厚度)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5.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人工凿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⑵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松石为200mm;坚石为175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6.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尺寸回填体积并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⑴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⑵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每米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⑶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⑷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7.土方运距,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⑴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⑵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不分机型型号)。

⑶自卸汽车运土距离: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8.地基强夯是指用起重机械将大吨位夯锤(一般不小于8t)起吊到一定高度(一般不少于6m)自由落下,对土体进行强力夯实,以提高地基强度,降低地基的压缩性。工程量按设计要求夯击点(坑)数量,区分不同夯击能量、夯击次数计算。

9.重锤夯实定额,适用地基强夯夯击已经完成,用推土机械推土平整之后,设计需要低锤夯实时使用。它与强夯的主要区别在于夯击能较小(小于48t.m)。工程量按设计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分部基础及桩工程

基础及桩工程说明

一、现浇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础

1.基础定额的模板是按工具式钢模板、定型钢模板、木模板综合计算的。定额子目中以模板摊销费表示。

模板摊销费包括:木模、钢模、支撑、零星卡具、模板用铁钉、镀锌铁丝、模板润滑材料、模板回库维修费等。

2.定额项目中的钢筋制作,按机械和人工综合考虑,绑扎按手工和焊接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与定额规定不同时,不予换算。

3.定额项目中的混凝土预算价格,配合比是以碎石和普通水泥考虑的,如设计的配合比采用的粗集料和水泥品种不同时,其材料用量及价格允许换算。

4.钢筋混凝土定额项目中的钢筋铁件的含量及其损耗率规定,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说明计算。

5.钢筋混凝土有梁式满堂基础(或地下室有梁底板且梁在板下),采用砖砌模板时,可另行计算套用相应定额,但应扣除原定额项目中的模板摊销费。

6.钢筋混凝土带形桩承台,当承台断面小于0.24m2时,按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定额执行。

二、砖石基础

1.砖基础定额,如设计要求的砌筑材料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允许换算。

2.石基础定额,是按平毛石、乱毛石综合的,执行时不得调整。砌筑的砂浆设计的强度等级不同时,允许换算。

三、桩基础

1.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桩基础,不适用于水工建筑,公路桥梁等工程。

2.土壤类别划分按土、石方工程“普氏分类表”分为一、二类土和三、四类土。

3.柴油打桩机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项目也适用于打钢筋混凝土预制管桩、板桩。

4.定额项目中使用的施工机械机种、规格是综合取定的,实际施工采用机种、规格不同时,均不得调整。

5.额项目中各种灌注桩的混凝土、砂、石用量均已包括了下表规定的充盈系数和施工损耗率,实际用量不同时,不予调整。

6.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在下列规定以内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

7.打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项目人工、机械用量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8.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不包括接桩,如需接桩,除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外,还应按设计要求另计算接桩项目。

9.焊接桩接头钢材用量,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可按设计材料用量换算,但人工、机械量不变。10.打桩定额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桩,斜度在1:6以内者,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计算;斜度大于1:6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11.打桩定额以坡度小于150打桩为准,如在坡度大于150的坡度打桩,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2.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13.打桩、打孔的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按相应定额项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14.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5.定额项目内的金属周转材料,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瓣桩尖、钢管、料斗等。

16.打管混凝土灌注桩使用的预制桩尖、按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尖定额另列项目计算。

17.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中定额项目计算;预制桩的运输按“构件运输”分部中相应定额计算。

18.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其运输定额中均未包括损耗,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损耗率为1%。计算方法:按桩的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分别乘以预制桩制作、运输、打桩的基价之和乘以1%的损耗率(现场预制桩不发生运输者不计算运输基价)。

19.入岩增加费的使用按照“岩石风化程度划分表”鉴定,属于强风化岩石不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和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

岩石风化程度划分表

20.钢板桩若打入有浸浊性地下水的土质超过一年或基底为基岩者,拔桩定额另行处理;打槽钢或钢轨,其机械使用量乘以0.77;本项定额内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矫正、除锈、刷油漆等,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基础及桩工程量计算规则

1、现浇、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均按图示尺寸实体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等所体积。

2、现浇带形基础、设备基础等均不扣除断面面积在0.1 m2以内预留孔洞所占体积,面积超过0.1 m2的体积应予扣除。留洞口所需工料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3、设备基础的螺丝盒另行计算,按木结构“螺丝盒”执行。

4、柱基与柱的划分,原则上以设计为准。深基础中顶阶的高度超过1.2m时,该段按柱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5、框架式设备基础分别按基础、柱、梁、墙、板等有关规定,套用相应的定额项目计算。楼层上的设备基础,按有梁板计算。

6、带形基础:外墙基础按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按内墙净长乘以系数0.88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用,竣工结算时按验收工程量计算。

7、钢筋混凝土基础由于地质问题施工中需加深部分,应按楼地面分部相应的垫层定额项目计算。

8、砖、石基础以图示尺寸按m3计算。外墙基础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内墙基础长度按内墙净长度乘以系数0.88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用,竣工结算时按验收工程量计算。基础大放脚的T形相交接头处的重复部分,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等所占的体积不予扣除,但靠墙暖气沟的挑砖亦不增加。穿过基础的孔洞面积每个在0.3 m2以内不予扣除,洞口上的砖平拱亦不另计算;每个孔洞超过0.3 m2以上者应予扣除,其洞口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或砖平拱等另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9、计算打桩(灌注桩)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事项:

(1)确定土质级(类)别:按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土壤物理、化学性质对照“土壤岩石普氏分类表”鉴定适用定额土质类别。对照“岩石风化程度划分表”鉴定钻孔桩入岩岩石风化程度。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方法、工艺流程,采用机型、桩、土壤运距。

10、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如管桩的空心部分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11、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

12、送桩:按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

13、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14、打孔灌注桩

(1)混凝土桩、砂桩、碎石桩的体积,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钢管管箍最大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2)扩大桩的体积按单桩体积乘以次数计算(次数=扩大次数+1)。

(3)打孔后先埋入预制混凝土桩尖,再灌注混凝土者,桩尖按有关定额项目计算体积,灌注桩按设计长度(自桩尖顶面至桩顶面高度)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15、钻孔灌注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增加0.25m乘以设计断面面积计算。

16、挖孔桩护壁、填芯混凝土体积按图示尺寸计算。其充盈体积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外增加。挖孔桩护壁定额已综合了照明和通风费用。

17、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和人工挖孔桩填芯的钢筋笼依设计规定计算另增加3%施工损耗;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相应定额执行。人工挖孔桩护壁的钢筋按设计以吨计算,套用砖砌体钢筋加固定额。

第三分部砖石工程

砖、石工程说明

1、砖墙综合了清墙、混水墙。

2、砖墙内综合了三皮砖以内的挑檐及凸出墙面的装饰线,砖平拱、砖过梁,以及嵌入墙内规定不需要扣除的构件体积,其增减比重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3、砖墙内综合了不同墙厚的内、外墙及原浆勾缝。

4、石砌墙内均未考虑砖砌门窗洞口立边、窗台虎头砖、砖平拱、钢筋砖过梁的体积,发生时套砖的零星砌体定额计算。

5、石砌墙、石砌挡土墙定额中已包括石面打荒。

6、空斗墙、空花墙,方形、圆形、多边形砖柱,填充墙,定额中均已包括原浆勾缝。

7、零星砌体适用于厕所蹲台、小便槽、室内水槽(池)及腿、煤箱、垃圾箱、台阶、台阶挡墙、花台、花池、锅台、炉灶、房上烟囱等,均按实砌体以立方米计算。

8、砖砌体内采用钢筋加固者,按设计重量套用“砖砌体内钢筋加固”定额。

9、砌体所用主体砂浆(指单项定额中使用数量多者)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附加砂浆不予换算。

10、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定额中,包括K1~K8的数量和价。执行时数量不调整,价格允许按KI空心砖调整。

11、毛石砌体定额按平毛石、乱毛石各50%综合取定,执行时不予调整。

12、锅炉基座砌砖按砖基础定额执行。

砖、石工程量计算规则

1、标准砖墙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2、基础与墙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的划分原则上以防潮层为界,无防潮层的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2)基础露面,设计室外地坪和室内地坪之间小于50cm的套用相应基础定额;超过50cm的套用墙身定额,砖砌的套用砖墙相应定额,石砌的套用毛石墙定额。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线。

3、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度计算。

4、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高度: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檐口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再加20cm;平屋面有挑檐者,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无挑檐者,算至女儿墙顶面。

(2)内墙高度:

①单屋建筑:有屋架的算至屋架下弦再加20cm,、其中与屋架在同一平面上的内墙算至屋架下弦底(下同);无屋架的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或天棚底再加13cm。

②多屋建筑:木楼隔层的算至楼楞顶部或屋架下弦再加20cm;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各层钢筋混凝土板底或屋面板底。

③非承重的半砖墙或其他隔墙按图示尺寸高度计算。

(3)有挑檐又有女儿墙时,分段计算,女儿墙高度,自屋面板面算至图示高度。

5、计算砖墙、地下室墙及墙基工程量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过梁、圈梁、暖气包、壁龛所占体积。但不扣除每个面积在0.3m2

以内的孔洞、梁头、外墙板头、梁垫、檩头、垫木、木楞头、挑沿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墙筋、铁件等所占体积。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附墙烟囱大放脚、门窗套、三皮砖以内的腰线、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砖平拱、钢筋砖过梁已综合在砖墙体积内,不另计算。

6、山尖墙及女儿墙的工程量计算后并入所在墙内。围墙以立方米计算套用墙相应定额。

7、砖垛、三皮砖以上的挑檐、压顶及砖砌腰线的体积,并入所依附的墙身体积计算。

8、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内。不扣除每一孔洞横断面积在0.1 m2以内所占的体积,但孔洞内的抹灰工料亦不增加。如每一孔洞横断面积超过0.1 m2时,应扣除孔洞所占体积,孔洞内的抹灰亦另列项目计算。

附墙烟囱如带有缸瓦管,除灰门以及垃圾道带有垃圾道门,垃圾斗、通风百页窗、铁篦子以及钢筋混凝土顶盖等,均应另列项目计算。

9、框架结构间砌墙,以框架间的净空面积乘墙厚按相应的砖墙定额计算。框架外表面镶包砖部分亦并入框架间墙的工程量内一并计算。

10、砖砌地下室内、外墙墙身与基础及外墙墙身的防潮层所需的镶砖工程量,可合并计算,执行砖墙定额。

11、砖柱:砖砌柱基按砖基础定额执行,柱身按相应砖柱定额执行。

12、空斗墙按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钢筋混凝土过梁、圈梁所占体积。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宽50cm以内窗间墙、砖平拱、钢筋砖过梁,窗台虎头砖及楼板处的实砌砖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13、空花墙:按空花部分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空洞部分体积不扣除;半空花墙分别计算体积,实砌部分以立方米计算,执行砖墙相应定额。

14、填充墙按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钢筋混凝土过梁、圈梁所占体积。填料不同时允许换算。

15、毛石墙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有砖砌门窗口立边、窗台虎头砖、砖平拱、钢筋砖过梁等到应分别计算体积,另套用砖的零星项目计算。

16、空斗墙内的钢筋砖带,按实砌定额执行,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允许换算。钢筋按“砖砌体内钢筋加固”定额执行。

17、加气混凝土砌块,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钢筋混凝土过梁、圈梁等所占体积,其砌体内夹砌红砖的砖砌部分按图示尺寸,另列项目,执行相应定额。

18、外廊砖砌栏板,以立方米计算,套用相应的墙体定额。

19、虎皮石墙,按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墙厚超过30cm者只计算30cm,超过30cm厚度部分的体积,另按一般挡土墙计算。

20、小型砌块,按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包括了门窗立边及墙角处细石混凝土填实,安放60kg以内的小型混凝土构件及垫块、原浆勾缝、圈梁钢筋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浇捣。

(2)小型砌块定额,主要用于住宅建筑工程。如用于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时,可根据图纸要求按附注有关数据参照相应项目进行换算。

21、砖砌暖气沟及其他砖砌沟道,不分沟邦、沟底,其工程量合并计算,套用构筑物分部砖地沟定额;垫层和沟盖板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22、砖砌地垄墙以立方米计算,套用砖墙定额。支承地楞的砖墩套用方砖柱定额。

226429-09年内蒙定额土建部分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建册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降水措施项目;桩基础与垫层工程;砌筑工程;脚手架措施项目;砼及钢筋砼工程;模板措施项目;预制砼构件运输及安装措施项目;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金属结构运输及安装措施项目;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措施项目;垂运超高及其它措施项目共十五章内容。 二、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通用图集、工程量清单规范等为依据编制的。 三、本定额的砌筑砂浆标号,若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四、本定额现场搅拌的砼是按碎石编制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设计或发包方要求砼中掺加外加剂时,应另行计算并按产品说明书扣减水泥用量。商品砼的使用,应根据各盟市有关政策规定或发包方的要求确定。 五、预制钢筋砼构件运输及安装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另按规定计算建筑物超高费。 七、建筑物、构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起算点: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它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八、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垂运及超高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二次搬运及完工清理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骑楼、过街楼底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3.6m折层计算的面积,折层方法同脚手架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2、定额中的土方,均以天然密实的自然方计算,如遇大孔性土壤,应根据实验资料确定,另作补充。 3、人工土方定额中干湿土是综合考虑的,使用时不作换算。 4、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5、人工土方定额中遇有障碍物等所发生的费用按实结算。 6、人工挖土方、沟槽、基坑深度是按6m以内考虑的。开挖深度超过6m时,人工乘以系数1.09。 7、支挡土板定额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铺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隔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8、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是按人工考虑的。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 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计算, 20m以内按12m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5计算;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算;如遇有淤泥、流砂时另行处理。

2017定额说明书与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围:我省行政区域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运输、堆放损耗,规(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河北2012土建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目录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2) A.1 土、石方工程 (2)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2) A.3 砌筑工程 (19)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6)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37) A.6 金属结构工程 (42)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45) A.8 防保、隔热、温工程腐 (52) A.9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57) A.10 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61)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66) 一、可竞争措施项目 (66) A.11 脚手架工程 (66) A.12 模板工程 (72) A.13 垂直运输工程 (78) A.14 建筑物超高费 (83) A.15 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 (86) 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91) A.16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91)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详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列表。 二、土方项目是按刚吐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一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时 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三、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出上述范围的土、 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土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 2.石方工程: 平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在20㎡以外的为平基。 沟槽: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四、挖沟槽、地坑、土方及挖流砂、淤泥项目中需要排水时,应另行计算。 五、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释放 工程量内。允许超挖量:松石、次坚石为200㎜,普坚石、特坚石为150㎜。 六、人工土石方 1.人工挖土方、挖沟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超过部分土方量套用6m 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5。 2.人工挖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

2013年新定额章节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说明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2018新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A.1.1土石方工程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方及其他,共三节。 二、规定 1.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

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3.平整场地、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场地厚度≤士30cm的就地挖、填运、找平为平整场地: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4.本章末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降)水、地表水排除及边坡支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5.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运距超过30km(但不超过5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运超过50km 的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6.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是按每天8小时的运輸作业时间综合考虑的,如各市对土石方场外运输有时间限制,作业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计算工效损失费,每减少1小时按土石方机械运输子目中的机具费乘以4.2%让算。 7.推土机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三、土方 1.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人工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 2.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或类似尺尺寸桩体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人

江苏省14定额计算规则以及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及岩石的划分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土壤 土壤名称开挖方法 分类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 中砂、粗砂、砾砂)、粉 用锹、少许用镐、条一、二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 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类土土(淤泥质土、泥炭、泥 直接铲挖满载者炭质土)、软塑红黏土、 冲填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 三类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 部分刨松方能铲挖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 满载者或可直接铲素填土、压实填土 挖但不能满载者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全部用镐、条锄挖 四类掘、少许用撬棍挖石、块石)、坚硬红黏土、 土掘。机械须普遍刨松超盐渍土、杂填土 方能铲挖满载者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代表性岩石 极软岩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软岩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软质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岩 较软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 岩 质泥岩等 硬质较硬1.微风化的坚硬岩; 岩岩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 开挖方法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用风镐和爆破 法开挖 用爆破法开挖 用爆破法开挖

岩、钙质砂岩等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 坚硬 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用爆破法开挖岩 质石灰岩等 2.土、石方的体积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3.挖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起点,如实际自然地面标高与设计地面标高不同,工 程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 4.干土与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 以上为干土,常水位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 为准。 5.运余松土或挖堆积期在一年以内的堆积土,除按运土方定额执行外,另增加挖一 类土的定额项目(工程量按实方计算,若为虚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折算方法折算成实方)。取自然土回填时,按土壤类别执行挖土定额。 6.支挡土板不分密撑、疏撑,均按定额执行,实际施工中材料不同均不调整。 7.桩间挖土按打桩后坑内挖土相应定额执行。桩间挖土,指桩(不分材质和成桩方 式)顶设计标高以下及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0m 范围内的挖土。 二、机械土、石方 1.定额中机械土方按三类土取定。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定额中机械台班量乘以下 表中的系数: 土壤系数表 项目三类土一、二类土四类土 推土机推土方 1.000.84 1.18 铲运机铲运土方 1.000.84 1.26 自行式铲运机铲运土方 1.000.86 1.09 挖掘机挖土方 1.000.84 1.14 2.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实体积(自然方)计算;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 的堆积土,按三类土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 3.推土机推土、石,铲运机运土重车上坡时,如坡度大于5%,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 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坡度( %)10 以内坡度系数表 15 以内20 以内25 以内

陕西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陕西省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本章分人工土方、人工石方、机械土方、机械石方、强夯五节。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人工土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换算。石方施工,应按表中岩石的等级分类选用相应的子目。 2.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挖湿土且需排水者,每100 m3湿土增加Ф50潜水泵5台班。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土方、挖沟槽、挖地坑、挖桩孔子目综合了施工现场内100m土方倒运,使用时发生100m以上土方倒运可套用相应土方运输子目,100m以内则不得调整换算。 4.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沟槽系指沟槽底宽小于3m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地坑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土方开挖。挖枯井、灰土井子目为井(孔)径在1.5m以内且长细比大于2.5的井(孔)(或上口面积在2.25m2以内,井、孔深为井、孔口最大对角线2.5倍以上的非圆形井、孔)开挖。挖淤泥限在对工具有粘附力时使用。平整场地指现场高差±30cm 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山坡切土为高于现场自然地坪30cm以上,放置时间1.5年以上的堆积土的挖方。 5.在挖好的基槽、基坑、土方大开挖工作面内作灰土回填夯实工序时,不能使用原土夯实子目。 6.人工挖桩孔子目适应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7.回填素土(灰土)适用于室内外及各类垫层的回填。 8.支挡土板子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子目不作调整。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11.人工挖桩孔,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 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 12.场地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及土方大开挖时(包括人工及机械处理)不再计算场地平整工程量。 13.石方爆破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4.孤石爆破:在单块体积0.5m3以上的石块爆破时使用。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方子目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编制预算时不得换算。 2.人力车、汽车,其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内,不得另行计算。 3.机械土方子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制定,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4.砂石基础垫层(换土)机铺机压定额子目为级配砂石材料,若使用无级配砂石材料时,可按有级配子目换算材料(材料用量中已考虑了理论级配损耗及充盈系数),人工、机械均不得换算。 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子目乘以系数0.73。

河北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 一、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二、 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编制的。 三、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四、 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五、 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编制最高限价、标底、报价时可以合理调整。 六、 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七、 本定额适用于供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 建筑工程应用于供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内蒙2009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重点

内蒙2009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说明 四、本定额现场搅拌的砼是按碎石编制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设计或发包方要求砼中掺加外加剂时,应另行计算并按产品说明书扣减水泥用量。商品砼的使用,应根据各盟市有关政策规定或发包方的要求确定。 六、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0m以下为标准编制的,超过20m的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建筑物超高费。 七、建筑物、构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起算点: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它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八、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垂运及超高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二次搬运及完工清理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骑楼、过街楼底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3.6m折层计算的面积,折层方法同脚手架的有关规定。 第01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4、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5、机械挖土方、沟槽,按机械挖土90%、人工挖土10%计算工程量,人工挖土部分按定额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2计算。

第05章脚手架措施项目 说明 三、斜道是按依附斜道编制的,独立斜道按依附斜道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8。 四、除专业专用工业厂房和构筑物外,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均分别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工业锅炉房执行工业厂房综合脚手架,民用锅炉房执行民用综合脚手架定额。电厂主厂房执行单项脚手架。 五、综合脚手架定额是按金属脚手架编制的,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综合脚手架定额是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上,按3.6m以内和3.6m以上分别计算的,并综合了内外墙单、双排脚手架、上人斜道等。此外,单层工业厂房还考虑了厂房屋架、吊车梁安装用的挑架子。使用时,除下列情况外,均不作调整。 1.民用项目及多层工业厂房: (1)室内净高(除楼梯间外)超过3.6m者,按相应规则计算。 (2)地下室按综合脚手架定额乘1.2系数,同时可以计算基础部分的砼浇灌道架子。 (3)建筑物外墙以外、地坪以下,如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单项脚手架的规定另行计算。 (4)高层建筑下部需双排双立杆者,按实际搭设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5)冷库除执行综合脚手架和折层规定外,其外墙内侧可另增加双排脚手架。 (6)电梯井字架如发生时按规定另外计算;不扣除电梯井所占的面积。 9.砼筒仓按相应的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综合脚手架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折层面积。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计算。折层面积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底层如需折层计算脚手架面积时,高度应按设计室内地坪。 (1)层高超过3.6m的多层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每3.6m高折合一层,余数超过1.8m 为一层,1.8m以内舍去不计。 (2)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骑楼、过街楼底层,按一个折层面积计算。 4、独立砖柱,混凝土柱(包括围墙大门垛)按外围长度加3.6m乘实际高度计算,执行单排脚手架定

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2012土建预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第五章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基础,现浇混凝土柱,现浇混凝土梁,现浇混凝土墙,现浇混凝土板,现浇混凝土楼梯,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现浇混凝土后浇带,预制混凝土柱,预制混凝土梁,预制混凝土屋架,预制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楼梯,其他预制构件,钢筋工程,铁件,现浇混凝土垫层,现场搅拌混凝土增加费18节共154个子目。 (二)现浇混凝土构件 1.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子目,换算混凝土材料费,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子目。 2.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加剂费用,使用外加剂时其费用应并入混凝土价格中。 m时,执行小型构件相应定额子目;单 3.定额中未列出项目的构件以及单件体积≤0.13 m的构件,执行其他构件相应定额子目。 件体积>0.13 4.基础 (1)箱式基础分别执行满堂基础、柱、梁、墙的相应定额子目。 (2)有肋带型基础,肋的高度≤0.15m时,其工程量并入带型基础工程量中,执行带型基础相应定额子目;肋的高度>0.15m时,基础和肋分别执行带型基础和墙定额子目。 (3)梁板式满堂基础的反梁高度≤0.15m时,执行梁相应定额子目;反梁高度>0.15m 时,执行墙相应定额子目。 (4)带型桩承台,独立桩承台分别执行带型基础、独立柱基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 (5)框架式设备基础,分别执行独立柱基、柱、梁、墙、板相应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基础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7)杯形基础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杯口底部找平的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5.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柱、墙分别计算,执行各自相应定额子目,和墙连在一起的暗梁、暗柱并入墙体工程量中,执行墙定额子目;突出墙或梁的装饰线,并入相应项目工程量内。 6.斜梁、折量执行拱形梁定额子目。 7.墙肢截面的最大长度与厚度之比≤6倍的剪力墙,执行短肢剪力墙定额子目;L、Y、T

2012北京定额说明、计算规则(上)

总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 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 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事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 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 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 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 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

内蒙古2009预算定额计算规则及说明

- 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总说明 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装饰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和2004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资料编制的。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计价。 二、本计价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是在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完成相应建筑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水平。 四、本计价依据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内蒙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五、本计价依据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 六、本计价依据中的机械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

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及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及民用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

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

(完整版)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2012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 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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