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

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I

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

穗建筑[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检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费用定额所包含的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统一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关于工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宜可与市质监站联系,电话:83630155。

特此通知

附件: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

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

产品类别//检验执行的标准//进场检验要求//组批及抽样规则//备注

建筑砂、石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密度//500吨为一批,抽取试样应不少于8点,砂的总量为50kg,石的总量按最大粒径定。//变更产品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3//颗粒级配、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密度、坚固性、强度////变更产品标准

PVC线槽、线管//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通用要求//JG/T3050-1998//标志、结构尺寸、电气性能、抗弯曲能力、耐热性能、冲击性能//同一批号抽8×1.0m//变更产品标准

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2099.1-1996//标志、尺寸、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结构、拔出力、耐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每个规格型号抽3个//新增加种类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材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硬聚氯乙烯(PVC-U)塑料管材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Q/(GZ)GZZJ001-2002//外观、粘度、24h剪切强度、常温静液压强度//同一批号抽500ml//新增加种类

附件2: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

单位名称//检验业务范围(十九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涂料、UPVC给排水管材管件、PVC线槽、线管、铝合金型材//先烈东路121号//(510500)//87250543//87252231//87256379

广州穗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UPVC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黄沙大道留庆新横街9号(510150)//81729362

81720330//81729362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防水材料、外加剂、铝合金型材//下塘西路447号//(510091)//83507280//83507285//83584634

广东省建材产品质检中心、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水泥、

筑涂料、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南岸路塘前新街6号//(510160)//81700122//81826514//81707045

广州市建材产品质检站、广州市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水泥、钢筋、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墙板、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教育路114号//(510030)//83382624

83335071//83337637

广东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塑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PVC线槽、线管、DN25以下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家用插座、UPVC管材管件用胶粘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510220)//84420606//84251462//84420604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筑钢材、铝合金型材及铝单板、铝塑复合板、塑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PVC线槽、线管、DN25以下管道阀门、建筑涂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家用插座、UPVC管材管件用胶粘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83334528//83304827//83349114

广东省涂料产品质检站、广州合成材料老化质检中心//建筑涂料、防水材料、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PVC线槽、线管//天河区棠下//(510665)//82305911//82317502//82305245

广东省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广州市东圃(510660)//82307158//82307565//82307158

广东省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外加剂//广州花都区宝华路29号侨苑小区荣桥楼(510800)//36886165//36886172//

广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站//UPVC给排水管材及管件、DN25以下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文德路28号三楼//(510115)//83332259//83348084//83348084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鹿湖路鹿景桥底//(510095)//83589190//83505014//83839190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质监中心//铝合金型材、铝单板、铝塑复合板//天河区五山有色金属研究院(邮编510651)//37238441//85231729-6169//87238841

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新广从路元下田村春庭街1号地下(510405)//36240015//36240002//36240007

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电线电缆、漏电开关、铝型材//芳村花地合约街12号//(510370)//81895265//81562320//81562320

海珠区建设工程质监站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新港西路153号之4//(510275)//84453557//34281274

东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寺右一马路212号首层//(510600)//87365371//87609096

越秀区建设工程质监站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光塔路维新里1号//(510180)//83333707//83333707

荔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荔湾路幸福新村福儿路7号101室(510170)//81020731//81020227//81020227

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510655)//85545154//85545155//85545156

黄埔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黄埔港前路699号//(510700)//82487058//82387632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开发区金碧路19号103、104//(510730)//82213014//82264604

珠江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番禺区万顷沙珠江中路68-1号(511462)//84944346//84945373//84942341

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番禺区市桥东环路79号(511400)//84691001//84691002//84691001

花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510800)//36898663//36898228//36898108

增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增城市荔城镇园塘区翠华路五巷2号(511300)//82621654//82626210

从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从化市街口镇河滨南路36号(5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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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 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I 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

广州市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 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 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 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 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 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 同一检测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上报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 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必须遵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的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

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类型的灌注桩时应按比例进 行检测,总抽检数量不变。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 30 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 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 1 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 2 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 2 点。 4、加固处理后的桩应全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包括钻芯法、 载荷试验或高应变法其中一种。 5、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当检测结果不能对 整桩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6、地基基础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 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盖章的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 检测数量等。当工程规模较大时,需要采用分区(段)施工的工程, 可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7、当不同检测方法检测非同一根桩的桩身完整性时,可合并计算成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桩数。 三、验证与扩大抽检 1、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制度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完善交易中心的场所服务和管理功能,保证进场项目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评标区是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的专用评标工作场所。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应在评标区外自觉办理保存手续,与外界的联系必须通过评标区内的专用设备进行。食品、危险品等不得带入评标区。评标结束前,专家不得要求从门禁传递任何物品进入评标区,特殊情况需要带入的衣物等需由使用人书面申请,经过开评标区管理部检查并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三条评标过程中,专家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评标的,可以通过评标室的IP对讲系统呼叫数字见证室,数字见证室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予以处理。过夜评标的专家在休息时间突发疾病,应使用评标区内录音电话及时与客房服务员联系。 第四条进入评标区进行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评标区出入管理

第五条外借项目评标专家出入评标区管理按照《借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前往外派交易部(以下简称外派部)的评标专家应由外派部经办人员到评标专家等候区召集专家,经办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评标专家等候区。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使用指纹验证方式进入评标区或专家等候区;非专家库评委应提前办理临时CA卡,在指定的通道使用CA卡验证身份后进入评标区或评标专家等候区。 第三章评标过程管理 第八条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走出封闭评标区,如离开评标区的,不得再返回评标区。 第九条评标预备会结束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后,要主动服从见证人员的安排,保持评标区的秩序,评标期间不得进入其他有评标工作的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无故逗留。 第十一条正常评标时间为9:00-18:00时,如需加班,当日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时。需要加班和加班超过22:00的项目,由交易部经办人员提前申请,经开评标管理部、见证服务部、科发公司共同会签后方可实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

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方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确实保证建设工程材料送检样品收样过程的可控性,且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收取送检样品。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任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5.1 工程定额的概念与分类 一.工程建设定额的概念定额——额度,数量标准 ——指国家颁发的用于规定完成某一建筑产品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 1.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定 额。 2.按定额的不同用途分类: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 标。 3.按定额编制单位和执行范围分类:全国统一定额、地区统一定额、行业定额、企业 定额、补充定额 4.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建筑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 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5.3 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 一.预算定额 ——是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总称。是计算和确定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 1.预算定额的作用 1)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2)是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确定标底和标价的依据; 3)是建筑单位拨付工程价款、建设资金和编制竣工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需要量计划和统计完成工程量 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实施经济核算制、考核工程成本的参考依据; 6)是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的依据; 7)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2.编制原则 1)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平均劳动强度、平均技术熟练程度,在平均 的技术装备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劳动消耗量就是预算定额的消耗量水平。 2)简明适用原则。 3.预算定额各消耗量指标的确定 1)建筑建工程预算定额计量单位的确定——按照分项工程的形体特征和变化规律来确定 ①凡物体的长、宽、高三个度量都在变化时,应采用“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②当物体有一固定的不同厚度,而它的长和宽两个度量所决定的面积不固定时,宜采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战略,努力抓好城乡灾后住房重建、城乡体系建设、城乡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四大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全力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XX年全面完成;截至XX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XX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 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XX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 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

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 (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 (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 (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三、扩大抽检 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扩大抽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五、市政工程 (一)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组成(详见造价结构图9)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详细的内容和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工程实体的费用。根据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计算清单工程量,其套用的定额可参考《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各市的补充综合定额或企业自订定额标准。若套用企业自订定额标准,投标报价时,必须附上详尽的分析和说明,便于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审核评定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计算方法:Σ(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以下费用: (1) 分部分项工程主项的一个清单计量单位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 (2) 与该主项一个清单计量单位所组合的各项工程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 (3) 在不同条件下施工需增计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 (4) 人工、材料、机械动态价格调整与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调整。 2. 措施项目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所需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表列项: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墙建函[2006]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现《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技术人员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节能方案技术论证和解决专业难点问题,使建筑节能专家运行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条建筑节能专家的条件: (一)具有建筑节能相关工程技术或建筑材料领域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建筑节能政策和技术工作; (三)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四)热爱并愿意从事建筑节能工作,有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专家入选建筑节能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及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单位推荐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录用的人员颁发专家工作证书。 第六条建筑节能专家一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市建筑节能办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入选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停止担任建筑节能专家资格,并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建筑节能专家受市建筑节能办委托,协助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普及宣传建筑节能知识,配合建筑节能培训工作; (三)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参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评审和节能建筑、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五)参与建筑节能政策的调研和草拟,技术方案的审查,研究解决技术上难点问题; (六)收集和反馈建筑节能工作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建筑节能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聘请,担任项目评审成员; (二)依法对建筑节能相关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及相关技术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有偿服务者,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资质证书;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 (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 (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 (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24号文) 粤价函[2011]7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文库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 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 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 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 产、土地、旅游投资与规划、法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审计、投资经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审核和修 改相关制度,并牵头组建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

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构 成,人数6人。评审委员会召集人为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领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审核、确定及取消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 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六条市监察局对负责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行政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 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 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 第九条(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 (五)负责与专家的联系、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六)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2]10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2]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精编)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精编)广州市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合同 1

附件4: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示范文本) 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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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 三、服务期限2 四、检测费用及计算方式2 五、合同文件的构成2 六、词语定义2 七、合同订立2 八、合同生效3 九、合同份数3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4 1.1词语定义4 1.2语言5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 1.4适用法律6 2.甲方的权利、义务6 2.1现场监督6 2.2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6 2.3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7

3.乙方的权利、义务8 3.1人员配备8 3.2资质条件9 3.3工作要求9 3.4检测成果9 3.5工期顺延10 3.6其它10 4.违约责任10 5.支付11 5.1支付货币11 5.2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12 5.3支付方式12 5.4支付申请资料12 5.5有异议部分的支付13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3 6.1合同变更13 6.2合同解除14 6.3合同终止满足条件15 7.争议解决15

7.2仲裁或诉讼15 8.其它15 8.1保密15 8.2通知与送达16 8.3知识产权16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7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7 1.2语言17 1.4适用法律17 2.甲方的权利、义务17 2.1现场监督17 2.2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17 2.3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18 3.乙方的权利、义务18 3.1人员配备18 3.4检测成果18 4.违约责任18 5.支付19 5.2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19

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08-2011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1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1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包括建筑、装饰和安装的建安工程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1年我市各类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2011年参考造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0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2011-1-13 15:56:00 来源:本站 穗建造价[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0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普通标准)的建安工程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0年我市各类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2010年参考造价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8756298.html,/zaojia/ 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09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09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普通标准)的建安工程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09年我市各类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2009年参考造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导则 2018年9月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要求,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风貌,规范传统村落中建筑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历史和人文信息,避免对传统村落进行大面积建设开发,防止现代风格建筑对历史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统一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其他建筑修缮、建筑风貌改善。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城镇规划院 编制人员: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 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审查人员: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

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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