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转所登记表

律师转所登记表

律师转所登记表

如何申请公职律师

如何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3号)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10号) 二、申报条件 1.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4.品行良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机关的直接向省司法厅申请; 2.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2.《公职律师工作证登记表》3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承诺书(本人签字); 6.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 证明; 7.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为公务员身份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 师的证明; 8.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原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出具执业纪律证明; 9.具有执业律师经历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年以上经历证明; 10.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 11.蓝底2寸彩色照片1张。

律师转所需要准备材料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材料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20 04:22:00 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变更执业机构申报每年二次,具体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跨省迁出迁入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被举报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五)在原执业机构执业不满一年的; (六)本省持C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2003年以后取得B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仍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其他规定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转入地直接管理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直接管理原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背面注明拟变更执业机构及姓名); (四)律师执业(工作)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关于业务、档案、财务等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及同意申请人转出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提交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八)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转入的证明; (九)申请人与拟转入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十)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申请人转入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需提交转入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请人原为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 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跨转所用申请表

律师执业变更(跨市转所用)申请表 业务受理号:XXXXXXXXXXX 姓名张XX 性别男\女执业证号14403XXXXXXXXXXXX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名称XXXX律师事务所(全称) 变更后律师 事务所名称 XXXX律师事务所(全称) 变更前律师执业类别专职/兼职变更后律师 执业类别 专职/兼职 基本情况执业证书是否上缴(是√)(否) 财务案源是否结清(是√)(否) 是否有未结的投诉(是)(否√) 是否正在处罚、处分期内(是)(否√) 是否有受处罚、处分经历(是)(否√) 是否合伙人(是)(否√) 是否派驻律师(是)(否√) 变更事由因XXX原因(如: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等),现申请转所。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手签) 年月日 案件交接情况登记 案由案号交接情况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案件交接情况登记 XXXX 与XXXX 纠纷 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XXXX 与XXXX 纠纷 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XXXX 与XXXX 纠纷 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意见 填写意见(同意),签署日期,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后 律师事 务所 意 见 填写意见(同意),签署日期,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 所在县区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后律师事务所 所在县区管理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 所在市局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后律师事务所 所在市局管理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 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登记管 理 机关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 1.申请 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

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受理时限: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15日。 3.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精选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精选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

转所申请书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致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本人自2008年4月份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来,在xx所及各位了律师的帮助下,办理了各类案件,在知识和办案经验上有了很大提高,在此,对xx所及各位了律师表示感谢!现因个人发展需要,特提出转所申请,请求批准。 此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x波 2010年5月10日 篇二:转所申请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篇三: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1.1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1.3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1.1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1.3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

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与原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律师执业变更跨转所用申请表.doc

律师执业变更 ( 跨市转所用 ) 申请表 业务受理号: XXXXXXXXXXX 姓名张 XX 性别男女执业证号14403XXXXXXXXXXXX 变更前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全称) 变更后律师事务所名称XXXX律师事务所(全称) 事务所名称 变更前律师专职/ 兼职变更后律师专职/ 兼职 执业类别执业类别 基执业证书是否上缴(是√)(否)是否有受处罚、处分经历 ( 是)(否√)本财务案源是否结清(是√)(否)是否合伙人(是)(否√)情是否有未结的投诉(是)(否√)是否派驻律师(是)(否√)况是否正在处罚、处分期内(是)(否√) 变 因 XXX原因(如: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等),现申请转所。 更 事 由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手签) 年月日案由案号交接情况 XXXX与 XXXX纠纷XXX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案 XXXX与 XXXX纠纷XXX 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件 交XXXX与 XXXX纠纷XXX 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接 情 XXXX与 XXXX纠纷XXX 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况 登 XXXX与 XXXX纠纷XXX 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记 XXXX与 XXXX纠纷XXX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XXXX与 XXXX纠纷XXX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案XXXX与 XXXX纠 纷 件 交 接XXXX与 XXXX纠 纷 情 况 登XXXX与 XXXX纠 纷 记 变 填写意见(同意),签署日期,更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前 律 师 事 务 所 意(盖章) 见 年月日XXX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XXX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XXX已交接 / 已办结归档 变填写意见(同意),签署日期,加更 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后 律 师 事 务 所(盖章)意 年月日见 所 在变县更区前管律理师部事门务意所见 所 在变市更局前管律理师部事门务意所见 管 理登部记门管经理办机人关意 见 所 在变 县更 区后 管律 理师 部事 (盖章) 门务 意所 年月日见 所 在变 市更 局后 管律 理师 部事 (盖章) 门务 意所 年月日见 管登 理记 部管 门理 意机 见关 签名: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律师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流程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流程 一、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出现实习协议约定可调转实习的情形的; (六)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出现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出现上述条款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点击可下载)一式两份; (二)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新.doc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五)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指导律师执业年限证明(加盖公章); 2、新指导律师指导意见; 3、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执业证号页 +照片页+最近一年年检注册页)。 (六)实习证原件。 三、审批: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实习人员转所申请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转所,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四、要求: 1、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应自转所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律师事务所负责核对指导律师执业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以上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结案管理 (一)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 (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四)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律师承办;当事人未指定的,由所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派律师承办。 (五)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当事人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力予以满足。 (六)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的,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方可代为办理。 (七)收取律师服务费,要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八)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律师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 (九)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十一)本所根据对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 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一)单位或个人聘请我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也可少于一年,但在合同中须写明期限。 (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二份,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收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常年法律顾问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双方协商先交纳一半,其余部分年内补足。 (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人报酬按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考核结算,根据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分期支付,不得提前领取。 (七)合同生效期内,顾问单位要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或到期不继续签订合同的,承办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汇报情况,保证律师事务所统计的正确性。 (八)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经常走访顾问单位,主动热情地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同顾问单位的联络网络,听取法律顾问单位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九)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往来文件都应当归档。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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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专职: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两份,贴足照片,附正面二寸蓝底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副本第2、 3、 4、5页)、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 3、实习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两份; 5、聘用合同两份; 6、实习人员登记表两份; 7、交纳社保记录证明材料; 8、保证书(承诺书)两份。 另: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两份。注:上述1、2(其中学历证书除外)、4、5、7、10须提供电子扫描图片(JPG格式,每张图片小于2M,应清晰)兼职:除专职材料 中第4、9项不需 提交外,需另附院 校出具的从事教研 工作及品行良好、 同意兼职证明,教 师资格证和职称复 印件,任课课程表。 转往外省: 1、《执业律师调出 申请表》两份; 2、与原所财务、 案件、卷宗结清证 明两份; 3、原所及主管局出 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两份; 4、执业证原件。 省内转所: 1、《执业律师流动申 请表》两份; 2、转所申请两份(写 明转所原因); 3、转出所三清证明两 份; 4、转出省辖市局出具 的品行证明两份; 5、聘用合同两份; 6、暂住证和租房协议 各两份。 7、真实性保证书两份。 转入南京市执业的,还 需提供执业证原件及 正面二寸蓝底照片一 张。 执业证遗失补办: 1、《律师执业登记 表》两份,贴足照 片,附正面二寸蓝 底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身份 证、学历证书复印 件两份; 3、登报遗失启事 原件两份(省级报 刊,须登有姓名、 证号、流水号); 4、真实性保证书两 份。 省外转入: 步骤一:申请调业 务档 1、《执业律师调入 申请表》两份; 2、执业证、身份证、 学历证、资格证书 复印件两份; 3、暂住证、租房 协议复印件两份; 4、省辖市局出的未 受过行业处罚的证 明两份; 5、未受过刑事处罚 的证明两份。 步骤二:办理新的 律师执业证(材料 见专职)。 市内转所 1、《南京市律师人员 流动申请表》二份; 2、转所申请一份(写明 转所原因); 3、转出所三清证明及 主管局品行良好证明 一份; 4、聘用合同一份。 5、真实性保证书两份。 执业证原件、正面二寸 蓝底照片一张。 执业证注销: 1、律师执业证注销 登记表两份;2、本 人申请中止执业申 请书两份;3、原所 解除聘用合同及三 清证明两份;4、执 业证原件。5、承诺书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市内转所) 1.《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 (从https://www.360docs.net/doc/022522736.html,下载表格) 2.转出所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转入所聘用合同(作为转入所合伙人的,提供入伙登记表;作为新所发起人的,提供新所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6.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有效期半年)并办理注册手续;(复印件1份,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事项程序:申请人就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属区属所的,应向现区属局司法局提交材料相关;如属市辖所,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但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应市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然后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事项时限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事项时限二: 证件及有效期限: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效力: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事项收费:无。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相关事项 事项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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