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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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愈发严重。如果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下文是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立项审查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施工。

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的15日前申报,属于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申报。

第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一)需暂停运转的;

(二)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需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部门对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24小时内批复;对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

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的使用,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不参与地方体制分成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治理大气污染的计划拨款。

第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部门

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因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大

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事故查清后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对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防治烟尘污染

第十八条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区域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一类区域: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和疗养地及其周边外300米以内的区域,斯大林大街、南湖大路、迎宾路、西安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长大公路(长春至大顶山段)道路两侧50米以内区域。

(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城区、建制镇。

(三)三类区域:各县(市)、郊区除建制镇以外的区域。

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国家一、二、三类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行的锅炉、窑炉及消烟除尘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测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凡在市区热电联供计划范围内的采暖设施,必须并网。

市区内热电联供范围外的区域及建制镇,具备区域集中、联片供热条件的,应当由新建单位负责,原供热单位配合,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或者区域联片供热。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型煤的生产,推广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燃用散煤和焦炭。

第四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二条严格限制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大气排放含

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居民区内,禁止新建向大气排放含汞、铅、砷、氟、氯和硫化物等有毒物质的项目;禁止新建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和恶臭的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项目。

已建成的前款规定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转产或者搬迁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应当回收利用。对具备回收条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回收利用。

第二十五条在市城区和建制镇,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焦油、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等物质;确需焚烧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集中焚烧。

医疗单位的医疗废弃物,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焚烧炉焚烧。

第二十六条在市区内,禁止建筑施工单位熔化沥青;其他区域需熔化沥青的,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设备熔化。

第二十七条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防护措施。

运输、装卸、贮存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市区内行驶,报废的机动车、船不得再修复使用。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船的尾气排放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监测,对超过排放的机动车、船不得发放行车(航)执照。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小型建设项目的,处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20xx00万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每吨位2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0000元的,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处以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50000元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被检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①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沼气、酒精)。②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燃料脱硫、煤的液化和气化),以减少燃烧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③改进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如改革炉灶、采用沸腾炉燃烧等)以提高燃烧效率和降低有害气体排放量。④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生产工艺(如不用和少用易引起污染的原料,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等)。⑤节约能源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⑥加强企业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和逸散。

⑦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工业、生活和建筑废渣,减少地面扬尘。

治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燃烧过程和工业生产过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有一些污染物排入大气,应控制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使之不超过该地区的环境容量。主要方法有:

①利用各种除尘器去除烟尘和各种工业粉尘。②采用气体吸收塔处理有害气体(如用氨水、氢氧化钠、碳酸钠等碱性溶液吸收废气中二氧化硫;用碱吸收法处理排烟中的氮氧化物)。③应用其他物理的(如冷凝)、化学的(如催化转化)、物理化学的(如分子筛、活性炭吸附、膜分离)方法回收利用废气中的有用物质,或使有害气体无

害化。

发展植物净化

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截留粉尘、吸收大气中有害气体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积的范围内,长时间地、连续地净化大气。尤其是大气中污染物影响范围广、浓度比较低的情况下,植物净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地、有选择地扩大绿地面积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能和多功能的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整改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整改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要求, 整改我县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根源,对症下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补齐工作短板,确保2016年底前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主要问题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落后;扬尘综合整治工作乏力;油气回收等VOC台理工作滞后;排污许可证管理不规范。 三、整改措施 (一)开展落后产能淘汰专项整台 1. 严格源头控制。严禁产能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家底。2016年5月20日前,对全县水泥、砖瓦、小化工、石材加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 摸清底数。2016年6月30日前,关停淘汰我县主XX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砖窑、小石材加工厂。(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 3. 推行清洁生产。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全县重点行业的企业制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 列出改造项目清单和实施计划。2016年12 月31 日前完成改造任务5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 经信局) (二)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专项整台 1.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 在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不准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 2. 限期淘汰停用禁燃区内燃煤锅炉。2016年6 月30日前,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完毕。(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质监局) 3.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2016年6月30日前, 组织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和煤质专项检查,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工商局、质监局) 4. 实现清洁能源替代。2016年6月30日前,XX区禁燃区内的经 营性饮食服务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淘汰或改造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县食药局、环保局) 5、开展生物质燃料锅炉整治。2016 年6 月30 日前, 对全县无环保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后仍然不达标的依法关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质监局、经信局)(三)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1. 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2016年6 月30 日前, 按照《县扬 尘污染管控方案》规定的管控要求, 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逐一拉网式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 一律停工整改, 直至验收合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 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污染。2016年6 月30 日前, 完成预拌混凝土规范化管理整治, 对全县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开展逐一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 一律停工整改, 直至验收合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 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2016年6 月30日前, 组织开展全县土路、破损路面维修整治。加强市政道路清洁保洁, 按照“五位一体”作业模式, 提高清扫和洒水频次。(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开发区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 4. 强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2016年6月30日前,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 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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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愈发严重。如果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下文是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立项审查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施工。 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三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某某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 治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及固废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三废”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厂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及固废的单元工艺,规范厂内环境的防治与管理。 3 职责 3.1 环保综合部是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厂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分解、下达厂级环保管理任务,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负责查找厂内环保隐患,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技术改进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2 环保综合部是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与园区的管理进行对接,第一时间反映本企业及园区的要求。

3.3 机台生产部负责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工作 及环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4 机台生产部负责厂内废水、废气的处理、排放,污水、废气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及日常的维护、管理,固废分类收集和日常管理。 3.5 维修部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全厂的治理设施、管道、设备、电路等的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废水的污染防治控制 4.1.1 废水的来源 4.1.1.1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是指厂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中包括生产工艺排放废水、机器设备冷却排水、设备和场地清洗水、施工过程中排放废水、化验分析废水、高浓废液和装置区内收集的其它污水等等。 4.1.1.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指办公楼洗手间、水池、浴池和食堂排放的废水。 4.1.1.3雨水 进入厂内明沟和污水处理场的初期雨水。 4.1.2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阳晨.秀水湾16#、17#楼工程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 扬 尘 治 理 专 项 方 案 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规范》《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扬尘防 止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 施工产生的扬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 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熟悉扬尘控制标准并制定方案,督促项目部完善现场围挡、大门,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硬化,易扬尘的部位固化或覆盖,车辆冲洗设施,材料堆放运输、渣土清运、裸露土方覆盖,拆除工程控尘等。主要产污环节的扬尘防治措施必须到位,未完 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严禁开工建设。 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措施主要有: (1)施工区域的围挡封闭和大门开设 开工前,根据规划红线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围挡应有效隔离施工现场和阻碍扬尘扩散,围挡面向道路或公共场所一侧应进行一定美化,并张贴警示牌、公示牌等。 大门开设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满足交通需求,开设位置应不影响交通流和当地出入,大门 应全封闭、牢固,出入有值班岗位。 (2)施工地面、道路硬化处理和易扬尘固化覆盖

施工现场按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放、生活区、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已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对于易扬尘的部位,应进行固化处理,或覆盖处理(绿色防尘网),确保不扬起尘土。 (3)出入冲洗和进出尘土防治、运输防尘控制 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和机械应进行冲洗,严禁将尘土带出施工现场。 车辆和机械进出应覆盖,材料进出应覆盖,严禁掉落抛洒。 (4)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 土方开挖前,应办妥渣土清运手续。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的防止 车辆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填时应在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 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对堆土位置及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根车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运行,严禁偷到、乱倒。 在场地堆放作回填时用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平整压实后,用密 目网及进行覆盖。定时洒水维持湿润,以有效地控制扬尘。 (5)脚手架清理、拆除扬尘污染的控制 脚手架外侧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全部采用2000目/10CM的密目网及逆行那个围挡封闭,并由专人检查、维护,严禁设置好的密目网擅自拆除。在试用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 向外、向下散落。清理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废料时,应采用喷淋等措施,禁止直接掀翻、拍 打底笆板。拆除前,应先进行清理出脚手架中的杂物,并对积灰较多的密目网洒水湿润。(6)砂浆拌制扬尘污染的控制 砂浆拌制操作间四周应进行封闭围挡,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袋装水泥、商品砂浆设置封闭的库房进行堆放,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定时进行清扫,保持库内整洁,地 面无积灰现象。装卸以及拌制作业时严格要求工人佩戴口罩,做到轻搬轻放。砂浆拌制时严 格按水泥砂顺序进料,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搅拌机储料池前应设置三面挡水,并做好排 水沟、沉淀池进行清理。 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应积极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逐步淘汰搅拌机现 场搅拌。 (7)木工机械作业扬尘污染的控制 设置封闭的目的建立落实责任制,制定作业场所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木工机械的日常管理。保持木工间的整洁,及时清理木屑、刨花和边角料,必要时进行洒水湿润后在清理,并装袋 运至制定地点堆放,定期处理。 (8)道路清扫扬尘污染的控制 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生活区域场地的适合位置安装一些水龙头,安排专人每日对生活区进 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对路生活区面进行洒水。施工现场道路实行全天候喷淋措施以保持 路面的湿润;道路安排专人每日对施工道路进行3-4次的清扫,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粉尘分 类及时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9)运输车辆尘土污染的控制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加强防尘冲洗,遮蔽、清 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 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应通过二级沉淀池到达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公共管网。沉淀池 派专人进行定期清理,一般为2-3天清理一次。 (10)线槽、石材切割加工的扬尘污染的控制

2020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0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决定对屠甸轻纺工业园区内涉及废气排放的污染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现结合园区实际,以“企业自查,镇区检查,部门督察”为主要形式开展环境专项行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有效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总体要求,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扎实推进、重点突破,全面落实整治方案,努力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以企业自查自纠为基础,全面排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将植绒、印染及化工企业作为重点放控企业,基本摸清辖区内此类企业的数量、废气排放总量及废气治理设施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监管。通过镇政府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的突击检查行动,排查违法排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机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做好企业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推进印染定型机废气、植绒废气及化工废

气等各类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进程,做好企业生产车间的密闭及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及回收等工作。 (三)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未进行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的不法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企业自查阶段(11月15日前)。通过新闻媒介、标语横幅、宣传资料等途径和形式,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取得企业和群众对涉废气治理设施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涉废气排放的印染、植绒和化工企业,对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查(附表1《大气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自查表》),并在1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镇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突击检查阶段(12月10日前)。以企业自查报告表为基础,摸清辖区内植绒、印染和化工行业的分布数量,规模产能,废气治理设施和应急设施建设,环保部门验收意见等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环保小组针对印染、植绒和化工三类重点行业,特别是对群众信访较集中的企业,进行讨论并建立重点防控企业名单。以重点防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由镇政府牵头,环保所全过程参与,开展针对印染定型机废气、植绒废气及化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的专项突击检查,并完成现场勘察情况记录(附表2《大气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检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讨论稿)

邢台市公路管理处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质量,减少道路扬尘,根据《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内容 (一)路面、桥面、绿化带清扫保洁,洒水除尘工作。 (二)路面、路基、桥梁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 (三)养路工管理工作。 (四)站、中心巡查管理工作。 二、工作标准 (一)严格禁止扫帚式扫路机、吹风式扫路机上路清扫;加大清扫力度,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面保持整洁,要做到无尘土,无堆积物,平交道口、过街(村)路段保持干净无泥土,路面干净无污物;及时清理抛洒遗漏物品,及时清理路界内白色垃圾。 (二)洒水降尘。出市口路及环城公路要保证每天进行三遍洒水作业,保证路面潮湿,无扬尘。其余干线公路,要结合自身情况,提高洒水车的使用率和上路率,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洒水降尘作业,一般每天不少于二遍。

(三)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路面小型病害应及时修复,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路肩、边沟及内外坡干净整洁,无白色垃圾。土路肩低于路面5—10厘米,以便于路面排水、保洁,并应常年保持。边沟顺直、平整、坚实、无浪窝、无杂物。按要求对路肩、内外坡及沟底杂草进行修剪。 (五)五桩设置规范、醒目,无歪斜、缺损、污染现象。保畅隔离带、隔离墩、拦水带、路缘石干净整洁,底部无砂石等抛洒物。 (六)根据清扫保洁责任表安排,养路工上路着装要整齐、规范、统一,杜绝脱岗、串岗等现象,保证上路率,提高工作效率,禁止迟到、早退、坐岗、站岗、脱岗、串岗、闲聊、坚决杜绝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各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养护人员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安全、规范,坚决杜绝抽调养路工从事公路保洁以外的其他工作。 (七)各公路站要将每日巡查制度化、规范化,指派专门人员对路容路貌及养路工的上路情况进行督导,填写日常养护巡查工作交流单,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或上报,并于每月1日将交流单汇总上报市处,市处根据交流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各站养护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和信息上报

环境运行控制程序ISO14001-2015

*****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修订记录

1.目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预防水体、大气、噪音、土壤污染的规定,以保护公司及所在区域的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水体、大气、噪音、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行政部负责对厂区内所辖水体、大气、噪音土壤进行管理, 4.2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4.3技术部工程负责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5.内容 5.1废水的管理 5.1.1本公司的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由园区统一收集处理。 5.2废气的管理 5.2.1管理对象 焊锡产生的少量烟气 5.2.2大气污染的控制 a.禁止使用含铅焊锡; b.在测定、巡视和检查中发现异常时,迅速查明原因并做好改善处理; c.尽量避免公司内可能出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活动,对法规规定申报的设施和有害物质 的使用要调查预测、事前评价,需要时采取预防污染对策。 5.2.4超标或相关方抱怨处置 若测定结果超过环境法规有关规定或相关方抱怨时,行政部应迅速查明其原因向管理者代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噪音的管理

5.3.1管理对象 空压机、生产机器、抽风马达、空调系统产生的噪音; 5.3.2厂区噪音的控制 a.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空调、抽风机、生产机器等设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 b.中午和夜间禁止在工厂内高声喧哗和使用高音喇叭; c.对可能成为噪音污染发生源的设备、设施、工程等,严格规划操作规程及保养制度,责 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d.尽量避免公司可能出现噪音超标的活动,对法律规定申报的设施要调查预测,事前评价, 需要时采取措施预防污染对策。 5.3.3噪音的测定 a.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具备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噪音进行测定,并获得监测报告。 b.测定范围:厂界噪音的分贝数。 标准:最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c.测定的周期;1次/年,如增加产生噪音的新设备时,则将增加一定的频次。 d. 管理者代表将测定的结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判定结果并报告给最高管理者。 5.3.4超标或相关方抱怨处置 若测定结果超过环境法规有关规定或相关方抱怨时,行政部迅速查明其原因,向管理者代表汇报,并根据《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3.5应急措施 生产机器、抽风马达、空调系统等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责任部门维修5.3.6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与噪声污染有关的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参见《生产设备和测量仪器控制程序》。 5.4土壤污染管理 5.4.1管理对象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项目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物粒,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砂石、灰土、灰膏、建筑垃圾、水泥、工程渣土、裸露地表、建筑材料等。 三、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扬尘防止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施工产生的扬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 四、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熟悉扬尘控制标准并制定方案,督促项目部完善现场围挡、大门,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硬化,易扬尘的部位固化或覆盖,车辆冲洗设施,材料堆放运输、渣土清运、裸露土方覆盖,拆除工程控尘等。主要产污环节的扬尘防治措施必须到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严禁开工建设。 五、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措施主要有: (1)施工区域的围挡封闭和大门开设 开工前,根据规划红线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围挡应有效隔离施工现场和阻碍扬尘扩散,围挡面向道路或公共场所一侧应进行一定美化,并张贴警示牌、公示牌等。 大门开设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满足交通需求,开设位置应不影响交通流和当地出入,大门应全封闭、牢固,出入有值班岗位。 (2)施工地面、道路硬化处理和易扬尘固化覆盖 施工现场按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放、生活区、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樱花或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已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对于易扬尘的部位,应进行固化处理,或覆盖处理,确保不扬起尘土。(3)出入冲洗和进出尘土防治、运输防尘控制 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和机械应进行冲洗,严禁将尘土带出施工现场。 车辆和机械进出应覆盖,材料进出应覆盖,严禁掉落抛洒。 (4)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 土方开挖前,应办妥渣土清运手续。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的防止车辆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填时应在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对堆土位置及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根车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运行,严禁偷到、乱

防治大气污染的建议书

防治大气污染的建议书 随着我市空气质量总体呈下滑态势的严峻形势,近日,我市召开了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动员大会,掀起"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高潮,为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力度,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家园。经过认真分析问题,实现对大气污染产生的有效防治,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面对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民生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领导,广泛宣传,集中力量推进环境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五城同创"和国家环境城市的创建工作,不断彰显"滨水、生态、文化"城市特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由于这项工作涉及范围较广、任务较重,部门较多、难度系数较大,要充分发挥领导组及办公室的总揽协调作用,做好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列出排放清单,分解各项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不断完善环境整改措施,全面改善大气质量。 3、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大气防治要注重远期和近期结合、治标和治本统一、重点和一般兼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以围绕重点,开展专项行动,突出抓好几个方面工作:一、全面治理中心城区扬尘污染。在施工工地、拆迁现场、主要干道、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等处落实除尘、抑尘措施。二、大力力整治燃煤小锅炉污染。按要求逐步完成所有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三、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中心。提高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全面落实"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加快公共交通服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公司在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是碎纸粉尘、锅炉烟尘、烘干机尾气、食堂油烟、车辆尾气、油漆挥发、空调氟里昂泄漏等。 公司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mg/m3;甲苯最高排放浓度40mg/m3,最高排放速率3.1kg/h,排气筒高度15米;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排放速率0.5kg/h, 公司食堂油烟排放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二小型标准管理。 2、大气污染的控制 碎纸粉尘的控制:纸板厂、纸箱厂负责在生产线启动期间开动粉碎打包机,碎纸粉尘经密封吸纸吸尘装置至车间外自动打包成型;设备动力部负责打包机的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吸尘吸纸效果;物流部负责定期清除机内积尘,并将清除物作固体废弃物处置,作好清理记录。 锅炉烟尘控制:司炉工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超负荷运作,确保重油充分完全燃烧;设备动力部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纸浆模塑燃油烘干机尾气控制:操作人员操作按规程作业,不允许超负荷运作,确保柴油充分完全燃烧,设备动力部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食堂加装油烟吸排装置,在食品加工时同时启动,行政人事部(食堂)负责指定专人进行吸排装置的清理和部件更换,确保吸排装置的净化效果,并做好更换记录。 公司行政及运输车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定期年检。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物流部负责对仓库柴油铲车的管理,现场使用要提高利用率,减少空转时间。 印刷现场使用油墨应确保适量适度;墨桶及时封盖,尽量减少余量裸放,减少挥发源。 设备动力科配合物流部落实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商,作好全公司所有空调维修保养,防止氟利昂泄漏。 3、设备动力科负责按规定做好收集、吸收装置和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的各类废弃物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做好各类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和记录 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地方环境监测站每年检测一次,检测记录由品质管理部保存。 5、异常或超标时的处理: 以上各项控制出现异常超标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品质管理部负责对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判断超标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求责任部门立即按《纠正和预防措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 控制程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目录 1 目的 (2) 2 范围 (2) 3 职责 (2) 4 措施和方法 (2) 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控制 (5) 运行工作组织设计的管理 (8) 5 相关文件 (8) 6 记录 (8)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与所认定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有关的运行,保持在受控条件下进行,能够控制或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能够控制己识别的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过程的控制。规定运行控制的方式和运行条件。 3 职责 总经理 负责批准重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工作计划,确保提供运行控制工作计划实施所需要的资源。 管理者代表 负责审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确保运行控制所需的资源提供。 总经理办公室、项目执行部、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是本程序实施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分别对各自运行控制范围的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检查的职能。 4 措施和方法 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4.1.1 运行控制的程序化管理 根据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并策划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相关的运行,以确保它们通过下列方式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1)运行控制对象是识别并策划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有关运行活动; 2)特别关注对因缺乏程序文件或管理规定,而可能导致偏离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 3)无论由供方或顾客提供的由本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指由供方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设备设施或劳务等服务)中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或管理规定,并将这些适用程序和要求通报给供方和合同方,让他们了解并执行相关程序。 4)环境管理运行控制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

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

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有效保护人民健康,维护人民环境权益,决定对土豆纺织工业园废气排放污染企业进行专项整治。为确保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以“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部门监督”为主要形式开展专项环保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有效利用废气治理设施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扎实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实施整治规划,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焦点和内容 (1)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将植绒、印染和化工企业作为重点治理企业,基本摸清辖区内企业数量、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2)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废气污染控制设施的监管。通过镇政府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的突击检查行动,查处非法排污企业,重点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机人群健康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做好企业有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推进印染定型机废气、植绒废气和化学废

气=0等各种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过程。 (3)有效加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所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企业将被暂停整改;对于污染控制设施运行异常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所有企业将停止生产和控制;对于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将停止生产并整改。 三个、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企业自查阶段(XXXX结束)。在企业自查和乡镇检查的基础上总结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企业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意见的整理和汇总,并向乡镇政府办公室报告书面总结报告。同时,环保部门继续督促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完成部门监管,消除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环境危害和不利因素。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四个“要求”。 1。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不运行的,应当立即恢复设施运行,因故障等原因不能恢复的,应当限期修复并投入使用;二是要求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第三,对于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求其收回或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五个“到位”。一是宣传到位,全地区。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感、紧迫感,动员全社会参与整治行动。二是调查到位,全覆盖。建立重点防治企业抽查名单必须覆盖全地区,不印染、植绒和化工应省略整个过程。检验过程中禁止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措施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物粒,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土石方开挖、堆置、结构物的构建、水泥、工程渣土、裸露地表、建筑材料等。 三、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扬尘防止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施工产生的扬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 四、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熟悉扬尘控制标准并制定方案,督促项目部完善现场围挡、大门,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硬化,易扬尘的部位固化或覆盖,车辆冲洗设施,材料堆放运输、渣土清运、裸露土方覆盖,拆除工程控尘等。主要产污环节的扬尘防治措施必须到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严禁开工建设。 五、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措施主要有: (1)施工区域的围挡封闭和大门开设 开工前,根据规划红线范围和测量放样,对相对独立的墩台、可以连续教主的连续箱梁段,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确保这些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围挡应有效隔离施工现场和阻碍扬尘扩散,围挡面向道路或公共场所一侧应进行一定美化,并张贴警示牌、公示牌等。 进出施工区域根据需要开设满足工程需要的通道,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满足交通需求,开设位置应不影响交通流和当地出入,通道应全封闭、牢固,出入有值班岗位。 (2)施工地面、道路硬化处理和易扬尘固化覆盖 施工现场按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放、生活区、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硬化或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已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对于易扬尘的部位,应进行固化处理,或覆盖处理,确保不扬起尘土。(3)出入冲洗和进出尘土防治、运输防尘控制 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和机械应进行冲洗,严禁将尘土带出施工现场。 车辆和机械进出应覆盖,材料进出应覆盖,严禁掉落抛洒。 (4)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 土方开挖前,应办妥渣土清运手续。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的防止车辆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填时应在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对堆土位置及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根车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运行,严禁偷到、乱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 动迁安置房项目 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 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06 月 18 日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工程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173号 建设单位:上海市广厦莘松莲旭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安徽工程勘察院 拟建建(构)筑物概况: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1359.10㎡,总建筑面积39245.36㎡,共266户住宅。地下建筑面积为9741.34㎡,地下两层,用做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房等。其中地下汽车车库建筑面积8441.00㎡,其他住宅地下部分均为自行车车库,建筑面积1300.34㎡。主体由2栋18/24层高层;1栋6层的多层建筑物组成,±0.000相对于黄海高程为5.20m。本工程建筑结构形式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本工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三类、50年,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建筑耐火等级为地下一级、地上二级。 二、编制依据 1、根据沪建安(2018)151号文 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4、《上海市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5、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及相关手册、图集; 三、组织机构 1、项目部成立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方明 副组长:谈慧 组员:金琦、华火明、刘胜、乔悦玮、顾晓辛、凌云山、张紫春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充分认识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时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个人,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大气污染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物粒,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五、落实措施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砂石、灰土、灰膏、建筑垃圾、水泥、工程渣土、裸露地表、建筑材料等。 1、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上海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扬尘防止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施工产生的扬尘对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X 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方案》(X〔X〕89号)和《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X〕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稳定和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X年,全区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严控颗粒物排放。X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和脱硫设施建设。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区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严格控制钢铁、火电等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和项目建设。 2.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X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X年底前,全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宾馆饭店及相关服务企业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适时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 2.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物料堆放扬尘综合整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物料堆放、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X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X年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对新建的商住建设项目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未建设的项目不得同意验收、交付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商住建设项目的房屋使用功能,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对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8.2.1油漆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 项目整修车间和散热器浸漆室均设置油漆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再经排气筒至楼顶排放。 (1)工艺原理 活性炭是一种黑色粉状、粒状或丸状的无定形具有多孔的炭。主要成份为炭,还含有少量氧、氢、硫、氮、氯。也具有石墨那样的精细结构,只是晶粒较小,层层不规则堆积,具有较大的表面积(500~1000㎡/g),有很强的吸附能力,能在它的表面上吸附气体,液体或胶态固体。有机废气气体由风机提供动力,正压或负压进入活性炭吸附器塔体,由于活性炭固体表面上存在着未平衡和未饱和的分子引力或化学健力,因此当此固体表面与气体接触时,就能吸引气体分子,使其浓聚并保持在固体表面,污染物质从而被吸附,废气经过滤器后,进入设备排尘系统,净化气体高空达标排放。 (2)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优点 a、与被吸附物质的接触面积大,增加了吸附几率; b、比表面积大,吸附容量大,吸附、脱附速度快,根据有关资料报道,活性炭比表面积可达到3000m2/g,因此活性炭在吸附性能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可容纳的有害气体的数量约13000mg/g; c、孔径分布范围窄,吸附选择性较好; d、对有机废气的吸附效率可达90%以上。 (3)处理效率 参考《工业废气净化与利用》(童志权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文献,并类比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对有机废气的净化效率达90%以上。 (4)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运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活性炭装置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a、活性炭应由具有经营许可的供应商提供,并由供应商负责废活性炭的回收处置,确保活性炭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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