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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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6,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

7,承认的特征: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但承认并不是建交。

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8,承认的性质:

承认的构成说:

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9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承认原则)

新政府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与承认。

10国家法上的继承:

指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1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存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有关为依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专属继承国。

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一,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三,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做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

4,国际不当行为: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5,国际损害责任: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领土法

1,领土主权:

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一,领土所有权

二,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2,领土的组成

国家领土是由陆地,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部分组成的立体的结构。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3,传统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实行有效的占领

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添附

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土地。

割让

征服

4,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民主自决

公民投票

收复失地

交换领土

5,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法上的地役不同:

国际法上的地役往往是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而国内法上的地役则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

国内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国际地役则不完全如此。

6边界的划分原则与划分程序

原则:

一,以山脉为界时,边界的划分一般以分水岭为准。

二,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则以中间线为界。

三,河流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

四,湖泊以中间为界。

程序:

一,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走向。

二,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

三,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第八章海洋法

1,内海的含义:

内海是指一国凌海基线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另外,公约规定,如果按照直线基线方法确定直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项水域内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2,领海的含义: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他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其领海。

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无害通过原则。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必须遵守“无害通过”原则,即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必须以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为原则;二、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不得在领海内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不能有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及任何捕鱼活动等。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海域划分图

5,大陆架的含义: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石油、天然气)

大陆架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由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公海

1,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

3,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定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

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他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是在沿海国内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国际法上的人

1,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的取得:因出生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3,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积极抵触: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二,不承认中国国籍具有双重国籍。

三,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四,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五,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6,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本国或经常居住地。

7,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国籍习惯法规则:1,请求印度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由以下三类:

(1),罪犯本人所属国。根据国家的属人优先权,国家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2),犯罪行为发生国。根据国家的属地优先权,不管是否是本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先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8,引渡的对象: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印度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本国国民不印度原则。9,可引渡的犯罪:

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相同原则。10,引渡程序:

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11,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条约法

一,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规定:

条约指一个或者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相互以书面缔结并受国家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

(一),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籍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缔结条约的各方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题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二),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三),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包括其他缔约者)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二,条约的名称:

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定、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定;换文;宣言。

三,重点:缔约能力;缔约权;缔约程序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缔约能力。

我国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

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同国外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四,缔约程序:

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

五,重点: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三要件)

1,具备完全的缔约权和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主权国家拥有完整的、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此概念中包含如下要点:

(1)就国家而言,其国内法将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拥有的权限。即缔约机关是否具有缔约权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

(2)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3)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4)关于越权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第一、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一般限制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涉及到国家的根本性规则。

第二,对于被授权的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通知谈判国,其本国不得

2,

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但是如果

诈欺和贿赂是指在缔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则受诈欺或受贿赂的国家可以

强迫指对另一国或对另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前者是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对一

3

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公认为不能违背,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改变的规则。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规则。如果条约在缔结时与现行的强行法规则冲突,或者条约在缔结后与新产生的强行法规则相冲突,都是无效的。

六,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在开放性的多变条约签署之后,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七,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八,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由拘束力,对第三国是没有拘束力的。这被称之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九,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一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一项条约对第三国创设并发生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条约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施加义务的意思;

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必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对他发生义务)。

十,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

一项条约要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须具备两个条件:

(1)条约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思表示

(2)第三国表示接受此项权利

(这种表示与接受义务表示不同,后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前者只要求表示同意,并不要求以书面形

式明示接受。

第36条还规定:对给予第三国的权利如果该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2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2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2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5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6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6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6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7 国际贸易术语8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8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0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0 一、要约(Offer):10 二、承诺(Acceptance)1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12 第四节违约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14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7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and Cargo Insurance18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8 第二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律制度21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3)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23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24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24) 第七章国际贸易管理法26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26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27 专题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28 专题二:反补贴法(Legal System on Subsidie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32 专题三、保障措施33 第二节 WTO的法律制度34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概述37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37 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38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整理

国际公法期中考 题型:申论题 时间:11月17日13 :30-15 :20 地点:1403 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法源+ 条约的相关内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份PPT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先把前面三大块内容记熟下) PS:复习时最好要结合PPT来看,有哪里写的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发给我哟!!考试加油~~ 必过必过的!! 一.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这块,不是重点) 1.1648 年西伐利亚和平会议:国际法元年 2.格老秀斯(Grotius): 国际法之父,以自然法为基础 3.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理论(简单看下就好了) (1)以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2)着重法律的形式与实然面,后发展为国际法不应过度强调形式,应实质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 (3)强调国际法上的制裁效力 (4)非国家行为不具有重要角色,后发展为承认国际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加入 4.国际法是法律,但是是弱法,即虽然有拘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国际法的法源(重点) 1.根据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法源主要分为主要法源和辅助法 源:主要法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法源包括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者学说 2.习惯国际法(形成过程:两国的习尚-他国的效仿-必须遵守的法律确信)定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各国实践惯例)的证明同时该习惯被实践的国家接受为法律(实践的国家要承认该习惯为法律)。所以依据此定义,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法律的确信,是指一个国家主观上认为某行为规则

具有法律性质并对国家有拘束力。简言之,一国坚信根据国际法有权利或义务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客观要件:一种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通常会通过一个国家的内国法律,或是对外单方宣言来观察一个国家的行为。即是要有“国家实践”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实践内容要有一致性,即一国的实践被他国效仿并重复实行。 ②国家数目普遍性,但不要求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实践,只需要有相关利益国家实行该行为即可。 ③实践的时间上要有持续性,一般而言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但是也可以可能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形成,称为“即时习惯国际法” ,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有这样的功能。 3.绝对法:绝对法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即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国家都应该接受的一种规律,不得违反,除非有新的绝对法出现推翻旧的绝对法。比如禁止违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原则等就是绝对法。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家法,习惯国际法与绝对法冲突,习惯国际法无效。 一般而言,习惯国际法一旦形成以后就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但它仅适用于没有对于此习惯提出异议的国家,所以一旦一个习惯受到某个国家持续且明白的反对,则该习惯不能拘束该国,此即为持续反对原则。比如英挪渔业案中挪威自始自终反对英国主观的“ 10 海里”的规则。(绝对法与习惯国际法区别: 1. 效力不同: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际法。 2. 适用范围不同:绝对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没有例外;习惯国际法一般是适用于所用国家,但不适用于提出持续反对的国家。) 4.一般法律原则定义: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没有的规定,避免法院因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拒绝做出判决。内容:(1)类推内国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比如法官的回避原则。 (2)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3)依照法理,比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 (1)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辅助法源,二者仅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主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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