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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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师生关系是教育过程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它是在教育过程中,为实现教育目标,师生之间进行交往而产生的相互认知的、情感的关系,并在教育活动中不断地发展、变化。这种关系是每时每刻都在影响教育过程的一个因素,因此正确认识师生关系有助于我们搞好班主任工作,更有助于我们搞好教学工作,真正做到既教好了书,又育好了人,老师教得顺心,学生学得开心。 一、影响师生关系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师徒如父子”、“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等等,把教师凌驾于学生头上,以教育者自居,以严格要求为借口,以训斥、羞辱、打低分数、向家长告状、甚至罚站、罚款等手段强迫学生服从教师的意志(可能大多数情况是出于好意)。在这种情形下形成的这种师生关系对当今的教育工作十分不利,它使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极容易被伤害,以致引起学生对教师的反感。这种师生关系扼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不喜欢学习,不勤奋学习,而且有时还会在师生之间之间形成很多矛盾和冲突。其实师生关系也是一种人际关系,只不过由于教师的职业特点、劳动特点、文化素质,决定了比其它人际关系更加复杂、更加频繁,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影响师生关系的因素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师生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然受到一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受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因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产生不同

的师生关系。比如:封建社会强调等级,师生关系表现为师道尊严,而社会主义社会提倡人人平等和民主自由,师生关系就表现为尊师爱生、民主平等。另一方面,师生关系是教育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体现了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教师和学生不是简单的交往,而是在特定要求和环境下的交往,教师要通过这种交往把科学文化知识、思想观点、劳动技能等传递给学生,还要通过大量的语言、接触、交流等手段与学生沟通、交流思想,使学生有良好学习、生活和成长的气氛与环境。由此可见,师生关系除了受到社会的影响,更重要的还受到教师和学生这两个参加教育活动的双方的影响。实质上,我们知道,教育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参加教育活动双方都是有血有肉的各具特点具有丰富感情的人,因而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感情必然发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师生感情双向的交互作用中,起主导作用的无疑是教师。所以究竟形成何种师生关系,教师有更大的责任,起更重要的作用。 二、形成的正确师生关系 在当今社会日益文明与进步、学生个性日益突出,那么怎么才能形成正确的师生关系呢?我认为在形成师生关系的过程中,在处理师生的关系过程中,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诚信。与学生交流时应遵守诺言,与学生交流时应开诚布公。在班级管理过程中要说话算数,也就是说“言必行,行必果”。比如说承诺了学生进行春游或组织集体活动,就不能因为麻烦或要占用自

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论文摘要】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的认识主要有四种观.量。中职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应当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在我国,随着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日渐攀升,校园伤害事故逐渐成为影响学校工作和困拢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侵权学生家长或受害学生家长往往不问任何理由均把矛头指向了学校。由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学校已经难以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些学校为了规避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竟然采取了限制甚至取消自认为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修的实验、实践课或体育活动课,这与开展素质教育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是显然相悖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人大2001年审议通过的《上海

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人大2006年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但是,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法律上,对于中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监护关系论 该论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就自然转移给学校。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加入收藏频道:职业认证考试 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012年高校教师资格证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給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 A )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1986 B.1993 C.1996 D.2001 2.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B ) A.社会性 B.强制性 C.自愿性D.普及性 3. 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就是( C )。 A.以法治教 B.以罚治教 C.依法治教 D.教育法制 4. ( A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普及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C )。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 7. 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A )。 A.宪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8.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 B )。 A.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怎样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怎样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有资料表明:一个人的学生时代,与老师相处的时间超过与父母相处时间的两倍;而老师的人际交往,则有80%是与学生的交往。这种朝夕相伴的生活,如果没有和谐的师生关系,没有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班主任工作便更难以收效。那么,怎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呢?第一、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是中学生对老师的第一次最深刻、最清晰的直观感觉,它将长时间地镌刻在学生的心目中。每一个学生,无论是优秀生还是后进生,对一个新的集体、新的老师都会产生某种渴望,渴望得到老师的关注和理解,渴望自己在新的集体中能占有满意的“角色”。因此,班主任给中学生的第一印象如何,能否点燃他们心灵深处的希望之火,将对中学生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由于班主任的个人素质不同,教育风格各异,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可以知识渊博见长,可以风趣幽默取胜,也可以亲切和蔼感人。第二、逐步加深师生感情。中学生对班主任的第一印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师生交往的不断加深继续保持和发展,也会逐渐淡化以至转化,关键在于班主任的思想、心理品质和工作水平。班主任要得到学生的信任,就要悉心深入地了解学生,尽可能与他们打成一片,年轻教师更可以充分利用与学生年龄差距小的优势,与他们交心,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第三、尊重和信任中学生。每一位中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思想,虽然有些思想并不成熟,而老师的职责就是要走入他们的内心深处,把他们的某些不成熟的思想转变与班级发展相协调的和谐因素,同时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各种想法,给他们一个可以陈述自己想法的空间。因此,尊重和信任中学生是班主任与全体中学生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亲密关系的基础,这对创造融洽的心理气氛起着关键性作用。只有你首先尊重学生,学生才会尊重你,从而建立起和谐的师生关系。人的情感,具有调节行为的功能。并且,人的情感从来就不是单向交流的,它具有信息反馈的功能。在中学班集体形成的过程中,班主任的态度和情感会引起中学生的情感反应,而中学生相应的态度和行为又反过来影响班主任。双方的相互影响伴随着师生关系的始终。这就表明,班主任的良好行为表现,满足了中学生的求知欲、受尊重等社会性的需要,必然会引起中学生肯定性的情感体验,从而有利于中学生的个人成长和班集体建设。第四、学会期待。班主任对学生期待的力度影响着全体学生的情感、认识和思维。因此,班主任有责任检查自己对每位同学的期待是否良好可行。良好可行的期待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其一,可行性要强,要符合实际情况,如校情、班情和中学生的身心特点等;其二,针对性要强,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学生和不同的事件选择行之有效的期待方式;其三,尽可能与中学生家长的期待联系一致起来,避免中学生产生无所适从的心理压力;其四,对班集体而言,注意提出对整体的期待,并力图将个体期待与群体期待联系起来。这样,处于这个班集体的同学就比较珍视班级融洽的心理气氛,从而有利于形成优良的班风和学风。 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仅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给学生一个舒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学校的教育活动是师生双方共同的活动,因此,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取得成果的必要保证。 一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结成授受关系 这是有关师生在教学中关系的最简单的表述。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处于教育和教学的主导地位,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学生是接受者。作为处于主导地位的教师,能否建立正确的学生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的水准和质量。 1.从教师与学生的社会角色规定意义上看,在知识上,教师是较多者,学生是较少者;在智力上,教师是较发达者,学生是较不发达者;在社会经验上,教师是较丰富者,学生是欠丰富者。教师之于学生有明显的优势。教师的任务是发挥这种优势,帮助学生迅速掌握知识、发展智力,丰富社会经验。但这一过程并不是单项传输过程,它需要有学生的积极的、富有创造性的参与,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2.学生在教学中主体性的实现,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条件。我们的教育要培养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的个体。这个个体是具有主人翁精神的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消极被动、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的下一代。要培养主动发展的人,就必须充分调动个体的主动性,不能想象,消极被动的教育能够培养出主动发展的人出来。另一方面,个体身心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地由外在因素施加影响的结果,而是教师、家庭、社会等外在因素通过学生内在因素起作用的结果;没有个体主动积极参与,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没有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积极内化,就没有真寒意义上的教学存在。 3.对学生的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教师的责任是帮助学生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不成熟到成熟,最终是要促成学生能够不再依赖于教师,学会学习,学会判断,学会选择,而不是永远牵着他们的手。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学习的标准、道德的标准、价值的取向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整个世界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多元化。我们不可能期望在学校里教授的东西能使学生受用终生。我们不仅要认可而且要鼓励学生,善于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有所判断、有所选择、有所发挥。 所以,有关"授受关系"的提法是有局限性的,只是最初级的表述。 二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 教育工作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工作对象都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活动着的个体,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关系,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也对教育工作者提出不同的素质要求。 1.学生虽然知之甚少,尚未成熟,但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人格上与教师是平等的。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等级制度,推演到师生关系上就是师为生纲。在封建的师生关系看来,教师之于学生,有无可辩驳的真理和权威性,学生服从教师是天经地义的。所谓"师严乃道尊"之谓也。这种不平等的师生观,今天影响仍在。不彻底消除这种影响,不充分认识到学生独立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师生关系。 2.传统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单通道的授受关系。在管理上则是"我讲你听"的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是分不开的,当然随之而来自然是两者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则是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教育关系。很多家长多注重在教育关系,忽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事故。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但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确实在未成年的监护上家长和学校都互相推脱。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就是学校对起全权负责;而学校方面却是以自己不是其监护人想尽办法推脱。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江都某重点中学签学生事故免责书,该校新校长上任,让学生签事故免责书。难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在这个事例中学校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学生完全可以拒绝。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虽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但是,举个例子,这是我所在的城市发生的事情,绵阳四中体训生在校训练期间心脏猝死,原因是训练过度,如果说这件事情学校不负责任,这件事情法律部允许,社会舆论也不允许。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法律是为人民建设的,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民意,而不是让有些人拿来转空子的。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当然有许多学生在学校给出了中小学生在校规章制度后依然犯错,学校可以给予处罚,但却不是这样的不负责任,撒手了之。 但是就有人说这样给学校的压力太大了,学校一方面要抓学习,给家长、社会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又要当好学生的监护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更大程度上的违反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也会给予处罚。社会在保障学生利益的同时也会保障学校的利益。教育的平衡关系是社会这个大网下相辅相成的结果。 但有些家长却是将学校的重任扩大。就算自己的孩子在校外发生事故也会让学校负些责任。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校外,如果不是学校的某些行为迫使学生出校而发生事故,学校是不需要对此负责的。所以,学生在受教育期间的监护工作是需要学校和家长之间相互配合的,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 总的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学校在多未成年的法律关系上给人一种若即若离的感觉,现在我国在这方面的界定非常模糊,事故发生时常常出现不知道找谁处理的局面,这也是家长的一个盲区,家长在这方面很多时候只是一味的找学校,无法正确判断。学校不是完全负责,但又不能完全不负责。父母对在校学 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类似于家长告知书,虽然这样做在家长看来过于直白,甚至有点

2014年河北教师招聘考试:教师与其他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河北教师招聘考试: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高校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1986 B.1993 C.1996 D.2001 2.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社会性 B.强制性 C.自愿性 ?D.普及性 3. 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就是()。 A.以法治教 B.以罚治教 C.依法治教 D.教育法制 4.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普及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 7. 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A.宪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8.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 A.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B.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C.教育的公共性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9.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从()起取得法人资格。 A.申请之日 B.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 C.第一次招生之日 D.学校开始教学活动之日 10.《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体现了教育法的()作用。 A.社会作用 B.预测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11.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 A.国务院负担 B.地方政府负担 C.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D.国务院和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12. 设立幼儿园,需履行的手续是() A.申请审批? B.登记注册 C.审查批准 ?D.主管部门指定 13.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A.社会? B.学校 C.国家 ?D.教育法律 14.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 什么、不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作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关系 15.能行使自由裁量行为的主体是()。 A.行政相对人? B.行政主体 C.行政客体 ?D.学校 16.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 ()。 A.行政关系 B.民事关系 C.伙伴关系 ?D.管理关系

浅谈中小学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浅谈中小学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加以赏识。”每位学生都希望自己的成绩与优点得到教师的认可与尊重。尤其是民族 学生,更注重教师的夸奖,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优点和闪光点,并即时表示欣赏之意。作为教师,不要吝啬赞美的语言,它会给学生带来极大鼓舞。 长期以来,评价一堂课的质量高低,通常用语是“讲得如何”,而不是“学生学得怎么样”,这种评价方式很容易让教学过程中走入误区。高中新课程要求教师在教学 中要充分构建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首先是要以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作指导,以先进的教学思想、科学的教学原则、准确的教学方法为前提;其次是要遵循学生认知规律,适合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再次是要依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恰当地创设情景,科学地组织教学活动,有效评价反馈教学效果;另外在构建新型教学模式过程中要大力增强对教学设计原理的研究,努力实现由传统备课型向课堂教学设计型的转变。 同时构建新型教学模式时也应注意:在注重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同时, 要以培养学生水平为教学目标,改变以往旧的教学模式,为现代教学课堂的发展寻找一条培养创造型人才的新途径。 班级是一个小社会,在这个体系中,教师与学生的相互作用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对班集体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班主任与中学生之间的关系对班集体的影响更为直接,影响力更强。有资料表明:一个人的学生时代,与老师相处的时间超过与父母相处时间的两倍;而老师的人际交往,则有80%是与学生的交往。这种朝夕相伴的生活,如果没有和谐的师生关系,没有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班主任工作便更难以收效。那么,怎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呢?第一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是中学生对老师的第一次最深刻、最清晰的直观感觉,它将长时间地镌刻在学生的心目中。每一个学生,无论是优秀生还是后进生,对一个新的集体、新的老师都会产生某种渴望,渴望得到老师的注重和理解,渴望自己在新的集体中能占有满意的“角色”。所以,班主任给中学生的第一印象如何,能否点燃他们心灵深处的希望之火,将对中学生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因为班主任的

论教师与学生关系

论教师与学生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教育也深入人心。无论是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在家长眼中都越来越受重视。作为学校教育中的实施者——老师,也越来越受关注。也确实如此,老师在教育孩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师生关系更是深深影响着老师对学生的影响程度,因此,师生关系也就成为了教师与学生共同关注的话题。 柏拉图有一句话:教育就是为了以后的生活所进行的训练,它能使人向善,从而高尚的生活。这就说明了教育的目的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学会做人并获得能力在未来更好的生活。这句话很好的诠释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和彼此的作用。让我们更好的理解了师生关系。也理解了教师不是光有知识就可以的,也要在品德方面榜样作用,也可见教师对于学生的重要作用。而作为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也是相互影响的,彼此都要学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共同进步。实现双赢。 而为什么师生关系如此重要以及备受关注呢?首先,从全国各大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师生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了许多学生作案伤害老师以致造成老师死亡的,最终害人害己;其次,也有作为老师品行不正不能以身作则伤害学生的,就比如,最近发生的中小学教师伤害并强奸学生的案例的数量是触目惊心。让学生和学生的家长是担惊受怕,恐惧这样的老师和学校,更多的则是各界人士的疑惑,老师怎么会这样呢?对于事件中涉及的老师社会是骂声一片,纷纷谴责这样的行为。这也就需要作为正在从事于教育职业的老师深刻反省,是否有资格从事于这个神圣的职业,是否有辱于这个职业,要正视自己的职责与品德。做好作为老师应有的素质对于学生是很重要的;最后,师生关系影响着学生的深远发展,良好的师生关系可以有利于学生的未来发展,更加好的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学生的心里是幼稚的、不成熟的,所以老师语言和行为会深深影响着学生,也就影响了学生对某一门学科的喜欢从而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师生关系已经逐渐上升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话题。而为老师,老师的行为深深影响着学生,因此以身作则是老师教学过程中需要谨记的。同时,建立一个良好的师生关系是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的。老师首先要有良好的品德可以让学生生学习,要心地善良、尊老爱幼、待人谦逊有礼,发挥德育教育的作用。从行动中做起,让学生学习。其次,正《师说》中所说: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这就说,要成为老师要有丰富渊博的知识可以教导学生,同时要有好的方法去教学生,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就是让老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去教育学生。即使自己的某位学生在某一学科没有天资,也不能打击学生要尽努力去教育学生,激起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意识到“天生我才必有用”。最终老师应该一视同仁,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而作为学生也要尊重老师,相互尊重。而作为一名即将步入教师这个职业的我们,更加应该关注与学生的沟通、交流问题。学会沟通、聆听,并运用好的教学方法去教育指导学生,互相理解与尊重,实现共赢,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前的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存在着非常不明晰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日益突现出的冲突,使我们更加需要思考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了。 从部分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认可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宪法关系说,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关系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3.行政关系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行政关系;4.特别权利关系说,此说来源于德国,指包括学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很明显,这几种说话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弊端。由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关系说是不能被采用的。民事关系说则忽视了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和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对于行政关系说的观点,亦不可采用,它属于推论而得的结果,没有成成文的法律约束,不具有说服力。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总结和文献的查阅,得出如下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前者完全不排斥民事诉讼,而后者部分排斥司法审查,部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不难看出,在这之中学校不仅扮演了行政者的角色,还扮演有普通行为体的角色,这样,我们就要通过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学校属于哪一个角色,应该具有怎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列举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结合《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简单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学校在这一案例中扮演了组织者,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参与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赔偿,即使是学生的过错导致发生得分伤害,因为这一过程相当于合同关系,双方已打成合同关系,学生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另外,学校在这之中还扮演着监督与管理者的角色,他们有责任完善和保障活动正常展开的责任,同时还应及时制止可能造成学生发生伤害的活动,如未能尽职

高校辅导员考试资料-《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常考简单题及答案要点(必背)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浅谈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认识教案资料

浅谈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认识

浅谈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认识 教育是人类认识、改造社会的高级活动。它的实施者是我们人,教育对象是人,评价者也是人。因此整个教育活动的基础也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师生关系更是其核心,师生关系是教学中的动力系统,它制约着教育的进程,影响着教育的成果。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实现教育教学目的。但由于受一些历史或现实因素的影响,目前师生关系中存在不少误区,极大地削弱了教育的活力,妨碍了素质教育及新课改的全面推进与深化。因此,很有必要对当前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剖析,并研究其策略。 一、新型师生关系的背景意义 当今社会,知识不断更新,并迅速传播,加之新教材的使用、“普九”教育的推行和素质教育的开展,给新形势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此同时,教师面对的不仅仅是学生的共性,而更主要的是学生的个性;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传道、授业和解惑”,更重要的是育人,这是素质教育的目标。如何实施素质教育,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是其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当处于和教师良好的关系之中时,学生会感到对外部环境的胜任,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有足够的自尊和自信,从而以积极的态度学习。然而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是知识的载体,是教学活动的主宰,学生只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教师如何讲学生就如何记。学生掌握了老师讲的知识,就算达到了教学目的。这样的教学方法代代相传,形成了“老师死教 ,学生死学”的学习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和学生有很强的“对立性”,对立的双方

很难交流,老师对学生最为关注的是学习成绩,而学生的身心发展及心理健康教师很少考虑,因此师生关系较为疏远,甚至关系紧张 ,学生很难向老师敞开心扉、畅所欲言。 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创新教育,而目前紧张的师生关系已经严重阻碍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新课本的改变、实验教科书的试行、新的教育内容的注入及素质教育的提出,均向我们昭示着素质教育已日渐发展,并不断深入。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社会的迅猛发展,都极大地拓宽了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部分学生在某些方面的知识甚至已超过老师。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促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角色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今天的教师不能再用传统“教”教材的方式来面对信息来源广阔、思维方式灵活的学生了。这种现象的出现为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提供了动力。 著名作家高尔基说过:爱孩子,这是母鸡也会的事,可是善于教育他们,这就是国家的一桩大事了。从这个方面来说,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特别是在课程改革风起云涌的今天,构建新型的师生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经实践表明,以“学生为中心”或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都是片面的,都不适应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新课程改革之下,由它的需要和变革,,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已是迫在眉睫,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不仅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所在,而且也是教师彰显自我人格魅力的需要所在。 二、新型的师生关系的阐述 师生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关系,每一个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着不同的表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课改的推进,师生关系在现今条件下面临并呈现出各种新情况需要重新审视与研究。

教师实习心得:如何处理好实习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精品范文】

教师实习心得:如何处理好实习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教师实习心得:如何处理好实习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相处的时间多数是在课堂,课堂之外基本没多少相处的时间。以往我写教学反思都是在考虑如何在课堂上更有效进行教学,其实,除了这个方面,还有很多值得考虑的问题,比如,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如何去处理,又如何去把握这个度。我在实习生活中实习班主任,班主任作为班级的管理者,最终目标是创造一个和谐的班集体。在这个过程中,师生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除了在生活中积极关心和尽己所能帮助学生之外,还需要尊重学生、鼓励学生。 老师跟学生的关系应该是亦师亦友的关系,在课上我们是老师,在课下我们跟学生是朋友的关系。 老师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严格要求上,尚处于成长之中的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难免犯错误,班主任对学生的感情灌注和对学生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相统一。对学生的严格要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理。这里最中要的是严而有理,严格要求是正确的,站在理的一方严格要求才是正确的。 朋友的关系体现在关心学生,想让学生接受老师的观点,批评说教的效果远及不上和学生谈话的效果明显。老师应首先把自己摆在和学生平等的位置上,从关爱的心态出发,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用人格力量去感化他们,要让学生真正的从心底感受到老师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班主任要关心爱护班级的每一个学生,使学生感受到老师的鼓励教育,是真心希望学生个个都能健康成长,真心希望学生个个都能成材。老师有爱心,能够理解学生,同时也要鼓励学生,学生才能更加尊敬,爱戴老师,师生的感情才能更加融洽,充分发挥情感教育作用。 学生的个性由于多方面原因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教师平时应注意观察学生的个体差异,要利用各种机会和学生沟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动表现,及时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惑,纠正其不良行为。努力达成亦师亦友的师生关系,会使我体会到教育的魅力并不在于知识、技能的传授,而是表现在师生间互相启迪、激励、唤醒、感染和净化等效应上,为学生的一生奠基。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考试题型、题数和分值 一、单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二、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三、简答题:7小题,每小题5分,共 35分。 四、论述题:两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共15分。 五、案例分析:共1题,共15分 绪论 一、P.2-3 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简答) 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执法 3.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 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 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二、P.8-10 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行能力(简答、论述) 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 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境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新增) 一、P.31 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总体建设目标 (选择)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引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号)。 (简答)“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总体建设目标 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人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得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得法律关系。其中小学教育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得特殊性.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究竟就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是可以选择得,一就是民法上得监护关系,二就是教育法上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对于小学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中,就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得范围之内,而不就是其她得教育关系. 学校与学生得关系,基本性质就是依据《教育法》成立得教育关系。其成立得基础,不就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就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得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得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得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得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得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得义务,享有受到保护得权利.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得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得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就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得监护权就转移

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得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得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对学生得监护权得成立,要么就是法定,要么就是指定,因此没有监护权产生得根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就是法定监护,又不就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得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得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得父母之间没有这样得合同得,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得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她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就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她人,就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得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得性质,也有民法得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得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得侵权责任,就是发生在公法领域得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得调整.因此可以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得人身伤害以及造成她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得基础,就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得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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