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__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__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市___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活动。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情形。即由同一受托商业银行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用于购___市___区域内同一自住住房,并___市___区域内同一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组合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合贷款的申请

第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个人购房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商业性贷款予以补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__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__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后,可予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

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购买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

委托人:__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贷款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抵押权人:__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三章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___市___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三、有购买住房价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符合《__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组合贷款的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5年。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应当控制在60%以下,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应当根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本次商业贷款月均还款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均缴存基数+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60%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组合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以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均认可的所购自住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以购房合同标明的购房总价款为准。对合同价有疑义的,须出具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均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借款人所购自住住房为预售商品住房,且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该预售商品住房所述楼盘项目必须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办理预抵押备案。

第六章组合贷款的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向市中心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部或者服务厅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同时根据商业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向商业银行提交商业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市中心依照《__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__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

的,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料及时退回借款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市中心管理部或服务厅应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__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相关信息和所购房屋基本信息书面移交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经办支行(详见附件1)。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认为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相关信息和所购房屋基本信息书面移交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详见附件2或附件3)。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签署完成后,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应共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抵押权登记证书根据各自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系统录入。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当为同一顺序抵押权人,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按揭贷款金额确定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应共同公证机关办理组合贷款公证业务,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各自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系统录入。

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抵押登记证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手续均办妥后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至商业银行开立的“组合贷款资金划款专用

账户”内。受托商业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划款至售房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章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本息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发放贷款利率,由受托商业银行负责回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严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对贷款逾期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规定未尽事宜,参照《__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__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信息登记表

附件2:__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一)附件3:__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二)

__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信息登记表:

兹有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联系电话,于月日购自住住房,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款,房屋首付款。

共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联系电话共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联系电话抵押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联系电话抵押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所抵押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价格。

经审核,上述借款申请人符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拟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元。请审核其是否符合贵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条件,若审核通过,该笔组合贷款将委托贵行统一发放,商业贷款金额由贵行核定,期限应与我中心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若未审核通过,我中心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向上述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本表壹式贰份,贵我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函告

(管理部或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年日

备注:本表相关内容凡涉及具体金额的必须统一使用大写汉字填写。

__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一)

__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兹有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于月日购自住住房,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款,房屋首付款,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所抵押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价格。

经审核,上述借款申请人符合我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拟准予发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金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商业贷款月均还款额为元。该笔组合贷款收入还款比未超过贵中心组合贷款操作规程之相关规定,我行将根据上述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约定情形统一划拨至售房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本表壹式贰份,贵我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函告

(商业银行经办支行业务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年日

备注:本表相关内容凡涉及具体金额的必须统一使用大写汉字填写。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书

申字年[ ]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书借款申请人: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说明 一、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或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 3、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份); 4、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5、抵押物估价报告原件(2份); 6、抵押物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确认后再填写内容,不得更改,并确保真实准确; 2、用碳素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三、借款申请人声明: 1、本人申请借款为自己真实意愿,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按规定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可留存审批机构作备案凭证。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2、本人及配偶同意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贷款银行将本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个人的信用状况; 3、本人及配偶同意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长沙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配偶签名:年月日一、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身份证 号码 年龄 户籍性质本地□ 外地□ 性别男□女□ 婚姻 状况 未婚□已婚□ 离异□丧偶□ 家庭详细地址邮编 住宅 电话 工作单位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邮编手机号码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国有及外资合资企业□其他□ 职务职称行政 事业 办事员□科级□处级□局级及以上□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其他□ 企业普通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其他□ 二、借款申请人配偶基本情况 目前是否在长沙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 (含城区、长、望、浏、宁) 是□否□姓名性别男□女□年龄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工作单位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邮编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国有及外资合资企业□其他□ 职务职称行政 事业 办事员□科级□处级□局级及以上□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其他□ 企业普通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其他□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深圳住房公积金一般要怎么使用

深圳住房公积金一般要怎么使用 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将要找工作的时候,家里人都会跟他说,一定要找一个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因为那样的话,自己买房子就会轻松很多,那么到底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不防跟着招商信诺的小编来看看。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 提前还贷减压力 很多地方规定买房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取公积金。房奴可以考虑提取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贷款,减轻还贷压力。对于可以按月支取公积金的地区,还可以每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贷,为你每月还贷时"喘口气"。如果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在北京等部分地区可以把公积金提取账户与月供还贷账户合二为一,按月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将自动转化每月归还的房贷。让你的还贷轻松又方便。

其实,公积金除用于贷款外,还可因为购房、建房、装修等事宜,将公积金这一“长期金融不动产”活用起来。贷款者每年还可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冲还住房贷款。 让公积金钱生钱 公积金账户的利息很低,如果让公积金躺着睡大觉,这笔钱的收益肯定跑不过CPI。那你就只能等着退休后再取出来了。如果符合提取条件,自己又会理财,不妨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进行投资,获得的收益要比让它躺在账户里高很多。买点基金、理财产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金管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图 附件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 附件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5: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1 -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 2 -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 - 3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深圳市公积金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公积金购买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一、领取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意事项 (一)专办员批量领取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所需要的资料: 1.专办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双人持以下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2.单位证明:包括指定双人领用、领用种类、数量及关于“****单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并已征得被代理人本人同意,承担相关资料虚假、无效的责任,承诺选定建设银行开立公积金龙卡及领卡业务”的承诺。 3.单位负责人、单位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包括名字、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要素)。 5.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6.申请单位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与批量开户书一一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专办员签名确认。 (二)职工本人领取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持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均可以在任一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密码挂失/重置业务、卡片挂失业务、卡片换卡业务。 二、领取招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意事项 (一)招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领卡所需要的资料: 1.须由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指定的特定人员代为办理(可为单位专办员)。 2.《招商银行集体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招行网点领取)、开户清单,均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4.领卡人(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开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复印件须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5.《招商银行个人存款凭证领用签收单》(招行网点领取),须领卡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暂不受理职工本人到银行网点办理领卡的相关业务。(如确实需要职工本人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单独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提供上述完整的1-5的领卡资料。) 7.单位办理领卡时,须及时将本单位在领卡前已经离职且无需领卡的职工名单提供给银行网点,银行网点可将该部分职工制卡数据进行作废,以便职工在其他单位入职后重新申请制卡。 (二)招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其他注意事项: 1.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除激活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密码信封前往招行任一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激活后方能正常办理支取现金、转账汇款等银行业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编号:_________ 甲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深圳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服务平台的注册、申报、预约、查询、修改信息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具体业务以网上服务平台实际提供的为准。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三)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按照乙方的指令及时准确的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乙方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审查。 (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咨询服务,甲方通过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服务或通过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操作指南和交易规则等内容。 (六)甲方对乙方在网上服务平台填报的资料、数据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甲方有权利进行网上服务平台维护、升级并暂停网络服务,并保障系统安全性和加强网上服务平台的维护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网上服务平台上申请注册,同意并遵守甲方网上服务平台有关的章程和通过甲方网站公布的有关操作规定,同时全部知悉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 (二)乙方在申请或使用甲方网上业务服务时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到甲方各业务网点进行咨询。 (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账号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申请服务的,应以乙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甲方确认的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册、申报、预约、查询、修改信息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内容、流程以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规定为准。 (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 (六)乙方使用网上服务平台应当遵守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得在网上服务平台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干扰、侵害网上服务平台。 (七)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或者数字证书(密钥)。 (八)乙方使用卡号及密码或者数字证书(密钥)等一种或多种组合进行的操作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均为甲方处理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法、有效凭据。 三、网上服务平台服务的暂停、变更、终止 (一)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服务平台,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网上业务关闭、注销申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编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现住址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办公住宅手机传呼 工作单位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职业□公务员□教师□医生□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其他 月收入元家庭月收入元电子信箱 配偶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月收入元 受托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亲戚□其他 购房情况购房类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房□私房□其它房屋 购房地址 建筑面积米2购房单价元/米2购房总价元房龄年期房购房合同编号首付款元交房时间 现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担保资料担保类型■抵押□质押□单位担保□个人担保□组合 抵押物类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房□私房□其它房屋 抵押物坐落 抵押物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集资协议□其他 权证号码 抵押物价值元抵押物面积米2是否产权共有□是□否 保证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保证人职业□公务员□教师□医生□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其他 保证单位名称保证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产权共有人共有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湾回乡证□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亲戚□其他 申 明 本人愿以上述共有产权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共有人签字(印): 参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本人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贷人签字(印): 申请贷款情况 贷款类型□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款法 贷款金额贷款月利率月还款额最后一月还款额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元‰元元 年银行自营贷款元‰元元 申 明 1、本人自愿向贵中心及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保证向贵中心及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都 是真实的,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以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综合保险。 3、本人同意以自动转帐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授权银行在本人还款帐户 中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4、还款帐户帐号(卡号):。 申请人签字(印): 以下内容由承办银行、资金中心填写 承办银行调查人意见: 建议:贷款金额 公积金元 银行自营元 贷款期限年 签字(章) 审查人意见: 签字(章) 签批人意见: 签字(章) 公积金中心经办人意见: 建议:贷款金额 公积金元 银行自营元 贷款期限年 签字(章) 审查人意见: 签字(章) 签批人意见: 签字(章)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准备的资料清单2020

公积金提取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一、全款购房提取需准备的资料(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全额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购房人不是本人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全额购买二手房(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 1、契税缴税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 2、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复印件 三、商业贷款购房 □首次提取需准备的资料(A 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每年可提取一次;B 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一年内) 1、《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首付款付款凭据(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如果房子或贷款是配偶的名字,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首次提取需准备的资料(A 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每年可提取一次;B 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超过一年)

1、《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近一年已偿还的个人贷款还款凭据(需加盖银行鲜章且需体现贷款账户信息),若是还款周期未满一年则打印全部时间段的还款凭证;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如果房子或贷款是配偶的名字,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需准备的资料 1、近一年已偿还的个人贷款还款凭据(需加盖银行鲜章且需体现贷款账户信息),若是还款周期未满一年则打印全部时间段的还款凭证;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如果房子或贷款是配偶的名字,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四、商业贷款购二手房需提供资料 □首次提取(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一年内) 1、登记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 2、《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如果房子或贷款是配偶的名字,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首次提取(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超过一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业考试题目整理

深圳市 一、 1、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错) 2、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对) 3、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可由专办员长期保存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错) 4、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对) 5、一次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可以超过两年。(错) 6、单位经济效益无论好不好,都不能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错)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清册》。(错) 8、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设立申请清册》。(错) 9、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错) 10、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对) 1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对) 12、缴存基数调整的生效时间为当前日期,变更即时生效。(对) 13、在操作职工明细导入时,尽量选择文本格式。(对) 14、月缴额=缴存基数;*;(单位比例+个人比例),保留到元角。此规则算法应用于所有的月缴额计算。(错) 集团公司一级账户下不能够建立个人账户。(对) 15、汇缴登记时汇缴截止月份不能超过比例下调期限。(对) 16、通过单位社保电脑号登陆单位缴存登记系统(错) 17、专办员的6项信息和专办员作为缴存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信息在系统中分别管理,没有关联。(对) 18、集中封存账户可以开户。(错)

2010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长金管委“2010”3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推进长沙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结合本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购买、建造住房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购买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信息的,按其信用情形确定相应贷款额度(另行发文)。 (六)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存比例低于《关于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的通知》(长金管发“2009”11号)文件规定的,其可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 其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都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七)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 三、优化办事程序 (八)进一步缩短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受托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 (九)继续执行长金管发“2009”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进行产权住房调换时,在开发商对该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以申请住房公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筒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条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领导和监督。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 第五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第六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月工资额和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计算缴交数额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9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第七条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以圄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职工个人缴交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单住为职工提供的部份: 1.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 2.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3.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用自有资金支付; 4.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亏损企业及其职工亦要缴交公积金。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需要暂缓缴交的,须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单位代为扣缴。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的五天内,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一并缴交到经市级承办银行房贷部指定的营业网点,记入该单位名下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各县(市)设立“分中心”负责该地区公积金的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考试试题答案整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考试 一、判断题 1、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错) 2、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对) 3、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可由专办员长期保存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错) 4、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对) 5、一次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可以超过两年。(错) 6、单位经济效益无论好不好,都不能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错)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清册》。(错) 8、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设立申请清册》。(错) 9、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错) 10、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对) 1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对) 12、缴存基数调整的生效时间为当前日期,变更即时生效。(对) 13、在操作职工明细导入时,尽量选择文本格式。(对) 14、月缴额=缴存基数;*;(单位比例+个人比例),保留到元角。此规则算法应用于所有的月缴额计算。(错) 集团公司一级账户下不能够建立个人账户。(对) 15、汇缴登记时汇缴截止月份不能超过比例下调期限。(对) 16、通过单位社保电脑号登陆单位缴存登记系统(错) 17、专办员的6项信息和专办员作为缴存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信息在系统中分别管理,没有关联。(对) 18、集中封存账户可以开户。(错)

重庆职工离职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重庆职工离职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以下是重庆市离职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在职职工提取和离职职工提取两种情况 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当日 需填表格:《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重庆市离职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 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X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X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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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为加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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