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疆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表(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附件1)

全疆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表(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附件1)

附件1:

全疆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备注:1.上述电价中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市、奎屯市含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21分,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2分。

2.和田地区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地区峰谷分时电价时段仍按所属地州市现行时段执行。

3、农网维护费继续执行各地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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