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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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六、担保履约

(一)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然后凭补登记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办理补登记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三)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四)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第三部分物权担保外汇管理

一、外汇局仅对跨境担保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但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以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定抵押(质押)权的财产或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设定抵押(质押)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强制登记要求;

(三)设定抵押(质押)权是否需要前臵部门的审批、登记或备案;

(四)设定抵押(质押)权之前是否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否允许超额抵押(质押)等;

(五)在实现抵押(质押)权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对抵押(质押)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或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

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国家对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跨境获取特定类型资产(股权、债权、房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如境外机构从境内机构或另一境外机构获取境内资产,或境内机构从境外机构或另一境内机构获取境外资产,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履约不与相关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三、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臵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四、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

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五、境内非银行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六、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第四部分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2、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3、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4、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二)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三)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对外

债权债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四)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五)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担保履约后发生境外债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外债项下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六)境内担保人向境内债权人支付担保履约款,或境内债务人向境内担保人偿还担保履约款的,因担保项下债务计价结算币种为外币而付款人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二、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三、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二)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三)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四)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四、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跨境承诺,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一)该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不受法律约束;

(二)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不包括现金交付或财产折价清偿等付款义务;

(三)履行承诺义务不会同时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

(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

(五)一笔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但监管部门已在其中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再重复纳入规模和统计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汇局决定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

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的名义办理相关跨境收支。

六、跨境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

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七、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处罚。

(一)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担保人进行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1、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

2、违反《规定》第十条规定,担保人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范围提供内保外贷的;

3、违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的;

4、违反《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向债务人收回提供履约款之前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的;

5、违反《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债务人、债权人超出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

6、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境内债务人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偿清对境外担保人债务之前擅自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或办理新的提款的;

7、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境内债务人担保履约项下未偿本金余额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的;

8、违反《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明知或者

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1、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银行未审查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或留存必要材料的;

2、违反《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境内银行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未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1、违反《规定》第九条规定,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

2、违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的;

3、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的;

4、违反《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的;

5、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未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的;

6、违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境内债务人未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的;

7、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

8、违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未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的。

车间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车间电工安全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车间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安全生产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车间电工岗位作业人员。 2、操作程序 2.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 定期检查、校验,线路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2.2现场施工用高低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 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 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人监护。 2.3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应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2.4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装

生产车间各岗位操作规程

生产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证操作工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操作工人必须按照以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一、操作工人必须掌握化学物品的特性(物理、化学性能),熟悉操作工艺。 二、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有高度的安全意识。 严格做好双人领料、双人投料制度。 三、在化学危险品操作过程中必须佩带防护用品,对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要及时进行加工处理。 四、操作工必须对防护用品及急救用品进行检查,定期更换,确保防护用品及急救用品能有效使用。 五、不允许将化学危险品以及其有关的物品带出车间。 六、严禁在车间内进食、喝茶、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七、化学危险品工作区域内除持证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及闲杂人员等不得进入。 八、对违规操作以及发生的大小事故将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称量工序操作规程 设备:台秤、捕尘设施 状态标志:已清洁、正在运行、清场合格证、生产证; 记录填写:批生产记录;所需容器具准备齐全;所用物料确认无

误。 操作: ? 1 操作人员根据称量配料的数量到净桶存放室领取洁净的桶和舀子等器具,将其用小车运至称量配料间,并用75%酒精擦拭消毒。 ? 2 操作人员依据“生产指令”和限额领料单到中间站领取所需物料,核对其名称、规格、编号、数量等,并在交接单和物料进出记录上签字确认领用,用小车运至称量配料室。 ? 3 在QA人员监控下,按照制剂指令的规定比例,称量各物料的单锅数量。 ? 4 物料按比例称重后及时悬挂标示牌,填写称量配料记录,将所配物料递交下一工序。 ? 5 称量配料结束后取下“生产证”,换上“待清洁”标示牌。 ?清场 制粒工序操作规程 设备:摇摆式颗粒机 状态标志:已清洁、正在运行、清场合格证、生产证; 记录填写: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批生产记录;所需容器具准备齐全;所用物料确认无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电工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现场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他人私拉乱接等作业。 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3、现场施工用电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及装没漏保器。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5、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绝缘灭火机或干砂灭火。 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7、施工现场每一处重复接地的按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3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 8、电气设备所有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源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上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9、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架设。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相线及零线。 10、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室内高度应不低于米,室外高度应不低于3米。易燃、易爆场所应有防爆灯具。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线要采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和护套线。 11、要按规定做好钢管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塔吊等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12、支线架设应设置横担,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木等处,不准用竹质电杆;架空线路不准成束架设。 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电气设备有的接地有的保护接零。 14、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开关箱

熔铸车间工艺操作规程

铝镁业有限公司 操作规程 文件名称:熔铸车间工艺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HDQ/J101 版本:A版 受控状态: 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 编制:审核:批准: 文件更改记录 1、目的 通过确定圆铸锭生产过程的工艺要求和操作方法,以确保所生产的圆铸锭符合内控质量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熔铸车间生产活动的高效率、高成品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6000系铝合金,外径为Ф85-Ф178圆铸锭的生产作业活动。 3、职责: 3.1 炉前班长对合金的化学成份是否合格负责。 3.2 熔炼工对熔炼温度是否符合工艺要求,金属烧损率是否超标,油耗是否达到节能要求,同时对灰渣中金属铝是否回收干净,是否降低环境污染负责。 3.3 铸造工对铸造温度是否符合工艺要求,铸锭晶粒度是否达到1级标准,铸锭直径、弯曲度和表面质量是否符合内控质量标准要求负责。 3.4 锯切工对圆铸锭的定尺长度,切斜度和产品标识负责。 4、工艺操作规程: 4.1 熔铸生产流程图 配料→装炉→熔炼→扒渣→合金化→精炼→扒渣→静置→细化→铸造▲→锯切→交付▲表示特殊过程 4.2 配料(责任人:带班主任) 4.2.1 配料前准备 4.2.1.1 车间主任以填写《铸棒生产计划单》的形式对各班班长下达生产任务,规定合金牌号、铸棒规格、生产时间和熔炉编号。 4.2.1.2 到限根据生产计划单准备备料及相关工具等。 4.2.2 原铝锭的使用:不同品位的原铝锭,适合于配制不同牌号的合金,在配制合金时,应按表1的规定选用原铝锭。

表1 注:纯度高的铝锭可以代替纯度低的铝锭使用,但反之则不行。 4.2.3 配料计算的有关规定 a)镁:按镁锭含镁量为100%计算。 b)铝硅中间合金:规定理论含硅量为12%,每批硅种进厂应取三个试样化验含硅量,取其算出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c) 铜、锌:按含铜、含锌100%计算。 d) 锰、铬:按锰剂、铬剂中含锰或含铬的百分比计算。 4.2.4 原料的使用配比 4.2.4.1 原料的使用配比,原则上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注:1、一级废料是指本厂各车间返回的6000系合金废料。 2、二级废料指外购的6000系合金废料。 4.2.4.2 含有Zn、Pb、Bi等元素的废料,不准混入一、二级废料中去,不准用来配制无Zn、Pb、Bi的合金。这些废料需隔离管理。 4.2.5 合金元素的配料计算值:

合成车间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认真操作。 2、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及时调节触煤层温度,使炉温控制在指标之内。 3、严格控制蒸汽加入量,既要节约蒸汽,又要达到最佳效果。 4、严格控制各处液位在1/2—2/3处,不准抽空及串气。 5、认真填写记录表,记录用仿宋字体,字迹要端正,纸张要清洁,数据要完整准确。 6、经常检查各泵压力、电流、填料漏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严格遵守和执《安全操作规程》。 8、保护好本岗位的门窗玻璃,使用好本岗位的工具、器材。 9、清理设备、环境卫生,及时排油水。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认真操作。 2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及时调节氨冷温度温度,使炉温控制在指标之内。 3严格控制各处液位在1/3—1/2处,不准抽空及串气。 4 认真填写记录表,记录用仿宋字体,字迹要端正,纸张要清洁,数据要完整准确。 5 经常检查各泵压力、电流、填料泄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严格遵守和执《安全操作规程》。 7 保护好本岗位的门窗玻璃,使用好本岗位的工具、器材。 8 清理设备、环境卫生,及时排油水。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认真操作。 2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及时调节触煤层温度,使炉温控制在指标之内。 3定时排油水,定时排倒淋。 4严格控制各处液位在1/2—2/3处,不准带液及串气。 5 认真填写记录表,记录用仿宋字体,字迹要端正,纸张要清洁,数据要完整准确。 6 经常检查各循环机、泵的油压、压力、电流、填料漏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严格遵守和执《安全操作规程》。 8 保护好本岗位的门窗玻璃,使用好本岗位的工具、器材。 9 清理设备、环境卫生,及时排油水。

电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60 电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效验。 2.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工作。 4.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5.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6.剔凿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戴好防护眼睛。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7.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防止误合闸。 8.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许有的接地和有的接零。 9.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

铝合金挤压操作规程完整

安全操作总则 1.各种设备操作者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单独操作。 2.员工操作前应先检查机械设备运转有无异常情况,确认良好 后方可开始工作。 3.要合理安排好业余生活,做到劳逸结合,工作前、中严禁饮 酒。 4.工作时思想要集中,精力充沛,不准打闹、追跑、打盹、睡 觉,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5.各种设备在操作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6.作业时,不准穿汗背心、裙子、拖鞋、赤膊。 7.操作者在机械运转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需要离开时, 应停止机床运转,并切断电源, 8.操作时,不能将手脚放在转动的机件上以防被夹入机件内。 9.两人以上在同一工作时,必须有主从,统一指挥,配合协调。 加班必须有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10.徒工应在师傅指导下进行操作。 11.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不得任意拆除,设备上的照明应使用 36伏以下的低压灯。 12.没有防护装置和接地线的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13.工作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及时拉开电源开关,以防来电时 发生意外。 14.设备在运转中发现有异响、烟火味等不良现象,应立即停 车,请维修人员检查、检修。 15.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请电工处理,不得随意乱动。 16.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工件堆放要整齐、平稳,不得过高, 以防伤人。 17.班后须切断电源保养设备,清扫设备。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行车的结构,性能及各种起吊,运行按钮和安全常识,经考核批准才能操作使用。 2、工作前应检查各按钮是否正常;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工作物起吊时,应慢速起步,待吊物保持垂直状态后,才能吊运,吊运时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方和设备上面通过。 4、操作按钮开关时,防止按错方向;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 5、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6、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7、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8、吊运工作必须严格做到: (1)超负荷不吊; (2)吊运物上有人不吊; (3)工件压板未全部松开不吊; (4)斜拉工件不吊; (5)有快口的重物未加垫物不吊; (6)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各车间安全操作规程.doc

一、间二氯苯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掌握各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手机。 4、在接班前或上班时严禁喝酒。 5、工作时不准看书读报,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准串岗、离岗。 6、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手套等。 7、当班人员首先检查车间设备,特别是水环真空泵、尾气吸收系统是否正常,各类阀门的开、关是否正确,发现问题提前更换。如明知设备有故障不向上级汇报,擅自使用造成后果有当事人负责。 8、使用升降机时,应检查物料袋是否完好。 9、投料时戴好防护手套。口罩防止中毒。 10、脱水时注意反应釜上面管道堵塞,防止釜内产生压力。 11、通氯时,必须按照氯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同时注意反应釜内的温度,氯气的流量,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12、注意冷却器损坏漏水,造成事故。 13、水洗时,抽真空、静止分层先快后慢,防止将料分出,造成污染和损失。 14、精馏时,调节真空缓冲罐上阀门,调正负压至工艺要求。注意精馏塔上温度,收接合格产品。并正确处理好前、后馏及下脚料的收集程序。防止高温烫伤。 15、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16、认真做好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及注意事项等手续。 17、搞好本工段环境卫生工作。

二、间苯氧基甲醛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掌握各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手机。 4、在接班前或上班时严禁喝酒。 5、工作时,不准看书读报,做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准串岗、离岗。 6、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手套等。 7、当班人员首先检查车间设备,水环真空泵、尾气吸收系统是否正常,各类阀门开、关是否正确。 8、使用升降机时,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吊运溴素时安全。 9、投料时,戴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罩、耐酸围裙、深筒胶鞋、防止溴素伤人。 10、通氯时,必须按照氯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同时控制反应温度,要先快后慢,由中控确定反应终点。 11、冰解时,投完冰块加好水后,盖好人孔盖,慢慢点动搅拌浆,防止升温过快冲料造成事故损失和污染等。 12、蒸馏时,注意釜内温度,蒸馏速度要慢,确保冷凝器下来的二氯乙烷温度不要过高,否则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失。 13、精镏时,调节缓冲罐上阀门,逐步调正负压至工艺要求,注意精镏塔上温度,收接合格产品后,并正确处理好前、后馏及下脚料的收集程序,防止高温烫伤。 14、护基时,升温回流分出乙二醇和水后,由中控确定反应终点,再用碱水洗涤,静止分层,收集乙二醇碱水与下面乙二醇酸水中和,有机层到下步反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低压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整

低压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遵守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有关规定。 2. 不准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拆卸修理,必须停运并切断设备电源,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拆卸修理。临时工作中断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已经断开,并验明是否无电。 3. 动力配电箱的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 4. 电机检修后必须遥测相间及每相对地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合格,把皮带轮上紧方可试车。空载电流应不超过规定范围。 5. 试验电机、电钻等,不能将其放在高处,需放稳后再试。 6. 定期巡检、维修电气设备,应确保其正常运行,安全防护装置齐备完好。 7. 凡是暂时拆除的电气设备的导线电源端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不得有裸露部分。对不再使用的电源管线应拆除。 8. 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要与设备或线路的安装容量相匹配,不能任意加大。带电装卸熔体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应使用绝缘夹钳,操作人站在绝缘垫上。 9.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或接零必须完好、合格。即:电气设备裸露的不带电导体(金属外壳)经接地线、接地体与大地紧密连接起来,称保护接地,其电阻一般不超过4欧姆。将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相连接,称保护接零。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不许混用。 低压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 螺口灯头的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 11. 监督执行在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的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其它危及安全,影响维护检修的物品。 12. 临时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接线安全技术规程。13. 每次检修完工后,必须清点所用工具、材料及零配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将检修情况向使用人交代清楚,并送电与使用人一起试车。不能由维修电工单独试车。 14. 漏电保护器应定期清扫、维修,检查脱扣机构是否灵敏,定期测试绝缘电阻,阻值应不低于1.5兆欧,电子式漏电保护器不准用兆欧表测量相邻端子间的绝缘电阻。 15. 低压停电时,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会同申请停电人去现场检查、验电、挂地线或设遮拦,在开关的操作把上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警示牌。在同一线路上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工作时,必须分别办理停电手续,并在此路刀闸把上挂以数量相等的警示牌。16. 工作完毕,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待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终结并签字后交停电执行电工复查无误方可摘警示牌送电。遇有两组及以上人员作业时,必须在各组完全完工后,方可摘警示牌送电。

铝型材熔铸工艺操作规程

1、目的 通过确定圆铸锭生产过程的工艺要求和操作方法,以确保所生产的圆铸锭符合内控质量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熔铸车间生产活动的高效率、高成品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6000系铝合金,外经为Ф4″-Ф9″圆铸锭的生产作业活动。 3、职责: 3.1 炉前班长对合金的化学成份是否合格负责。 3.2 熔炼工对熔炼温度是否符合工艺要求,金属烧损率是否超标,油耗是否达到节能要求,同时对灰渣中金属铝是否回收干净,是否降低环境污染负责。 3.3 铸造工对铸造温度是否符合工艺要求,铸锭精粒度是否达到1级标准,铸锭直径、弯曲度和表面质量是否符合内控质量标准要求负责。 3.4 锯切工对圆铸锭的定尺长度,切斜度和产品标识负责。 4、工艺操作规程: 4.1

4.2 配料(责任人:带班主任) 4.2.1 配料前准备 4.2.1.1 车间主任以填写《铸棒生产计划单》的形式对各班班长下达生产任务,规定合金牌号、铸棒规格、生产时间和熔炉编号。 4.2.1.2 到限根据生产计划单准备备料及相关工具等。 4.2.2 原铝锭的使用:不同品位的原铝锭,适合于配制不同牌号的合金,在配制合金时,应建议按表1的规定选用原铝锭。 表1 注:纯度高的铝锭可以代替纯度低的铝锭使用,但反之则不行。4.2.3 配料计算的有关规定 a)镁:按镁锭含镁量为100%计算。 b)铝硅中间合金:规定理论含硅量为12%,每批硅种进厂应取三个试样化验含硅量,取其算出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c) 铜、锌:按含铜、含锌100%计算。 d) 锰、铬:按猛剂、铬剂中含猛或含铬的百分比计算。 4.2.4 原料的使用配比 4.2.4.1 原料的使用配比,原则上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挤压车间工艺操作规程模板

挤压车间工艺操作规程 1、目的 规范热挤压型材(基材)的生产作业活动,以达到准确成形、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挤压生产的整个过程。 3、职责 3.1 车间主任负责指导和监督车间员工按本规程的规定操作。 3.2 其他各岗位员工严格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4、操作规程 4.1挤压生产工艺流程 4.2生产前的准备 4.2.1模具的准备(责任人:挤压班长) 4.2.1.1备用的模具模垫应整齐摆放在模架上,报废的模具和不能使用的模垫应及时清除出车间,防止错用不合格的模具和模垫。 4.2.1.2派模工接到生产计划指令后,组织合格模具,送抛光工处进行抛光,完毕配送机台。 4.2.1.3模具在炉中的停留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2小时。 4.2.1.4模具加热及保温控制如表1 4.2.2盛锭筒的准备(责任人:挤压班长) 4.2.2.1盛锭筒必须保持干净,无严重磨损或大肚,否则,挤压产品将会出现夹渣或气泡。 4.2.2.2盛锭筒与模具配合的端面应平整无损伤和粘铝,否则挤压时会跑料。 4.2.2.3盛锭筒的加热元件必须完好并有足够的加热能力。否则,盛锭筒将无法达到工艺要求的温度。 4.2.2.4盛锭筒温度控制在380℃-430℃之间,严禁超出范围。 4.2.2.5每班上班前,应对盛锭筒进行一次清缸。在正常挤压时,每隔20-50支锭应进行一次清缸,以确保盛锭筒内清洁干净。

4.2.2.6盛锭筒应避免急冷急热,在正常情况下,盛锭筒应在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内长期保温,交班时不要断电。 4.2.3铝合金圆铸锭的准备(责任人:夹棒工) 4.2.3.1根据排产单的要求选用相应牌号的合金和长度的圆铸锭,其数量由生产任务的多少决定。 4.2.3.2各机台所使用的铝合金圆铸锭必须是有炉次编号的圆铸定。 4.2.3.3圆铸锭在入炉加热之前,应作表面质量自检,自检由夹棒工负责,凡是有明显夹渣、冷隔、中心裂纹和弯曲的圆铸锭,都不应入炉加热,应将其挑选出来退回熔铸车间。 4.2.3.4不允许圆铸锭在地面上滚动,凡是表面有泥沙、灰尘时,均应清理干净后再入炉加热。 4.2.3.5出口端的燃烧器主要用作控制铸锭温度,但要靠热工仪表的准确定温来控制燃烧器自动着火和熄火,以确保铸锭温度符合工艺要求。 4.2.3.6加热炉的温度设定加热阶段设定520℃-570℃,铝棒上机时温度控制,根据壁厚应符合T≥1.4mm以温度控制在460℃-540℃,T<1.4mm温度控制在400℃-540℃,具体情况根据品种、模具结构、合金种类而定。 4.2.3.7圆铸锭出炉后,应将后面的铸锭往前输送,当超过10分钟铸锭不上机时,应关上炉门。 4.2.4其他准备:挤压之前应将清锯口的小刀、铁钳、铁钊、卡尺、图纸、取样用的冷却水、排产单及其他生产工具准备好。 4.3挤压(责任人:主机手) 4.3.1在生产前应试空车,让挤压机和棚架都空载运行一次。检查机械电器运转是否正常,确认无任何问题后,才可正式投料挤压。 4.3.2在开机前先检查盛锭筒温度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确认盛锭筒温度符合工艺要求以后,再测量模具温度和铝合金铸锭温度,当三者温度都达到工艺要求时,才好装模上机挤压。 4.3.3模具上机时,应用手提测温仪测量温度并记录在《挤压车间生产工艺原始记录》中。装模过程应迅速快捷,而且要防止模具冷却。

干燥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干燥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开窑生产 1. , . , : : 开窑前必须检查所有配套的设备是否正常,如有问题马上联系相关人员处理,在没有任何问题后:首 先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开机。 1. 通知配料站。 2. 7# 7#皮带点动开启。 3. 6# 6#皮带点动开启。 4. 破碎机开启。 5. 振动筛调好频率开启。 6. 5# 5#皮带点动开启。 7. 4# 4#皮带点动开启,同时开启除铁器。 8. 2-3 , 开启后运行2—3分钟没有问题后准备干燥窑主机。 2. , , , , ( ), . , 5-10 . , 200 , , (50 ) 600, 5 , 2#,3# , 1# , , , . 开启干燥窑主机前必须检查稀油站、档油站及拖轮的油、水、电确保没有问题后开启稀油站,稀油站运 行正常必须等润滑油回到稀油站邮箱后方可开启主机。(开机前5—10分钟要先开启稀油站工作)。新设 备的操作,主电机必须在200窑速的基础上开启,开启主机后等窑速上升到200后必须按窑速50为单位 逐步提速至600窑速,运行5分钟没有问题后,准备开启2#·3#进料皮带通知湿矿下料,开启1#皮带, 板式给料机,先少后多的原则下料,及时调整流量,炉体及筒体温度升高后按正常生产能力下料。 3. ( ) ( ), , 1525 ( ) 热风炉点煤粉前必须确认电除尘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在点火前必须要求尾排在1525之间方可点火。(具 体点火按照点火规程操作) 4. 700-800oC, , 800 oC ( 5 ). 点火完成后温度逐步升高后,到700—800摄氏度通知回转窑恢复负压。在尾排负压恢复后,燃烧室温度 稳定在800摄氏度左右的情况下启动二次风机(风机关闭的情况下先开启风机阀门按给定5赫兹为基数 启动二次风机。 5.正常操作; 1. , , . 各部位运行正常情况下,中控密切关注下料量与窑体运行电流指示,加强与巡检,出料皮带岗位工的联 系,根据出料干湿程度通知湿矿下料工增减料量。 2. , , . 关注皮带入仓或入库情况,根据煤粉存量联系立磨车间送煤,并做好记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祈福仙湖酒店工程部岗位技能培训 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高压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 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2、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 3、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越过遮栏工作。 4、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 绝缘垫上。 5、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隔离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 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6、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检电、悬挂标 示牌。 7、停电时必须切断可能来电的电源。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回线至少有一个明 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8、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 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9、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 电至停电设备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多股裸软铜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手套。装拆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 10、在电容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放电。放电后接地。 11、线路或检修要求停电时,工作结束后必须接到原负责人通知方可恢复送电。严 禁约时停、送电。 12、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 电压。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的专用端子上短路。 13、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值班人员应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 源,以进行抢救。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3、线路上禁止带电操作。

单螺杆挤出机操作规程

单螺杆挤出机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检查工作 1.确认设备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2.查阅停机前的工艺记录,了解设备的工艺参数情况。 3.开启水、电、气源,检查设备是否漏水,漏气;试运行各辅机(真空泵、水泵、牵引机、切割机等),确认辅机均处于良好状态。 4.按生产任务的要求检查所用模具是否完好,确认模心、模口、定径套、定型板、切割机夹具的规格尺寸是否与生产要求相符。 二、换模操作 (一)、挤出模具的安装 1.小心拆出模具,用干净擦布将模具流道内的余料及油污擦拭干净。小心检查流道是否有生锈、存料、损伤、不光滑等缺陷。 2.检查过渡环或多孔板两端面是否清洁平整,与机台与模具配合是否良好,模具气孔是否通畅,多孔板孔眼是否有杂质或碳化料堵塞。 3.小心将模具连接装上紧固挤出机,各螺丝须涂抹高温防卡油,锁紧连接螺丝。锁紧连接螺丝时应对角逐步均匀锁紧。 4.清理干净模具各部分的配合面,按顺序装上模具的各个部分,平衡地锁紧连接螺丝。安装调整模具时要做到口模与芯模的圆周间距一致。 5.装上各区电热圈,接好电源线,插上电热耦。电热圈应紧贴模具表面,电热偶应插电热偶孔内并与电热圈一一对应。 (二)、定型套的安装 管材定型部分由定型套和定型板组成,管材的定型套主要分PE和PP-R两大类;PP-R定径套分冷水定径套和热水定径套,安装时应注意调平,定型板内孔尺寸及其橡胶圈内孔尺寸按生产的管径尺寸而定,必须要安装紧密、牢固以防漏气。(三)切割机夹具的安装 根据管径规格大小对应安装切割机哈夫块,调整进刀行程、公转速度及气缸气压以接近正常切割时的参数值,再放置一条同管径尺寸的管材进行试切割,继续调整各参数以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三、升温操作 1.升温操作应根据设备与模具情况不同适当调整开启电源的时间,以确保须加热的各部分均同时达到生产所需温度。 2.升温时先接通挤出机电源,开启温控开关,然后将各区设定温度调整为正常生产温度高5至10℃。检查各发热圈发热是否正常。待模具达到设定温度后恒温约30至50分钟后方可开机,恒温时间是视模具大小而定,大模具的恒温时间比小模具长。φ450生产线加热时间约需8小时,φ250生产线约需6小时,φ110生产线(包括PP-R线)约需3小时,φ63生产线(包括PP-R线)约需2.5小时。 3.升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区升温速度是否正常,并且要用玻璃温度计校核各区温度是否准确。 四、开机操作 1.再次确认各区温度是否达到所需温度。 2.检查模具各连接螺丝是否紧固。 3.根据所生产的产品规格标重设置好称重系统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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