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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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副(配)件。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水泥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第十五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救护和抢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练,以确保所配置的救护和抢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必须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新型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

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不得限制

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取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

相应活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修理、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变更制造场所制造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确认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产品不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者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违法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的;或者给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超量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前款规定禁止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的,或者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原使用单位未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取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转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书、证件。

第四十条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启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被转移、隐匿、买卖、损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依法受理检验检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有关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法在其它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法已在其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

(六)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得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泄露被检查、检测单位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的,在审查行政许可资格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审查许可、登记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用于核设施、航天航空器、军事装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标签:标题]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行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与处理,突出事故风险防控,营造辖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奋力做好2018年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监察工作,做以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管委会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省、市质监部门工作部署,深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提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隐患整治工作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基层特种设备监察能力 各分局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建设,做好特种设备检查记录,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技能提高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防范工作风险和队伍风险。合理引入专业机构和专家,辅助监管,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二)提高隐患整治力度 集中开展薄弱环节隐患整治,严格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对于不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的违法违规企业、设备,坚决予以关停、取缔,确保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1、深入开展涉危化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到涉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底数清楚、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排查出的隐患一律“零容忍”,制定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对逾期不改的隐患单位,上报管委会,申请挂牌督办。 2、继续加强对涉民生电梯和气瓶等设备治理。一是重点开展电梯维保整治,尤其是涉及居民生活的商场、住宅电梯,加大对维保单位、物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规维保、超期未检行为,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二是重拳打击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无码瓶和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的行为,严肃查处翻新报废瓶,挤压“黑气贩”活动空间。

沈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常见问题汇总

沈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常见问题汇总 Q1:为什么我进入系统提示系统关闭了? A1:2013年8月26日起,沈阳市特种设备监管系统更换新的服务器和网络,新的系统地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03781550.html,/,从网页右下角的图标进入系统,或从https://www.360docs.net/doc/03781550.html,/网站上方进入系统,账号和密码都没有变化。 Q2:新系统和老系统有什么区别吗? A2:请查看群内共享文件。

Q3:我的账号密码进不去了,怎么回事? A3:首先确定你的账号是否开通(到南湖西门办事大厅办理),如未开通则不可使用。如已经开通,但账号密码不对,请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到南湖西门办事大厅查询。 Q4:我想提补证申请,为什么找不到了? A4:新版系统取消了补证申请,信息修正完整之后,可带要件直 接去浑南审批大厅办理登记证。 Q5:我有一台以前注册过的设备,但是在监察系统中没有数据, 我应该怎么办? A5:过程如下:注册账号-账号开通-录入设备(在用设备信息入库)-报检(定期检验)-到南湖西门服务大厅审批-定期检验-领取报告-浑南审批大厅领证。 Q6:为什么我的设备安装检验报告拿到了,却不能提交注册申请? A6:请检查设备状态是否为“待确认设备”,管理工作状态为“安 装告知检验合格”。如待确认设备,则需要使用单位在设备信息 库中点击设备信息确认。如管理工作状态不对,则是前面工作未完成。新设备的办理过程为:新设备录入-告知-监察批准-安检约请-安装检验-领取报告-注册申请-领证。请检查你的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Q7:我的设备是新安装的,还没有领取登记证,想更改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精编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 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继电保护习题集2018年.8.17.doc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继电保护习题集 1.变压器瓦斯保护接线中的中间继电器具有延时功能,防止动作期间由于气流及油流不稳定造成触点接触不稳定。(X)自保持功能 2.对于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的并列运行变压器或企业中的重要变压器应装设纵差动保护。(X)容量在6300 kVA 3.变压器瓦斯保护接线中切换片XB切换到试验位置,在变压器内部发生严重故障瓦斯保护动作时只发信号,不跳闸。(,) 4.对于容量在lOOOOkVA以下的变压器,当过电流保护动作时间大于1.5S时,应装设纵差动保护。(X)0.5S 5.对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供电电源消失后需要从电网中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起动时间过长保护。(X)低电压保护 6.继电保护在需要动作时不拒动,不需要动作时不误动是指保护具有较好的可靠性。(J) 7.负序电流保护用于反应电动机匝间短路、断相、相序接反以及供电电压较大不平衡的保护。(X)纵差动保护和电 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工作时,当电压互感器二次断线时,自投装置应不动作。(V) 9.按电压降低自动减负荷装置的低电压元件的整定值应低于电压崩溃的临界电压,并留有一定的裕度。(X)高于 10.电力系统的故障性质可分为瞬时性故障和线路故障。(X)永久性故障 11 .变压器低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由电流元件、电压元件和功率元件构成。(X)时间元件 12.电动机装设过电压保护,当三个相间电压均高于整定值时,保护发出异常信号。(X)经延时跳闸 13.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采用定时限特性时,保护动作时限应大于电动机的最大允许堵转时间,一般取16?25S。(X)小于 14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近后备灵敏系数计算为最小运行方式本线路末端两相短路电流与动作电流之比。(J) 15.变压器处于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将变压器从系统中切除。(X) 16 .二次系统中,由直流电源和供电网络构成,实现供给二次系统工作电源的系统称为操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总体架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总体架构 本系统在总体设计中,创新性地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和移动互联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特种设备监管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环境: (1)以技术支撑创新为基础 采用云计算技术建设平台支撑,以物联网技术采集基础运行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吸引各类用户提供更多的数据,促进特种设备监管水平的提高。 (2)以数据为核心促进管理手段创新 不断收集完善基础数据和设备运行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挖掘数据的内含价值,提高管理公开性和管理的预先报警能力,将重大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3)以服务为核心 提高特种设备管理的透明度,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手机客户端应用根据不同权限查询特种设备运行、管理、

监测等多种信息,同时及时发布政府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状态,提高公众的社会满意度。 系统的整体结构图如下: 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运用了先进综合的信息技术,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可以有效实现设备安全状态、设备能效、设备检验状况、设备维保状况、操作人员资质等与特种设备紧密相关的设备使用情况及从业人员的实时数据监控,从而实现设备故障预警、事故预警、事故责任追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等特种设备安全及生产安全责任追溯与事故处理,为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依据和有效的监控手段,可有助于降低事故率。 建成后的系统是适用于各种型号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实时监测管理的管理软件系统平台,该平台综合了云计算、无线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物联网技术,采用分布式架构,实时监测电梯及其他种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通过采集数据的算法处理,实现电梯故障的综合预防、应急处理、事故取证等功能。 同时通过网络多媒体分发技术和显示终端,为电梯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以及业主提供了丰富的多媒体增值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是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在特种设备行业的典型应用。 1.1 平台总体功能框架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业务划分,主要包括区县前端子系统、业务系统,核心数据分析层,硬件支撑系统以及系统通用接口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录入日期:2006年07月03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日起施行。 总 二○○九年一月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定的除外。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 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名词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 名词解释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 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 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这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 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或者等于标准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Pa.L 的管道。 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

定线路的阶梯(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 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6、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7、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 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 引索道等。 8、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包括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速度距地面高度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3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的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其运行;电气设备检修、实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初学者不大于45周岁;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者男不能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不能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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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继续教育申请表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所需资料 ★学员向培训考核点提交资料: 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继续教育申请表1份; 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副证原件(要交过来,拿到上面盖章); ④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⑤由县(区)级(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学员亦可另交30元直接到本培训中心办理体检);无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⑥所在单位开出证明:近两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近两年内违章记录不超过3次(含3次)以上证明;学员在本单位参加安全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的证明(须是法人单位公章,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公章无效) ⑦复审费:132元/人/证 (此页无需打印,只需打印第二、第三页)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继续教育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申请工种 名 称 资格证书号 证书 有效期 工作单位 单位联系 电 话 申请人 手 机 个人资料 情况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正、副证)复印件 □ 2、身份证复印件 □ 3、由县(区)级(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 4、近两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近两年内违章记录不超过3 次(含3次)以上证明;□ 5、学员在本单位参加安全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的证明。□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训考核站 意见 学员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 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未超过 □已超过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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