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调查中涉及重大合同的审核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中涉及重大合同的审核要点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完整)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合同的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 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合同内在质量要求。 与此同时,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安排结构、逻辑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而且这些表述的质量也会影响到合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是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合同的外在质量要求,其中一部分是必需审查的,否则有可能产生与法律缺陷一样的不利后果。而另一部分虽然不是必需的,但从整体质量考虑则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因此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 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第二种方式可以解释; ⑸版面安排美观大方,条款编排合理,便于阅读和查找内容或引述。

风险投资尽职调查-保密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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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及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 及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3、乙方拟投资购买甲方部分股权,同时甲方全体股东已达成合意,同意向乙方发行公司 新股或出让部分股份。 4、乙方对甲方的股权投资行为需分为不同的环节,双方具体实施环节之时间与细节另行 确定。 据此,甲乙双方就股权投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交易概述 1.1甲方及其股东同意乙方成为甲方股东,并拟以人民币元向乙方发行或转 让总计不超过股份额的甲公司股份,乙方有意购买或受让。 1.2甲方股份具体交易价格,转让或增资比例股份数额,转让或增资价款支付方式由双 方在正式的交易协议中另行约定。 1.3预计股份交割日不晚于年月日(以下将实际完成时间简称为“交割 日”) 1.4为了实现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与最终完成,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时间表逐步推进 各环节事项。

二、交易安排 2.1尽职调查 在本协议签署后5工作日内,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甲方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及业务潜力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并提供乙方要求为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与文件,但乙方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如果需要甲方同时享有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乙方同时应履行配合之义务。 2.2交易细节磋商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定义见下文)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入股的具体时间; 2、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3、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4、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总公司挂牌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5、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2.3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双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双方承诺 3.1 资金用途 甲方承诺融资所获资金将被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扩大生产。 3.2 债权债务 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债务。 3.3 公司治理 甲方承诺投资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人员在甲方之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或者担任其他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 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

机构尽调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XX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北京XX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双方就投资机构拟投资XX科技,需开展尽职调查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将向对方透露或提供己方及己方所掌握的第三方的秘密信息。 为避免双方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被对方透露给公众或任何第三方,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的取得和保密等有关事宜在北京市海淀区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双方相互提供的己方所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己方所掌握的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第二条第一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2.1信息提供方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2.2信息提供方的经营、投资计划; 2.3信息提供方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其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客户管理制度、策略、方法、实施体系等; 2.4信息提供方的财务数据、状况等财务信息,包括其纳税情况及其员工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 2.5信息提供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人力资源及客户信息; 2.6信息提供方所尽调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2.1至2.5条信息; 2.7按照法律和协议,信息提供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上述商

业秘密。 第三条第一条所述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方所有的以及信息提供方所知悉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成熟的非专利技术和处于研发阶段的未成熟的技术信息。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应信息接受方要求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所接受的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六条信息提供方如未做相反说明,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政快递、速递、挂号信、当面递交、当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接受者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内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本协议约束,该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计划、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第七条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协议鉴于项中约定的目的,双方均承诺不将因此而取得的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将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不得向不参与项目的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全部或部分披露该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但是,信息接受方可向其为项目而聘请的顾问的代表(统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将向代表告知其对保密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并将促使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同意接受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八条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向其关联、管理或控制的实体所做的披露不

律师办理合同书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 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28个常见条款及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 律师必须考虑在合同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未提示或者错误提示以及错误判断合同效力的风险。 首先,合同的效力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第一重要的内容,不审查或者疏忽合同的效力审查,最终如果出现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结果,这绝对是律师的重大失误。 通常,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经验欠缺的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仅仅是在合同的文本上进行一些文字性的审查,却会忽略合同效力的审查。其实,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待审合同的效力会成为争议的问题,这恰恰是律师必须进行审查和思考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十分谨慎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防止无效合同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出现,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环节。 审查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仅仅从合同文本本身进行审查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律师必须借助于尽职调查等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

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律师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律师同样会因为最终合同无效而被追究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目的误解风险 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对双方当事人背景意图的了解或者错误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产生的法律风险。 所谓交易的目的,是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真正动机或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交易背景,该项合同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当事人愿意成就合同的底线和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就该合同谈判中的主要争议条款是什么等等。在了解这些合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语气和条款的取舍,才可以了解当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与该合同存在的风险之间的比重,才能真正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履约能力风险

保密协议(尽调用)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b有限公司 地址: 为便于乙方研究与甲方战略合作的可行性,甲方可能(或直接或间接通过其顾问或代理)向乙方提供与目标项目、其投资者/所有权人/股东、附属机构、关联方或联营方(以下合称“集团”)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否属于集团成员所有,以下合称“保密信息”)。作为甲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前提,乙方同意接受本保密协议所列之条款和条件。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于任何时候均应将保密信息作为保密及专有的信息对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披露、泄露给任何人或允许任何人接触,除非是向(1)同意接受与本协议条款实质相似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会计师及其他代理和代表(合称“代表人士”),及(2)同意接受与本协议条款实质相似的保密义务约束的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者或股东、合作投资伙伴、乙方所管理的任何实体及其投资者或合作投资者、及上述各方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会计师及其他代理和代表(合称“投资方”)披露。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等接触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同时确保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在其雇佣期间或之后均为有效。 2.乙方同意并承诺其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就可能的战略合作研究可行性之唯一目的,而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或用于与甲方相竞争的目的。 3.乙方应,并应确保其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问、代表、会计师或其他雇员等): (a)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任何保密资料;

(b)不得以目标项目合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保密资料; (c)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任何保密资料; (d)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 4.倘若乙方、代表人士及/或投资方应法律法规、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有权的政府的、官方的或监管的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询问或调查而被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乙方、代表人士及/或投资方可作出相应披露,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作出该等披露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可自负费用寻求保护措施以对该等披露提出异议或就该等披露的时间及内容获得同意。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配合甲方并采取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措施以避免或限制该等披露。 5.在不影响本协议首段对保密信息之一般定义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由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不限于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的任何与集团有 关的信息,包括其商业秘密、业务、发明、披露、流程、系统、方法、 配方、设施、专利、专利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工具、资料、产品、 图案、汇编、程序、技术、序列、设计、创意、模型、研发活动和计 划、规格、电脑程序、生产成本、价格或其他财务数据、销售量、促 销手法、营销计划、客户或人员的名单及分类、供应商清单、商业计 划、商业机会、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 (b) 由乙方或代表人士制作的任何包含、依据、源自或反映全部或部分上 述信息的报告、设计、程序、技术、战略、分析、预测、解释、研究、 笔记、备忘、编辑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c) 上述信息的任何复印件或复制品,无论为书面或电子形式;及 (d) 与可能的战略合作有关的谈判, 但不包括: (i) 在由或代表甲方向乙方披露之前已为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所拥有 的信息,除非乙方知道该信息来源受到任何合约的、法律的或受托的 对甲方保密义务的约束; (ii) 已经是或变成公开的或可为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并不是由于乙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而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导致; (iii) 乙方、投资方或代表人士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未违反任何不得披露该等信息的法律或合约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律师审核版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甲方货物运输业务交由乙方承揽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货物托运人,乙方为货物运输承运人。 二、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等相关法规规定,将自产铸造的铸铁模具等重型货物交由乙方承运至指定地点及收货人。 三、甲方保证准确填报运输单证给承运人,明确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运输目的地和收货人,并明确备注运输中的各项注意事项及运输费用。 四、甲方保证运载的货物手续齐全、完整及正确。 五、甲方运输货物若需带有包装,由甲方全权负责货物的包装完成及包装的安全性后才交由乙方承运。 六、甲方保证交运的货物非违法违规或易燃易爆等涉危险性货物,如有涉易燃易爆等货物由甲方负责做出明确标志与标签及警示。 七、乙方保证持有依法取得的驾驶证照及承运大型货物运输的特别资质要求。

八、乙方保证承运货物准确无误、按合同约定条件完成运输任务,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条件填写运输单证并明确运输费用和支付运费。 九、乙方保证承运货物的车辆系合法、安全并有运输资质,驾驶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驾驶任务。在运输途中,任何事由发生的交通事故、违法违规处罚等,一律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将甲方交运的货物如数、如期、完好的运到指定地点及送达收货人签收。 十一、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将甲方运输单证准确填充并保管好,如发生运输途中接到甲方临时通知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变更运输地点及收货人,乙方服从甲方指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二、甲乙双方确认,在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运输任务,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如有损失由各自承担损失,乙方未收取运费的,依法不得追收,已收取运费的甲方有权要求返还运费。 十三、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等。 十四、乙方确认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甲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承运人可证明由于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及合理损耗,或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方可视情节承担责任。承运人不能证明可免责的,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约定予以赔偿。 十五、乙方保证货物运载到达指定地点及时通知收货人,若无明确收货人,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托运人。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陛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模板

保密协议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因乙方现正为甲方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和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上市信息。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产品和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检测报告、实验结果、技术数据、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客户名单、人事档案、工资、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上市信息指甲方所拥有的,不为公众知悉,且不愿向(且法律亦允许的)未经其同意的单位或个人披露的甲方各种材料、信息、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经营盈亏、资产结构,公司的法律关系,对外投资,参股控股、资产权属、上市方案选择、上市运作规化等。 6、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在提供专业服务期间或其后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采纳稿)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

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等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在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

律师对合同审查的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1

律师对合同审查的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合同审查是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专项服务中的常见工作,尤其是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除了诉讼业务外,大量的工作就是审查、起草合同。合同审查业务的存在,是由于委托人存在这样的需求。因而必须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来研究合同审查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并以委托人的目的及要求为出发点研究合同审查的要点及工作目标。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失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

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及其满足条件 由律师来审查合同并不是当事人进行交易的必需程序,当事人之所以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是为了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思维方式,判断合同是否能够达到自己的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从广义角度来看,合同审查包括了合同的修改。正是由于包括了修改工作,律师必须为合同的最终整体质量负责。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在法律层面,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主体合法存在,或者可以归责于其所属主体; ⑵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虽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实用、能够满足需要,无实体及程序问题上的重大遗漏;

劳动合同律师审核版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合同的前提条件 1.1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亦非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且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生效和履行的事宜

1.2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违反,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条劳动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为______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年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共计________ 个月。 2.2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2.3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 劳动关系。 第3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1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 部门从事__________ 工作,乙方的工 作地点为_________ 。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第4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律师日常合同审查 签订注意事项

如何审合同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关于投资)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就可能与甲方公司或其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考虑相联系,向甲方索要相关文件、信息,以便乙方对甲方做出具体评价。甲乙双方就尽职调查阶段的保密职责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保密责任的范围: 作为甲方提供此类信息的条件,包括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报告、说明、预测及记录,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评价资料”;乙方同意有责任保证“评价资料”不会被用以伤害合作利益,乙方同意评价资料将会被独立用于上述目的;乙方对“评价资料”的保密责任不包括如下信息: (1)、这些信息已经或变得适于公布;(2)、这些信息以经或变得在乙方而言是不可信赖的信息来源上;(3)、或者在被提供之前这些信息乙方已经拥有;(4)、或者这些信息由乙方独立获得。 2、保密责任的期限: 乙方同意此类信息将由乙方及乙方的顾问保持秘密5年。 (1)、假如任何此类信息可能会被披露给乙方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顾问代表,他们因为要评价甲乙方之间可能的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类信息,乙方应通知其这些信息的秘密实质,并由乙方指导秘密处理此类信息,并假设在该协议下与乙方负有同样的责任;(2)、任何此类信息的披露可能在甲方的书面同意下才能进行,乙方要对其代理人或雇员破坏协议而负责。 3、如果最终不能达成交易,乙方要迅速返还给甲方所有包含或反映有关评价资料信息的书面资料,不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所有文件、备忘录、注释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文字、资料,凡是包含评价资料的信息,不论是乙方准备的还是乙方的顾问准备的,都要销毁,而这种销毁必须对甲方有文字签证,并由权威职员监督销毁。 4、甲方努力提供甲方所知的有关乙方调查目的所需的评价资料信息,并对评价资料的准确性作出承诺。甲方同意对乙方从评价资料中推论得出的结论承担责任。 5、甲方在履行其权力和特权时,不存在放弃其权力或只能部分履行权力,从而阻止其更深入地履行权力和特权的因素。 6、本协议受中国法律制约,其结构及其生效与该法律要求相一致。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完整版)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律师审查合同的步骤: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 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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