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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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心得

张伟

在这学期中,我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我重点学习了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

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 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7.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内容:涉外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说明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教学要求: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主要内容:冲突规范概述、连结点、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教学要求: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及其作用、连接点、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 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制度 主要内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 教学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华政导师信息

杨兴培,男,汉族,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 生导师组组长,刑法学、犯罪学,开设的课程有:刑法学总论研究、刑法学分论研究、中国刑法史、刑事疑难案例评析、刑法的前沿问题研究。 王恩海,男,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参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律文书学》等多部著作。 李翔,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出站,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 叶慧娟,女,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东政法 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上海禁毒法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张勇,男,华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刑事法律与司法研究所所长,刑法学 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理论、经济刑法、能源环境刑法及其他民生刑法问题。 于改之,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 员,华东政法大学日本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刑法、比较刑法,尤其关注“刑法与民法的交错”之研究。 卢勤忠,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对金融刑法、商业贿赂和刑事政策有专门研究。 何萍,女,教授,1970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获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王俊民,男,1955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 叶青,男,1963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从事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刘宪权,男,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刑法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上海市优秀本科教学团队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郑伟,男,1956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 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兼任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 薛进展,男,1956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

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 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20人,法律(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30人,专业招生量较多,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华东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较低,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据凯程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统计数据得知,95%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地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华东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跨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就业,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学费,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一、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20人,法律(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30人,专业招生量较多,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华东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较低,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据凯程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统计数据得知,95%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地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华东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跨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就业怎么样?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华东政法大学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 1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一、《法律与生活》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10015 (二)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fe (三)开课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法律与生活属于在校大学生的综合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生活中常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基本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五)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六)教学内容: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 32 学时 分数: 2 学分 (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宪法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处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旗法。 4、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第二章行政法 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行政、行政法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行为的分类、效力,树立遵守行政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习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华政办[2000]088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开展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的依据和方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事业编制内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学科、人员的变化情况,作年度适当微调。 第二条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法理、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学科。 第三条非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和本科招生专业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侦查学、司法鉴定、犯罪学,以及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知识产权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的各本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以现有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公共基础课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逻辑学。 第二章设岗结构和比例

第五条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每个博士点设置3-5个岗位; (二)每个硕士点设置2-3个岗位; (三)不设博士点、硕士点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岗位; (四)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2%设置岗位; 第六条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校急需发展的专业、学科,可在原有层级的基础上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0%增设教授岗位。 第七条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拟设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教授岗位。 第八条副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各博士点、硕士点学科按正副高之比为1:2~1:2.5的比例设置岗位; (二)非博士点、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和各本科招生专业按正副高之比为1:3的比例设置岗位; (三)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等按正副高之比为1:3~1:4的比例设置岗位; 第九条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设置岗位。 第十条学校预留岗位总数的20%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学科调整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三章特聘教授 第十一条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培养、引进一批学术带头人,带动我校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制度。 第十二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岗位条件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4

65、法的效力的范围 → 重点! 、 重点! ? 通常表现为: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 对人的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 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 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 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在本国领域外。 ②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 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律,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而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③ 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法律的依据。 ④ 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 我国采用这一原则 b. 对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①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⑴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并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受中国法律保护,并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② 对外国人的效力: ⑴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以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大使馆的外交官,享受外交豁免权,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 或与我国公民发生了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范。 ⑶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 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 对事的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对事的效力的原则: ① 事项法定原则:eg:罪刑法定原则 ② 完善设定原则: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该是完整的、广泛的、明确的 ③ 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案件 → 一件事情处理过了,不能再提起诉讼 ④ 一事不二罚原则: 刑事案件 → 一个人被处罚过了,不能再用同一原则处罚 b. 对事的效力的对象:① 对社会关系的效力 ② 对行为的效力 ? 法的时间效力 → 重点! 重点! a.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①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 自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 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形; 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差不多理念和方法的摸索; 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明白得及教学设计: (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形; (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 (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体会、思路及理念等。 “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打算”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差不多上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差不多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和谐进展的战略举措。 二、第一天下午(2:00—5:00) 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一、识别 难点:识别冲突 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 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如何样的? 2.结合国际私法的专门情形,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专门性(识别冲突 问题); 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物资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督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量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形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形下,谎称"物资已在装运港备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在辽宁省既是理科分数线最高的双非院校之一(另外一所是首都医科大学),又是文科分数线最高的双非院校之一(另外两所是北京语言大学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双非既指非985,非211。华政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都很好。 华东政法大学是五院四系之一。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法律系的简称,这9所高校的法律科学在中国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中国司法机关80%的骨干人员均有五院四系的培养背景五院是指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前身)、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前身);四系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前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前身)、武汉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前身)、吉林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前身)。 华东政法大学,简称华政,位于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入选中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学科的上海市重点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80余亩。学校建有13个博士点、32个硕士点、5个专业学位硕士点;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计划2个,上海市重点学科2个,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2个。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12年学科评估中,法学一级学科位列全国五强。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法学 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法学 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国际法学、法律史、刑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司法鉴定、知识产权 “非法专业”和法学专业分为学校的两个主体。非法专业认同感不强。而法学专业学生相信更希望学校有一天能够成为“211”、“985”,在出国和求职时不再被筛选掉;对于非法学的同学来说,或许还期待着自己的专业有一天也能够成为一门受重视的学科; 在华东地区,华政的地位比较特殊——没有一所学校能够每年送出如此多的法学生,所以校友遍布长三角。在上海法学华政是老大,虽然不是985,211,但是这似乎并不影响华政在上海法学界的地位, 关于华政非211的性质如若在法律行业就业其实没什么影响影响更大的是前述的地域因素即使转行影响也不会太大都不是顶尖学校在各自地域内均还算较为出名但华政因双非身份更为明显的缺憾在于华政毕业生除非读到博士或者有加分否则没有可能毕业立即落户上海。而相比之下中南财经政法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因为211的身份,可能可以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法学专业各校排名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A等学校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西南政法大学 6吉林大学 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厦门大学 9华东政法大学 10清华大学 11南京师范大学 12复旦大学 13浙江大学 14外对经贸大学 15山东大学 16南京大学 17湘潭大学 18上海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 一级国家重点学科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博士点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清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硕士点 安徽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湘潭大学 烟台大学 云南大学 郑州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招生信息】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人大最近几年的招生简章都不公布招生人数。 【攻关秘笈】人大法学院历年来的录取分数线都很高。专业课考试采用人大版的21世纪法学指定教材,市面上容易买到。试题题型比较稳定,重复率也不低,通常是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而且试题90%出自指定的参考教材。这些试题看似容易但难拿高分。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逻辑性,尽量多答,以展示出自已的思维能力和知识面。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全国领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优势学科突出,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攻关秘笈】武汉大学复试分数线相对较低,复试比例较大;专业课考试有指定的参考教材,考题通常不会超过这些教材的范围。专业课题型比较灵活,常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填空、案例分析、辨析等题型,比较重视考查考生理论的掌握和理解。另外,武大在启航考研网上有辅导班,对考研成功也有一定帮助。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 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的学科之一。名师云集,教学科研力量雄厚,北大法学理论学科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攻关秘笈】北大法学院的招生十分挑剔,如果对自己的实力与竞争力不是非常有信心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北大的研究生考试没有指定教材,平时积累很重要。考试试题基本上都是主观题,虽然考题不多,但是出题灵活,考查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有统有分的培养模式,法制史、诉讼法水平一流 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独具特色:被录取考生按专业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学习。按照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通识课程与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学科优势为学生开设部分选修课程,既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又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大在法学领域各个专业实力都很强,尤其是法制史和诉讼法的研究水平国内一流。 【攻关秘笈】法大保送生、推免生的比例不高,每年报考和录取的外校考生较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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