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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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护理学会的办会宗旨贯彻双百方针,繁荣护理事业、出人才、出成果,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上海市护理学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NUR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以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与发展上海的护理科学事业,促进护理专业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护理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

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单位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护理学术期刊;

(三)大力普及推广护理科技知识;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技术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并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树立优良行风。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继续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员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设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并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

2、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获得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

或技师及以上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

(二)学生会员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或中专生。

(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生产单位。

(四)荣誉会员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对学会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荣誉会员为永久性称号。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

(二)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发给证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六)单位会员权利:除享受上述(一)--(五)外,可优先获得参加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会名额。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各种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

(七)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

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

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最长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评选护理科技进步奖、优秀论文;

(八)制定内部管理;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

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进行,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或常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单位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单位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单位被撤销之日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设置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另一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市科协备案。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上海市护理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七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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