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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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水文办法

(2013年3月22日苏府规字〔2013〕3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

〔2018〕1号文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并安排必要的地方水文专项经费。

第四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查处水文违法行为。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同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和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水文测站建设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市水文站网的设置情况由市水文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

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水利工程设有配套水文测站的,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实施水文测报工作。

第八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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