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论司法责任制

论司法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均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是相辅相成的,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重视发挥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以及法官专业会议等司法民主载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完善以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习近平关于司法和司法权、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司法规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刻论述,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标签:司法责任制;司法规律;司法职能;司法民主 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而争议最多、困难最大之处也恰恰在于司法责任制。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本文拟从法律政治学和司法哲学的站位,就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建言。 一、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并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是党中央官方文件首次对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作出直接阐述。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司法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 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①;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②,“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③。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2016年7月18—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也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④ 为什么说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建立和完善

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篇一: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上级院法警支队的精心指导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基本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心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本质要求在协助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受理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执法水平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院法警支队及本院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现汇报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我们积极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共参与反贪案件3件3人其中执行看管任务3次押解任务3次执行送达任务9次。任务均圆满完成安全无事故。按省、市院的目标责任自侦案件参与办案率达到100法警人员参加办案率达到100。一增强办案安全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我们结合我院的实际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认真做好法警工作在反贪、法纪、批捕、起诉、控申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参与保护案件现场、搜查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在侦查工作中注意保护侦查人员和证人等的安全。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被动局面工作中做到主动上门、主动联系、主动配合。了解是否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提前安排警力做好安全预案与医疗、治安、法院等部门建立有效联系确

保办案需要无任何安全隐患。研究预案制定措施明确分工确定重点执行中严格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把认真履行责职作为法警工作的核心 来体现法警存在的价值之所在执行后及时总结并主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争取工作的主动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察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案件的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实现正规化管理的根本保证我院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建全《司法警察警务值班制度》、《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派警制度》、《司法警察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信息沟通制度》、《司法警察办案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封闭式的“检察办案工作区”其中包括讯问室、询问室、接持室、值班室、待诊室警务联系方式以保障办案的安全。在用警方面我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由用警部门填写《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申请单》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法警部门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建立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由值班法警填写《办案工作区值班日记》详细记录用警部门进入办案区的时间、办案人员、执行警务的法警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无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 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

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编队管理名不符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若要彻底改变这一

司法责任制论文

司法责任制论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其中检察权的独立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更需要内部独立。而此种独立必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负责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这种改变会与现有模式发生冲突,故本文将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检察官、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依照法律,书记员无办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不对案件性质、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办案是常见的,其通常与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结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 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格,对案件审查具有意见权,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通常单独一人对案件进行办理,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业务人员匮乏、刑事案件较多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第一,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并没有对书记员的职责进行阐述,故笔者认为,书记员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之中。理由:1.书记员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内容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辅助,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相一致;2.书记员是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暂未取得检察职务的检察工

作人员,其职位性质属于检察业务人员,理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 书记员的职责不能等同于其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某些工作不可由书记员承担,但可与检察官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一同完成,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调取证据等工作。 第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责任制中充当检察官助理,二者在工作职能、人员划分等问题上并无差异。独任检察官办案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和多名检察官助理形成工作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应当指派1-2名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由检察官做出审查意见后交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先由各自的检察官工作组拿出各自意见,若意见统一则直接上交检察长,若不统一应在部门内讨论,讨论无果可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此外,检察官助理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办理时,检察官也应参与其中,履行《意见》中的职责。 第三,办案责任划分问题。此问题分两种情况,其一,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出现问题时,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所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因此做出错误决定的检察长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其二,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出现问题时,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其应负全部责任的80%,检察长负责全部责任的20%。 在第一种情况下,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同时以此约束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产生不负责任的心态。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负有监督之责,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所犯的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东方法律宝典出品 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 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 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 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 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办发〔2017〕23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第五条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简单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第六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第八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确定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知、告知等程序性办案事项除外。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

检察院法警队建设经验汇报材料

检察院法警队建设经验汇报材料 一、站在检察事业战略发展高度,提高法警的地位作用过去,由于存在检警不分的观念,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我院虽设了法警,但不从事法警工作,有的法警也当检察官使用,主办案件,而检察官也不分巨细,干了很多法警职责范围的工作。院党组认识到,检察工作要突飞猛进,检察官必须走精英化、职业化的道路,队伍和人员必须细化分工,分类管理。检察官负责案件定性把关,法警负责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执行各项强制措施。两者就象"大脑"和"四肢"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缺乏检察官和法警的准确的分工、定位,已经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为此,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我院决心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院的要求,着手组建相对独立的法警队。 并通过对《人民警察法》、《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充分认识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一支正规化的法警队伍,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需要。法警担当的传唤、送达、参与搜查、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提审、押解、扣押等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定性、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法警队筹备组建时,有的同志担心增设科室,将打乱原有的业务分工,忙的科室更忙,闲的科室更闲。法警队从成立后,为使出警工作与办案业务很好衔接,我院党组下功夫做好沟通、搭桥工作。一方面反复强调和限制检察官的非检务活动,另一方面积极调动法警配合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践证明,只要对法警队人员调配、使用得当,法警机构的存在,能够发挥办案力量蓄水池的作用,集中办案力量打大仗。过去,看守所经常反映我院提审犯罪嫌疑人存在单人提审的问题。现在批捕科、起诉科办案人员一上班的第一件事是找法警队落实当天提审安排,来晚的科室就排不上号。在全院开展"检务十公开","举报宣传周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14日东法编字第2842号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号情况已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54)办秘发字第87号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2年8月22日〔62〕法行字第160号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号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1964年11月16日(64)民他字60号主要内容与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相符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1978年7月28日(78)法民字第18号与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不相符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3年12月30日(83)法经字第8号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

检察院法警个人总结

检察院法警个人总结 20XX年度,法警大队在“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市院法警支队和我院党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全国第二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和市院李副检察长在司法警察培训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加强队伍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协助办案质量,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检察长和支队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及市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坚持星期一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贾春旺、张常韧同志在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精神。学习高检院王振川副检察长纪检组张振海副组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同志和祁副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班结业典礼暨法警支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增强做好司法警察的使命感和

责任感。领导的讲话立意深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充分体现了领导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我们以认真学习讲话精神为契机,认真履行法警职能,重视司法警察建设,规范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使每位干警深刻把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努力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事业的发展。 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我院不断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是重视学习培训,练好基本功。今年我院有一人参加最高院培训,并顺利晋升一级警督,12月份,有5人参加市院组织的集训,锻炼了自身素质。二是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自大队成立以来,法警队从政治建警的高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组织法警认真学习第二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联系当前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不断深化先进性教育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引导法警弘扬“忠诚、公正、

论司法责任制

论司法责任制 【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众多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二)国内理论的概述 我国学者目前研究司法责任制主要视角有:1.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责任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问题;2.以陈卫东教授、金泽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3.以龙宗智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问题。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可谓不面面俱到,较为全面的揭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发展的各项问题,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众多参考。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

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法释[2000]20号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2000年7月13日 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1986]民他字第122号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8年3月12日(87)民他字第66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89)民他字第50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17日(1984)法办字第128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法(经)[1987]27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1993年9月13日法经[1993]195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4月2日法发[1995]6号1999年3月15日僵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过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人民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个人述职报告 xxxx年,根据分工,我主要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计财及司法警察工作。现将xxxx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关心下,在检察长和其他班子成员以及全院干警的理解、帮助、支持下,我忠诚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xx大及xx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思想,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检察业务,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届的监督,忠实履职、踏实干事、老实做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积极开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素质、质量、效率”为主线,把反贪工作自觉地置于党委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中谋划,确立了“突出重点、稳定数量、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惩防并举”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今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3件13人,立案侦查11件11人。所立案件中贪污1 件1人,贿赂10件10人,全是大案。目前,所办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7件7人。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了“两个延伸”、“三个坚持”和“四个着力”。 两个延伸:一是将工作时间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和节假日,坚持与干警同甘共苦,昼夜加班奋战。全年累计加班40余天。二是将工作内容延伸到办案一线,亲自参与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从制定初查计划到设计侦查方案,从突破犯罪嫌疑人到组织收集证据都全程参与,严把重要环节和关键证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鼓舞了干警的斗志,提高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干警的战斗力,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个坚持:坚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做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公诉、审判的要求侦查取证,真正做到办案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由调查型向侦查型转变。通过科技强侦、素质强侦、调研强侦的活动,不断增强干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责任意识和人权意识;坚持人性化办案。强调依法文明办案,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办案事故。每起案件紧盯“程序、保密、廉洁、安全”八个关键字,达到“四无”的目标,即“无错案、无违纪违法、无事故、无死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检察院是我国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维护法律公正性的重要工作职能。接下来就跟着学习啦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篇1 关于南检的优秀,我早已有所耳闻,知道南检曾获得“2007年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的荣誉,对这个集体我很是好奇,也很是向往。在此我特别感谢南检给我这次工作的机会,能加入这样一个集体我深感荣幸。 经过这五天短暂而又充实紧促的入职培训,我对南检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越发喜欢这个集体,希望能尽早融入这个集体当中,下面就谈谈我这几天培训的体会吧。 一、提高了纪律意识 培训最让我出乎意料的是,第一节课不是培训政治思想或者业务,而是纪律教育,可见南检把纪律教育提高到了怎样的高度,但是细想来也在情理之中。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的监督机关,不是更应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吗?而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我们,在刚刚入职的初期,首先就应该摆正工作心态,有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不攀比,不拜金,如果纪律意识淡薄,我们自身不自律不守法,如何能在工作中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法律和正义呢?老师以典型鲜活的实例给我们讲述一个个血与泪的教训,使我们在感概每个案例背后

故事的同时,也给我们鸣了一次警钟。 二、增强了检察业务理性认识 业务培训选择的授课老师都是南检公诉、侦监、侦查等办案部门的办案能手,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在讲解时紧密结合办案实际,以生动诙谐而又充满智慧的语言将原本枯燥的办案过程变得形象易懂,从而加强了学习效果。通过培训,大家丰富了知识,开拓了视野,提高了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拓宽了今后的工作思路,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充实自己,感觉受益非浅,为我们日后更加顺畅的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王晋闽检察长讲话意义深远 最后一天培训,我们终于见到了王晋闽检察长,首先他对我们的加入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他的一席话让我得到了一次内心的震撼教育。 王检在讲话中要求我们首先要有良好的工作心态,要有责任感、职业正义感,要适应机关,学习机关的机制;然后要有职业规划,在专业上要站得住脚,多向前辈学习,服从领导,工作要有创新精神,敢想敢干,有好的想法和点子要写出来和大家分享;最后王检说现在的老百姓所需要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能参与的公正”,这样才能最终达到“被认同的公正”,才能稳定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让自己暴露在社会和媒体“聚光灯”下,这样

司法系统的福利来了:在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司法系统的福利来了:在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某同志宣读了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实施方案》,并对有关司改政策要求进行了解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以良好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司改中来。为扎实推进司改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坚决统一思想行动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某地、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省委已于10月10日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完成。为顺利开展孝感两级法院司改工作,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一是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 司法改革的内容达26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某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中 央的这些决定和会议,应该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中央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应该说前所未有,所以说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改不改、迟改早改的问题,而是必须马上改,并且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好的问题。我们不能有观望态度和抵触情绪,要从全局的高度和现实的需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紧抓好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有迫切愿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

法警的竞聘演讲稿

法警的竞聘演讲稿 有人说:“会计就是看钱、记账的管家,只要不把钱看丢,不把账记错就是好会计”。其实不然,我认为会计所从事的工作不仅是核算工作,更重要的是管理工作,他担负着为 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重任。我上任后,要在每月提供基础报表的基础上,依据财务管理的 有关原则,科学整理会计数据,给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做好领导决策的参谋和 助手。 我于1998年参加工作,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先后从事过卷接机挡车工、制丝线 电工等工作。我的工作得到了在座许多领导、评委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我不敢辜负领 导们的殷切期望,几年来,我勤勤恳恳,不断进取,在思想上和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 进步。因此,我今天是充满信心走上竞聘讲台。 尊敬的各位评委、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生于1973年4月,大学学历。199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办公室、技术科、法警队、起诉科工作。 今天,我竞争的职位是法警队大队长! 铁肩担道义,献身司法事业是我早在学生时期便立下的誓愿。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主 持正义,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是我一生的理想,今天,我竞争法警队大队长,就是为了 更好的实现这个夙愿!也是因为我具有这个优势和能力,更好的干好这项工作! 我是1996年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我院工作的。两年的法律专业学习,使我具备了扎实丰 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八年的检察工作,尤其是96年-99年4年的起诉工作,又给我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实践经验。近4年的起诉工作中,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先后承办 各类刑事案件46起,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支持公诉上百次。所有案件均定性准确、起诉 及时,没出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所办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起诉及判决率100%!1999年,我在检察技术科工作期间,在科长和老同志的带领下,利用所学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办理保险公司理赔案件20余起,取证200余份,办案行程上千公里。快速高效的 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元,因成绩突出被县委评为“为企业保驾护航先进个人” 并多次受到保险公司及相关领导的好评。期间还利用办案间隙,积极开展调研宣传工作, 撰写稿件40余篇,先后在沂南县报、临沂日报、山东法制报等报刊发表20余篇。其中撰 写的技术论文《视听资料的运用》被省检察院采用,并将在全省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经验交 流会上交流。 2000年,院党组号召年轻干警报名参加法警。我想,司法警察是依法参与检察事业,受检察机关领导的人民警察一个重要警种。在这方面,我有很大的优势。我年轻好学体力充沛,开拓意识强,法律理论知识强,检察业务熟练,很适合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我选择了这个 职业!快,从事法警工作已经两年了,两年来,除完成本职工作外,我注意加强自身的继 续教育,先后取得自学专科、本科学历。同时在两次全市司法警察培训中,我都以优异的 成绩圆满完成任务。其中2002年全市法警培训中,还以优异的成绩被选出代表全市法警 支队,参加了在费县举行的比武大赛。并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查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增加,严重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监管力度加强,使人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1、环境污染日益严惩 2、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 3、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 4、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 5、行政罚款对污染者形成的震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环境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责任主体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环境保护义务 1、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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