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侵权行为

民法之侵权行为
民法之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

①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③教育机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当事人不需要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事实,以及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公民个人饲养地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特殊侵权责任

(1)监护人侵权责任

①监护人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减轻责任的情形。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是减轻责任,但不是免除责任。

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支付。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教育机构的责任

①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无民事行

②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环境污染责任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污染者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污染行为引起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情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确定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具体体现在:

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一、概念题 1.采矿权(北科2007年研) 答:(1)采矿权的含义 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一部分,与探矿权一起构成矿业权,是指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采矿权人的权利 ①在特定矿区开采矿产资源; ②获得开采的矿产所有权并自行销售,但法律或许可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在矿区或工作区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④依法转让采矿权。 (3)采矿权人的义务 ①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②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③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④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⑤接受矿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⑥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3.宅基地使用权(人大2008年研)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4.地役权(东财2010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 答:(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地役权具有如下属性:①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②地役权

2021年“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1)

2021年“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1)? ▎1.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____和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____。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3.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____、____受法律保护。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4.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5.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 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____,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____、____或者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8.填空题 国家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一、不定向选择题(其中包含单选和多选题): 1.下列抗辩事由中,哪些抗辩事由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ABCD ) A不可抗力B 受害人过错C 第三人过错D 紧急避险 2、司机为避开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使车内人受伤,该行为是(BC ) A无因管理行为B 紧急避险行为C 执行职务的行为D 违约行为 3、李某有一机器,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李的好友王某来借,碍于情面,李只好借他,但忘将固定键装上;王在使用时,配件飞出,将王之子打伤。对于王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李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D ) A.李某不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 B.李某应当给王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属于受害人也有过错 C.李某应当与王分担责任,因为属意外事件,按公平原则处理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存在过错 4、、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表明( A )。 A.加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B.不论原、被告是否有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C.加害人为减免责任的抗辩时,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D.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减轻责任 5、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打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 这样,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被大水冲走。乙到了对岸,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选择( C )。 A.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6、在下列民事责任形式中,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有(ACD ) A.赔偿损失 B.支付违约金 C.恢复原状 D.消除危险 7、以下是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加害人(被告) 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的有( ABD )。 A.(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C.(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九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九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二、撤销权的成立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司考民法题库之物权法

司考民法题库之物权法
一、物权概论
1. 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答应提供50 吨纯碱作为质押。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向乙交付了纯碱。1个月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将纯 碱露天存放,时逢雨季,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很大损失,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将纯碱移入库房,但乙公司 以仓库放不下为由加以拒绝。则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 ? ? 可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收回纯碱 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存 无权对乙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2.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 ? 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3. 下列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表述错误的是: ? ? ? ? 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返还的物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4. 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 出售于知情人张某。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获奖后,张 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李某张某之间 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 ? ? ? 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5.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 ?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一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作品的归属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享有。 (二)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五)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5.罚款 (三)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招考公告、备考资料就在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44572291.html,/liaoning/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公务员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50):诉讼时效的客体

2009年以后,诉讼时效每年必考,分值不多,不超过2分。考点变动不均,你方唱罢我登场。为稳妥起见,下列内容均应掌握: 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客体)。 ②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③诉讼时效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⑤诉讼时效期间的类锻及其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④请求权通用诉讼时效。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比较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适用的权利请求权形成权 期间性质可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 期间起算点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或权利被 侵害之日 自法律明确规定之日 期间经过的效果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权利消灭法律功能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1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2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与在金融机构存款属于同一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②所谓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③若为“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就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开发行”。 例2甲公司经批准定向发行企业债券,甲分别向乙、丙、丁三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2年3月,乙公司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不是公开发行,而是定向发行的,乙公司对甲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因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③“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幵发行”。 2.《公司法解释(三)》第I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②公司的债权人请來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例3甲、乙、丙、丁约定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出资到位。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100万元的出资义务。①“大发公司”对丁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假设“大发公司”对“小康公司”负担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小康公司”请求丁在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丁也不得对“小康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③须注意:若“小康”对“大发”的60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丁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 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 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 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 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所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 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能够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能够排 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能够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位于二楼距消防通道三四米的12号包间,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由于包间内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沈旭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事发的通道是封闭的并且有楼梯,虽然通道的门没有完全锁死,但门不能直接推开,推开门后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我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北京市京浙宾馆则辩称:自己作为浙江大厦的产权人,对大厦的建设、管理不存在瑕疵,事发的楼道已经不作为人员通道,不存在交付问题。沈旭华开门与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旭华女士推开门后有多种可能,沈旭华女士选择了一种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京浙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 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 北京市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张生记餐 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根据网络上的有关报道整理成本案例。 【评析】 由于本案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报道。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法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为生命丧失的事实;二为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为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用来源丧失的事实;四为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用益物权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前者也称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也称特别无权或准物权,是指由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确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许物权)取水权《水法》 养殖权《渔业法》 捕捞权《渔业法》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区别: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比较纯粹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其产生大多是依据法律行为。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于是需要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自然资源,因此处于公私法交错地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常常随着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生需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实体权);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价值权)。 2、客体不同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 点 《民法典》修改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94个要点: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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