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方案汇总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方案汇总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方案汇总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园路宽度(m)表5.1.2

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 kN/m计算。

第7.1.2条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

1.0 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 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 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 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第7.1.3条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2.1条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第7.2.6条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第7.2.9条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做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7.5.1条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7.5.2条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第7.5.3条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7.6.4条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第7.6.5条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前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例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例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

注:L为坡长(m)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例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地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8.0.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 75-97

2.0.15 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4.2.2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2.3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

4.3.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四、《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

4.0.2 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3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5.0.1 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

2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30%;

3工业、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0.2城市用地分台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7.0.4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城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0.3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置;

五、《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2.3 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7.2.6 1:10~

1:8坡度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 ×15mm。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固定;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应符合表7.6.1的规定。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第6.0.1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 m;门跺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 m。

第6.0.7条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 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m。

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 m ×12 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是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 m ×15 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 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 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 m,消防车道上空4.00 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 m ×15 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 ×18 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 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八、《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5.3.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 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 m;横坡应为1%~2%;

4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 m,并不宜小于0.10 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 m并侧面凌空时,应有防护设施。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 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 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凌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临空高度在24 m 及24 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 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 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的可踏部位,

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 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 m。

九、《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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