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书

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一:旅游合作协议书】

旅游合作协议书

甲方:北海天隆三千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海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l-gx-gj00023

为共同拓展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甲乙双方结合各自资源优势,本着互

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甲方客户组团旅游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根据客户需要向乙方提供旅游客源,乙方负责甲方客户在北海市涠

洲岛的地接旅游活动。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地区域的最新旅游价格信息,以便于甲方为客

户安排行程。乙方为甲方提供独立成团的4人(含4人)以上的北

海涠

洲岛一日游优惠价格(服务及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中国最年轻火山岛—

—涠洲岛一日游》),如不足4人,则由甲方向乙方补足差价。因

客观

因素造成价格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免造成失误。

3、甲方客户在旅游行程中,自费项目及增加景点产生的费用由客户现付。

4、旅游全程不含餐,如客户需安排团队餐。乙方按以下标准提供餐饮:团

队餐不低于20元/人/餐;围餐按10人一桌,最低按200元/桌起,

人数不够,按比例上菜。旅游行程中,产生餐费由客户现付。

5、甲方客户如有需求去斜阳岛或出海打渔等项目,需提前与乙方确认,乙

方提供具体行程安排协。此自费项目不含在优惠价格内,亦与乙方

无关,

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与第三方自行结算。

6、特殊团队实行一团一议,如老年团,外宾团。

二、付款方式

1、甲方以月结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2、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费用结算函,甲方收到乙方

结算函后

于当月15日前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在执行交接过程中,以双方盖章传真方式的确认函为依据,本

确认函作为本合同附件。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每个团队或散客确认函上约定的服务标准为甲方客

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予赔偿

给甲方。因不可抗拒因素和不可控制因素(如遇到台风,海浪,不

能开船,导致

客人留宿岛上,景区接待能力不足等第三方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完

全履行约定的

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方出团后人数、房间数、景点等确认函数量和项目发生变化,甲方

应及时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则及时进行修正及调整,如产生费用

增减或产生损

失,由甲方弥补给乙方。

4、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乙方必须为甲方客户投保旅行社

责任险并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及安全

责任问题,双

方应参照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合同法】等

法律来执行,依法解决。

5、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旅游旺季,甲方必须付给乙方定金。

四、甲乙双方如不能按以上条款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以书面形式

相互告知。如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讼管辖地为协议发

生地。

五、本协议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如

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其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等同。附件:《中国最年轻火山岛——涠洲岛一日游》

甲方: 北海天隆三千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北海风情国际旅行

社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中国最年轻火山岛——涠洲岛一日游

【篇二: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合同双方: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加快“”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

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东红海子景区旅

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景区范围:

景区指评审通过的中《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所

指范围。甲、乙双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东红海子

景区总体规划》,以“东红海子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

第二条景区合作开发项目:

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

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户外体验区、文化产业发展区、人造景

观生态观光区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文化演艺区、会议会务服务区。

第三条合作方式:

1、东红海子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

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

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伊金霍洛旗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东

红海子

景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

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

3、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即从2014年月日至2064年月日。

第五条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国家5a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五期进行建设,乙方总投资概算为

3.6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6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

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14个月(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

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娱乐项目、部分休闲区域和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具体内容为:

(1) 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

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完成景区

供水设施建设。

(2) 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现有步游道、环

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两处)、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

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休闲娱乐区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

5a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当

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

(3) 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娱乐项目和部分休闲区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景区餐饮接

待中心,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置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

2015年5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始营业接待游客。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9600万元人民币。

2、第二期建设期限2015年9月至2016年底。该期乙方负责投资

完成《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中“二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1) 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

(2) 按照国家5a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休闲娱乐区的品质打造。

(3) 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

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

(4) 进行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东红

海子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该期建设投资规模

概算为6500万元人民币。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6年至2017年。

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文化实体产业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8400万元人民币。

4、第四期建设期限为2017年至2018年。

投资完成人造景点、展览展示场地和会务场所建设项目,该期建设

投资规模概算为6600万元人民币。

5、第五期建设期限为2018年至2019年。

投资完成演艺类和大型主题性活动场所建设,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

算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营造好东红海子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外部

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

向景区内的乡、村、

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

3、景区收益权属乙方,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

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

5、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7、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公共管网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

4、东红海子景区开发项目纳入伊金霍洛旗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所给予的优惠及所在市、旗的有关优惠政策。

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6、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水保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群众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伊金霍洛旗籍人员务工。

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

10、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

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第七条项目的收益

1、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广告设计制作费、办公费及景区“四员”

(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收益。具体人数双

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2、收益按以下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合作期间的前15年甲方将收益中的5%交由甲方使用;合作期间的

后35年甲方将收益中的10%交由甲方使用。该资金作为甲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宣传营销、基础设施维护和景区公共设施更新的再投入,乙方不得改变该资金用途,不足部分由乙方解决,甲方负责监督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修改本合同和相关附件。若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

以下情况属严重违约行为:

(1)甲方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景区建设项目终止。(2)一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应投资或建设项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并无偿

收回开发权:

(1)本合同签订后,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景区主要投资

开发建设项目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景区资源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

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合同、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篇三: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合同书】

旅游景区项目开发

合同书

(修改稿)

甲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了打造旅游景区内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和桴焉旅游风情小镇,使九道水森林公园成为集休闲、居家、养生、养老的旅游胜地,加快旅游经济的发展。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桴焉旅游景区内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桴焉旅游风情小镇和四联天坑穿洞、七彩永和溶洞、麻湾洞峡谷等景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本

着“先开发景区,后开发风情小镇”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项目开发:

(1)九道水湖面水上设施建设;

(2)环湖路及休闲栈道建设;

(3)环湖周边星级宾馆和文化娱乐等固定设施建设;

(4)3~5平方公里桴焉旅游风情小镇开发建设;

(5)四联天坑穿洞、七彩永和溶洞、麻湾洞峡谷开发建设;

(6)连接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特许经营权为:在项目的规划范围内,

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专营权,包括旅游景区、旅游配套设施。

第四条乙方在旅游开发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甲方提供1:500地形测绘图;乙方自行负责聘请有资质的

单位编制“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桴焉旅游风情小镇、七彩永

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等修建性详规报甲方审批,并

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乙方投资总规模预计30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时限从2012年至2020年,在重庆南川至正安高速路未通车前,根据市场

情况逐步加大投资。在重庆南川至正安高速路通车后,每年至少投

入4-6亿元人民币,并报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落实情况留甲方备案。第七条项目用地和土地价格

1、核心区打造选址在九道水湖面及周边,规划面积约1平方公里,用地采取租赁(或合作)方式取得;核心区内永久性固定建筑(宾馆、住宅)用地采取定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价格按每亩5万元确定。

2015年底前按现行成本价每亩6万元确定,2015年底以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成本计,但需以国家有关土地征收和出让的政策规定计算

为准,且土地出让价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15年底前每亩6万元的30%,

超过部分,由甲方给予乙方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的方式返还)。

第八条项目经营方式

1、森林公园核心区采取租赁(或合作)方式进行经营,期限为50年。具体经营方式由乙方与甲方森林管理方另行签约确定。

2、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由乙方独自开发经营,在开发建设期间,甲方依法免收相关税费。在正式经营时,乙方才

向甲方缴纳相关税费。

3、九道水森林公园核心区和桴焉风情小镇土地出让的年限为70年,在开发建设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的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收费。第九条项目开发时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6个月内开始实施,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共

管账户打入壹仟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正式启动后,保证金

按乙方在正安投资项目的开支内容进行使用)。

第十条乙方可以成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管辖下,个别单项的子项目,可由下属子公司经营。但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

能将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合作的利润(或租赁费)。

2、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经营区域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无偿进入景区范围开展公益性活动和政务工作。

4、甲方负责根据乙方制定的项目规划,将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农业用

地和国有林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并保证按项

目规划要求依法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每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

地时,保证在上级每年下达县任务中提供60%(或500亩)的指标

满足乙方项目用地的需要(直至满足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建设用地

时止)。

5、甲方应提供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乙方实施旅游开发的依据。

6、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7、甲方负责将安场至桴焉的二级路打造为旅游迎宾大道(森林大道),并负责将桴焉乡旧街房屋按照风情小镇要求进行立面风貌改造。

8甲方负责将桴焉乡更名为九道水乡,以利于该项目的品牌打造和提升扩大森林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项目开发和经营期间,享有投资开发经营的收益权和管理权。

2、乙方在项目区建设的固定资产(包括星级宾馆和房产)在约定期限内拥有合法产权。

3、乙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对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和旅游开发。

4、乙方有权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随着市场的需求和观念更新,对已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乙方将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规划方案报甲方同意。

5、乙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并在甲方

所在地依法纳税。

6、乙方在开发建设期间,加强景区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7、乙方在五年内将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打造成4a级景区。第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用电量负责供电部门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到乙方指定的景区地点,在景区指定地点的前端安装的供电线路和变压器,乙方不承担费用,乙方根据用电量支付电费。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开通景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通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支付的,由乙方自行负担。不由乙方支付的,乙方不再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水需求,负责供水部门安装供水管道到景区,并在桴焉乡设立供水提灌站和水厂,满足乙方项目用水的需要。乙方按照用水量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省、市、县给予的外商投资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完成所定金额投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的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交甲方处理(因甲方原因除外),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