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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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各项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

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章附则

第八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四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

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 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一)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

法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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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得体会 【篇一:法制心得体会】 近期,我院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为了响应我院号召,09汽运1班于2009年12月8日下午在6号楼103教室举行了一场以“增强法制观念”为主题的主题班会。 班会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同学们先听取了学院领导的讲话录音,然后又由班长带领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发展过程。紧接着,副班长带领大家学习《学生手册》里面有关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还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随后,同学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思想一致: 1、作为当代大学生,懂法、知法、守法是关系到整个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提关键。 2、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安分守己。时时刻刻按照学生守则上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3、坚持法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并且在坚持法制的道路上,要注意发挥道德的作用。通过学习,同学们深刻的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社会治理手段,也是维护国家机关各个部门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同时,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因为道德是最人性化,最具有群众基础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作为当代大学生,应当相应国家的号召,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何推进依法治校。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首先,学校管理者应当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他们要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必要性和迫切性。其次,要加强教育法制的宣传力度。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应当把教育法制的学习与宣传纳人工作职责范围,可以通过上法制课讲座、校报、广播、

校园网、宣传栏、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方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校管理层要率先垂范,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应当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不和谐因素。学生安全事故(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种类又有哪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彤教授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1.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应该说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但其又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受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二)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例如春游、社会实践活动等的特定场所;(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即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2.校园伤害事故的种类。根据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程度,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二)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三)因学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四)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差别化改革、首创性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工作协调推进,推动以商品和要素流动性开放为主向以规则等制度性开放为主转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创新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四)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生命健康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调整。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局机关开展了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活动。陆续学习了《专卖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局李局长讲话、上级通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和行业制度、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不断认真的学习、仔细的领会,我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在上级制度的理解上均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现将我本人的学习体会作以大家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学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审计科做一名审计员,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但无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还是日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都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依据而开展。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必须引用具体法规制度条款予以定性。再如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仅要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而且要从项目的立项批复、招

投标、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中所涉及的法规制度都要掌握和运用。可以说,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是审计人员判断的唯一标尺,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功。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也会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在熟练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做到行业制度了然于胸和融会贯通,并与工作实践、经验教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保证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创新发展。 二、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遵守贯穿于工作的每一环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入推进,我们烟草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因此我们每一个烟草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做任何工作或处理任何事物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要将法制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做到依法、守法。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做到知行统一,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行业制度和党的方针路线指导我们的工作和行动,将遵守法律制度贯穿于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整顿工作作风,期间,不少“老虎”“苍蝇”纷纷落入法网,这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吗?不是,

法律讲座心得体会500 有关听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法律讲座心得体会500 有关听法律讲座心得体会【--合同法】 法制讲座给是我们人生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我们深深感 悟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下面是精心的听法律讲座,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通过近一段时间在市局春训期间集中学习法制教育讲座过程中,我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税务机关干部正确用法的不可或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段 时间的学习讨论,本人深深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 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执法人员运用法制理念 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听取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我 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 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 __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一个以法为基础办理各项事务的国家人员,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何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将是一句空话,能更好的用法,学法这个头带得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就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到,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和造就良好的法制氛围, 对新干部的成长就会有阻碍。自身教的法制不提高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我们这些执法干部来说,严格自身的法制学习,必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执法干部的头脑。坚持与时俱进,学好法、用好法。在学好法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

PE中心与QFLP

近年来,全国上下正刮起一股强劲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里旋风,各地争夺建设“中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号角已经全面吹响,其中,京、沪、深、津、渝、甬六大城市关 于这场战役的政策博弈正在升温。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 心发布的《2010年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政策环境剖析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这场 全国股权投资中心”争夺战中,地方政府各具特色,在吸引VC/PE落户方面都煞费苦心。 北京:’投资资源”为亮点 北京在资金方面,聚集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骨干金融机构,具有发展股权投资 的资金优势;在人才方面,北京每年吸引众多国内优秀人才和海外归国人士的涌入,因此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资源。在投资资源方面,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中国最早一批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万多家高 速成长的优质中小企业,是理想的投资对象。北京投资资源丰富的优势明显,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历年北京市投资案例数和投资总额均高居首位,以2009 年为例,北京地区共发生117起投资,占全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总数的24.5%,而总投资 额为5.93亿美元,占总数比重也高达22.0%,遥遥领先于其他省市地区。 天津:优惠政策尤为突出 天津是最早提出建设全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城市,凭借国家对滨海新区先试先行的政策东风,目前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业方面已经非常成熟。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9月底,落户天津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计221家,其中,有限合伙基金达70多家。有限合伙基金之所以扎堆天津,主要因为其最早推行有限合伙基金先分后税”的做法,有效避免了合伙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尽管天津在推动股权投资方面动作很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果,但就市场环境而言仍然有所欠缺,民众利用资本的意识依然不及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注册与经营分离”的局面,即部分机构因看中天津的优惠政策而选择在天津注册,但日常经营却在外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天津的企业对于资本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致使外界认为天津中小企业资源不及其他地区。 上海:力争吸引国际资本 上海在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确定以后,在吸引外资投资机构发展上大做文章, 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办法,在吸引海外投资机构落户上形成自己的特色,走在其他城市前面。 深圳:起步早、起点高 深圳是最早开始创业投资发展的城市之一,具有深厚的市场基础,早在2003年就出 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随后在200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表示要继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关于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2009年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等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下面本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 在学习《民法学》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通过学习《民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法规。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物权法就是物业管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1-2-10 16:33:00 来源:ChinaVenture 作者:《特约评论》 一、引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并将于2011年1月23日正式实施。《试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业界期待已久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终于尘埃落定,被视为是上海市在吸引外资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PE”)方面的重大政策突破。 中国法律对于外资的监管是从来源于境外投资者的直接外资和来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外资两个层面来进行的,在对于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上也不例外:境外投资者以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起设立PE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GP”)均受到有关外资政策限制。同时,对股权投资的监管一般是通过对PE、GP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或有限合伙人(“LP”)等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的。基于此考虑,讨论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机制时,除PE本身以外,还必须同时分析适用于PE或者境内GP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GP和境外LP)、以GP身份发起设立PE的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外资GP”)以及以LP身份对PE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LP”)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外资在中国参与设立PE主要面临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障碍: (一)外汇管制 受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42号文,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GP后,外资GP 不能将其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向其发起设立的PE进行出资。外资LP的外汇资金同样受限于142号文的结汇限制,只能运用其人民币营运资金对PE进行出资。 同样受限于142文,境外投资者向以公司形式设立的PE(“公司制PE”)的外汇出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PE(“合伙制PE”)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金是否可以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投企业”)的形式设立的PE(以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形式注册均可,以下称“外资创投基金”)则几乎是唯一的例外,其外汇资金可以划转至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由其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但外汇资金划转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而且被投资企业对外汇资金的运用同样面临外汇结汇限制。 (二)外资管制 境外投资者出资设立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境内投资均视同外国直接投资,不但其投资的领域要受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限制,而且每次投资均要履行外资审批或备案的要求,原属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方面,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与境外设立的美元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基本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 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 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 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 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 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 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

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和学习体会 炕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

关于道德法制教育心得体会1000字

关于道德法制教育心得体会1000字 谈起“法制”,我们不免会想到那些令人恐惧的案件和那些罪犯,其实他们“今天”受到法令制裁,难道不是“昨天”一个又一个的小恶习才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吗?所以说我们从小接受的各种教育便是我们小时受到的法制教育;所以说法制并不只是那些大人们的“专利”。我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故事:在清朝的时候,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公开场合,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这丛表面看来似乎与法制没有关系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法制的历史教训。但我们身边的人包括我们自己何尝不是这样呢? 所以—— 遵守法制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 所以—— 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立人”的意思便是要提高人的思想和法制修养,人的法制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提高的。要提高个人修养,首先要致力于读书求学,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了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就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便得到完善。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

正心、修身。 我还曾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记者访问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教授,您人生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哪儿学到的呢?”“在幼儿园。在那里,我学到了令我终身受益的东西,比如说,有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谦让,吃饭前要洗手……” 所以—— 我们提高自己的法制修养也一样,并非一定要有什么了不起的举措,而是要从身边吃饭洗手这些小事做起。 所以—— 养成遵守法制的习惯,使法制的观念从意识层次进入无意识层次,使法制观念贯穿我们的一举一动。 我们从小接受法制礼仪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法制礼仪。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饭盒,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人”么?明代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和行是一个本体、一个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接受法制礼仪的教育,自己却吝于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教育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要实践社会法制,就要从这“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坐言起行上下功夫,就要告别不法制的行为。

国内设立外币基金浅析

现存外币基金先例 日元 上月新成立的一支外币基金为三菱科瑞基金,由科瑞集团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合作成立,旨在帮助中日两国企业开展互补合作的投资基金,一期规模为100亿日元。 美元 本月披露完成募资的美元基金包括兰馨亚洲第五期基金、金沙江四期基金、毅鸣投资四期基金、以及思佰益与南丰、台湾金融企业新光共同组建的大中华私募基金。由美国SRI (US)CHINA OPPORTUNITY FUND公司、上海协丰科技创投、上海赏道股权投资共同设立的“西安丝路机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也是一支美元基金,为陕西省第一支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本月完成的美元基金共募资11.84亿美元。 换汇和142号文 2008年8月,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简称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 上海QFLP制度 QFLP也是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运作模式。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QFLP”)制度是指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将国外资本转化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VC/PE市场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外资VC/PE可以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又积极推动政策试点,以解决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基金GP的现实困境。 今年3月份,上海市向境外股权投资机构开放QFLP,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通过QFLP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据了解,目前的QFLP资格原则批复的换汇额度为各家1亿美元。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

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上海QFLP政策解读201104律所纪要

近期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纪要 2011年04月28日 汉坤律师事务所 为了从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应的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制度,共同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QFLP实施办法》)(关于《QFLP 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请见相关《汉坤专递》(2011年1月期))。最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举办了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一起,就上述《QFLP实施办法》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或QFLP)试点工作(下称“QFLP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就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了解析。汉坤律师事务所基金部律师作为嘉宾应邀参加了该解读会,以下为解读会要点: 目前QFLP试点工作进展: 上述相关部门已制定了操作规程和试点流程,就试点企业托管、结汇、汇出管理、信息报送进行了相关规定,制定了操作手册(如您需要操作手册可向我们索取); 审批部门开展了QFLP试点企业的初审,截至3月18日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试点企业。 QFLP试点工作的下一步重点: 目前获批的QFLP试点企业以大型的并购型基金为主。在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审批部门将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企业,除大型的并购型基金外,还希望吸引主要投入科技型、创业型、就业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基金; 希望通过QFLP试点工作带动一批国内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投资者。 申请试点政策前提: 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主要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已经基本明确,管理团队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且投资者已经出具出资承诺函和确认书。 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金管理团队的中国投资经验,尤其是成功退出的经验; 优先考虑引导基金、国企或民企出资等境内资本参与的企业; 优先考虑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且该方向符合管理团队的经验的企业; 该企业的组织架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投资计划清楚,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化。 工商设立的情况: 到今年3月18日为止,上海共设立了53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两家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总额1.4亿美元),另有51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今年2月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与QFLP试点工作相关的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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