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5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包转场

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本表要求用黑色或蓝色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或者使用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2.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内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选择多项。

3.“提供附件材料名称”是指管理办法中或海关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填写示范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包转场

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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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行政许可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

《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DB50T339-2009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DB50/T 339—2009 ICS 备案号:26184—2009 DB 重庆市 地方标 准 DB50/T 339—2009 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疫区 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

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水产品产品的收货企业应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未经备案的收货人不得进口水产品。 需要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已办理进口食品备案的企业名单可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管—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栏目。 二、输出国家及国外工厂的准入资格 进口水产品须从允许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企业进口,各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了解拟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厂是否列入准入名单。不能从未列入的国家及注册生产加工厂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关于公布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国际(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三、确认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

进口水产品前需确认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其中: 属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章、20章、21章的水产品品种),由总局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其风险控制措施,并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非首次进口的水产品,方可正常进口。 遇不清楚拟进口水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时,可致电水产品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四、需审批进境水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等水产品进口的,还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时随附相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经我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签署外贸合同并进口。 五、进口后检验检疫 水产品进口后,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取得通关单 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申请表 申请类别□进境□出境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离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须知 1、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2、在封面“申请类别”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 4、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4.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2、隔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3隔离场简介; 4.4、隔离场平面图及养殖车间平面图; 4.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从场外引进动物管理、动物养殖流程、饲料使用管理、药物使用管理); 4.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死亡动物处理、废弃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4.7、申请进出境动物描述材料(包括动物学分类、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生命周期各阶段特征); 4.8、申请单位与隔离场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单位与隔离场非同一单位时提供); 4.9、有关照片:申请进/出境动物、隔离场大门、场区全景、主要养殖工序涉及的设施和场所、更衣室、检验检疫室、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及污水处理设施、仓库。 **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只需提供4.1、4.8。 6、“申请类别”是指隔离场用于进境动物或出境动物隔离养殖。 7、“隔离场”是指用于进境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养殖场所。 8、“核定隔离养殖能力”是指隔离场的隔离检疫舍(池)等在一个隔离检疫周期内能容纳进/出 境动物的数量。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工商专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增设□注销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员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 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 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 【失效依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4号)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2003-11-01 【效力】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

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公司注册登记表

中国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表 一、公司拟定商号(公司名称格式: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性质): 1、 2、 3、 4、 5、 二、企业拟定注册资金:万元 三、企业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地址: (请附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注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东情况: 自然人股东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企业法人股东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执照号: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根据股东的构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股东情况,提供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公司股东提供股东的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董事(执行董事) 如果拟设立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要求3-13人),则第一个输入的是董事长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总经理 姓名及手机号: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监事 如果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为1-2人;如果设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 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资料: 联系人:电话: 传真:手机: 电邮:QQ及微信号: 地址: 声明:本人已清楚阅读本表格全部数据,且证明以上数据正确无误。如因资料不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本人负责。若本人因任何原因而停止 / 延迟使用本公司服务,仍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董事代表签名: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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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及注册登记业务所需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延续)审批表 申请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注册登记许可 ()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级审批即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

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印) 年月日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许可(延续)申请书

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印) 年月日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关封申请书 黄埔海关: 我单位拟在关区海关口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现申请你关开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

册登记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关于出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申请报告。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关于出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 登记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本单位已在你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注册登记编

码为,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由于业务需要,拟到关区海关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现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增资证明材料,特请你关出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签印) 年月日关于出具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备案 证明材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本单位已在你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最近一年来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1.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IE 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2.水生动物产品包括什么? 包括:来源于水生动物用于养殖(如乱、精、幼体)、人类食用、药用、生物或工业用途的产品。 3.水生动物疫病所指内容是什么? 水生动物疫病,是指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水生动物防疫的内容有哪些? 水生动物防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及其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5.什么叫水生动物检疫? 检疫是一种官方的行为。水生动物检疫是指国家法定的检疫、检验监督机构和人员,采取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验项目、检疫对象和检疫、检验标准,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以达到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6. 为什么要进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是防止传染病流行的重要途径,在杜绝、切断国外以及国内其它省市区域疫病在本市的传播、蔓延上,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活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市场流通,而进出口的水生动物如果带有某些病原,不仅会使水生动物死亡,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带入人畜共患病,如上海曾因食用毛蚶引起甲肝病,有人食用醉蟹致肺吸虫病例,以及河豚鱼中毒等。危害人类健康而最大的危害是:病原进入新的地区遇见新的敏感动物,即会引发新的疫病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必然要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病原体进入,随时进行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希望养殖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放养之前进行疫病检测,发现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更大的损失。

进境水生动物加严检验检疫措施一览表

附件1: 进境水生动物加严检验检疫措施一览表 序号输出国家 或地区 水生动物 品种 不合格项目加严监控措施有关文件 1 菲律宾鳗鱼硫丹、呋喃西林暂停进口质检动函[2014]64号 2 泰国斑节对虾传染性皮下造血器 官坏死症 (IHHNV) 暂停进口(中转场编号 6186、6177、 6192),其他中转场进行 常规监测 质检动函 [2015]120、252 号、[2016]236号 3 巴基斯坦活螺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3]248号 4 菲律宾螳螂虾镉5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4]91号 5 泰国活螺麻痹性贝类毒素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2]109号

6 日本扇贝镉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4]192号 7 朝鲜象拔蚌等 贝类 镉、无机砷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5]17号 8 印尼斑琴虾蛄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6]102号 9 越南活螺氯霉素、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6]102号 10 法国活蟹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7]53号 11 缅甸活尿虾镉30%进境批次扣检质检动函[2017]53号 12 菲律宾黄鳝副溶血性弧菌50%进境批次监测质检动函[2017]53号 13 爱尔兰活蟹镉30%进境批次监测质检动函[2017]53号 14 越南斑节对虾呋喃唑酮扣留检测(仅对包装场编 号SG/003NL),其他包装 场进行副溶血弧菌常规监 控 质检动函[2017]53 号、质检动函 [2017]132号 15 美国象拔蚌无机砷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7]132号 16 菲律宾螃蟹WSSV 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7]132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2.口岸核查;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作者:不详

水生动物检疫应检样品分类表

水生动物检疫应检样品分类表
第一类 活的水生动物 样品名称 亲鱼、鱼苗、鱼受精卵 非种用鱼 种用观赏鱼 非种用观赏鱼 亲虾、虾苗 非种用虾 龙虾 螯虾、螯虾苗 种用蟹 食用蟹 种用龟、龟苗 非种用龟 亲鳖、鳖苗、鳖受精卵 种用青蛙、蝌蚪 非种用青蛙 食用贝 V. cholerae V. cholerae and parahaemolyticus 第二类 冰鲜水生动物产品 样品名称 冰鲜鱼 冰鲜虾 冰鲜蟹 其他冰鲜水生动物 检验项目 V.parahaemolyticus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检疫方法 检 V.cholerae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淡水产者 只检 V.cholerae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淡水产者 只检 V.cholerae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淡水产者 只检 V.cholerae 处理方法 异尖线虫,V.cholerae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淡水产者 Salmonella sp.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送检 按规定方法检查 送检 送检 按规定方法检查 V. 按规定方法检查 V. cholerae and parahaemoluticus 送检 送检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 检验项目 送检 外观检查,抽查送检 送检 外观检查,抽查送检 送检 外观检查,抽查送检 V. 按规定方法检查 检疫方法 处理方法

第三类 冰冻水生动物产品 样品名称 冻鱼 冻河豚 冻虾 冻蟹 冻龟、冻鳖 检验项目 细菌总数和致病性大肠杆菌 分类学检查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Salmonella sp. V.cholerae 冻贝(带壳或不带壳)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其他冰冻水产品 V.cholerae V.parahaemolyticus 第四类 干的水生动物产品 样品名称 食用鱼肚 食用鱼皮 鱼粉(作调味品) 虾皮、蟹壳粉(作食品添加剂) 食用干海参 水生动物干粉(作饲料用) 鱿鱼干 鲨鱼鳍条(鱼翅) 小鱼干 Salmonella Salmonella Salmonella Salmonella 检验项目 检疫方法 气味检查 外观、气味检查 按规定方法检查 按规定方法检查 外观检查 按规定方法检查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按规定方法检查 处理方法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 检疫方法 按规定方法检查 对照种类的毒性 and 按规定方法检查 处理方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的往来而产生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受历史条件的局限性的制约,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也不相同。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 由于国家主权不完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上被西方列强所操纵,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了外国在中国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制定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述产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或取得生产加工安全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的企业,包括取得国外注册的企业,突破了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使其产品在进口国能够顺利通关入境。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公司注册表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 (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 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 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 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 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 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

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 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 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 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鱼类细菌性病原分析(盲检)方法 1.总则 本方法适应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实验室对进境鱼类的检疫、对渔场的鱼类进行产地健康检查和送检病鱼的病原分析。 根据本操作规程,可以初步推测性鉴定鱼乳酸杆菌(Lactobacterums piscicola)、链球(Streptococcus sp.)、鲑鱼肾细菌(Renibacterium salmonarum)、弧菌(Vibrio sp.)、气单胞菌(Aeromonas sp.)、灭鲑气单胞菌(A.salmonicida)、非典型气单胞菌(Atypic A. salmonicida)、假单胞菌(Pseudomonas sp.)、柠檬酸杆菌(Citrobacter treundii)、迟钝爱德华氏菌(Edwardsiella tarda)、叉尾回爱德华氏菌(E. ictaluri)、鲁氏耶尔森氏菌(Yersinia ruckeri)、柱状屈挠杆菌(Fexibacterium columnaris)和嗜冷噬胞杆菌(Cytophage psychrophila)。 2.引用标准 3.基本仪器和用品 显微镜、生化培养箱、4℃冰箱、超净工作台、高压灭菌锅、干烤箱、接种环、酒精灯、平皿(直径9cm)、平底三角锥瓶(500 ml)、.载玻片、盖玻片、双凹孔玻片、解剖工具。 4.培养基和试剂 TSA、Cytophage、BHI、Gram’s 染色液。配制方法见附件:培养基的配制。 氧化酶试剂合、O/F培养管、灭菌液体石蜡、微量生化鉴定管(试剂合)。可购买。 5.样品量 5.1.送检样品:全部或部分作检验,不多于10尾。 5.2.有症状的病、死鱼:全部或部分作检验,不多于10尾。 5.3.无症状的鱼:依个体大小取5—30尾。特定目的按要求取样。 6.样品处理 6.1.记录鱼的种类、全长、体重、来源、外部症状等,并对样品进行编号。 6.2.用无菌方法解剖鱼,并记录解剖症状。 6.3.不适合解剖的小鱼用1:50的新洁尔灭或来苏尔作体外消毒(从体表或鳃接种的样品除外)。 7.接种 7.1.体长4cm以下的稚鱼,经体表消毒后整尾(或多尾)用经消毒的匀浆器匀浆,划线接种于TSA和BHI琼脂平板上。 7.2.体长4—6cm的小鱼,用无菌方法取出整个内脏,单个或混合匀浆后划线接种于TSA和BHI 琼脂平板上。 7.3.体长大于6cm的鱼,用无菌方法分别从内脏器官(肝、脾、肾、心脏)、腹水(若有)穿刺接种,有皮肤病灶的鱼,也可从病灶接种,在TSA和BHI琼脂平板上划线。 7.4.有烂鳃、烂鳍等症状的病鱼,从鳃或鳍病灶处接种,在Cytophage琼脂平板上划线。 8.细菌培养 接种后的平皿置于生化培养箱内倒置培养。培养温度一般为25℃,或尽量与鱼病爆发时的水温接近。培养时间一般18-24h,少数需48h,特殊的细菌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厌氧培养的接种平皿应置于厌氧罐或其它厌氧装置内密封培养。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DB43/T 433-2009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的分类与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检验能力、仪器设备、人员配备、设施与环境要求以及实验室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25 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T 15805.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2005, CNAS-CL2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SN/T 2025 动物检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 DB 43/ 221 水生动物检疫规程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 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湘牧渔发〔2002〕21号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Aquatic animal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Lab 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病原学、免疫学、酶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等诊断与研究的专设场所。 3.2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Aquatic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ations 由同级或上级人事编制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水生动物病害测报、疫病预防与治疗和疫病检疫检验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3.3 生物安全Biosafety 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综合措施。 3.4 检疫性疫病Quarantine disease 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水生动物疫病。 3.5 应检疫病Quarantine should be for Disease 除检疫性水生动物疫病外,在进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时,在贸易合同、协议、信用证等文件内明确规定的或报检人申请检疫的疫病。 1 DB43/T 433-2009 3.6 委托检疫Commissioned quarantine 受有关单位、集体、个人委托对水生动物检疫性疫病和应检疫病进行的检疫检验。 3.7 隔离检疫Isolation quarantine 指向新的地区、水域、养殖场等引进而迁移的生物在隔离暂养期的检疫检验。 4 分类与建设目标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 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条件 第五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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