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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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研究

一、案情概述

201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一石激起千层浪。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做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

二、法律反思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

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选择自带酒水。餐饮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

在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物美价廉的情况下,理性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自带酒水。普通消费者之所以忍受虚荣心理和携带不便等方面的压力而怀揣酒水,往往事出有因。倘若餐饮业以暴利价格出售酒水、酒水种类单一、假酒充斥,消费者当然会选择自带酒水的自我保护措施。目前一些餐饮企业酒水的出售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一些餐饮企业把酒水暴利视为自己的主要利润增长点。

可能有人认为,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向广大消费者明示的,不同意该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不去餐饮企业就餐,而去其他餐饮企业,也可不去餐馆就餐;既然前往备置该店堂告示的餐饮企业就餐,就不得自带酒水。殊不知,消费者不仅有权在不同餐饮企业之间作出选择,而且有权在某一特定餐饮企业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作出选择。事先明示格式条款的做法固然有助于尊重广大消费者对餐饮企业拟定收费标准的知情权,也有助于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对餐饮企业的选择权,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应有保护。餐饮行业虽是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但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仍然不能取代消费者的法定选择自由。而且,在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被污染、不合理的行业惯例被众多餐饮企业纷纷效尤的情况下,消费者要行使对餐饮企业的选择权,找到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也非易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北京约有115万家餐饮企业,其中70%以上的餐馆均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且大多数是中高档以上餐馆。同等规格的餐馆、饭店采取一致做法,实际上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行业联盟。这表明,纵容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继续存在,将会严重破坏消费者对饭店酒水的选择权。

(二)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不仅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消费者付出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对等。而餐饮企业以禁带酒水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的消费者作出以下二难选择: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

要么自带酒水,但向餐饮企业支付高额开瓶费。

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倘若餐饮企业出售的酒水价格等于或者略微高于酒水的正常销售价格,餐饮企业也就没有动力禁带酒水。因此,向消费者出售暴利酒水乃是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真正原因。餐饮企业既然不惜伤害消费者的感情而禁带酒水,更可印证餐饮企业出售酒水的暴利空间。既然存在暴利空间,餐饮企业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也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餐饮企业收取高额开瓶费的行为也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既然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购买餐饮企业提供的饭菜或其他服务,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当然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在履行餐饮合同的过程中,诚信的餐饮企业理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事习惯认真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自觉为消费者提供开瓶工具,而不宜强行收取高额开瓶服务费;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据笔者了解,有些餐饮企业按店内酒水售价的10—50%收取开瓶费,有些按每瓶定额收取开瓶费,金额从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

也许有人认为,“开瓶费、服务费”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对应着餐饮企业服务员的“开瓶”行为以及消费者享受的其他服务(如座位和暖气设施等)。此说过于勉强。首先,自带酒水的消费者依然会购买餐饮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使消费者不自带酒水、也不购买餐饮企业的酒水,餐饮企业也有义务提供座位和餐具。其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餐具和暖气设施等附属服务是餐饮企业必备的营业条件,而且餐饮企业确定的饭菜价格之中已经分摊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倘若允许企业收取开瓶费,无异于鼓励企业收取更多的“照明费、引座费、端菜费、点烟费”等等价外服务费和其它形式的价外加价。

也许有人认为,餐饮企业如果不收取开瓶费,将会导致许多消费者不仅自带酒水,而且自带饭菜前往餐饮企业享受,进而侵害了餐饮企业的公平交易权;避免这种可能的唯一办法似乎就是禁带酒水。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绝大多数消费者是诚信善良的,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会携带酒水与饭菜到餐馆免费享受餐饮设施和环境。其次,倘若个别人携带酒水与饭菜前来餐馆用餐,餐饮企业当然可以向其收取场地租赁费,因为对方当事人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消费者。因此,餐饮企业根本不必

为了预防个别人携带饭菜前往餐馆免费用餐而对广大消费者禁带酒水。否则,餐饮企业便会滥用这一逻辑思维,推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餐巾纸或者手绢等物的店堂告示。

三、化解开瓶费之争的启示与对策建议

前已述及,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不是餐饮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而是构成了无效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禁带酒水的行规亦因违反自律规则的法律本质而构成无效规则。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普通私权和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具有公共利益保护的特点,国家应运用公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遏制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滋生蔓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行使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等多种执法手段扬善去恶,净化餐饮市场环境。人民法院也应旗帜鲜明地确认禁带酒水店堂告示无效,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化解开瓶费之争的根本之道是餐饮企业大幅下调其销售的酒水价格、直至与超市价格相匹配的水平上,并切实杜绝销售酒水的假冒伪劣现象。如此以来,消费者就无需自带酒水,餐饮企业也可薄利多销,赚取合理的酒水买卖差价。即使国家公权力不封杀“开瓶费”现象,睿智的餐饮企业也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率先展现对消费者的忠诚度,立即取消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主动营造“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的消费环境。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餐饮企业应当创新经营模式,捕捉消费者变动不居的消费需求,不断开发餐饮行业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行业协会也应登高望远,加强行业自律,树立本行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社会形象。

自律乃是对本行业最大的保护。例如,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本坚决支持餐饮及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改变立场,与北京市消协一起发布公告:不提倡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原本坚持要收开瓶费的企业在协会的倡导下态度开始松动。

可见,餐饮业协会已经开始意识到“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的负面作用。笔者的结论是:

(1)酒楼不得谢绝食客自带酒水,否则就是“强卖”,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食客饮用自带酒水不得拒绝支付服务费,否则就是“强买”,侵犯酒楼的自主经营权;

(3)酒楼收取服务费的数额,必须合理,而且不得高于其自售酒水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的价差。核心是酒楼收取“开瓶费”合法。推而广之,目前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如公交公司在无人售票汽车上推行的“恕不找零”、服务行业盛行的“最低消费”、旅馆业“过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租、过下午6点收一天房租”等,因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各界多不认同,时见抨击文章。然适用上述原则考察,笔者认为均属合理,而无否定必要。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基础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学号2014080000222 姓名杨杰 课程代码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评阅教师 第7 次任务 共7 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作答结果: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案情分析 对于这15万元的奖金的归属,我个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归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张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已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再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 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 合同。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 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 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 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 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 器销售合同。在这里,贸易代理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家用电器公司是被代理 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 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 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 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在本案例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案例分析作业题(1)

一、王某有临街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由于其地处较偏僻之处,当地商贸活动不太发达,王某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2000年2月,经朋友介绍,李某前来与王某洽谈租房之事,经协商一致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上述房屋租给李某,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0元,房屋用途:李某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2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此后,李某如约交付了2000年5、6月的租金,以后未再交付。2000年10月,李某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游戏机被没收。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7-10月的租金,李某置之不理。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4个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与李某签约前,曾向推荐李某的朋友询问李某的情况,该朋友告知王某,“李某想赚大钱。”在向李某询问租房用途时,李某告知王某,“给大家一个寻求刺激的地方,让大家玩玩,麻将等方式大家早玩腻了,游戏机还较新奇。”当王某问李某为何不在闹市找房时,李某告知,“不在乎租金,大家要的是个安全,省得正玩得的起劲儿时被警察给端了。”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要求在租房契约中载明,“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负担,与王某无关。”李某答应王某之请求,并给付其高于当地租金一倍的租金,王某才同意将此房租给李某。 问:1、王某与李某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1999年7月20日,南宁某商贸易公司(需方)与法国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卖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8500元,共计货数425万元,违约金为5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9年11月30日,需方应将货款于1999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供方拒不提供担保,且于1999年10月25日以需方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①正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②不能成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期内不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③不能成立。合营企业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公司开发部应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其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 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可让商场退货或调货。也可直接找厂家退货或给予赔偿。 4.某市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决定扶持本市针织业发展,为此,该市从苏杭地区聘请专家前来授课,并且派技术人员到外地学习,并投入大量资金。很快,针织品在本市打开了局面,刺激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可是不久后发现,邻市一家针织企业的产品由于花样品种更多且宣传策略得当,迅速占领了本地市场。为此,该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文全市有关部门,凡需针织品应从本市针织厂购买。并以税务局名义通知邻市针织厂将提高税率。 问:某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责令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吉林省甲化工厂生产的"云雀牌"乙腈,曾获国家劳动部"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质奖章",在国内外享有较高信誉,产品销路一直很好。乙化工厂也是一家以生产乙腈为主的化工厂,因质量问题一直经营困难。1994年2月,乙化工厂将本厂生产而采用甲化工厂同样包装的乙腈销往外地,牟取利益。甲厂却因这些质量不合格的乙腈受到用户的指责,销售量急剧下降。 问: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乙化工厂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对甲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王某持所在县某药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业务介绍信,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联营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伙经营中药材党参,张某投资5万元,药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员并负责经营管理和销售;合伙经营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药材公司归还张某本金并付给利润2.5万元,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后,王某将此协议拿到药材公司,此款全部由王某提取,用于购买党参种。后来由于药材市场价格下跌,加之王某种植的党参品种不好,造成严重滞销。结果不仅不能给付张某利润,连张某投入的5万元也无力偿还。张某追款无望,遂以药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投资及利息。 问:(1)该协议是合伙还是借款协议?为什么?(2)该协议有效吗?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A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1.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 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 (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 (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5分)

(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 (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5分) 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 答: (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0.5 =40000+1000 =41000(元) (5分) (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就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通过。 A、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B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 C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D出席会议董事的半数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没有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A.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B.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 C.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 D. 合同被撤销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A. 1年 B.2 年 C. 3年 D. 5年 4、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如果甲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则()。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可变更合同,经甲变更后有效 5、在我国,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 A、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D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6、甲于5月1 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

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可以任意撤回 7、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应当清偿的是()。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D破产企业所欠其他企业的债务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 A、会计移交清册 B原始凭证 C月度财务计划 D记账凭证 10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的论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B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 C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D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监事会成员 二、多项选择题 1、重要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 A、合同书 B 、电报 C传真D 、电子邮件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三、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第一清偿顺序)3*8+10=34万(第二清偿顺序)18/34*3=1.59万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四、一家四口五种癌症都得到治愈,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据3月2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04年消费侵权十大案例,其中北京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 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 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 客体:30匹布料 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 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 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 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 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同时,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陆某是在2010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告知方得知艾某是加害人的,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当日起算1年。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甲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乙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合同对A个人独资企业有效。甲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乙擅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收货付款。 2.(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合法。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违反了该规定。 (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5万元; 林妻经营书店的资产2万元。 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首先,清偿邓某工资2000元、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 其次,清偿税款1000元; 再次,清偿张某债务10万元。 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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