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内部提资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院内部提资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院内部提资管理规定

设计内部提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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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目的

为明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在各阶段之间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保障设计进度与设计成果质量,确保设计工作的正确方向,规范公司的设计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计公司承接项目之施工图设计期间的设计管理工作。

3.提资流程定义

3.1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共有四个提资节点,分别为初提、二提、终提及套图。3.2建筑专业初提指建筑在完成方案深化,自身平面基本稳定后向结构、机电、

内装及园林等其他专业第一次提资;其他专业初提指建筑初提后,结构、机电、内装及园林等专业向建筑反馈初步意见。

3.3二提指建筑专业将其他专业初提意见落实到建筑图上后再次向其他专业

提资。其他专业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深化完成后进行二次反提资,向建筑专业提供成熟的条件图。同时结构及机电各专业之间进行互相提资。

本次提资后原则上各专业均不得再进行重大调整。

3.4终提是指各专业深化设计完全确定,各种条件不再变化后各专业之间最后

一次提资。本次提资后原则上各专业均不得再进行会导致其他专业调整的任何调整。

3.5套图是指各专业完成全部设计及图面整理后,为了保证图面的一致性,建

筑或内装、园林专业向其他专业最后一次提供底图供各专业套图以便核对确认后出图。

4.各阶段节点提资内容

4.1初提内容及深度要求:

4.1.1建筑专业:

1)基本完整的总平面图,应具备地形标高、楼层数等各项指标。

2)基本完整的地下室及各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纸。

3)提供的图纸应标注明确的房间功能、基本准确的户型建筑面积指标、层

数、层高等;以及确定的轴网、开间、进深尺寸等。

4)要有明确的防火分区,地下室车库的排风机房位置应有示意。室内外空

调机位应有表示。

5)应完成各种给排水及电气管井的初步布置。按规范需要防排烟的,应标

示楼梯或前室加压风井及需要排烟的内走道风井。

6)有餐饮功能的房间应明确标示。

4.1.2结构专业:

1)柱网及剪力墙的初步布置方案。

2)结构梁高,板厚的初步估算。

4.1.3机电专业:

1)各种设备机房的位置、类型、估算的面积大小、数量、净高等要求。

2)各种水池、屋顶水箱位置、大小及水深等。

3)各种水、电管井、风井及烟道洞口的位置、面积、数量;集水坑大小、

数量、布置原则等。室外排放的百叶应有明确的面积指标。

4)对商业(尤其是餐饮业态)、公建配套(如公厕、幼儿园、菜市场等)

空调位或机房布置的确认。

5)公建、住宅裙房及塔楼消火栓箱位置、数量要求。

6)各种设备用房的荷载要求。

7)总图场地的管线布置初步方案,对覆土深度的要求。

4.1.4内装专业:

基本完整的平、立、剖面图。

4.1.5园林专业:

1)场地和种植屋面覆土厚度的要求。

2)场地总图,内容包括各种出入口的园林深化设计,登高面范围内的园林

设计,消防道路涉及范围内的园林设计,竖向标高设计,放坡的坡度等。

4.2二次提资内容及深度要求:

4.2.1建筑专业:

1)初提基础上更加详尽的房间功能、标高及平立面尺寸标注。

2)应体现非建筑专业初提反馈意见。

3)地下室应有完整的车道、车位布置、地面找坡表达以及各种设备井、集

水坑等的位置、大小等标示。

4)所有设备用房的功能、位置、平面尺寸、层高等信息要明确。

5)所有水电风管井、进排风井、百叶等的位置及尺寸应全部清楚表达。4.2.2结构专业:

1)准确可供参照的柱网模块。

2)梁板结构初步平面布置图纸。

3)底板基础及承台的初步平面布置图纸。

4.2.3机电专业:

1)准确的管井、机房位置、尺寸大小、数量、净高要求(尤其是风井,烟

道的洞口面积,百叶面积,水池的深度,体积等要求)。

2)准确的底板设备井、坑位置,集水坑等的尺寸大小、数量、深度要求。

3)空调位,管井、机房等设计预留条件的确认。

4)所有消火栓、户内配电箱准确的位置、大小、数量等。

5)各层平面准确的给排水立管位置、大小等条件。

6)各种水泵、电动阀、压力开关、水流开关等平面位置及功率必须确定。

7)各种风机、排气扇、电动风阀、电磁阀、电动风口、排烟口的平面位置

及功率必须确定。

4.2.4内装专业:

1)平面图(尤其是拆墙,砌墙图)、立剖面图、大样图;平面图需标明开关、

插座、灯位等的定位图,立面图需反映壁灯或灯槽的布置,且立面图的壁灯或灯槽需在平面图上也有表示等。

2)准确的管井、机房位置、尺寸大小、数量、净高要求(尤其是风井,烟

道的洞口面积,百叶面积,水池的深度,体积等要求)。

4.2.5园林专业:

1)准确的园林平面图、水景详图。

2)园林灯具选型及定位等须确定,地面雨水排水沟、排水口位置应明确。

4.3终提内容及深度要求:

4.3.1建筑专业:

1)完善、准确的总平面图及各单体的平立剖图,防火分区、人防分区表达

清晰,标高、平立面尺寸及找坡等标注详尽准确。

2)准确的车道、车位布置以及准确防火卷帘、门等位置表示。

3)所有房间及设备用房功能标注清晰准确,面积指标明确。

4)所有的坑、井、百叶、预留孔洞等位置明确,尺寸准确。

5)准确的墙身大样、楼梯大样、车库大样等节点大样。

6)应准确标示消火栓、配电箱位置及空调室内外机位置。

7)应体现所有给排水立管及空调穿墙预留管。

4.3.2结构专业:

1)准确的柱网模块图。

2)准确的梁板结构平面布置图。

3)准确的底板基础及承台平面布置。

4.3.3机电专业:

补充提供需要结构预留的各种孔洞及预埋管道或套管。

4.3.4内装及园林专业:

两个专业原则上二次提资即为终提。

5.套图提资

套图提资仅限于建筑、内装及园林专业。

6.提资管理原则

6.1原则上各阶段提资均采用书面形式,不接受口头提资。

6.2为避免因个别专业改动引起其他专业的系统性修改,各专业不得随意提资,

应慎重对待,须由专业最高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资。

6.3各专业提资须同时提供 CAD 版和 PDF 版,PDF 版应有专业最高负责人签字

确认。

6.4每个提资阶段完成前各专业之间可相互进行多次该阶段工作内容的协调,

可以提供非签字确认的条件,但到达计划的时间节点即视为该阶段协调工作结束,同时提供签字确认版正式提资并进入下一提资阶段。

6.5提资采用签收制度,未提供对方签名确认的,可视为未提资。

6.6个别项目各专业达成一致,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不严格执行本规定。

7.罚则

7.1提资阶段节点设计人员未经专业最高负责人书面确认,随意给其他专业提

资的,具体经办人每次罚 500 元,专业最高负责人每次罚款 1000 元。

7.2不采用书面提资的,具体经办人每次罚 500 元,专业最高负责人每次罚款

1000 元。

7.3未按计划的时间节点(时间计划另行制定)提资的,具体经办人每次罚 500

元,专业最高负责人每次罚款 1000 元。因外部原因引起的计划延迟不计。

7.4未满足各阶段提资深度要求的,具体经办人每次罚 500 元,专业最高负责

人每次罚款 1000 元。

7.5因草率提资引起其他专业大量修改的,具体经办人每次罚 500 元,专业最

高负责人每次罚款 1000 元。

7.6提资后非外部原因进行方案性调整的,具体经办人每次罚 500 元,专业最

高负责人每次罚款 1000 元。

7.7罚款须于当月内上交集团研发中心文员处,如当月未交罚款的,则研发中

心会提交人力资源中心,在次月工资中双倍扣除。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 见》的通知 建市〔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 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

建设单位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工程设计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及设计变更,减少因设计、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现就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 1、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依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选择三家以上与设计资质要求相符的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方案优选。 2、施工图设计应本着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保证安全以及符合规范和控制造价的原则,科学合理选择基础类型及结构柱、梁、板截面以及建筑材料。 3、设计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均必须保证一次性提供,确需二次设计的专业项目,须经建设方同意。 二、设计审查: 1、设计方案送建设单位审核后,经区领导审定,再报市规委会审批。 2、施工图报建设单位总工室把关审核后,送市图审中心审批,有关专业设计报相关专业部门图审。

3、设计单位对报送的图纸负责,在审图中如发现设计单位存在大的误差,责成及时纠正并据情予以相应处罚。 三、设计变更: 1、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2、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2)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 (3)建设方因使用功能、美观等变化因素。 3、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增加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总工室审核把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 (2)设计单位虽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且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增加了工程造价,应事先书面征求工程部意见并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总工室审核把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 (3)工程部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工程部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总工室审核把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

(完整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 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 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 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

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项目技术管理制度汇编1.doc

项目技术管理制度汇编1 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一、技术管理机构责任制 (1)按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做好经常性的技术业务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办法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3)负责收集和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建议和技术措施等。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负责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推广应用。 (6)进行有关技术咨询。 二、项目经理技术责任制 为了确保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技术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项目经理应抓好以下技术工作:

(1)贯彻各级技术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组织和职责分工。 (2)组织审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与关键部位,以便全面考虑施工部署与施工方案。还应着重找出在施工操作、特殊材料、设备能力及物质条件供应等方面有实际困难之处,并及早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3)决定本工程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和新设备。 (4)主持技术交流,组织全体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 (5)进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一方面为提高业务能力组织专题或技术讲座;另一方面应结合生产需要,组织学习规范规程、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新技术等。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检查施工操作、原料使用、检验报告、工序搭接、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难点、薄弱环节,要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研究处理。 三、各级技术人员技术责任制 1、总工程师的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疑难问题,有权做出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维地产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管理,控制建筑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子公司,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及控制的各级投资企业;所称中维地产,系指总部及子公司的总称;所称单位,系指子公司及总部各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管理。 第二章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第四条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概念设计阶段需要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产品研究成果、产品配置标准等资料; (二)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完善后的设计图纸; (三)子公司提供《宗地自然条件表》《宗地社会条件表》; (四)项目拓展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场营销部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书》; (六)市场营销部提供《竞争楼盘列表》。 规划设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基础资料评审,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中,并由参与评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评审 规划设计部负责《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概念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沟通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七条概念方案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进行评审,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 (二)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三)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 (四)概念方案设计确定后,规划设计部应启动方案设计工作。 第三章方案设计阶段 第八条方案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在方案设计前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大市政条件和水文资料等; (二)市场营销部提供深化的营销建议;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方案设计成本建议。 第九条《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规划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交流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3.子公司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意见。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

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设计院技术管理制度1.doc

设计院技术管理制度1 规划市政设计技术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分院技术质量管理,明确各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特制订以下责任制度。 1.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责任制 1.1总规划师(总工程师) 1.1.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检查分院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1.1.2按照“三体系”管理文件要求,负责分院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修订,并监督其贯彻执行。负责对规划、设计项目的质量抽查工作。 1.1.3负责分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定的技术审议工作。(如规划项目审查、规划编技术标准、规定、设计评优等)。 1.1.4审查院管规划项目设计文件。主持分院技术会议,组织对规划项目、重要项目及科研项目等成果的审查和鉴定。组织研究解决规划、设计、科研及业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1.5研究掌握规划、设计行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动态,组织审定业务建设计划、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等,并认真组织执行。 1.1.6负责全分院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开展学术活动,总

结交流先进经验,组织对外科技情报交流和科技合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1.2审定人 1.2.1协调解决设计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成品的完整性负责。 1.2.2主持工程项目的技术会审、会签工作。 1.2.3对项目实行全过程技术跟踪,参加设计的审批、交底、总结等技术会议。 1.3审核人 1.3.1对以下各项进行审核并做好设计成品的校审记录: ①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标准和院、分院规章制度规定。 ②本专业的主要设计方案(如建筑平面和空间布置、主要结构、主要工艺流程、关键设备造型和总平面布置等)是否选用恰当、经济合理,便于使用和施工。 ③采用的设计数据、计算方法及选用的标准图、复用图是否正确。 1.3.2统一本专业的设计技术措施,主持本专业的业务建设;研究解决本专业存在的技术问题,注重做好设计的事前指导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本专业人员参加的技术研讨会。

建筑设计院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2003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核方法 (3) 第三章年度考核 (7) 第四章考核结果得用途 (9) 第五章申诉及其处理 (10) 第六章附则 (11) 附件一考核评分表及填表说明 (12) 附件二考核申诉流程图、表格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与其分管部门员工,包括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业务经营部与技术部员工。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得考核及薪酬管理参见《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各专业所员工考核及薪酬制度由各所自行制订并上报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涉及考核对象包括部门分管领导(含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各部门主管级员工、各部门助理等各类人员。 具体界定如下: 部门分管领导:副总(总建筑师)、副总(综合)、副总(业务)、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各部门主管级员工:市场主管、主任造价工程师、业务主管、人力资源主管、行政后勤主管、技术管理岗、会计、图书资料管理岗、质量管理岗。 各部门助理:造价工程师、人力资源助理、出纳、行政助理、后勤助理、司机。 第二条考核目得 员工考核得目得就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得工作绩效,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 (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以公开、规范得程序追求公平、公正得结果; (四)从实际出发、强调可操作性得原则。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用于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奖金发放; (二)工资调整; (三)职务升降; (四)岗位调动。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062511391.html, 2006年11月23日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设计院技术管理制度(参考Word)

规划市政设计技术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分院技术质量管理,明确各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特制订以下责任制度。 1.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责任制 1.1总规划师(总工程师) 1.1.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检查分院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1.1.2按照“三体系”管理文件要求,负责分院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修订,并监督其贯彻执行。负责对规划、设计项目的质量抽查工作。 1.1.3负责分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定的技术审议工作。(如规划项目审查、规划编技术标准、规定、设计评优等)。 1.1.4审查院管规划项目设计文件。主持分院技术会议,组织对规划项目、重要项目及科研项目等成果的审查和鉴定。组织研究解决规划、设计、科研及业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1.5研究掌握规划、设计行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动态,组织审定业务建设计划、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等,并认真组织执行。 1.1.6负责全分院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开展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组织对外科技情报交流和科技合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1.2审定人 1.2.1协调解决设计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成品的完整性负责。 1.2.2主持工程项目的技术会审、会签工作。 1.2.3对项目实行全过程技术跟踪,参加设计的审批、交底、总结等技术会议。 1.3审核人 1.3.1对以下各项进行审核并做好设计成品的校审记录: ①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标准和院、分院规章制度规定。 ②本专业的主要设计方案(如建筑平面和空间布置、主要结构、主要工艺流程、关键设备造型和总平面布置等)是否选用恰当、经济合理,便于使用和施工。 ③采用的设计数据、计算方法及选用的标准图、复用图是否正确。 1.3.2统一本专业的设计技术措施,主持本专业的业务建设;研究解决本专业存在的技术问题,注重做好设计的事前指导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本专业人员参加的技术研讨会。 1.3.3研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和技术政策;组织本专业人员学习技术业务,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 1.3.4审签向外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做好设计成品的校审记录;负责本专业设计质量评分。 1.4项目负责人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全版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 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 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 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 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 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 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 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 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 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 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 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 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 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 行考核。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设计院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保密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勘测设计过程所用“地形图”、“规划报告书”、等涉密图纸和文件,包括“院核心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内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保护设计院核心秘密,促进院勘察设计和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院所有员工。 2.院所有人员,包括勘察设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院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章保密范围 第3条院秘密是指:1、勘察设计过程涉密(国家或企业要求)图纸及文件(如地形图、规划类报告);2、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院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院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院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图纸和文件,如设计图纸、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投标报价及标书内容等。 5、本制度所称地形图,是指勘察设计过程所用载有地理信息的地形图。 6、本制度所称规划类报告,是指规划设计成品(包括规划报告及图表、统计数据表格等)。 第4条院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院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院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院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院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院安全和追查侵犯院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承担国家有关要求的秘密事项。 7.其他院秘密事项。 第3章密级分类 第5条院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绝密是指与院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院的安全和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安全)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以及国家要求不得外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院投标标的,规划类工程项目资料。 2.院所购买地形图。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院重要会议纪要。 第7条机密是指与本院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院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 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 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 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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