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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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 [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

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 ,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

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规模及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布局设置

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五、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六、对于处于旧城区的学校,当地政府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改造成有良好的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的校园。

第十三条学校规模

一、中小学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二、中小学规模和班级定员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小学学校:6 班、12 班、24 班、36 班,每班≤45 人;

2、初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3、九年制学校:9 班、18 班、36 班,小学每班≤45 人、初中每班≤50 人;

4、高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第三章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第十六条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

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应进行排水设计,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十八条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交通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4.1 的标准。

一、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中小学校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计算,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 0.3,完全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大于 0.7,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 0.8。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蓝(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 号)执行。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一般情况

下,小学应确保有 60 米直道的运动场地,初中及九年制学校应确保有 100 米直道的运动场地。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与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表 4.2 的标准。

三、绿化用地。中小学校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中小学校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 8m。

四、中小学校用地标准中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另行申报批准,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

第五章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舍用房构成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主要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及其辅助用房,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三部分组成。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现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的需要,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作如下设置。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及其仪器准备室、实验员室,音、体、美教室及其器材室,劳技教室及其器材室,计算机网络教室,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卫生保健室,心理辅导室,校园网管理中心机房,多媒体学术报告厅,专用多媒体教室,电教维护室,校园广播系统控制室,校园安全监控室,学生视听阅览室,校园闭路电视播控控制室,校园电视台演播室等。

二、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德育展览室,档案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

三、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房,厕所等。

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建设面积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 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2011),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我市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小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1 的标准。

注 1:学校规模小于 6 个教学班的非完全小学,应根据办学规模和班额实际,参照“不足 2 个平行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最低要求:应设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各 1 间。

注 2:学校规模大于 48 个教学班的,每增加 12 个教学班(2 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 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 1 间,音乐教室、美术教

室各增加 1 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 1 间。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2 的标准。

注 1:学生食堂按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的 60%计算就餐人数,按每人 1.5m 计算食堂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包括操作间、售卖间、备餐间及就餐区等基本面积。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就餐学生比例。

注 2:厕所按学校学生人数,每 16 人设一厕位(包括小便池及大便槽),每厕位按 3m 计算使用面积 2

二、初级中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4 的标准。

注:同表 5.3 上述标准的制订还参考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 年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03 年试行的《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中小学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等文献。

第六章学校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规范》GB50099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体育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层数。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普通教室、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化学实验室应安排在底层。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八条建筑层高:

一、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6.1 的规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学用房最小净高按初中标准执行。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 3.00m。

三、学生宿舍不应低于 3.40m。

四、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第二十九中小学校建筑物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 0.90m。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建筑物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

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 1.5kN/m。

第三十一条建筑结构:

一、中小学校的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学校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 6 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耐火等级。中小学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一条楼地面。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地面应作防静电处理。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门厅、走廊:

一、中小学校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学校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单侧走到及外廊净宽不应小于

1.80m;内廊、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 1.50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

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 1.10m。五、中小学校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三条楼梯:

一、中小学校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中有关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 座楼梯。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0m。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 0.26m,高度不应大于 0.15m;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得大于 0.16m。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 300。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

三、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四、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 0.11m,大于 0.11m 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的水平净距宜为 0.10m—0.20m。

五、中小学校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 0.9m,室外楼梯扶手、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 1.1m。

六、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 0.11m。

七、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八、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楼梯接口处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问题及对策思考-教育文档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民办中小学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社会也不断地对它提出新的呼唤,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但从民办中小学兴起以来的二十多年来看,一直有许多问题困扰着它的持续发展,其中,教师队伍的问题,几乎成了民办中小学发展与兴旺的一个最大的"瓶颈",是解决其它问题的突破口。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与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价值评判有关。 一、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宽泛的师资来源,却难以构建稳定的教师队伍 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是:(1)XX局,XX局分配; (2)公办学校辞职教师;(3)离退休教师;(4)新分配的学生。其所占比例见表一: 从上表数字显示来看,目前民办中小学师资来源的几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年龄偏高,精力欠佳,难以胜任当前的教学重任,但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能为教育事业继续发挥力量,所占比例最大。二是从公立学校辞职的教师中引进,这是私立学校以高薪和优厚待遇"吸引"过来的骨干教师。这部分人教学好,精力充沛,是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中的骨干力量,但也是极易被别的民办中小学"挖"走的人才。三是刚毕

业或毕业分配不久即来应聘者。他们有热情、有理想,思想新、也肯干,然而经验不足。这些教师心目中都有"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潇洒观念。四是由XX局,XX局分配到私立学校工作的教师。这部分人虽然各有特长,但这部分人多半以民办学校作为"跳板",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往往工作投入精力不足。以上原因促使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也就成了必然。故社会上流传说:"私立学校的学生天天变(指人数),私立学校的教师月月变。" (二)断层的师资结构,带来年龄老化问题突出 自1995国家教育发展中心对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年龄进行追踪调查,调查情况见表二: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结构突出表现为结 构性的断层:一是高资历的教师队伍。调查表明:私立、民办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99%,中专学历占9.5%,大专学历占23%,本科学历占57%。有94%以上的人是正规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高级职称占75%,中级职称占8%,另有17%的人未填。二是老龄化的教师队伍。调查表明:民办中小学教师年龄在60岁以上的城市占58%。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以离退休和兼职人员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构成,一方面给民办学校带来了高学历与职称上的高层次,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年龄老化的突出问题。当然,很多民办中小学校本身就是由离退休教师办起来的。这些教师是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但这种经验与现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相比而言,不过是一些过去教育教学经验的积淀。旧框框、旧思想、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J10355—2004

2004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4]289号 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民办中小学收费一览表

民办中小学收费一览表 (2006学年) 单位:元/学期区县学校名称项目学费住宿费 黄浦 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 初中4500 高中4500 上海市民办劲松中学 初中3800 高中4300 上海市民办申江中学 初中3500 高中4000 上海市民办清新中学 初中3500 高中4000 上海市民办明珠中学初中4500 上海市民办东元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 小学3500 900 初中4500 900 高中5500 900 上海市民办万竹小学小学2000 600 杨浦 民办存志育海初级中学初中4000 1000 上海民办兰生复旦中学 初中5300 高中5500 上海民办交大飞达初级中学初中5000 800 上海市民办东光明中学 初中5000 8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学校 小学5000 初中55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杨浦实验学校 初中5200 1000 高中5500 上海市民办存志中学初中5500 上海市民办昌华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市民办控江久慧高级中学高中4500 上海市民办杨浦凯慧初级中学初中5000 1000 上海市同大实验学校 小学5000 1200 初中55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第二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高级中学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上外双语学校 小学6500 1200 初中8000 上海民办打一外国语小学小学5000 上海市民办阳浦小学小学6200 宝山上海民办日日学校小学3000 800 中学3500 800

上海市和衷中学中学3500 800 上海市民办行中中学中学3500 8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锦秋学校小学3000 中学3500 上海民办交华中学中学5000 600 上海民办建峰高级中学高中4000 600 上海市行知第二中学中学5000 800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高中4500 崇明上海崇明民办大通中学初中3000 一类:360 二类:270 上海崇明民办大通中学小学2700 崇明县中华高级中学高中3000 三类:180 崇明县中华高级中学初中2500 虹口 上海市民办宏星小学小学5000 上海市民办新复兴初级中学初中6000 上海市民办丽英小学小学5000 360 上海市民办汇民高级中学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新华初级中学初中6000 上海市民办迅行中学初中、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白玉兰中学初中、高中5000 360 金山民办交大南洋中学初中5000 360 高中5500 360 民办师大实验中学初中3500 180 民办金盟学校初中3500 180 小学3000 180 民办金中中学初中3500 180 静安民办上外静安外国语中学初中3000 360 民办上外静安外国语小学小学2500 360 卢湾 私立永昌学校 小学3200 初中4500 600 震旦外国语中学初中4800 震旦中专 中专(非艺 术类) 2000 中专(艺术 类) 2500 永兴高级中学高中3000 中华职工中专成人中专1800 闵行上海市民办日新实验小学小学2000 上海闵行民办华星学校小学1500 上海市七宝外国语小学小学5000 闵行区民办塘湾小学小学1400 上海市燎原实验学校小学4000 360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 试行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如下: 一、学校食堂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二、食堂面积应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食堂应设置独立的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食品库房、就餐场所等。加工操作间(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最小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村级以下学校食堂就餐人数较少,多为简易食堂,规模较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但必须确保食堂功能分区相对独立、科学合理。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用无毒、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墙壁采

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安装自动闭门器。排气口及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七、配备能满足食品留样需要的留样冰箱。 八、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学校食堂,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饮具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九、粗加工区至少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洗菜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区应配备有通风、排烟装置。 十、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一、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食品库房内食品应分类分区的标识清楚、离地离墙存放。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学校申请。 民办学校拟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向注册所在地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1、申请报告 ①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 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标准、调整幅度;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④新建学校提交教育成本的测算、办学规模及前期投入情况说明。调整标准的学校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财务报表,说明调整变动的原因; ⑤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⑥提供办学房屋产权证明; 2、如租赁房屋办学,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3、有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生简章。(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上交一式二份,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 (二)教委审核。 1、材料审核:对学校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待合格时予以受理。 2、标准审核: ①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的规定进行审核。需注意以下内容:A.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B.对房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生活设备及设施按其使用年限分期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C.当年发生的大额修缮费用,纳入房屋及建筑设施的使用年,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逐年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D.教育成本不包括罚没、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及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E.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校服、书本费、伙食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能纳入教育成本。 F.合理回报应掌握适度比例,最高不超过5%。 ②住宿费收费标准依其实际住宿条件,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审核。 ③聘请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审并出具的成本评审报告。 (三)发改委审批 1、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文件报区发改委审批。 (四)批复学校 区发改委批复后,区教委将批复文件转批相关民办学校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予以公示。 没有找到任何记录。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974号)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doc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

教育教学行业分类(里面包含非学历教育教学介绍)

教育行业是一个相当笼统和抽象地概念,它包含地内容和业务比较多,甚至可以用包罗万象这个词来形容.在这里有必要对教育行业地概念进行描述,主要原因是我们不可能从事所有地教育业务,今后不应用教育行业地概念解释我们地业务特点. 教育行业指地是知识传递过程中所产生地经济行为,其包括人群是全方位地.从年龄结构分类可以简单分类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从学习特点分类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从学习方式可以分为面授式教育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地远程学习. 下面地分析主要按照年龄阶段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内地业务需求特点.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指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开展中小学教育地机构.这类机构地收费相对公办中小学地收费高. 目前从事基础教育民办地机构总数量为所,在校生数为人;普通高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初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小学所,在校生数人.其中河南民办教育机构总数为所,在校生总数为人,普通高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初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小学所,在校生数人.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需要严格地审批和较大地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数量总数不多.另外从整体招生情况来看,由于高中阶段地公办学校数相对较少,招生情况是可观地,小学和初中绝大多数在农村.在政策方面,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个人或企业办学,也给了民办教育一定地政策支持. 补习类培训班 补习类培训班是相对民办教育机构而言,这类教学机构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产生地,没有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别机构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绝大多数机构工商登记. 基础教育补习类培训班补习内容较多,总体上分为文化类补习班和素质类补习班,文化类补习班在基础教育地各个阶段侧重点不一样,例如:小学阶段以英语、作文、奥数为主,初中、高中阶段就紧密配合教材进行.素质类培训以艺术类培训为主,还有各种体育项目地培训,年龄集中在小学阶段,主要是家长考虑培养学生地兴趣. 补习类培训班主要集中在城市,具有明显地地区操作特点,就郑州而言一个较大社区附近至少有家左右地各类补习培训班. 目前从事补习类培训班地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地是上海昂立,其以品牌加盟地方式招募各类培训班加盟,在全国形成了一定地市场规模. 利用互联网进行地教育业务 利用互联网进行涉及基础教育业务地企业相对较多,大致可分为:网校、学科学习、教学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成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北京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流程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条件与流程 一、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民办中小学筹建申请报告

教育体育局领导: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经我们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筹建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和校址: 二、办学性质:学校是由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本人,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人才。 四、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收对象为全日制小学,面向全县招生,设计规模,学制六年。 五、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师生共享、共创、共成长的阳光学校。 六、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是: 校训:重德尚美诚信,励志博爱求真。 校风:和谐、合作、求实、求新。 教风:博爱、严谨、敬业、创新。 学风:剥削、慎思、明辨、笃行。 七、学校举办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住址 八、学校办学条件: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构、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资金来源、数额。 九、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1、经费筹措: 2、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对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转让和分红。 3、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资产兽医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4、学校出资人按照国家规定去的合理回报。 十、管理体制 1、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教研组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教研组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2、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4、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 展对策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展对策张军内容摘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发展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纵观近年来的情况,上海的民办中小学呈平稳、持续发展的趋势。然而上海民办教育在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背景下,在内涵建设、学校治理结构、法规配套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特别是于政府加大投入,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民办学校面临更强的竞争对手。中心城区的教育资源相对饱和,公办教育资源相对过剩,这个现象表明,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第一阶段的基本动因——政府财力与教育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教育需求——正在逐渐消失,民办教育应该及时调整,步入新的阶段。面临民办学校生存环境的挑战,笔者认

为广大民办中小学必须要客观地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等待和埋怨状态,而要切实地从关注学校自身内涵发展出发,用“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的理念强化学校的内涵发展,凸现学校的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的整体质量。只有这样,上海的民办中小学才能作为公办教育的促进者、竞争者、教育改革的试验田、素质教育的排头兵而继续存在。 1 目录一、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二、追求内涵发展是民办中小学迎接生存挑战的必之路什么是学校的内涵发展学校内涵发展的价值特征1、强调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2、注重学校的精细管理3、强化学校特色发展4、实现学校创新发展5、创建学校精神文化6、重视人在发展中的积极因素民办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基点----“以人为本、改革创新”1、人的发展是内涵发展的最终目的2、改革创新是内涵发展的必之路办学观念

更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立足点教育教学创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点管理创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保证点三、结束语 2 正文一、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民办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它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新生力量,从诞生到发展虽然只有短短十几年时间,但从总体上看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上海的民办基础教育从1992年首批5所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下应运而生以来,在规模数量、组成结构、制度管理等方面都得到较为稳定的发展。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民办中等学校138所,占同级学校数的%,在校生万人,占全市中学生数的%;民办小学共有19所,占同级学校数的%,在校生万人,占全市小学生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七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八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1-2、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砖瓦结构和砖混结构平房校舍建设标准。 一、基础 1、内外墙基础必须落到原土层。基础深度1.8m(室外),基础±0高出室外地面30cm。基础砌筑地槽宽度两侧各留有20cm工作面,采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水泥砂浆砌筑(水泥与砂子重量比为1:6.97),基础内、外墙均设地梁构造柱(配筋按图纸)混凝土强度C20(水泥、中砂、2-4碎石重量比为1:1.81:3.68)。 2、校舍四周均设护坡。护坡采用宽70cm、厚8cm混凝土浇筑,下面铺设20cm厚砂垫层。每隔250cm开一道缝,用沥青砂浆灌缝。 3、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质检站联合验收合格后,三方签字,方可继续施工,并有资料存档。 二、门、窗 1、室外门使用标准防盗门。门框高300cm,门上有亮子,漆前框料厚1.2mm,扇料厚1.0mm,暗锁牢固耐用。室外门门口上均设雨蓬,混凝土强度等级C20,配筋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图集制定的标准。 2、室内采取套装门,高度210cm,宽度100cm。 3、窗口一律使用正规厂家制做的优质塑钢窗。内钢衬1.0mm以上厚,窗口尺寸按图纸,窗四周与墙交接处必须经发泡处理。 三、墙体 1、基础以上墙身必须使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混合砂浆砌筑(水泥、白灰和砂子的重量比为1:0.49:6.79)。外墙厚37 cm,内墙厚24 cm(如用火墙取暖,内墙厚37 cm),外墙与内墙衔接处砌筑要按规范要求留槎,放拉结筋。每隔15-20米设一道防火墙,构造柱必须执行标准。 2、所有内、外墙体均设圈梁,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20。不允许使用砖模。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完善对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浙江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全 日制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小学。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七条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属普通中小学的不少于70%,属职业中学的不少于50%。教师学历合格率,民办职高在50%以上,民办普高在70%以上,民办初中在90%以上,小学在95%以上。 第九条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6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52人。 第十条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5平方米以上,小学达3.5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生均在0.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 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民办小学有操场,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第十二条学校无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7.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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