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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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一)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及应注意问题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历经阶段

我国在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研究前期,必然因果关系说占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其地位逐渐动摇,相对因果关系说的地位则日趋提升,逐渐使用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1.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导地位的确立

一般认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而一直与通说论争的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两分说”。必然因果关系说是建立在对资产阶级的各种因果关系理论一一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危险关系说的批判之上的。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无因果关系。我国学者大多持这种观点。

两分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哲学基础是一样的,都是马列哲学中有关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分。但是该学说区分了必然性与必然因果、偶然性与偶然因果两组概念,承认“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统一”,但是同时认为应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认为:“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与它们僻证的统一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系(物自身中本来的联系)起来,就自然得出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不认为只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才能作为归责的基础,而是认为还应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其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引起这种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不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而存在于另一事物之中。”

2.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动摇和其他因果关系说的崛起

必然因果关系说曾经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而取得通说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学者们的质疑之声不断,其他因果关系学说也逐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魏振瀛教授认为要正确认识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哲学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民法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理;正确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张佩霖教授也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认为首先应确定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应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通过科学鉴定。确定责任有无或大小,不能仅

仅依靠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必须与其他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责任。

梁慧星教授在反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相比更具合理性。他在《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批判了我国当时的通说即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在于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上因果关系概念代替法律因果关系概念。”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必然因果关系会有如下不合理的要求,如“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承认对间接损害的赔偿”;“损害为必然发生,不承认对非必然发生之损害结果的赔偿”;如“不承认偶然因果关系,否认因偶然性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而认为“若严格贯彻必然因果关系说,将使许多无辜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违反民法基本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打破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通说地位中,具功至伟。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让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扩大了影响,获得了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了解,对我国学者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刘士国教授虽然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但同时认为应吸收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完善之;孔祥俊教授认为确定因果关系可借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可预见说的理论;王利明教授认为应有条件地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张俊浩教授在分析了相当因果关系之后认为:“该学说的价值值得注意”。即使到现在,虽然存在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各种批评与不满,但仍无一种理论能产生如同相当因果关系说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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