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商订案例1-6

·案例1·

出口合同未规定交货期致损案

【案情简介】

中方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巴基斯坦进口商于某年4月22日签订了出口两个集装箱货物的CFR合同,但中方在合同上未注明交货期。外商于5月4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表明最迟交货期为当年6月30日。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于5月30日才电告外商承诺:第一集装箱的货将于7月底发出,第二集装箱将于8月底启运,要求外商将信用证装期改为8月20日。外商应A公司要求于6月5日将装期改为7月18日。

由于工厂方面的原因,A公司未能在7月底装船,外商又将装期延至9月15日,但A公司仍未能在9月15日发货。直到10月11日,A公司才将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装船启运。发货前,A公司电告外商:货已备齐,请外商再度修改装期。外商明确回复表示不愿再修改信用证,但保证货到港后,将会赎单提货。

货物启运后,A公司按CFR的条款规定,于10月12日将发货情况电告外商,以便外商投保。不料,外商知悉货已装运后,便向A公司提出降价的要求,遭到A公司的拒绝。货到港一个月后,外商根本不赎单提货。A公司于是打算将这批货转卖给当地其他外商。但事后才知巴国的海关规定:只有信用证指明的进口商才有权接收进口货物。因此A公司慌忙委托中行从开证行索回全套单据。

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这期间又恰逢年终和我国的春节,一直拖到次年。眼看着货物滞港近半年,各种费用已相当大,如再不处理,将会被当地海关拍卖处理。若将此批货物运回,将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包括海运费、滞港费、港口费、拖舶费及其他杂费,共计达1万美金,而且货物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敞在露天,包装破损不少,因此还需支付一定的包装修理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A公司再与原外商联系表示同意降价出售,但要求外商先电付70%的货款,又遭外商拒绝。最后,A 公司只好运回这批货物,损失惨重。

关于网络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认。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

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由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的发出与接受按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电文时,以电文进入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也即发盘或接受的生效时间,而当双方有约定而未按约定方式发送电文时,则以接受电文方式在检索到该电文时方为收到。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款对承诺生效的地点进行了确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案例2·

电子邮件接受发盘争议案

【案情简介】

中国上海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长期保持贸易往来关系,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某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产品,其交易条件完整,并约定5月9日复到有效。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后,随即派业务员Tom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在此后的几天里,Tom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于是电话指示Tom发出接受通知。当时Tom正准备去加拿大出差,因而他于纽约时间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的途中用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给中国北京A公司的电子信箱发出了接受通知。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是北京时间5月8日上午8:30分,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5月7日早晨6:22分。在此情况下,A公司以收到接受时间较迟为由,提出涨价3%并立即签订合同的提议,遭到B公司的拒绝,从而引起争议。

·案例3·

对有条件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

【案情简介】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

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

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内容与发盘相符。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因此,S公司第二天回电表示收到信用证,并寄出按信用证条款拟好的书面合同一式两份,要求对方签字。同时积极准备交货。

9月7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厂称这种规格的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实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9月12日,A公司回电称:“你公司收到信用证时未提出异议,且你方所拟合同中也已列明每箱15打装,现你方要求修改合同及信用证,我方难以同意。我公司一直采用这种包装,如若更换,势必会增加我方的费用,假如你方愿意承担这些费用,我方可考虑修改信用证。”

S公司知对方欲以此要挟我方降价,故不再要求修改,一心一意寻找箱源,终于在江苏省找到一家能生产这种规格的纸箱厂,虽避免了耽误船期,但造成了费用增加的损失。

·案例4·

合同条款不明确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国外M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双方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其货款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B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B进出口公司于6月20日向买方M公司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进出口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向该笔业务经办人员查询后证实,双方在商谈时确实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

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B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支付条款“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才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因为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可用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方法。

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主要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M公司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经其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进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进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B进出口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M公司的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对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进出口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M公司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复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的让步,接受货物,但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B进出口公司从上述买方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持单据向船方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托收整笔付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票款,而且我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看;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的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B进出口公司立即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 进出口公司的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进出口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上述第522号国际惯例文件后,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又被对方提取,只好认输而告结案。

·案例5·

对逾期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

【案情简介】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按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但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A公司收电后,仔细研究了以前的来往函电及《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现我方确有失误,只得于7月14日去电:“请速开信用证,以便我方按时交货。”被迫承担了货物差价的损失。

·案例6·

发盘经还盘后是否有效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年4月,某国发出国际招标,求购氧化铁黄。该国M公司意欲投标,向我国B公司询购。4月25日,B公司发盘如下:OFFER VALID MAY 25, IRONOXIDE YELLOW 1,500 M/T AT USD 505 PER M/T CIF NET(目的港略)DLVRY FROM AUG---OCT IN 3 SHPMTS OF 500 M/T EACH 厂发盘有效期至5月25日,报氧化铁黄1,500吨,每吨505美元CIF(目的

港略)8~10月份分3批装运,每批500吨。]

M公司以该报价为基础核算了标价之后投标。4月30日开标后,招标公司要求M公司与另一投标者减价争标。M公司得标心切,降价30%后中标,并于当日电告B公司,要求B公司降价至每吨488美元。B公司5月2日复电称,我公司报价已是最低水平,难以接受降价要求。与此同时,B 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卖东南亚,单价为580美元左右。

M公司因已中标,必须履行义务,不得已于5月12日回电表示接受了B公司4月25日发盘,并请B公司寄去合同。

B公司收电后经研究认为,M公司于4月30日作出还盘,意味着4月25日的发盘已经失效,B公司已解除约束,故5月12日的接受无效。5月14日, B公司回电:“由于你方已于4月30日还盘,我方4月25日发盘失效。另外,我方存货已空,请另寻货源。”

M公司收电后,总经理亲自率人至B公司面谈,声称:“你4月25日发盘有效期至5月25日,虽然我方于4月30日还盘,但我方在有效期内作出了接受,应得到执行。”我方则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且大陆法和英美法也有相同规定。最后,M公司总经理被我方的理由说服,不再坚持己见。B公司最后考虑到M公司过去对我方在市场推销上所作的努力及当前的困境,组织了500吨货源,以4月25日发盘的价格条件重新向其报价, M公司也通过其他途径购得其余货物,亏本履行了投标业务。

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 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 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xx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175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

广州本田采购合同案例

广州本田采购合同案例 篇一:广州本田经典案例 广州本田经典案例 04年生产广本飞度,装配L13A3发动机,CVT无极变速箱。事故后修复后,换档杆锁止电磁阀不工作,换档杆被锁在“P”挡,无法移动。经某维修站维修,踩下制动踏板后,换档杆可以正常移动,但变速箱不换挡,发动机6000RPM时,车速只有30KM/H,无法正常行驶,维修站诊断为变速箱损坏,建议更换变速箱。 车主将车勉强开到我处,初步试车,故障现象明显。用解码器分别诊断发动机系统与变速箱系统,均显示:“系统正常”。随后发现点火开关关闭之后,踩下制动踏板,在换挡杆位置听到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哒、哒”工作的声音,这明显是非正常现象。莫非是有人做了条“飞线”?这么低劣的手段不应该是维修站可以使出来的吧?带着疑问,拆开中央杂物箱,看到了维修站某高人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大作:一条连接制动开关与换档杆锁止电磁阀的导线静静的躺在眼前!对如此修车的所谓修理工,我有一言相告:请远离汽车维修行业!言归正传,拆下价值不菲的“飞线”,故障现象重现,换挡杆被锁止,无法移动。即使用手强行将换挡杆锁止电磁阀打开,拉动换挡杆后,汽车行驶时也不能够自动换挡。至此,初步的故障检测工作完成,进入故障分析与

排除的步骤。 首先,分析换档杆锁止电磁阀的工作原理,此电磁阀为为换挡连锁系统其中的一个重要部件,主要功能是控制换挡杆的锁止机构,使换挡杆只有在满足工作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移动。换挡杆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点火开关在“RUN”位置、节气门开度不大于%、制动踏板被踩下、换挡杆处于“P”档。只要任意一个条件不满足,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将不动作。 分析清楚工作原理之后,维修思路就异常清晰,维修也就非常简单了,只需要逐一排查就可以找到故障点。接上金德KT600检测仪,进入变速箱系统,随着制动踏板被踩下,查看制动踏板状态由“关”变为“开”,属于正常,档为位信号处于“P”档,也属于正常。然后,进入发动机系统,查看发动机数据流,节气门处于全关状态时,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数据显示的开度为%,明显过大。怀疑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安装位置不当,将节气门位置传感器调到极限位置,同时观察KT600解码器发动机数据流中的节气门开度,最小也只能够调到5%,检测节气门位置传感器信号电源为5V,接地线正常,判断为节气门传感器损坏。更换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在观察节气门开度数据流的同时,细心调整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在节气门开度在%时,固定传感器,装复节气门体。启动发动机,水温正常后,调整怠速马达位置,将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 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 年服从xx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 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xx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 年2 月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1993 年11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4 个月的时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

经销商协议书范本

经销商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双方协商的区域经销范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经销价格和结算等细节问题,方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实行。 第一条:经销区域和销售业绩 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销售甲方的产品。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到年月日在其经销区域内实现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万元,以经销价格计算,按实际发货金额统计销售额划分详见附件三,乙方应按划分后的销售额完成任务,另乙方需支付甲方押金万元。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在当地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当地只代理甲方独家产品,如发现代理其他及第二家,甲方公司将立即取消代理协议,需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费用。 第二条:结算及优惠 1、结算方式:甲方将按产品代理商价格售于乙方(不含税),合同签订付货款30%,全款发货。(供 方收到预付款项之日起合同生效) 2、价格执行出厂价格 3、甲方可提供乙方发票,税金一律按13%核算,无返点。 4、乙方客户的款项汇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在七天之内,将扣除货款、税费等费用后,余额部分还 给乙方。 第三条:培训、支持与协调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培训支持,具体培训计划双方协商后制定; 2、甲方根据销售额度给乙方提供宣传挂画、产品样本等能宣传公司产品的物品以支持乙方开拓市场。 3、经销区域内的售后服务由乙方独立承担。 4、为了便于甲方了解该经销区域的销售开展情况,乙方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档案制度,所有进行的项 目要进行备案,同时每月底要把本月的项目登记表传回总部,便于甲方随时查阅乙方市场推进信息及保护乙方项目信息。 第四条:验收及通知 1、验收时,如货物数量、质量以及其它仅通过表面就能确认的事项有异常,应在货到2日内用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内容,由甲方进行确认。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公司高管违规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一、案情介绍 汪某系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6月,汪某与许某就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共十笔借款计38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5日,月息11.65万元,某小贷公司就汪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加盖公章。2012年7月,许某与汪某签订13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十个月,月息3.25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2年10月,许某与汪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三个月,借款月息1.2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3年6月,因汪某到期未还款,许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50万元,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付息16.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某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小贷公司辩称,“借条上某小贷公司的印章系汪某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私自加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担保无效。”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故该担保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删除,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并未规定高管违反此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效力,故该担保条款有效。 三、案例分析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

加盟经销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加盟经销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加盟经销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加盟(独家)经销合同范本 合同签署地: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编号: 甲方:杭州车龙汽车用*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秉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之规定执行。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县(市)杭州车龙持有的车龙车饰商标独家使用权。相关系列产品加盟(独家)授权经销商。 公司在该县(市)不再发展第二家加盟(独家)经销商。 2、20__年度合同标的_____万元;以后年度的标准双方届时视情况协商而定。 2-1经销商首批进货金额----------万元; 2-2经销商全年进货金额----------万元; 2-3完成销售量及年终返利。 3、合同履约押金及独家特约经销权益金(加盟费)。 3-1合同履约押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须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2日电(韩婷)随着新疆的各类市场交易活动更加频繁和活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力求以通俗直观的典型案例形式进行普法,进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附: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收货单的内容、交易方式等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下称虞梦圆公司)起诉称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529682元。虞梦圆公司提供一份《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该《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对于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均有明确记载,张某在"收货人"处签字。标的物是由张某到虞梦圆公司自行提货并拉运,运费由张某自行支付。张某称自己是为虞梦圆公司代销标的物,而与虞梦圆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此类买卖行为交易习惯来看,多以书面合同

进行;双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更无以此方式完成过此类交易的事实;《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只能证明张某收到标的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张树明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标的物的事实;虞梦圆公司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遂以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树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虞梦圆梦圆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虞梦圆公司提供的《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标的物由张某自行提取,张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虞梦圆公司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张某在本案中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虞梦圆公司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虞梦圆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529682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遂判决张某向虞梦圆公司支付价款1529682元。 严某与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 沿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实际提供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直接向其支付价款。 一、基本案情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身份证号,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与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信公司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合同,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749万元。2003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2004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依法宣告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

经销商代理合同范本

篇一:代理经销协议书范本 甲方:沈阳xx保健品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销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 _____省_____市_____区经销店,经销本公司产品. 二,经销条件 1.必须先成为本公司的经销商,要求有经营公司产品的营业执照; 2.为所在区县的经销商提供服务; 3.店面积要求30平方米以上,销售和展示甲方的产品. 三,供货价格,付款及结算方式 1.公司直接向乙方发货,乙方到甲方当面委托甲方运输或乙方异地委托甲方运输时,乙方要出具书面的委托函(内容:乙方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方法,邮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区域经销商从甲方进货价为零售价的 3.8折,首次进货量为价值__(壹,贰,伍)万元的产品. 3.付款方式:各区经销店应将货款统一汇入公司指定的帐户. 4.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5.乙方收货时当场对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予以验收,如有异议须及时书面提出并处理;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在收货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6.乙方因使用,保管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损坏,甲方对产品不予退货. 7.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有关程序送回甲方指定地点,核实后予以退换货. 四,乙方权益 1.乙方享受零售产品23%的返利; 2.乙方享受该店所属经销商销售业绩5%的返利,本店直接销售业绩的15%的返利以及6%的店面补贴,市级经销商享受7%的店面补贴同时享受全市销售总额的1%返利,省级经销商享受8%的店面补贴同时享受全省销售总额的1%返利. 五,乙方责任 1.乙方须提供所开发渠道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甲方指定部门对其销售渠道的管理和监控; 2.按照公司的统一设计要求布置店面; 3.各区经销商销售的价格按公司统一零售价执行; 六,其他约定 1.区域经销商销售的价格按公司统一零售价执行,如有违反,公司将取消其资格. 2.乙方为区经销店法人,若有变更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原代表人的行为均为有效经销行为. 3.甲乙双方应在执行合同前明确交货方式,联系方式,地点,如交货地点或联系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变动方承担. 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索赔或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双方任何责,权,利均按照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的书面合同为准.除非有甲方的正式书面授权,否则甲方任何个人均无权代表甲方做出与现协议内容冲突的承诺. 6.甲方任何个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与乙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和其他行为,均属无效行为. 8.对于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的纠纷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乙双方须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

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 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 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 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

担保合同协议书案例

担保合同协议书案例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 一、案情介绍原告:北京中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被告: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华龙公司)案由:担保合同纠纷原告中色公司诉称2000 年7月,华龙公司向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集团)提出借款申请,因华龙公司不属于中色集团下属企业,所以由我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于2000 年7月5日签订《内部资金调拔使用协议》,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三个月,自2000年7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日止,我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 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 ---- 2004年12月,原告周强与被告张清签定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住房一套出卖给被告,价款8万元。被告先付定金1000元,同时预付房款2 万元,余款在原告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3日内付清。双方当日签定合同后,被告依约将预付款、定金共计21万元给付原告,原告也于当日将房

屋交付给被告,被告随即迁往入本案保证人能否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保证人能否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 [案情] 原告刘永民被告刘振林 2002年11月25日石国平向刘银林借款20000元,月息为15%,使用期限为半年,保证人为刘永民借款人石国平、保证人刘永民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后刘银林找到被告刘振林,刘银林把该债权转让给刘永民,并让刘振林作为转让后的保证人,刘振林同意并亲笔书写了保证合同一份,当时刘永民和石国平均不在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 案情1999年11月2日,某县政府出面要求该县农业银行为该县国有企业压力锅厂的企改发放贷款,并且指令该县电力公司提供担保。次日,该县农业银行分别与压力锅厂、电力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压力锅厂向农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月利率8‰,借款期限一年,电力公司为压力锅厂的上述借款设定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签订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企业管理与咨询Enterprise Remuneration System Series 资料首页正文范 本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签约地点: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等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销售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县级市)区域的经销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 二、销售要求: 2.1 为保证乙方按甲方要求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原则,乙方在签订协议柒日内向甲方缴纳统一市场违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若乙方无违规现象,撤销经销权后一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全数保证金。 2.2 本合作协议签订后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乙方首次订货金额(不含运费)达到人民币元整即开始生效。

2.3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作期内之最低订货金额(不含运费)目标为人民币元整,(以乙方到达甲方的实际货款金额为准)。如协议有效期乙方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市场经销权。 三、奖励政策: 3.1 在乙方完成回款任务和执行销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季度返利及年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3.2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回款、考核结果出具乙方返利通知单,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下月回款或根据乙方要求以货物的形式次月返还。 四、供货价格及结算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的供货价为含税到岸价(详见价格表),并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各种产品按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为执行标准)。如乙方要求超出供货价开票,其价差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乙方负责。甲方如有价格调整,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2 结算方式:一律执行款到发货。

采购合同设计与案例分析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 采购课程设计 题目:采购合同设计及案例分析 姓名:小帅 专业:工商管理(物流与供应链方向)班级:12345678 学号:1234567890

指导教师:唐勇(教授) 2010年6月 摘要 在全球经济形势下,对外采购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加强采购管理,签订合格的采购合同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探讨了采购合同的特点,研究了我国在采购合同方面失误的种种表现,剖析了产生这些失误的根源,并提出了对策。分析了海外采购合同的重要性,展望了对外采购的发展前景,并对涉外采购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解剖,显示了采购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采购合同特点失误对策发展前景

目录 1采购合同的特点 (1) 1.1采购合同特征 (1) 1.2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 (1) 2我国在采购合同方面失误的种种表现 (2) 3采购合同失误的原因 (3) 4采购合同失误的对策 (4) 4.1采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4) 4.2对采购合同进行签订和审查 (5) 5海外采购合同设计地展望 (7) 5.1海外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7) 5.2海外采购合同的注意问题 (9) 5.3海外采购合同的意义 (9)

案例分析 (11) 参考文献 (16)

1采购合同的特点 1.1采购合同特征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标的物,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标的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1.2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 (1)物资采购合同的当事人。物资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式来确定。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采购责任,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通常分为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负责采购,即包工包料承包。 (2)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是材料和设备,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和其他辅助材料以及机电成套设备等。在合同中必须对各种所需物质逐一明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 (3)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物资采购合同视标的的特点,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合同,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货物供应的时间。物资采购合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延误交货将导致停工待料,不能使项目及时发挥效益。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有待探讨,主要是:“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不确切,应是“不能协商”。此外,对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格式条款的解释,等等,都值得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关注。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示范合同,概念,效力 「正文」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据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过专门规定,此次颁布的新《合同法》 对格式条款问题更是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下面拟对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 一、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及与示范合同的区别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学理分析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英国采用标准合同名称,而法国法、美国法、日本法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葡萄牙法和

澳门法使用加入合同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当然,也有的使用条款名称,如德国法使用的是一般契约条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用的是标准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无论在 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实践看,尽管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也可能形成一个固定化的完整的书面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几种不同情况:一是将格式条款以公告的形式张贴于码头、仓库等公共场所;也可能通过“价目表”、“使用须知” “通知”、“说明”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还可能通过简单的告示表现出来;二是格式条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订入合同;三是格式条款由有关企业单独个别拟定而订入合同;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文件之上之上。但绝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中的某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这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大多只是作为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 为这些合同的部分条款存在的。假如在法律上将格式条款称为格式合同,则很难说明一个合同中存在部分格式条款的现象。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和将要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第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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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原告与被告d厂于x年2月28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17%;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

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XX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XX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年2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1993年11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4个月的时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早在贷款协议签订前4个月就积极地为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证,也并不导致xx局应对x年2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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