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以及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木办法。

第三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区。其规划区域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二)近郊区是指市区东、西、南方向边沿外延2公里的范围

(三)工业区是指山口、满庄镇行政区范围;

(四)风景区是指泰山凤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五)规划控制区是指除市区、近郊区、工业区、风景区以外的规划区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黄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徕五个乡慎的行政区和大汶口、省庄、天平等乡镇(办事处)部分行政区以及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应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规划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围绕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处埋好城与山、古与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本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服从城市规划的义务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力。

折叠编辑本段规划编制

第七条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规划编制任务书,分别编制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城片开发,文物保护区、旧城改造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新区、开发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区、近郊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旧村改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规划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工业区要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推行招标投标制。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城市规划展等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进郊区、工业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使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总图,报市规划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单位院落改建、居民区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四)经审查论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案确定后,再接第十四条成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及时无条件清场退地。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主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活动,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和储备土地的决定,

折叠编辑本段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贸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问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没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其中开发区内的建役顶日,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役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问最小间距,旧城区不

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问,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

公共建筑匝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没。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成转产。

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上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和用地无效。

第三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责令停止建设对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扩大或移动建设工程用地位置的;

(三)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门、改窗或设置户外设施的。

以上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交足有关费用,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一1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和要求审批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第三十七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控制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折叠编辑本段附则

第三十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申请,由泰山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受理和初审。应当由市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应当由上级审批的,经市政府审定后逐级报批。

第四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以及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木办法。 第三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区。其规划区域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二)近郊区是指市区东、西、南方向边沿外延2公里的范围 (三)工业区是指山口、满庄镇行政区范围; (四)风景区是指泰山凤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五)规划控制区是指除市区、近郊区、工业区、风景区以外的规划区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黄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徕五个乡慎的行政区和大汶口、省庄、天平等乡镇(办事处)部分行政区以及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应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规划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围绕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处埋好城与山、古与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本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服从城市规划的义务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力。 折叠编辑本段规划编制 第七条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总体规划(2004-2020)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纲要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4.12

目录 第一章规划基础 (3) 第一节规划编制的背景与动因 (3) 第二节对原总体规划及实施的回顾与评价 (3) 第三节规划依据、原则、范围与期限 (6) 第四节工作技术路线 (7) 第五节本次总体规划工作重点 (8)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8)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8) 第一节城市性质 (8) 第二节城市规模 (9) 第四章市区规划 (10) 第一节城市发展空间选择 (11) 第二节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13) 第三节市区空间结构 (16) 第四节市区城镇职能及规模 (16) 第五节空间管制 (17) 第六节远景发展构想 (19) 第七节发展时序 (19) 第五章中心城总体布局 (20) 第一节用地布局结构 (20) 第二节城市公共活动中心 (21) 第三节城市专项用地规划 (24) 第六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8)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 (31) 第八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3) 第九章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36) 第一节城市形象 (36) 第二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37) 第十章城市旅游系统规划 (38) 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39) 第十二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39) 第十三章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 (39) 第十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40) 第十五章城市公共政策 (42) 第十六章附则 (42)

第一章规划基础 第一节规划编制的背景与动因 第1条规划编制的背景与动因 1.修编原总体规划是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山东省根据本省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四大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即可持续战略、城市化战略、国际化战略、科教兴鲁战略;编制了《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战略研究》等。同时,山东省提出建设“三圈一群”的战略决策。这些战略与规划将对泰安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3年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县市对其原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泰安市政府也于2004年初作出工作部署,要求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 2.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区域环境是规划编制的外部动因。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整的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五个统筹”。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3)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期。泰安市现状城市化率达到44.3%,超过山东省平均水平,也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发展呈现持续的加速性、极度的不平衡性、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与市场化相伴随性及城镇化过程中的资源保护和破坏的 双重性等重要特征。正确认识当前高速城镇化的基本特征,把握城镇化发展的客观 规律,加强城市规划对城镇化的调控和引导,是当前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 3.城市快速发展的自身要求是规划编制的内部动因。 2003年泰安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98.47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74万人,已超过上一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远期规模,原有总体规划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为适应城市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需要对上一轮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节对原总体规划及实施的回顾与评价 第2条对原总体规划的回顾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居住用地(R ); 公共设施用地(C ); 工业用地(M ); 道路广场用地(S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绿地(G ); 特殊用地(D ); 水域或其它用地(E )。 表(一)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者:法规科 发布时间:2004-9-11 阅读:2656次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 、《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 2万平 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 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 平面规划》,《管线综合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 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 求 。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准》(GB137-90 )分类如下: 第五条 (四) 仓储用地(W ); (五) 对外交通用地(T );

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 比例 1 规划说明书 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 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 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 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位(标准当量)、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 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 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1: 2000 3 建设用地 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 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城市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1: 500 4 规划 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 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 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 1: 500 5 重要地段的 空间分析、 城市设计 分析图 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总高度)、彩色效果图、表达 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 1: 200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漳州市重点新区规划

福建省—漳州市 漳州市东濒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东北与泉州和厦门接壤,西北与龙岩相接,西南与广东的潮州毗邻。漳州是福建南部的“鱼米花果之乡”,为文明富庶的经济开发区、国家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也是闽西南的商贸重镇和富有亚热带风光的滨海城市。 漳州面积1.2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498万。2010年,漳州GDP达到1400.71亿元,名列全省第四位;财政总收入达到139.4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2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482元,较前一年增长了11.2%。 漳州是交通部确定的国家级运输枢纽城市,是海西对接“珠三角”的桥头堡,境内交通体系完善便捷,由厦漳、漳诏、漳龙高速公路,324、319国道和6条省道构成的公路网纵横全市。市区距离厦门机场50多公里,漳州港至台湾高雄港140海里,至香港287海里。“十二五”期间,漳州将与全国铁路、高速干线相连,漳州到深圳将仅需两个多小时,发展腹地将拓展至江西抚州、赣州等地,按一小时经济圈计算区内人口接近4000万,按两小时经济圈计算则区内人口超7000万,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重点开发区基本情况(2011数据) 全市有2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重点开发区,总规划面积418.44平方公里,是我市工业发展、产业聚集的重要载体。至2010年底,各开发区累计开发使用面积137.23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入232.96亿元,引进内外资项目5100多个,其中:引进外资企业888家,实际投资76亿美元;引进内资企业2391家,实际投资420多亿元。

漳州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区域: 1、生态旅游海岛-东山(194平方公里); 2、漳州台商投资区(20平方公里); 3、九龙生态经济区(56平方公里); 4、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50平方公里); 5、漳州南太武滨海新区(30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漳政[1997]综118号作者:漳州市人民政府日期:97-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第八章附则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由市领导批准试行,经我局近一年半来的实践,结合各有关规范、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修改后的“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共八章三十四条。 特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五日附: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以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做为各项建设工程的依据。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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