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案例分析

信托法案例分析
信托法案例分析

高春惠与叶正杰等信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12金融工程/2012113144/李豪

案件已经讨论过,故本分析不再一一赘述案件事实,只对案件争议论点分析。不完全等同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焦点,本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论点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6日签订的《信托契约》是否有效;二、若信托合同无效,信托当事人能否提起诉讼,认为信托无效;三、信托合同的无效返还财产能否对抗《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即返还的是形成的股权还是原始资金。

其一,《信托契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前款二到六项,在本案中,信托财产是高春惠汇入叶正杰名下的人民币1994400元,信托财产确定;委托人高春惠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也并不是《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流通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财产;该信托目的明确,即为了参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并不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受益人为高春惠,范围明确。那么,要确认信托无效,就只能考察《信托契约》是否满足《信托法》第十一条的第一和第六款,即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特别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该《信托契约》的目的是“持有德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德祐公司投资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之股权,即可获得股权溢价收益”。那么更准确的说,该信托目的是使受益人获得股权溢价收益。持有德祐公司部分股权以及再投资于宏铭公司只是为了达到信托目的所采取的信托行为,不是信托目的。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换句话说,以上设立德祐公司以及投资于宏铭公司的行为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达成信托目的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自然地,受托人叶正杰虽是以全部信托资金和另一部分自有资金出资与他人一起设立德祐公司,但是股东是受托人而非委托人,因此并不会存在二审法院认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在中国以合资形式设立投资公司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我国法律对于外资在国内设立投资公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而且对于设立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从组织形式和资金规模都有明确要的要求,因高慧春为个人台商,因此《信托契约》无效。”是适用主体不对,在设立德祐公司时,应审批受托人叶正杰的投资资格。因为信托虽是为了委托人目的,使受益人受益(本案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信托为自益信托。),但信托财产已经归为受托人名下,因此再考虑委托人是否能设立投资公司的资格是没有意义的。

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境外自然人能否以其合法财产成为境内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我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涉外经济规定都没有禁止境外自然人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且根据国际上多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国籍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具备设立金融信托的法定条件,都可以把属于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从而成为委托人。与之类似,无论国籍,原则上只要具备权利能力,也都有资格成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

因此本分析认为,本案中《信托契约》中当事人、信托目的以及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满足信托成立要件,故该信托合同应有效。

其二,如若信托合同无效,过错当事人能否提起认定信托无效?在本案中,上诉人高春惠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叶正杰签订的《信托契约》无效,理由是被上诉人完全清楚上诉人的信托目的是规避法律。由这个里有推出,上诉人的意思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明确知道信托目的是规避法律。即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是“恶意”的,那么再由其本人提出认定信托无效,岂不是有玩弄法律之嫌?

《信托法》中并未对信托合同的无效认定权作出规定,而信托合同原则上是属于民事法律中合同的范畴的,故本分析参考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国民法理论认为,当误解方的误解是由于过分的轻率或疏忽引起的,当事人即具有不可原谅的过错,无权主张合同无效。从心理来说,只要发生了误解,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具有瑕疵的。但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误解有过错,其利益便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课程的案例讨论《太原东阁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等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中也有体现,即安信信托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理应知道误解存在,而由于自己没有尽到了解监督的义务,因此对该重大过错带来的后果,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同时英国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基于不应有的误解而做出的许诺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不应有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完全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发生的误解,而这种误解在正常情况下对其他人来说是不会发生的。也类似美国的“自知无知”的情况,在该条件下,法院常常是拒绝救济的。于是在本案中,上诉方主张被上诉方知道该误解,认为不构成上述的拒绝救济的情形,二审法院也没有将此视为争议焦点,而是从其他方面论证信托合同无效。本分析认为,上诉方主张被上诉方知道该误解是不成立的。由调查事实可知,被上诉方—叶正杰并非是长期在国家对外经济部门任职,从1993年就到企业工作,直到退休,因此对涉外法律制度不能完全了解是合理的。而且《信托法》中也有所涉及,受托人应当是在就信托目的方面的事务有专业技能或者便利,而不是就委托人的资格适格问题有全面了解。因此参照外国民法相关法律制度,本案中高春惠是不得主张该《信托契约》无效的。即便参照我国《民法》第五十八条,那么过错方在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可之后,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在判处本案中信托合同无效之后,没有做出相应救济补偿无过错方(即叶正杰)的判决也是不合理的。

其三,如果信托资金已投资形成股权,信托无效时,信托财产是已经形成的股权还是等额的原信托财产。对于信托财产,如果信托合同无效,应当返还信托财产原物,同等金额或同等数量;如果信托合同运作一段时间后被解除的,应当返还解除时的信托财产数额,包括信托财产的收益等。如果信托资金已经形成了股权,那么应返还哪一种形式的资产呢?

本分析认为,可以将股权变现再返还相应数量的资金,但从法理上来讲应该返还原始数量的资金,与股权无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是属于该法人名下的,并不属于股东直接拥有的财产,其独立性受法律保护。《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公司股东是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行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即公司股东投入的资产已经形成了公司法人所独立拥有的财产,股东行使权力是由其对应的出资比例为限的。那么本案中如果

要求返还信托财产对应的资金,就是破坏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在本案中,信托财产是人民币1994400元,其名义所有权既然已经转移给了受托人,我们便只能辨认等额的资金。

为了便于理解,本案的信托资金投资的过程可以看成股东债务融资,再投资设立公司。那么返还信托财产时,只要求高春惠从叶正杰处收回1994400元人民币,不能直接认为能够占有叶正杰所拥有的股权。如果叶正杰的资金不足,可以变卖股权来偿还债务,但是此时应该是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而不是债权人直接占有股权抵消债务。故当该合同被认为无效时,对于二审法院驳回高春惠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叶正杰返还人民币1994400元的判决是合理的。

本分析的结论认为信托合同有效,与一审判决相同。即便是合同认定无效时,也应当根据过错方主张信托合同无效的观点,对受托人一定赔偿。最后,当合同无效时,对二审法院并没有将股权归属判予高春惠,而是返还等额人民币的判决,本分析也是认同的。

参考文献

1.《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董慧凝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2.《涉外经济法》吴宏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3.《合同法》李永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2版

4.《合同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第3版

5.《公司法要论》冯果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不同资管行业解读信托文化的异与同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也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已组织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在我国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始终面临没有核心主营业务,发展大而不强的问题,经历了多次整顿。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托行业定位不清晰,行业发展缺乏文化支撑。信托文化建设可以成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本文首先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探讨信托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将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信托文化的特性;最后,尝试提出信托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信托文化的起源与含义 信托文化传承于信托制度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use制度。use制度的盛行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教会遗赠,以及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密切相关。信托在英国的起源历史决定了英国民事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非常发达,信托观念和意识也根深蒂固,形成了较好的信托文化基因。 18世纪末,美国从英国引入信托业务,并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运营推广。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成熟之前,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信托的形式运营,典型的如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相较英国而言,美国更早完成了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是反托拉斯法(antitrsut law),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信托引入之初则是以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功能被深入挖掘,制定了明确和清晰的信托法律制度,并逐渐发展出年金信托、个人目的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业务类型。 总体来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信托的制度,如德国法上的treuhand,印度法上的benemi,伊斯兰法上的waqf等。 信托在各国的发展初衷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尽管其被赋予的功能和价值可能有所差异,但源于名义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分离,是受托人作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赋予管理信托财产责任的法律源头。可以说,产生于信任、服务于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的分离、使信托制度绵延不衰的根本,就是信托文化。

金融监管案例-德隆案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德隆案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曾经是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的德隆轰然倒下。当初被人们称作“股市第一强庄”的德隆系,这个旗下拥有177家子公司和19家金融机构的巨型企业集团,在瞬间瓦解。被称为建国第一案。2004年4月德隆系上市公司的股价开始狂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总共蒸发掉了百亿多元人民币的流通市值,德隆帝国崩溃。不知多少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德隆靠彩扩业务掘得第一桶金,这家由新疆走出来的企业,先后控股了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天山股份、ST中燕、深发展等6家上市公司,参股华冠科技、重庆实业、光明家具、福田汽车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和金新信托、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东方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甚至深圳明思克航母世界、北京JJ迪斯科广场、北京喜洋洋文化公司等也是德隆的下属企业。

这些上市公司及其他与新疆德隆有关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被称作"德隆系"。德隆系构建了庞大的产业帝国和金融帝国。德隆的产业横跨"红色产业"(番茄酱)、"白色产业"(棉花及乳业)、"灰色产业"(水泥)和"黑色产业"(汽车制造和机电业),资产以百亿元计,足迹遍布新疆、上海、北京、深圳等各大城市。"德隆"似乎成了无所不能的代名词。 然而,2004年3月开始,由于系内资金链断裂,再加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得银根缩紧,由德隆控股和参股的多家上市公司股票连续跌停,滑落到停牌的边缘。德隆系股票二级市场市值在2004年3月初到4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损失近100亿元。2004年8月8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手德隆,负责有关德隆债权债务的一应事务,并着手对德隆进行重组。 二、德隆类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资本运作。德隆的“资本运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得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市公司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取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之后,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取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大量贷款,用作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保证金;八是利用上交所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二)关联交易泛滥。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 (三)信息不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跨行业组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隐瞒真实状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真实状况非常隐蔽。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人们发现,德隆真实净资本模糊不清,“只有唐万新心里有一本账”。 三、原因 1.投资战线过长,非相关多元化投资严重 资金链环环相扣,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稳定,特别是在德隆目前的投资战线越拉越长的时候,这种弊端就显得更加明显。除了战线拉得过长以外,盲目进行非相关的多元化投资也是后来德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至今德隆共涉足汽车以及零配件、果汁以及番茄、机电业、建材、农牧、矿业、旅游、文化娱乐、金融等领域。德隆在众多不相关行业激进扩张的时候,其管理能力、产业整合能力、资源调度能力以及资金运用能力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过度的扩张及不相关的多元化最终给这些企业带来严峻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对于德隆来说,构建了如此庞大的金融体系,却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金融操作的一个铁律是: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越大,对应的风险也越高。当德隆快速扩张的时候,它的资产价值可能早就在缩水了。德隆控制的资产大多是传统产业。扩张的账面边际收益会逐渐下降。与此同时,各种复杂资产关系、金融交易以及项目生命周期所潜藏的风险,却使扩张的风险成本不断增加。 3.银行的经营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银行贷款都是锦上添花型而非雪中送炭型,看到企业经营好或者名声大,就主动向企业贷款。所谓放贷之前的资质调查等,都是走个过场,做做表面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的起源 一、起源于“用益” 现代信托的前身并不叫“信托”,它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中国元朝时期)。当时英国兴起和流行着一种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名下去持有和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被称之为“USE”(通常翻译为“用益”)的财产管理办法。 用益之所以能在当时的英国兴起,也是存在其历史因素的: 1.用益制度可以用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对土地捐赠给教会的限制 自11世纪以来,英国民间流行将土地在身故后捐赠给教会的做法,这一行为对当时英国的王权形成了对抗和威胁,所以在13世纪英国国王颁布了“没收法”禁止民间向教会捐赠土地行为。 在这一背景下民间人们构思出“用益”的方法,约定受让人要为教会的利益来持有和管理土地。这样教会虽然在法律

上、名义上没有拥有土地,但实际享有了拥有土地一样的好处和利益,同时还规避了“没收法”的限制。 2.用益制度可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的长子继承制 13世纪的英国盛行的是长子继承制。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希望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女也可继承遗产,所以当时用益的制度也能满足这一需求。即在财产拥有者生前将财产转让他人代为管理,并约定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交付给除长子之外的子女,便又一次规避了当时的法律制度。 3.用益制度同样可以规避战争中对战败方的财产没收 中世纪的战争条约中通常规定战败的一方会被战胜的一方没收财产。于是,参加战争的士兵也取了用益这种财产安排方法,上战场之前把自己的土地财产转让给别人去持有,然后指定自己或家人为受益人,万一战败,战胜方就没有财产可没收了。 二、发展于“衡平法” 用益自13世纪流行以来到15世纪的200年间,当时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承认用益的法律效力。用益中财产持有人如果不把财产的利益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在普通法院那儿是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讲解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 、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3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C )。 A ?委托; B ?金钱; C ?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 D )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 名义进行活动。 A ?国务院; B ?中国银监会; C ?中国人民银行; D ?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D )指定的。 A ?受托人; B ?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 C )处置权。 A .绝对拥有 B .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 A )负责。 A .委托人和受益人 B .委托人和受托人 C .受托人和受益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 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 、1 亿元; B 、2 亿元、 C 、3 亿元; D 、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D 、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A)。 D ?受托人和担保人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831

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委托人名称: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安全案例分析

网络安全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现在生活离不开网络,业务往来需要网络、日常生活也需要网络、现在还有网上购物等等。网络给大家带来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也给商家们带来不少的利益。但是随着网络面的不断扩大也给人们带来不少的坏处,例如:网络欺诈,传播不良信息,网游,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有利即有弊,但是只要正确的利用网络我相信它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好处。 现在无论什么地方都遍布在网络中,网络无处不在。现在学校里也都用电脑教学,就连小学生也对电脑了如指掌,也导致了现在小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越爱越多,给家长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作为网络管理部门,应该对网吧进行严格排查,必须持身份证进入网吧,如有未成年人则对网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知识教育,要明白自身的使命同时让他明白网游的危害。我们都知道数据传输是通过很多设备的,在这期间可以对其进行一些命令的删减,还有个网站的搜索以及传播的内容进行查看,以免传播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同时对带宽进行控制,控制流量。每天规定上网时间,到晚上一定的时间就断网断电,保障学生的睡眠。 其次,就是网络诈骗还有一些恶意网页。一部分是学生自身的知识以及一些安全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其次,网络管理员需要用访问控制技术、防火墙技术、漏洞扫描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来控制恶意网页传播,以免病毒入侵电脑,造成用户的数据丢失或者泄密,给

用户的财产安全一定的保障! 网络就是一个虚拟的大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有形形色色的人,网络管理员相当于警察,传播不良信息的人相当于现在那些违法乱纪的人,但是在这个虚拟世界里还没有成文的“法律”,因而造成了现在的要大家意识到网络安全是多么重要! 200915030116 赵丽静 网络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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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 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 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1.1.1.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和定义 第101条短标题。 本 [法] 可以被引用为《统一信托法》。 第102条范围。 本[法] 适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按照成文法、法院判决(judgment)或法律(decree)设立的并要求按照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 第103条定义。 在本[法]中: (1)“行动(action)”是指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failure to act)。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人: (A)在信托中拥有实时或未来受益利益,这种受益利益可以是既得的(vested),也可以是或有的(contingent);或 (B)处于非受托人地位,对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拥有制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 (3)“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或部分为了第405条(a)款所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接管人](conservator)”是指由法庭指定负责管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所获遗产的人。 (5)“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环境的联邦、州、地方法律(law)、规则(rule)、规章(regulation)或条例(ordinance)。 (6)“监护人(guardian)”是指由法庭[、父母或配偶]指定的、负责决定有关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的支持(support)、照顾(care)、教育、健康或福利(welfare)等事项。该词并包括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 (7)“受益人的权益(interests)”是指信托条款规定的受益权益。 (8)“管辖权(jurisdiction)”涉及地理区域时,包括州或国家。 (9)“人(person)”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遗产(estate)、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协会组织(association)、合资企业、政府;政府性下属机构(subdivision)、代理机构(agency)或者部门(instrumentality);公共持股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或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10)“撤回权(power of withdrawal)”是指可实时行使一般性指定权(general power of appointment),不包括依赖于受托人或拥有反向权益(adverse interest)的人的同意才可行使的权力。 (11)“财产(property)”是指任何可被拥有的事物,无论属于不动产还是属于动产,属于普通法上还是属于衡平法,或者对上述事物持有的权益。

成功防范网络诈骗的案例.

成功防范网络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临近下班,一位青年男性客户到网点办理汇款业务,他填单后来到柜台,柜员礼貌地请他就座,并询问其办理什么业务。客户递来一张汇款单和现金,该汇款单上收款人为刘某某,收款卡号是异地帐号。柜员看是外地卡便问这是哪里的卡,客户说不清楚但这是他堂哥要求汇的款项。柜员核对收款人户名为刘某某,便提示性地问对方和你姓氏不一样呢?不是说打给你堂哥吗?这话似乎提醒了客户,客户说我打个电话问问。柜员听客户在电话中讲“喂,堂哥,你是不是要我给一个叫刘某某的卡上打钱”?“刚才不是你在QQ上给我发的信息吗?”“没有吧,我们在QQ 上视频聊天,我看 到视频中是你啊,虽然没有语音通话。”“我现在在银行准备汇款,还好银行工作人员提醒,要不差点就被骗了!”。 据客户反映,他在家上网聊天时突然收到QQ里面堂哥发来的信息,说自己急需用钱,但自己没有银行卡,要客户打到其朋友刘某某的银行卡上。聊天的过程中“堂哥”主动要求开视频,杨某看到视频中是自己堂哥便没再多问,按要求来银行汇款。 客户经过银行柜员提醒,于是电话联系了堂哥,堂哥说自己根本不清楚有这回事,应该是自己的QQ被盗了。杨某表示非常感谢银行为他挽回了损失。柜员告知客户,网上聊天中的视频可能是黑客事先盗取的,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语音对话或者打电话过去询问,也可以要求对方做些指定动作以防视频是事先录制好的。 二、案例分析 近段时间,电话、短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各式诈骗花样层出不穷,诈骗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客户很容易上当受骗。银行柜台作为客户汇款的最后一道关卡,柜员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遇到可疑汇款及时提醒客户,以免客户遭受损失。 三、案例启示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讲解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 分)分,共3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1、A、2000 年 4 月 28 日;B、2000 年 10 月 1 日;C、2001 年 4 月 28 日;D、2001 年日; 1 10 月。).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C 2.股权.信任;D.金钱 B ;CA.委托;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D.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 BA.国务院;指定的。( D )4.受益人是由.委托人.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D CA.受托人; 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处置权。.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 C 5.以上均不对 D C.不再拥有 BA.绝对拥有.相对拥有)负责。 A .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6.受托人和担保人 D.受托人和受益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 B.委托人和受益人A. )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自(C7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C、自信托生效之日;D、自信托终止之日)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8、国务院D、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A、工商行政管理局;B)元人民币。C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亿元5 D、C、3 亿元;亿元、A、1 亿元;B、2 )元人民币。、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10亿元5 亿元;D、、亿元;B、2 亿元、C3 、A1 )D、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11;,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 100% 40%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 100% 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40%、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D 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A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贷款罚息DC、同业拆借利息;A、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信托经理。、信托公司设立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少应当配备(A13、四名、三名;D、一名;B;二名;CA14、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C)收余额的(50%、30%、;D; B、20%;C10%A、1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C)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30、; D5; C、10 BA、3;、16、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D年15 、10 年; D、1 年;B3 年;C、、A17、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C)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30 D、C、10;53A、; B、;。)18、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A年4 、 D年;3 、 C年;2 、 B年;1 、A. 19、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融资类银行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行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C50% D、 C;、30%;A、10%; B、20%20、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当在 2011 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

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

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 据介绍,2015年以前,中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7年之后,发案量首次出现下降——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3.7万起,造成群众经济损失120.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6.1%、29.1%。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案量逐渐趋于稳定并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案件多发、高发的总体态势并没有改变。 从诈骗类型看,电信类诈骗仍是主要的诈骗类型,但网络类诈骗已成为发案最多、增长势头最猛的诈骗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年至2017年,电信类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从78.25%下降到64.56%;网络类诈骗作为新兴的诈骗手段,则从2016年的34.66%大幅上升至2017年的60.89%。报告认为,未来网络类诈骗将继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长点。 报告指出,如今各种传统诈骗手法都在向网络转移,如冒充QQ好友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等多种诈骗手段。为增加欺骗性,诈骗分子还会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使人防不胜防。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虚拟中奖信息诈骗是2018年上半年最常见的网上诈骗类型。 金融理财类诈骗人均损失最大 公开数据显示,在2017年用户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是涉案金额最高、人均损失最大的诈骗类型。受害人通常采用钓鱼网站支付,以及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扫二维码支付等方式主动向诈骗分子转账。上书房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中心致力于市场调查研究十余年之久,拥有一流的专业调研执行团队,已累计为500余家各类客户提供了研究咨询、调研执行、数据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支持。 按照劫财方式划分,在钓鱼网站支付的用户占比为64.3%,涉案金额累计2.2亿元;主动转账的用户占33.7%,累计1.2亿元;其他方式还包括木马软件盗刷、勒索转账等。 北京上半年受诈骗网站攻击30万次

信托计划书案例文本

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理财优势和卓越的管理能力,结合业务特点及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目前吉林省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唯一一家信托公司,是吉林省政府直属的大型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底,公司注册资本15.97亿元(含1815万美元),所有者权益19.39亿元,总资产23.07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公司存续信托计划182个,信托规模536亿元,较2009年同期增长315%。 公司现有控股的天治基金和全资的天富期货两个金融性公司,并参股了东北证券、吉林亚泰、吉电股份、辽源得亨4家上市公司以及吉林银行、长春农商行和九台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 公司在经营中,遵循“面向市场、规模适度、资本充足、风险最小、效益最大、回报最高”的宗旨和“恪尽职守、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以“一流的信誉、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铸就诚信、珍视所托、专业服务。吉林信托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一流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力求在政府层面理财、企业资产管理、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等各方面达到业内最优,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值得信赖的高质量的信托理财和财富管理服务。 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73728401.html,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1、名称和类型 名称: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 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和期限 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为110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募集资金规模达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托计划成立。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出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止。 3、资金用途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由受托人用于购买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大标的金额的供货和采购合同的收益权,间隙资金只得用于银行存款等低风险业务。 4、委托人预期收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6%/年(受托人按年为委托人分配收益) 5、保管费 保管费率为0.1%/年。 6、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率为0.6%/年。 7、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 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率为0.8%/年 8、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一起成功堵截网络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起成功堵截网络诈骗的案例分析 作者:石鑫娜2014年08月01日11:17:01 一、案例经过 2014年7月17日中午,两个高中生小伙拿着填好的汇款单到柜台办理汇款业务,经办柜员根据客户填好的汇款单为其办理业务时,突然弹出“诈骗风险提示窗口”.由于之前通过网络大学视频资料、网点纸质资料以及预案演练,经办柜员意识到该笔汇款的风险性,马上将具体情况告知值班经理.经办柜员根据值班经理的指示,向其了解该笔款项的用途并努力说服客户放弃汇款.当经办柜员向汇款人了解情况时,汇款人并不愿一一告知,一开始汇款人还掩饰说认识收款人,当经办柜员继续追问时,反而是其同伴先告知该笔款项的用途是网购手机.于是经办柜员顺藤摸瓜,假装疑惑性地问“那买手机的话,300元也不够呀,你买的什么牌子?”汇款人这时才告知其并不认识收款人,这300元只是买手机的首款.有首款必定还有后款,经办柜员继续了解手机的总额,以及分期付款情况.原来汇款人打算买的手机价格约4000多元,收款人让其分12期付款,每期300元.经办柜员马上发现了漏掉,于是分析道:“分期付款合计才3600元,加上首款300元也才3900元,少于4000元,那个店家到底报价多少哦?”这一问,汇款人及其同伴终于醒悟,并主动提出放弃汇款.由于客户并不愿告知其它详情,经办柜员只好善意告知其了解清楚情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手机.网点成功堵截了一起网络诈骗事件,没有使客户的资金遭受损失,提升了我行的社会形象. 二、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日益猖獗.不良商家特别会利用客户贪图网购的实惠又方便的心理,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未成年人则尚未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心理,在不正规的网站购物就容易走进诈骗分子设好的陷阱,最终上当受骗.骗取手段和渠道还是要通过银行,所以银行工作人员要利用火眼金睛,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三、案例启示

最新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案例案例 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

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乙来承担。请问: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谁来承担?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但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请问: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

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放贷资金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案例4、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两年后,A 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财产列为清算财产,

《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P8以下介绍了证监会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7年就有这一制度)中初步规定了附信托担保公司债制度。具体来说,第48-50条规定了,发债公司作为发行人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且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已经约定投资者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在存在担保财产时,与发债人(或担保人)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取得担保权利证书。在债券无法按期偿付时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应该说,信托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权附随性的又一个例外。 在制度功能上,这一安排便利了附担保公司债的流转,否则依照民法原理,公司债每流转一次,都要办理一次变更登记。但赵廉慧也指出,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可能面临三个问题。一是能否办理登记的问题;二是与物权法定主义调和的问题;三是与担保物权附随性调和的问题。 相比之下,日本的附信托担保公司债中,信托财产是债权人的担保权,而不是担保财产。这意味着,在登记技术上首先需要认可信托登记,其次需要认可担保物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而在日本的制度安排中,初始债券持有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暂且这样称呼)为受托人。在公司债转让时,一并转让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可。在公司债无法偿付时,作为持有担保权的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实现担保物权后,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向受益人支付即可。可见,除了需要解决登记的技术问题外,在理论上日本的这一制度不涉及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冲突,仅关乎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权人与债权人能否分离的“附随性”问题。物权法第192条已经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和“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最高额抵押,上述附担保公司债似乎可以纳入“当事人另有约定”之中。 反观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信托财产规定为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因为投资者不持有担保财产,所以这一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发债公司,受托人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受益人是初始债券持有者。 但这一规定似乎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根据第50条第7款前句规定,信托财产是担保财产,委托人应该要丧失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才对。但根据第7款后句的表述,受托人仅仅是取得担保的权利证书,并非成为担保财产的“受托人”。且按担保法理来说,如果仅设立抵押权,在未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又何须丧失对担保财产的其他权利呢?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明显的立法漏洞,应改采日本的规定?【或者认为这是银监会无意间创设出来的让与担保和信托结合的制度?】 【窃以为,与其大费周章讨论担保权与主债权之间“附随性”问题,为何不改造抵押登记,即只显示物上存在抵押,抵押权人即债权人的身份因流转而不得而知。持有债权凭证即持有抵押权。这样既不损害抵押人利益,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还便利了债权流通,何乐而不为?】 P36指出,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形态既非违约也非侵权,并指出或可将信托法、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作为一种新的责任形态。【对责任形态的类型不甚了解,但此处责任法定,更接近于侵权责任,只不过承担方式由损害赔偿转化为归入权,对权利人保护更为周到。P16以下也提到了如果利用好归入权的功能,可能可以

信托法案例

信托法案例

信托法案例 信托法案例分析案例:甲与朋友创设A公司,多年经营有所获益后,拿出10万元人民币,以B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为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乙设立大学教育经费信托。其儿子读高一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A公司宣告破产,此时,B 投资信托公司也由于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依法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之后,C信托投资公司受甲之托继续管理器教育经费信托事务。两年后,甲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问题:(1)A公司的破产和B公司的被撤销是否会影响原信托的存在?(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1,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三)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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