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供热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向供热企业移交。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管材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改造,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

第十六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城市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四)其他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要求;

(三)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或委托管理手续;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没有擅自停热或弃管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日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的文本。

第二十五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供热企业对城市热力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热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热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检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室内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室内供热设施超过保修期的,检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第二十九条经测量,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热户,同时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供热期内,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各类供热问题。

第三十三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四条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五条用热户应当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六条用热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对城市热力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内容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广 告内容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内容 1、同享和谐社会成果,共建文明宝鸡家园,文明城市的创建需要您的关心和支持 2、重礼仪、知荣辱、守诚信、尚文明,做一个自豪的宝鸡人 3、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行为文明,共创文明城市;诚信宝鸡、富裕宝鸡、平安宝鸡、人文宝鸡,铸就和谐宝鸡 4、有序排队做彬彬有礼宝鸡人;礼貌让座展示你我文明风度 5、您文明的每一步,是宝鸡创文的每一分 6、道德新风与你同行,文明宝鸡人人共建 7、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8、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9、共创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10、做文明市民,建文明城市 11、倡文明、知荣辱、促成长 12、文明城市大家创建,文明成果人人共享 13、知荣辱、树新风、创文明 14、人人参与,共创文明 15、增强文明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16、公德装在心上,文明贵在行动 17、学“八荣”知“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18、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9、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共建文明大舞台 20、爱会公共财务,维护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 21、创建文明城市,坚持科学发展观 22、爱心传递温暖,文明如沐春风

23、创建文明社区,实现安居乐业 24、家庭多一份温馨,社会多一份安宁 25、蓝天绿地碧水,城美人和兴业 26、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 27、礼貌待客客礼貌,安全行车车安全 28、携手你我他,共创文明城 29、营造车厢小天地,共建文明大舞台 30、助人为乐乐在其中,奉献爱心共享文明 31、创建文明城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 32、关心创建工作,投身创建活动 33、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文明行动就在身边 34、你好,按照文明市民的要求,今天你做到了吗 35、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共享文明 36、文明是标尺,衡量你我他 37、做文明市民、争文明家庭、建文明单位、创文明城市 38、献出您的爱心,共创温馨家园 39、文明从细微处坐骑 40、一言一行总关情,携手共创文明城 41、邻里皆是缘,文明亲上亲 42、挥手告别陋习,并肩走向文明 43、事事处处营造和谐,点点滴滴展示文明 4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渴望您的参与! 45、人人参与,为争创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46、增强文明意识,提高自身素养 47、爱心是生活明媚的阳光,文明是人生温馨的清风 48、讲文明,小处处处不随便;树形象,大家家家是窗口 49、家庭多一份安心,社会多一份安宁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和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 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 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章附录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相关文件与规划 (国发【20071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 号) (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1、市域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 2、中心城区总面积1435平方公里,其范围西至萨尔达坂乡、西山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边界,北至五一农场、芦草沟乡边界,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铁厂沟镇边界,南至沙依巴克区、天山区边界。 第4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30年。

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词_创建文明城市标语

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词_创建文明城市标语 1.同心争创文明城市,携手共建美好太原。 2.用公德规范言行,用文明美化心灵。 3.心中有德,言行文明;胸中有法,幸福安宁。 4.市民是城市的形象,城市是市民的精神。 5.文明圣地文明风,文明城市文明人。 6.美德贵在坚持,文明重有行动;公德从脚下起步,奉献从你我做起。 7.花缘芳香而美丽,人因文明有魅力。 8.传承河洛文明,共创美好未来。 9.传承河洛文明,同铸古都辉煌。 10.让城市多一份文明,让百姓多一份满意。 11.文明用语三春暖,礼貌待人天地宽。 12.文明是城市之魂,美德是立身之本。 13.人人都是洛阳形象,处处展现古都文明。 14.人人文明,社会文明。 15.创文明城市,建文明社区,做文明市民! 16.创建文明城市,争当文明市民。 17.只言片语,展示文明礼仪。 18.社会文明需要你,文明社会回报你。 19.城市的文明,离不开您的努力。 20.我文明,洛阳文明;我诚信,洛阳诚信;我美丽,洛阳美丽。 1.市民是城市的形象,城市是市民的精神。 2.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3.创建文明城市,铸造古都新风,展示洛阳魅力。 4.只有文明的市民,才有文明的城市。 5.文明无处不在,生活格外精彩。 6.文明与时代同步,礼貌和幸福相伴。 7.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8.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9.文明城市,温馨家园,创业乐园。 10.创建文明城市,人人受益,人人有责。 11.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洛阳。 12.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13.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14.文明教育贵在坚持,文明素质贵在养成,文明城市贵在行动。 15.经商之道信为本,顾客满意我受益。 16.滴水见太阳光辉,片言显文明素质。 17.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8.居住在洛阳,文明在洛阳,创业在洛阳,成功在洛阳。 19.创建文明城市--渴望你的参与! 20.凝聚全市人民智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1.沐浴文明新风,共享文明成果! 2.文明结邻里,互敬伴如亲。 3.河洛文明,与时俱进。 4.文明礼貌,用心创造。 5.良好的文明行为始于点滴,集于细流,成于汇河,贵在持久。 6.管住自己的腿:不乱穿马路不践踏花草。 7.举手投足,彰显古都风范。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 3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219·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创建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策划

关于创建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策划 前言:本文案用三组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和想要达到的效果形成对比,意在用对比的手法形成强烈的反差。引起市民憎恶不文明的行为,向往美好的心,从而从思想上引导市民去行动,去改变现在这些存在生活中不文明的行为。 画面一: 一开始是满街垃圾随风狂舞,一阵阵恶臭令人避之不及的画面;然后切换到街道干干净净绿树葱葱,花开鸟语,行人自觉将垃圾归类放好,走路精神气爽的样子。(本文由点梦时刻https://www.360docs.net/doc/074685897.html, 倾情奉献,更有详情请访问点梦时刻) 画外音:城市的一些角落存在避之不及的脏乱,我们只要用力一点点就可以给生活添加上美丽的色彩 画面二: 一开始是行人和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穿越马路,车辆行人互不相让的无序混乱局面;然后切换到行人和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井然有序,人们快速畅通地穿梭画面。(本文由点梦时刻https://www.360docs.net/doc/074685897.html, 倾情奉献,更有详情请访问点梦时刻) 画外音:城市的路口存在无序和混乱,我们只要守规一点点就可以让道路畅通无阻,井然有序。

画面三: 一开始是拥挤的公交车上人们冷漠的面孔,抱着小孩的大人无助的表情,小孩哭泣的声音,老人颤颤巍巍的站立,司机双眉紧锁的愁容;然后画面转换到年轻人主动给抱着小孩的大人和老人让座,人们脸上关切的表情,需要座位的人和让座的人脸上快乐有好的表情。司机满意的微笑。 画外音:城市的公交上有过冷漠,我们只要用心一点点就可以把温暖在每个人的心里传递下去。(本文由点梦时刻https://www.360docs.net/doc/074685897.html, 倾情奉献,更有详情请访问点梦时刻) 结束语(广告最后的画外音):你我都用一份心,城市家园将会和谐到永远……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

规划层次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2) 2011-03-29 10:25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创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语_广告词

创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语 美丽丹阳让你心动,文明城市邀你行动。这是一条的常见广告词。现在就跟着橙子一起来了解一下创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语吧。 创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语(最新) 1. 你甚至一度认为,没有人比你更加的不如意了。 2. 渐渐的,你会开始不自信不勇敢不愿向前。 3. 然而,每当这个时候,你都能在心中听到一个声音,清晰而见、再来一次。 4. 当生活的哨声响起,再一次,选择责任与担当。 5. 再一次,为成长积蓄力量。 6. 再一次,只为追逐的梦想更近些。 7. 再一次,为了更多人能分享阳光。 8. 再一次,相爱在通往年轻的路上。 9. 再一次,坚守心中的完美。 10. 这一刻,每个平凡人旧的自我离开,新的自我诞生。 11. 成功与否并不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 12. 我们总会在逆境中汇聚起再一次的能量,这个民族只会越挫越强,这个世界永远欣赏每一个敢于再来一次的人。 13. 再一次,为平凡人喝彩! 14. 世界那么大,只要我们心在一起。 1 / 4

15. 爱会让每个角落发光。 16. 心有多宽,舞能就有多大。 17. 让世界记住我们的声音。 18. 即使你拥有挑战大自然的勇气。 19. 爱心接力,让爱丰富生活,让心充满希望。 20. 发展遂宁慈善事业,创建全国慈善城市。 创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语(热门) 1. 再一次,选择责任与担当; 2. 再一次,为成长积蓄力量; 3. 再一次,只为追逐的梦想更近些; 4. 再一次,为了更多人能分享阳光; 5. 再一次,相爱在通往年轻的路上; 6. 再一次,坚守心中的完美。 7. 这一刻,每个平凡人旧的自我离开,新的自我诞生。 8. 成功与否并不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 9. 我们总会在逆境中汇聚起再一次的能量,这个民族只会越挫越强,这个世界永远欣赏每一个敢于再来一次的人。 10. 再一次,为平凡人喝彩! 11. 中奖欣喜,贵在参与。 12. 奉献是无私的骄傲,大奖是爱心的回报。 13. 投注热情,好运来临 14. 运动,生命的基础;财富,人生的追求。 2 / 4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宣传标语

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宣传标语 标语,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宣传标语 “诚信、尚礼、自信、包容”24字核心价值观、咸阳市民行为十要十不要、“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丽咸阳”……在咸阳,随处可见的一幅幅靓丽的创建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处处吸引和冲击着市民的眼球。公益广告的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如今,各大商业中心区域、大小门店由以往的纯商业广告逐渐更增加了公益广告的滚动刊播,向市民传达各种文明理念。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咸阳围绕文明城市创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等主题,充分利用城市建筑围挡、大型广告、环卫车辆、垃圾箱等刊播形象生动的公益广告,不断加大公益广告宣传的力度、广度和密度,有效实现了公益广告的全覆盖。 这些公益广告结合咸阳创文实际,以生动鲜明的画面、意蕴深刻的话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信、尚礼、自信、包容”的咸阳人精神,在潜移默化中感染着广大市民,引导更多市民参与文明创建。 1、公德在我心中,文明贵在行动。 2、人人参与创建,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3、一句话,一个微笑,一次帮助,一分谦让,文明无处不在。 4、创建文明城,迎接十六运。 5、一言一行促文明城市创建,一心一意谋咸阳科学发展。 6、文明是城市之魂,美德是立身之本。 7、抓好文明社区建设,夯实文明城市基础。 8、文明是一盏灯,既照亮别人,又温暖自己。 9、共建美好家园,共享美好人生。 10、创建连着你我他,众手浇开文明花。 11、亲爱的市民,您和您的家人就是咸阳的形象代言人。 12、遵纪守法奉公,尊老爱幼敬贤。 13、城市多一份文明,家园多一份温馨。 14、争做文明咸阳人,共建全国文明城。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供热管理机构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

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 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 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 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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