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

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

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各类充电设施安装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是充电设施投资者,由充电设施投资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核拨补贴资金。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七)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八)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九)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88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责任;安全监管及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支持、配合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纳入信息监督管理,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分为充电站、换电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投资主体及运营模式分析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即政府作为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主体,负责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按照政府建设与运营方式不同,此种模式可以有两种具体操作方式:一是直接主导方式,即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建成后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经营管理;二是间接主导方式,即由政府出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建成后移交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经营管理。 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引领和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充电站建设有序发展;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统一规划和集约化发展。 政府主导模式的缺点:增加政府财政压力;运营效率低下;不利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大规模集约化建设与运营。 (二)企业主导模式 即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投资与运营电动汽车充电站。 企业主导模式的优点:能保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可以有效提高充电站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企业主导模式的缺点:容易导致充电站建设的无序发展;影响或制约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与相关领域的协调性不足。 (三)用户主导模式 即电动汽车用户为满足自身车辆运行需要,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汽车用户投资充电站,是将其视为电动汽车的一项配套设施,避免受制于外部充电站以及由此给电动汽车运行带来不利和不便影响。 该模式的优点是电动汽车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与其自身的电动汽车有效衔接,其缺点是电动汽车用户不仅要承担高额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更为重要的是会导致充电设施利用率低和造成重复建设。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投资主体

目前我国充电站市场是由具有行业优势的几家大型企业首先涉入而发展起来的,拥有电源和输配电优势的电网企业开始自建自己的大型充电站;拥有网络优势的石油巨头,利用现有的加油、加气站,改建成加油充电综合服务站,并计划将这一种综合运营模式扩展至全国各地区;掌握土地资源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也利用占地优势与电力公司合作,开展充电桩布局。目前,四大运营商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投资的大军,引导着我国充电站行业的快速发展。随着2013年充电站市场政策放开,国家电网逐渐开放充电站和充电桩市场运营,充电站和充电桩市场将更加市场化,美国电动汽车巨头特斯拉的进入,也将激活国内充电站市场。 电网公司:探索中定位发展方式与布局重点 我国电网公司拥有电源和输配电优势,较早在充电站市场上开始试点工作。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作为两大电网集团,在国内具备了建设充电站的先发优势,在行业标准制定上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在新能源汽车亟需政策拉动的背景下,政策支持将是决定新能源汽车及其相关产业的重要推动力,拥有政策支持优势的电网集团将是充电站行业竞争的两大主体。然而经过几年的探索运营,2014年南方电网的投资计划中已不再包括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这意味着南方电网将退出充电站竞争市场,仅作为充电站市场的电力提供商。国家电网则重新确立了充电为主的模式,从而实现了纠偏改向,也符合当前国际上的主要趋势。 能源公司:致力于成为综合能源供给基地 对于中石化等能源企业,在快速直充的电力安全控制方面有着先天性不足,必须要与电力公司合作才能顺利完成充电站的建设,其发展和获利能力必然受制于上游的电力供应商。但借助其原有的加油站网络布局优势,在加油站附近设置快速充电电源系统,进行“充电服务”的实证试验,是未来实现电动汽车商业化的真正探索者,采用共站的方式,未来加油站会转换为综合能源供给基地,能够综合为传统汽车、混合电动汽车以及纯电动汽车提供动力,是未来充电站市场主要的运营商。 在运营模式上,能源企业将与电网公司互相合作,能源企业最大的优势是省去了圈地布局的麻烦,而且在下游市场的相关渠道、服务等方面更加成熟,而电网公司最大的优势是对电网的控制权,这也是能源企业建设充电站所不可缺少的。据统计,2011年,中石化分别在北京、深圳建设2座充电站,在上海、安徽有6座加油站示范点,主要是加油站与充电一体站。截至2013年中石化已在上海、武汉、河南等地展开了基于加油站网络充电桩约500个,对上述地区原有加油站网络的覆盖率亦超过了三地加油站总保有量的3%。 商业地产:联手电动汽车企业进入充电市场 目前比亚迪已经取得万科旗下所有物业支持安装个人充电桩的许可,并正在试图与万达、恒大这些大型商业地产合作建充电桩。宝马也与万达、万科达成合作。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总结

抚顺供电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总结 一、工程进度 2011年,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安排,抚顺供电公司负责30个交流充电桩的建设安装工作。现将工程进展情况介绍如下: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末下发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抚顺供电公司负责30个交流充电桩的建设安装工作。接到任务后,我公司营销部高度重视,由营销部主任宁方程牵头,副主任何欣及专工孙杰具体实施运作,立刻开始了相关工作的筹划工作。经过多方走访调研和实地勘察,结合抚顺地区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和目前现状,我们提出了在以下7个地点建设交流充电桩: 抚顺县供电分公司高湾供电营业所门前; 抚顺县供电分公司河北供电营业所门前; 抚顺县供电分公司章党供电营业所门前; 开发区供电分公司后院停车厂; 河北供将军供电营业所后院; 东洲供电分公司后院停车厂; 城东供电分公司后院停车厂。

所选的地点依据城区分布平衡,交通方便,易于安装,成本较低等原则,确定了17个立式,13个挂壁式的安装方式,并按时上报省公司。 8月末,省公司充电桩施工招标结束后,抚顺供电公司营销部及时与施工方沟通,按时签订了充电桩建设施工合同,并于10月初带领施工方勘察场地,制定施工计划。由于抚顺地区冬季寒冷、不易施工,我方要求施工方提前尽早动工。目前,抚顺供电公司充电桩的基础部分及供电电源的铺设工作已经完成,充电桩设备已经到货。按照目前进度,我公司完全能够圆满完成省公司给予的本年度建设任务。 二、存在问题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是一项新兴产业,整个项目建设施工还在探索中前行,抚顺供电公司承担的工程较少,只有一小部分充电桩工程,没有充电站项目建设,与承担充电桩及充电站项目较多的单位相比经验谈不上,问题方面我们简要建议谈以下两点: 1、充电桩建设完成后的验收问题。充电桩建设完成后,对施工外观质量及布线方面我们还有能力验收。但是我公司目前还没有配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如何检验充电桩是否施工正确、功能完好还不具备条件。 2、充电桩建设完成后的维护问题。充电桩全部建设在室外,虽然目前选址都在我公司各单位的院内,但都是对外营业场所,

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构建

科技信息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12年第33期电动汽车尤其是纯电动汽车具有多重战略意义,它能够保障能源 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带动产业升级,对缓解我国城市PM2.5等大气污 染问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内外的数据显示,纯电动乘用车 相比同类型汽油车能够节能约50%,纯电动公交车相比常规燃油公交 车能够节能30%,电动汽车的能效优势十分显著。而电动汽车的动力 来源直接依靠电力供应,这也就使得我国必须加快坚强智能电网的建 设。 1各地服务网络构建现状 截至2011年底,国家电网共建成投运243座充换电站、13283台 交流充电桩,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投运充换电设备最多的国家。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自2010年开始就一直致力于电动汽车服务设 施建设,截止2012年已在全省9个城市建成17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 和545个充电桩,形成国内覆盖范围最广、服务能力最强、技术最先进 的电动汽车服务网络。2011年,浙江建成首个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 务网络,首次实现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网络化、智能化运营。截至 2011年12月31日,浙江公司已在全省累计建成充换电站78座,充 电桩1026个。 苏沪杭城际互联工程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电动汽车城际互联工 程,涉及杭州、上海和苏州之间多条高速公路5个服务区的9个智能 充换电站,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验收。其中,浙江境内4座城际 充换电站由杭州市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代理运行,分别位于于 沪杭高速嘉兴服务区、常台高速新塍服务区,各站均配置标准充电仓、 电池仓3对,可同时对60组标准电池箱进行充电。江苏境内白洋湖服 务区2座、阳澄湖服务区1座;上海境内枫泾服务区2座。目前处于车 辆试运行测试阶段,目的主要是测试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管 理系统的功能,同时充分验证苏沪杭电动汽车城际互联工程的可行性 和实用性,进一步提高充换电网络的运行管理水平。 2012年1月29号,国内规模最大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北京高安 屯站也已通过专家组验收,进入试运营阶段。该站共设置4条换电流 水线、1条配送线,安装充电机1044台,充电机容量10080千瓦,可同 时服务8辆电动车,整车每次换电时间4至6分钟。预计每天能满足 400辆纯电动环卫车的充换电需求,可服务北京市现有电动环卫车所 有车型。该站同时具备电动大巴车的换装条件,可满足周边乘用车电 池更换,提供配送需求。 2服务网络的构建 国家电网对电动汽车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构建的指导思想 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节能减排政策,紧 密围绕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优化充换电服务运营模式,创新 建设与运营工作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推 进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营,积极推进与上下游企业的项目合 作,促进我国电动汽车发展。 2.1不断优化网络服务运营模式 国家电网在《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 络建设运营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换电为主、插充为辅、集中充电、统一 配送”的智能充换电网络运营模式。对国内外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充 换电技术发展和研究进度进行跟踪,深化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技术现状 与发展趋势、电动汽车充换电对配电网影响及应对策略等研究,与国 内权威研究机构合作跟踪动力电池技术发展趋势,联合开展动力电池 安全防护研究,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深入论证充换电设施发展技 术路线,全面分析风险因素,优化充换电服务运营模式,提升充换电设 施运营经济性,确保充换电设施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还要不断优化调整充换电服务网络发展规划。高度关注当地 电动汽车发展情况,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 结合电网智能化、配电网及营销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标识、优化布局、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细化城市电动公交车、出租车专项发展规划,优化调整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发展规划,实现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发展相衔接。2.2创新建设与运营工作体系(1)创新充换电设施组织管理体系。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职能管理与公司化运营相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为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建设运营提供组织保障。以国家电网的整体营销系统为基础,在全国各个省市设立智能电网用电处,专门管理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业务,同时根据当地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实际,在有需求的地市成立电动汽车服务公司。(2)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及其各省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坚决落实安全措施,杜绝违规操作,保证人身、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换电设备的安全。对运营过程中动力电池的安全性要保持高度的关注,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电池充放电状态监控,一旦超出质量要求必须及时更换。同时要制定人身事故、电池燃烧、电动汽车受损、充换电设备损坏、大风暴雨恶劣天气等现场处置预案,强化日常安全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3)深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国家电网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设备采购等关键环节的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优化今年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和内部应用电动汽车计划,掌握社会应用电动汽车计划,完善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可研报告。(4)加强动力电池购置租赁管理,电池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要求,数量应与电动汽车应用规模相匹配;加强已投运充换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做好充换电服务;加强内部电动汽车应用管理,购置车辆应与充换电设施建设相衔接。(5)加强运营管理人员培训。公司将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技术与管理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充换电服务网络的建设运营提供人才保障。2.3加强标准体系建设(1)推进标准国际化工作。为了推进体系标准国际化,必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国际标准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积极研究充换电设施国际标准发展动向,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充换电设施标准编制工作,加快充换电设施标准国际化步伐。(2)深化标准研究。以国家电网的整体实力为后盾,快速搜集智能电网充换电服务网络构建相关信息和数据,积极开展充换电技术研究和实验验证工作,以实验数据为基础开展标准编制,提高标准编制水平。(3)加快标准编制。国家电网为了能够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建设顺利进行并在全国得以全面推广,就必须继续加强与国标委的沟通汇报,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央企联盟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标准编制牵头单位将按照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确保完成年度15项标准的编制任务,不断完善标准体系。(4)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做好充换电标准宣贯工作,对在设备研发、工程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过程中切实执行标准规定有积极的作用,以确保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2.4加强关键技术研究(1)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构造复杂,涉及发电、调度、输变电、配电和用户(电动汽车)各个环节。电动汽车最关键的电池组容量瓶颈难题和电池组快速更换系统集成技术研究与装备开发等关键技术一旦突破,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电动汽车的发展,(下转第132页)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构建 郑华凤 (东台市供电公司江苏东台224200) 【摘要】电动汽车的未来快速发展趋势已被全世界认可,而与之相适应的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加强也是势在必然,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构建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对服务网络构建的必要性和现状的分析,从六个方面对网络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 ○科教前沿○1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工程项目建议书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工程 项 目 建 议 书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公司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工程项目建议书 项目负责人: 编制人员: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理由 (7) 第三章项目选址 (10) 第四章总图布置与项目建设内容 (12) 第五章节能 (13) 第六章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 (14)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18) 第八章组织机构、实施保障和项目招标方案 (22)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与工程管理 (24) 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26) 第十一章效益分析 (28) 第十二章项目社会效益评价 (29) 附件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工程总平面图

第一章概述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 1.1.2项目建设单位 ***** 1.1.3项目建设地址 **工业区 1.1.4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5943.09平方米 1.1.5项目负责人 王华慧 1.1.6编制单位 **公司 证书编号:******* 1.2建设单位简介 **全市土地面积8256平方公里,下辖五县(市)一区,现有乡镇94个、行政村2222个。2010年末人口438.91万人。 **电力局是承担全市五县(市)一区的供电营业和电网建设任务的国有大型供电企业。下辖七个供电单位,即:部属企业三个:用电管理所、

**供电分局、**供电分局;省属企业一个:**供电局;代管县局三个:**市供电局、**市供电局、新昌县供电局。截至2010年底,全市拥有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所192座,变电容量2871.82万千伏安。其中500千伏变电所5座,变电容量975万千伏安;220千伏变电所23座,变电容量930万千伏安;110千伏变电所101座,变电容量843.02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所63座,变电容量150.62万千伏安。输电线路426条,总长4996.273公里。其中500千伏线路25条、963.24公里;220千伏线路74条、1305.88公里;110千伏线路170条、1542.05公里;35千伏线路157条、1185.103公里。 1.3编制依据和范围 1.3.1编制依据 1、相关标准 a、电动汽车技术标准 GB/T 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GB/T18487.2-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GB/T20234-200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第四部分.

ICS 35.240.60 L 73 T/CEC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 T/CEC XXXXX—XXXX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 第4部分:数据传输与安全 Charging and battery swap service data interactive for electric vehicle Part4:Data exchange and Security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引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数据传输体系 (1) 4.1 概述 (1) 4.2 数据传输一般流程 (2) 4.3 数据传输接口的基本要求 (2) 5 平台认证方式及规则 (2) 5.1 概述 (2) 5.2 平台认证模式 (2) 5.3 平台认证方法 (3) 6 数据传输方式及规则 (3) 6.1 数据传输接口规则 (3) 6.2 接口调用方式 (4) 6.3 消息头规范 (4) 6.4 消息主体规范 (4) 6.5 批量数据传输 (5) 6.6 返回参数规则 (5) 7 密钥的使用及管理 (6) 7.1 基本安全要求 (6) 7.2 密钥的安全要求 (6) 7.2.1 密钥的产生 (6) 7.2.2 密钥的分发 (6) 7.2.3 密钥的存储 (6) 7.2.4 密钥的销毁 (6) 7.3 数据的加密处理 (6) 7.3.1 数据加密规则 (6) 7.3.2 数据加/解密方法 (7) 7.3.3 数据加/解密示例 (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数字信封密钥分发方式 (10)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资料汇编标准汇总

1电动汽车标准 1.1电动汽车标准 1)GB/T 18388-2005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2)GB/T 18385-200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3)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4)GB/T 18384.1-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5)GB/T 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6)GB/T 18384.3-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7)GB/T 18386-2005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8)GB/T 24347-2009 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 9)GB/T 18488.1-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10)GB/T 18488.2-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11)GB/T 19751-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12)GB/T 19836-2005 电动汽车用仪表 13)QC/T 838-2010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14)QC/T 839-2010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供电系统 1.2电池标准 1)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2)QC/T 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3)QC/T 742-2006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4)QC/T 840-201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2充换电站标准 2.1整站规范 1)Q/GDW236-2009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2)Q/GDW237-2009 电动汽车充电站布置设计导则 3)Q/GDW238-2009 电动汽车充电站供电系统规范 4)Q/GDW486-2010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技术导则 5)Q/GDW487.1-2010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太原公布电动车充换电收费标准

太原公布电动车充换电收费标准 最高服务费暂定每度0.45 元 本报记者贾文艳 太原市发改委最新发布,《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青年报》新政详解。 0.45 元 据上述通知,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两项费用,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0.45 元/千瓦时。 电价 据上述通知,太原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依据设置方不同,执行不同电价。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另外,太原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

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浮动 据上述通知,2020 年前,太原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通知明确,鼓励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换电服务费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 严格 太原市发改委强调,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 待正常运行后,将根据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的通知

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75395973.html, 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的思考 作者: 来源:《新能源汽车报》2017年第19期 随着新能源汽车在出租车领域的广泛使用和换电网络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换电模式的认可度也随之不断提高,换电模式在私人用车领域使用的可能性也变得更大,未来换电模式可能会成为电动汽车领域的主导模式。 经历了“十一五”末期、“十二五”的五年再到“十三五”初期三个时间段的发展,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从最初的“充电模式”到中期的换电模式,最终形成了充换电并举的格局。截止到目前,虽然获得了比较大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存量与增量均居世界领先地位,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如盈利模式不清晰、用户使用体验欠佳、保值率低,以及离开政府补贴后行业的发展能力令人担忧等。我个人认为,我们离新能源汽车完全替代传统燃油车的目标依然很遥远。 目前,新能源汽车发展按照车企和地域主要呈以下分布态势,首先是以比亚迪为代表的车企,他们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以充电模式为主,主要分布在西安、太原、深圳等城市。其次是以北汽新能源、力帆、海马为代表的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主要以换电模式为主,主要分布在北京、郑州、重庆、海口等城市。 出租车领域是天然市场 从发展趋势来看,自2014年开始,新能源汽车就以国家电网主导的以充电为主(四横四纵的高速路充电网建设)的充电模式,充电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在城市中,反而是车企推广的换电模式在出租车、分时租赁领域发展迅猛。 我认为,新能源汽车近5年的发展主流还应该为营运型车辆。在私家用车应用领域,除北京、上海等需要摇号购车的地区外,其他省市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量暂时不会有很大的提高。在出租车应用领域,换电模式因其更换电池时间短的特点受到出租车师傅们的青睐,因此我认为,换电模式将是新能源汽车领域近几年发展的主要力量。 随着新能源汽车在出租车领域的广泛使用和换电网络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换电模式的认可度也随之不断提高,换电模式在私人用车领域使用的可能性也将变得更大,未来换电模式可能会成为电动汽车领域的主导模式。 新能源汽车在营运车领域的发展离不开几个关键环节,司机、投资人、运营方。 司机(尤其是出租车司机)因为其运营时间长的缘故,他们无法容忍补电时间过长;投资人则需要快速收回成本,无法容忍高昂的投资和迟迟得不到收回的成本;而运营方则需要设备稳定运行、方便运营。

纯电动车充换电站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实施计划书

纯电动车立体车库智能充换电站项目 规划实施方案

一、概述 1、背景 随着燃油产品的价格走高以及不可再生、环境恶化等各种因素的联合推动下,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政府、汽车生产厂家以及用户的共同心声。但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终极目标是纯电动汽车。 2、必要性 纯电动汽车要推向社会,走进寻常百姓家,除价格适中外,还必须建设完善的配套设施,首当其冲的便是充换电站。充换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示推广的重要配套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示推广成效。因

此,为有序推进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政府各级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布点方案及实施要求。 3、目标及展望 计划三年在市区(含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滨江、萧山、余杭等八个城区)以及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设超过500-1000座带智能充换电装置的立体车库,可为约10万辆车提供充电、换电、停车以及维修保养服务。 二、技术支撑 本方案主要是基于带充换电服务的立体车库以停车、充电、换电为基础,提出三位一体化立体车库的运营模式。以自动化设备、电气自动化控制理论、计算机控制为基础,依托相对成熟的电池仓库系统、自动化立体车库系统、全自动智能视觉换电系统,建设集自动更换电池、电池充电、停车为一体的立体车库。采用集约方式运营,可以有效降低全过程成本。还可根据“智慧城市”的全新理念,利用各种包括车载终端应用、实时路况信息采集、车况信息采集、GPS导航、3G移动技术、RFID无线射频等技术整合应用研究以及通过接口方式

反馈给运营管理平台。为运营管理平台省级运营、多级监控、智能配送等服务提供数据支撑,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基础。 1、电池仓库及自动换电技术 电池仓库系统主要包括两部分组成:电池充电装置、电池自动移载机(电池存取机构)。 自动化电池仓库,是由多层货架、运输系统、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组成的,集信息自动化技术、自动导引小车技术、机器人技术和自动仓储技术于一体的集成化系统。 电池入库存储是在入库接驳站台上进行的,双向换电机器人将电池送到入库站台,入库过程自动完成。电池自动移载机在入库接驳口将电池送到由主控计算机预先分配好的货位上进行存储。 电池的出库是由生产管理人员或相应系统向主控计算机输入出库指令,计算机按一定的原则生成出库单,控制电池自动移载机将相应的库存电池从货位上取出。送到出库站台,双向换电机器人接收电池。 全自动换电机构由汽车旋转平台、双向换电机器人等两大部分组成,以汽车旋转平台为初定位,机器视觉为二次精确定位,避免不同车停放位置,胎压不同,车辆差异等诸多因素,使整个自动化换电作业流程实现精准、可靠、高效、安全,目标定位误差率≤±2mm,定位运算时间≤500ms,单次换电时间缩短为45秒/车次。 2、立体车库技术应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 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设区 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 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 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围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智能充换电网络的商业模式方案

智能充换电网络的商业模式方案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商业模式的确立是以实现电动汽车用户在服务网络内各种能量补充设施间自由切换,最大程度满足用户能量快速补充需求为目的;以真正发挥电动汽车节能减排、削峰填谷等作用为目标。因此,智能充换电网络商业模式的建立,一方面应结合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的服务模式,考虑用户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的整体投入和投资回收期限,实现成本的合理回收和持续盈利能力的提升。同时,商业模式的建立也应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的发展阶段,制定与电动汽车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商业模式,并对后续电动汽车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密切跟踪电池 决充等相关技术的发展情况,超前制定充换电服务网络的商业模式,使商业模式满足用户和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需要。为了便于用户根据自身使用习惯,灵活的选择能量补充方式和付费方式,更好的接受充换电服务和付费方式,应设定多种服务套餐供用户选择。一方面套餐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用户的需要;另一方面,套餐形式便于快速推广和管理。目前,通过换电和充电两种方式满足用户方便的进行能量补充的要求。服务套餐应兼顾换电和充电两种服务模式,如设计如下基本服务套餐:后付费签约。以按汽车行驶公里数进行计费或以时间进行计费的套餐,客户在进行换电或者充电时,不限制换电次数和充电时间,最后与电网公司按公里数或者在网时间进行费用结算;或者每次进行换电或者充电时,根据换电次数和充电时长进行费用计算,累计到与客户相对应的账号,定期结算。 预付费充值卡。用户购买包含一定费用的预付费充值卡,在进行换电时,扣取一定额度的换电费用;在进行充电时,根据充电时长扣取相应费用。在预付费充值卡额度不足时,客户进行自发充值或重新购买。 设置相应的奖励办法。如根据不同面值的充值卡设定不同次数的道路救援、汽车保养等优惠措施和充值返费优惠等;根据电网峰谷时间,可设定相应的充电优惠时段,并写入套餐等。充电基础设施是影响电动汽车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关键环节,未来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其用电属性、建设和运行特性决定充电设施是配电网的自然延伸,是配电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汽修学校:https://www.360docs.net/doc/075395973.html,/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资料标准汇总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资料汇编标准汇总 1 电动汽车标准 1.1电动汽车标准 1) GB/T 18388-2005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2) GB/T 18385-200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3) 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4) GB/T 18384.1-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5) GB/T 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6) GB/T 18384.3-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7) GB/T 18386-2005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8) GB/T 24347-2009 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 9) GB/T 18488.1-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10) GB/T 18488.2-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11) GB/T 19751-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12) GB/T 19836-2005 电动汽车用仪表 13) QC/T 838-2010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14) QC/T 839-2010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供电系统 1.2电池标准 1) 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2) QC/T 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3) QC/T 742-2006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4) QC/T 840-201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2 充换电站标准 2.1 整站规范 1) Q/GDW236-2009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2) Q/GDW237-2009 电动汽车充电站布置设计导则 3) Q/GDW238-2009 电动汽车充电站供电系统规范 4) Q/GDW486-2010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技术导则 5) Q/GDW487.1-2010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6) Q/GDW487.2-2010 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7) Q/GDW487.3-2010 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8) Q/GDW488-2010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9) Q/GDW Z 423-2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 2.2充换电设备 1) GB/T 18487.1-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2) GB/T 18487.2-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3) GB/T 18487.3-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4) GB/T 20234-2006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5) QC/T 841-2010 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 6) QC/T 842-2010 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与非车载充电机之间的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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