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验收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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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验收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结合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依据、内容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对象:凡属《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依据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计算机中心编写,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审核。

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系统测试、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1)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测试报告;

(2)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

(3)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四部分:

(1)基础资料:采购说明、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工程详细实施方案、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2)开发程序:可执行程序、源代码、配置脚本、测试程序或脚本。

(3)开发文档:需求分析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项目总结报告。

(4)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评审报告、会议记录、开发进度月报。

第九条专家验收小组必须对源代码重新生成的可执行程序进行测试,测试内容一般包括:安装(升级)、启动与关机、功能测试(正例、重要算法、边界、时序、反例、错误处理)、性能测试(正常的负载、容量变化)、压力测试(临界的负载、容量变化)、配置测试、平

台测试、安全性测试、恢复测试(在出现掉电、硬件故障或切换、网络故障等情况时,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可靠性测试等。

第三章项目延期

第十条项目由股份规划部门批复后,在预计竣工期限内未能按时竣工并要求推迟验收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硬件项目每延期三个月;软件及软、硬件综合项目每延期六个月)向规划部申报《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投资项目延期进程情况说明》一次。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规划部审核延期项目。股份公司规划部对不合理延期项目可要求计算机中心编写《延期项目重新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规划审查《延期项目重新评估报告》后出具意见。不同意延期项目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计算机中心、用户单位会签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股份公司规划部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股份公司规划部根据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行文批复。

第四章验收过程

第十三条初验过程

(1)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计算机中心提出初验申请。

(2)专家验收小组由计算机中心组成,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第八条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4)专家验收小组根据第七、八、九条要求制定验收内容和标准,编写《项目验收计划书》报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专家验收小组编写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报股份公司规划部。

第十四条终验过程

第十五条

(1)初验合格后,计算机中心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股份公司规划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由规划部组织验收。

(3)验收小组成员由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用户单位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4)验收小组可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化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参加验收。

(5)验收小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I.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作关于项目背景的报告;

II.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作试用情况报告;

III.专家验收小组代表作初验报告;

IV.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V.

VI.

VII.验收小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VIII.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6)验收签字。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由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存档。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工程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七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1)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6)计划外投资、超计划投资或挪用计划资金。

(7)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1)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股份公司规划部备案。

(2)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股份公司规划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3)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股份公司规划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重新申请验收。

(4)

(5)

(6)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交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股份公司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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