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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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

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 病鉴字第002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 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上午9 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 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 年12 月30 日17 时35 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 时10 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 :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 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 月30 日17 时35 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 时10 分死亡。死亡诊断:(1) 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 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 心包积液;(4) 肝脏挫裂伤;(5) 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

1996 》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

BL02) 、《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NYSJ-JS-BL03) ,《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NYSJ-JS-BL04) 进行检验。

1.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肤色淡黄,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 ,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 ,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

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日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个人特征:男性尸体,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肤色淡黄,体表见多处针孔及穿刺口。

2.尸体内部解剖。

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 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 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 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 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 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

150ml,右侧约200ml )(图1)。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图2);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 ,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4.5cm 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图3)。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扁桃体:未见明显肿大,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喉头及气管:喉头粘膜未见水肿,气管粘膜光滑,喉室及气管管腔通畅。

甲状腺:重20g,包膜光滑、完整,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胸腺:重25g,大小为11.5cmx5cmx3cm,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

度约1.8cm ,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 的裂伤(图4);左

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 级狭窄,

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 ,右室壁厚

0.3cm; 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lcm ,肺动脉瓣

8cm,二尖瓣9.3cm ,主动脉瓣7.5cm 。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食管和胃:食管粘膜光滑、苍白,未见明显异常;胃浆膜面片状出血,粘膜局部充血,未见糜烂及溃疡等病变,胃空虚,未见内容物。

小肠与大肠:肠道空虚。浆膜面有光泽,未见套叠、绞窄、坏死等异常;粘膜轻度淤血。阑尾表面及切面无炎症性改变。肝脏与胆道系统:肝脏重1690g,大小为32cmx20cmx8.5cm。肝左叶近肝门处肝包膜破裂,包膜下血肿形成,大小约10.3cmx7.5cmx5.3cm (图5、6)并破裂。肝右叶膈面及方叶多发性裂伤。胆道通畅,胆囊半充盈,切开见黄褐色胆汁流出,粘膜光滑,未见息肉、结石等异常。

胰腺:重125g,大小为21cmx6cmx2cm,胰管通畅,表面及切面

未见异常。

肾:左肾重130g,大小为8.6cmx5.8cmx2.6cm ;右肾重120g,

大小为8,5cm ×6.5cm×2.5cm,双肾包膜易剥离,双肾切面淤血,

皮、髓质分界清楚,双侧皮质厚度均为0.6cm ,肾盂

粘膜光滑淤血。

脾脏:重105g,大小为8.5cmx5.5cmx4cm,表面略皱缩,见三个切迹,切面淤血。

肾上腺:双侧共重lOg ,表面及切面呈金黄色,未见明显异常。

输尿管及膀胱:双侧输尿管通畅,膀胱内少量黄色浑浊尿液,粘膜光滑,苍白,未见异常。

3.组织病理学检查。

脑:全脑蛛网膜及其下腔未见异常,皮髓质神经细胞及小血管周隙增宽,轴索水肿,余未见异常。神经垂体及腺垂体组织结构未见异常。喉头和气管:喉头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扁桃体:扁桃体隐窝上皮内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淋巴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

甲状腺:腺泡及间质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胸腺:脂肪组织浸润,淋巴组织结构未见异常。心脏:心肌间质增宽,肌纤维断裂、溶解及嗜酸性变;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左冠脉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偏心型,狭窄程度II-III 级,未发现斑块出血及管腔内血栓形成;右冠脉管腔及管壁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窦房结未见明显病理改变;房室结间质内见脂肪组织浸润,余无明显异常。心脏破口周围心内膜处附壁血栓形成,心内膜下及心肌间质内见大量单核细胞浸润及大量增生活跃的成纤维细胞分布,心肌细胞变性(图7)。

肺:广泛性肺泡腔内充满淡粉色水肿液,局部肺间质纤维组织增生伴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肺泡腔内见大量心衰细胞,局部肺组织出血。胃、小肠及大肠:各段粘膜层、粘膜下层、肌层及浆膜层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肝:血肿周边肝组织大片肝细胞坏死并中性粒细胞及单核细胞浸润,肝小叶结构消失(图8)。正常部位肝小叶结构清,肝细胞索排列整齐,汇管区见少量淋巴细胞。

脾:脾实质内广泛性脾窦扩张淤血,红髓增宽,白髓淋巴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胰:自溶,内外分泌部组织结构尚清晰,间质及周围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肾:皮髓质肾小球及肾小管各段组织结构未见异常,间质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肾上腺:肾上腺皮、髓质组织结构未见异常。膀胱:粘膜及粘膜下各层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4.法医病理学诊断。

(1)外伤相关病理学改变:1)右下颌皮肤挫裂伤;2)多发性肋骨骨折(左3-5 、右3-6 肋)并肋间肌出血,胸骨骨折,肺挫裂伤,双侧胸腔积血(约350ml);3)心脏破裂并心包积血(约160ml);4)肝多发性裂伤,肝内血肿形成并破裂,腹腔积血(约

860ml);(2)自身疾病相关病理学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左冠脉管壁狭窄Ⅱ -III 级),部分心肌细胞肥大。

五、分析说明。

1.经过对邬友渊尸体的系统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验,发现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管腔狭窄等,但未发现该病变有急性进展期的病理学变化,如斑块破裂或血栓形成等;未发现其心、脑、肺、肝、肾等重要器官有原发性致死性疾病相关的病理学改变;故排除自身原发性疾病导致的死亡。

2.经过对邬友渊尸体的系统剖验和法医病理学检验,主要发现与外伤相关的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肋骨骨折共7 根,估计出血700ml ),胸骨骨折,肺挫裂伤,并双侧胸腔积血(约350ml),心脏破裂并心包积血(约160ml ),肝裂伤,肝包膜下血肿形成并破裂,腹腔积血(约860ml )。邬友渊的心脏破口处可见大量增生的成纤维细胞,以及肝脏的挫伤并血肿形成部位可见大量单核及中性粒细胞浸润,结合案情邬友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了心脏的挫伤及肝内血肿形成,但当时并未发生破裂,随着出血加重及周边组织的变性导致了血肿突破肝包膜,发生破裂并腹腔积血。邬友渊所受上述外伤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特点,损伤伴有明显的生活反应,为生前伤,且损伤严重,

共计出血量不少于2000ml ,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结合案情分析认为邬友渊因外伤(交通事故)导致多器官严重挫裂伤并出血,因肝血肿破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六、鉴定意见。

邬友渊因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器官损伤,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司法鉴定人:

钟西早副主任法医师

复核人:乐东迟

授权签字人:

2012 年1 月13 日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XX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3月9日出生,27岁,住址:XXXXXX。 在场人员: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XX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XXXX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27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司法鉴专用章

声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 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页第页——————————————————————————————————————————————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 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 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 病鉴字第002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 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上午9 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 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 年12 月30 日17 时35 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 时10 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 :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 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 月30 日17 时35 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 时10 分死亡。死亡诊断:(1) 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 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 心包积液;(4) 肝脏挫裂伤;(5) 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 1996 》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司法鉴定报告书模板

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对xxx伤残鉴定意见书 XX法[20xx]临鉴字第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对XXX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受理日期:20XX年X月XX日 鉴定材料:1、XXXXXXXXX委托书1份 2、XX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3、DR、CT、MRI片共XX张 4、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在场人员:XXX XXX XXX XXX 鉴定地点:XXXXXXXXXX 鉴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被鉴定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现住址:河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XX年X月XX日被鉴定人XXX因 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X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XX年X月XX日我所接受XXXXXXXXXXX委托对X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X月XX日对其进行活体检查。 三、检验过程 1、查阅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号:152342)记载: 入院日期:2013年6月30日 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晕并双下肢疼痛2小时 体格、专科检查摘要:T:36.3℃,P:86次/分,R:19次/分,BP:100/60mmHg;神志清,精神差,左枕部肿胀、压痛;胸廓无畸形、压痛;左小腿中段及右股部中上段肿胀、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左手背有一约9cm长纵形裂口,部分深达骨膜,皮肤挤皮下组织向两侧潜行剥离,宽约4cm,左腕部背侧约6×5cm大小范围内有多条不规则裂口,皮缘不整,部分伤口深达骨膜,皮肤与皮下组织有剥离,皮瓣厚薄不均,皮肤有部分缺失,创面污染重,有玻璃碎块及沙粒残留,手指活动尚好;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头颅SCT:1、枕骨左侧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枕部头皮损伤。X线片: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股骨骨折。 入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①脑挫裂伤;②蛛网膜下腔出血;③枕骨骨折;④左枕部头皮挫伤;2、右侧胫腓骨骨折;3、左侧股骨骨折;4、左手背皮肤撕脱伤;5、左腕部挫裂伤。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左手及左腕部伤口给予清创缝合,抗生素应用,术前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后在麻醉下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右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 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 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 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 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 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 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

法医鉴定程序(20200521123835)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 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 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 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 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 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 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 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 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 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 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 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 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 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 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在

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 1、承担的任务不同。 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 2、思维不同。 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xx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xx人及xxxx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 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 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 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 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 xx殡仪馆在场人员: xx,xx 被鉴定人: xx,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 xx于

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 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xxxx医院住院病历 (322243): xx于 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 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 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 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 3、心包少量积液; 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 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 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的意义: 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 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 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 2.伤残程度:○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 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 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 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 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 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 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 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 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 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 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 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 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 具 体 划分 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96-100% 100 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GB/T16180-1996)鉴定伤残程度。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为部位丧失劳动能力。 8.诈伤及造作伤鉴定9.医疗纠纷鉴定 10.损害赔偿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 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 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 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 (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 磨、摧残和迫害。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 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 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 1.临床法医学鉴定: 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③活 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④现场勘验。⑤制作鉴定书。共5个要点,各为0.6分。 3.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②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料,提交原鉴定人,行补充鉴定。③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④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4.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特点:答:①对象是活体,涉及领域与临床医学一致, 但目的不同。前者提供证据。②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③工作面广,难度大。鉴定人既具有临床知识,又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④对鉴定时限有严格要求。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5.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法医临床鉴定范文

法医临床鉴定范文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 、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 、病历资料: 3 、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 、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

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 第105 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 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四川******* 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xx] 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成都市公安局派出所 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委托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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