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灭火器箱检查标准

消火栓灭火器箱检查标准
消火栓灭火器箱检查标准

消火栓箱、灭火器箱检查标准

1、消火栓、灭火器箱面板干净整洁,周围无阻挡;箱门开启轻松取拿方便。

2、消火栓箱内水带、枪头完好;水带干燥(用手触摸无湿润)阀门无滴漏;水带无破损发霉等现象,箱内无其他异物,阀门水带用手触摸无灰尘;

3、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数量充足(2瓶),灭火器瓶外观完好,无变形;保险销、铅封、压把完好,无缺损、生锈;胶管、喷嘴完好,无破损、

无堵塞;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内为合格;箱内无其他异物,瓶体手柄用手触摸无灰尘;

4、检查记录表干净整洁,每月按期点检;检查记录表与箱内物品实际情况向吻合;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灭火器的配置与检查规范

部门:年月日 主管:检查员: 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 范》批准发布并实施 ——明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及报废期限 2009-01-14 07:55:11 【大字中字小字】

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一般规定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检查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DOC)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灭火器使用方法与检查要求

灭火器使用方法与检查 一、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1、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二、灭火器定期检查的要求 1.清水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应卸下器盖,其内容:一是检查气瓶的防腐层有无脱落和锈蚀状况。轻度锈蚀的及时补好,明显锈蚀的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水压试验;二是检查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若重量减少10%时,应进行修复充足;三是检查灭火器筒体有无明显锈蚀,有明显锈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水压试验;四是检查灭火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五是检查灭火器内水的重量是否符合规定,水量不够的补足,水量超过的排出;六是检查灭火器盖密封部位是否完好,喷嘴过滤装置是否堵塞。各项要求合格者应按规定装配好。 2.泡沫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时应拆开灭火器盖,其内容:一是检查滤网安装是否牢固,滤网是否堵塞;二是检查灭火器盖的密封橡胶垫是否完好,装配有无错位现象;三是检查瓶盖机构,在向上扳起后,中轴是否能自动弹出:四是推车式灭火器应检查行驶过程中有无药液渗出现象;五是推车式灭火器检查瓶口密封圈是否腐蚀,喷枪、喷射软管及安全阀有无堵塞,行走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在转动部位加注润滑脂;六是每年检查一次灭火剂,主要检查药液的发泡沫倍数和泡沫消失率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3.干粉灭火器检查内容:一是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达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二是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筒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三是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四是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4.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喷嘴和喷射管道是否堵塞、腐蚀和损坏。二是刚性连接式喷嘴是否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停留在任何位置。三是推车式灭火器行驶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加注润滑脂。四是每年至少称量一次重量,手提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检修后按规定充装量重灌。 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 1、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其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

营运客车灭火器的配备和检查标准

营运客车灭火器的配备和检查标准 一、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1.灭火器 大型及以上客车应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2公斤,中型客车不少于8公斤,其它车辆不少于4公斤。车辆出厂时标准配备的灭火器不准随意减少。 采用每具不少于4公斤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F六类,常见的有ABC三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2.灭火弹 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公交车发动机舱应配备不少于4个自动灭火器。超细干粉灭火弹的有效期应在弹体上合格证标注的范围内,超期或无合格证标签视为无效。弹体应无破损。 灭火弹启用后应及时更新。

二、灭火器放置的位置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灭火器应尽量按车辆出厂时的安装位置进行摆放,不可随意变更。 三、灭火器的管理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安全科指定专人承担。 2.安全科专人建立灭火器台账,记录每台车配备的灭火器型号、数量、摆放位置、有效期限和维修记录。 3.安全科专人每月对灭火器的压力、外观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送修,每次检查留下记录。 4.驾驶员结合三检每日对灭火器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5.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6.每次送修时应使用周转灭火器顶岗,避免车辆营运过程中缺少灭火器。 7.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四、灭火器送修判定标准

四种灭火器使用方法和检查期限

一、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由筒身、瓶胆、筒盖、提环等组成。筒身由钢板滚压焊接而成。筒身内悬挂装有硫酸铝水溶液铝水溶液的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制的瓶胆。筒身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沫剂的混合溶液。使用时将筒身颠倒过来,碳酸氢钠与硫酸铝两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伤人。泡沫灭火器只能立着放置。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类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泡沫灭火器一般有手提式、推车式二种。筒内溶液一般一年更换一次。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由筒身(钢瓶)、启闭阀、喷筒及虹吸管组成。二氧化碳成液态灌入钢瓶内,在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使用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的二氧化碳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而变成气体。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含量达到 30%~35%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钠等)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为手提式,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大容量的也有推车式的。 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 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

消防栓、灭火器检查标准(1)

消防栓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备注 1 “F ” 扳手无腐蚀、无变形能正常开启消火栓阀门。 每日检查外观检查 2 开关手轮、丝杆、胶垫、无腐蚀、开关保持灵活。手轮螺丝不松动、手轮与螺杆不打滑、能正常开启。 3 消火栓、水带接口无腐蚀、无变形、保持紧固、胶圈完整。 4 水带、水枪、胶垫完好、接口紧固、无漏水现象、无腐蚀、无裂痕。 5 水带卡簧无变形、无脱落、无严重腐蚀、卡槽能正常使用。 6 喉管与消火栓接头不松动、无腐蚀漏水现象。 7 消防栓内的消防器材应配备完整齐全(水带、“F ”扳手、水枪)水带、水枪、消火栓型号应保持一致。 8 消防箱的安装与消火栓应匹配、不能影响接口和消防门的开启,无腐蚀、无损坏现象。 9 露天或半露天岗位中的消火栓应加装保温。 10 消火栓开启后是否有水。 11 消防箱上应有责任人标识。 12 周围环境无障碍物、消火栓干净整洁。 13 各消防箱应有拉手、开关保持灵活。 14 消防箱玻璃、门锁应完整无损、能正常开启消防箱。 15 水带接口里槽应加装铁丝固定水带,外槽加装水带卡子固定水带。(统一为16号铁丝固定两圈) 灭火器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备注 1 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消防专业维修部门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每日检查外观检查 2 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检修后重新灌装。 3 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 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5 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6 检查灭火器责任人标签张贴位置及人员是否对应。 7 检查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卫生是否清洁,无尘土、污迹。 8 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每月检查 9 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 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10 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物业公司灭火器、消火栓操作规程

1. 目的 指导使用人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灭火器保持持续正常使用能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相关管理处对灭火器的使用。 3. 内容 3.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1.1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 3.1.1.1手提灭火器,拔出保险梢,操作者站在火焰上风有效距离2-3米处。 3.1.1.2手提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CO2气体即喷出。同时适当摆动喷嘴,使气体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 3.1.1.3如遇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点射着火点,直至火焰点完全熄灭,不留明火为止,防止复燃。 3.1.1.4火灭后,抬起灭火器压把,即停止喷射。 3.1.2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3.1.2.1使用时将灭火器推到距火点有效距离处。 3.1.2.2取出喷管,伸展胶管,操作者在火焰上风位置用手压开喷枪开关,双手紧握喷管,然后向上提起阀门手柄,对准火焰根部推进,直到将火完全扑灭。 3.1.3推车式其中CO2气体灭火器。 3.1.3.1使用时将灭火器推到距火点有效距离处。 3.1.3.2取出喷管,伸展胶管,双手紧握喷筒,操作者在火焰上风位置,拉出保险销,逆时针旋开阀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逐渐推进,直到将火完全扑灭。 3.1.4干粉1211灭火器 3.1. 4.1拔出保险梢,操作者站在火焰上风,对准燃烧物体火焰根部。 3.1. 4.2按下压把,平行射如果燃烧的炎焰面积较大,可将干粉1211停在距火源5米的上风侧上风的位置。 3.1. 4.3操纵干粉1211向左右两侧稍微平行摆动,使灭火器完全覆盖燃烧区。 3.1. 4.4向有遮蔽物质的燃烧体喷射时应居高临下。 3.2消防栓水枪、水带的使用方法。 3.2.1拉开防火栓门,取出水带,水枪。 3.2.2检查水带及接头是否良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3.2.3向火场方向铺设水带,注意避免扭折。 3.2.4将水带与消防栓连接,将连接扣准确插入滑槽,并按顺时针方向拧紧。 3.2.5连接完毕后,至少有2名操作者紧握水枪,对准水源(严禁对人,避免高压伤人),另外一名操作者缓慢打开消火栓阀门至最大,对准火源根部喷射进行灭火,直到将火完全扑灭。 3.3注意问题 3.3.1用灭火器灭火时,避免冲击液面,以防火种飞溅。 3.3.2灭火器一经开启使用,不能保存重用,须到消防器材店重新灌气后才能保存使用。 3.3.3消防水带灭火后,须打开晒干水份,并经检查确认没有破损,才能折叠到消防栓内。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一、灭火器的检查和保养 (一)灭火器的检查: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规定期限,虽未经使用,仍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时间及次数: 根据二连油田原油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气候环境等实际情况,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对所管辖区(重点部位)、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检查、维护及保养次数统一定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检查、维护及保养四次;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及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 二、灭火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色、变

形、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和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三、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丝和固定螺丝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结构不合理(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体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灭火器年检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灭火器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灭火器年检的时间: (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的内容: (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去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一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年检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灭火器检查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 范》批准发布并实施 ——明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及报废期限 2009-01-14 07:55:11 【大字中字小字】 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灭火器及消火栓检查内容-消火栓灭火器检查表

灭火器及消火栓检查内容-消火栓灭火器检查表灭火器及消火栓检查内容灭火器检查内容 一、灭火器指针颜色区域说明: (一) 红色区域:压力不足 (二)绿色区域:压力正常 (三)黄色区域:压力偏高 二、灭火器指针到达颜色区域应对措施 (一)红色区域:压力不足,或者灭火剂失效。 1、灭火时喷射时间短距离短。 2、灭火剂失效处置方法: 必须及时跟换。 (二)绿色区域:正常,不需要更换。 (三) 黄色区域:压力偏高,看情况跟换。指针偏区黄原因: 1、灭火器出厂时大多指针都在绿区和黄区分界点上,有些略超过分界点,其原因是随着灭火器摆放时间越长其内部压力会越来越低,厂家为了保证5年的保质期,会将灭火器压力稍微冲高点,以满足5年的寿命。 1 2、灭火器压力与气温也成正比,气温偏高,其内部压力也偏高。 (四)指针偏黄区安全问题: 灭火器黄区内有黑色标示2.5,超过2.5灭火器可能会爆炸。灭火器瓶体的承压极限远高于2.5,因此需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更换。 室内消火栓的检查内容 一、消火栓的检查。室内消火栓箱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或其它损坏。

(一)检查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是否渗漏水,若渗漏水及时更换密封圈; (二)对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其它 进行检查,全部附件应齐全完 好,卷盘转动灵活; (三)消火栓箱及箱内装配的部件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二、供水管路的检查。 (一)对管路进行外观检查,若有腐蚀、机械损伤等及时告知; (二)检查阀门是否漏水; (三)室内消火栓设备管路上的阀门为常开阀,平时不得关闭,应检查其开启状态; 2 (四)检查管路的固定是否牢固,若有松动及时加固。 一、外观检查疏散引导箱检查内容 (一)查看疏散引导箱外观是否损坏,有无锈蚀或碰伤。 (二)玻璃门是否开裂或损坏,门锁能否锁闭到位。 二、器具检查 (一)引导箱内是否器具完整。应包含疏散指示灯、毛巾、喊话器、口哨、防毒 面具、应急矿泉水、电筒、反光背心。 (二)电源设备如疏散指示灯、喊话器、电筒等是否有电,缺点情况应及时充 满。 (三)保质期类物资如防毒面具、应急矿泉水等应注意生产日期,如有过期类及 时上报更换。 (四)各项应急物资数量正确,严禁将应急物资挪为私用。 灭火器及消火栓检查内容:消火栓灭火器检查表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2.2材料、器材 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1.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配置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

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移动式灭火器检查要点(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式灭火器检查要点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79-69 移动式灭火器检查要点(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移动式灭火器检查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移动式灭火器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本要点适用于移动式灭火器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点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4351.2-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T 4351.3-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0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箱》GA 139-1996 《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配备管理规范》Q/SY129-2011 3 检查内容 3.1 配置 3.1.1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

灭火器检查标准[精华]

灭火器检查标准[精华]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批准发布并实施 ——明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及报废期限 2009-01-14 07:55:11 【大字中字小字】 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 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 出厂期满3年;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出厂期满5年;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消防器材检查项目及标准

消防器材检查项目及标准 一、灭火器 1、灭火器压力过低(二氧化碳灭火器重量下降10%以上),必须重新充装; 2、ABC干粉灭火器铅封破坏一定要重新充装; 3、灭火器瓶体与喇叭接口一定要旋紧,灭火器瓶体、喇叭不可破损; 4、灭火器整体保持清洁(按现场情况定); 5、按照现场情况配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数量、灭火器种类、灭火器型号等); 6、灭火器应放置在显眼部位,灭火器放置时,顶部应不高于1.5米,推车式灭火器 应放在地面上。 二、消防箱、消防水带、消防栓 1、消防箱内器材(消防水带、消防扳手、消防枪头)齐全,不缺少、破损(立地 式消防栓必须有消防扳手,墙壁式消防栓有旋转柄,可无消防扳手); 2、消防箱保持清洁、完好、无破损; 3、消防水带不可过度老化,接口要接牢,不可脱落,消防水带不可有破洞,消防 水带不可有漏水现象; 4、检查消防栓时,要用扳手试水,旋口不可锈死。 三、黄沙箱 1、黄沙箱内物品(包括黄沙、铁锹)是否齐全,黄沙是否足够; 2、黄沙箱内黄沙不可受潮结块,潮湿需晒干,结块应捣碎或更换; 3、沙箱不锈蚀、破漏,并保持沙箱外清洁,黄沙不应洒落在外。 四、应急照明灯、安全指示牌、安全出口 1、应急照明灯、安全指示牌应该保持清洁; 2、安全出口不应有杂物阻挡,并随时保持通畅,安全出口门不可以锁住; 3、应急照明灯在断电情况下应该自动打开(检查时可以按试验键试验); 4、安全指示牌指示箭头或标记应该准确无误。 五、自动报警、灭火系统 1、对报警点(包括烟感、温感探头,喷淋头,手报点等)检查是否完好并保持 清洁; 2、系统反馈回路应该保证无任何问题(检查时可以试验,试验时应该通知相关 人员作好准备); 3、自动报警仪总控室应该由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当有警报时应该认真检查; 4、自动报警仪总控室值班记录应该认真填写。 六、其他 1、各单位巡查应该按照检查情况填写,不可以弄虚作假; 2、各单位所有场地按照现场情况适当配备消防器材(有种类、数量、型号等); 3、所有消防设施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 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总则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 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

(完整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067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灭火器生产、检验、维护、管理、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制造、消防监督、使用单位等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标准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工程实际,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5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护。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赵锂王宝伟冯旭东 张之立李玉强南江林诸容俞颖飞 李跃伟王卫东曹丽英陶玉灵姜宁 张峰朱磊厉华根冯松程欣 陈池衣永生 6法规目录 1总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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