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2009年第3期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129期N o.3.2009Jour nal of Fuyang Teac hers College(Soc i a l Science)Sum No.129

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龚义年1,罗敏2

(1.皖西学院政法系;2.六安市劳动局;安徽六安237012)

摘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善民生有所裨益。

关键词:劳动关系;政府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310(2009)03-0108-05

劳动是经济社会的太阳,整个世界都弥漫着劳动的恩惠!整个社会财富都是劳动和劳动者的成果,没有他们任何资本都是生产的死物。[1]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劳动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和谐程度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程度,进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而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责无旁贷。

一、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政府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它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如下:其一,按照卢梭的观点,自然人与政府之间是社会契约关系,政府是人民权利的委托者,政府设立的目的在于政府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其次,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是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它的历史使命就是保障人民的利益,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后,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的重要功能。政府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即通过对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或调节,使失衡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初的平衡状态。[2]所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责无旁贷。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因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而异。法国、日本和德国强调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政府在集体谈判方面有着相近的立法;英国、美国在传统上强调劳资双方的自愿主义和自决信念;在澳大利亚等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则主要由政府出面维持产业和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工会的力量也不断扩大,各国纷纷调整经济政策,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政府干预,协调劳资之间的利用冲突,推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经营者双方协商、谈判和签定契约。[3]各国不管采取哪种经济政策,已经主要不是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劳动关系,而是干预的程度和领域问题。

按照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主要应扮演五种角色:一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通过制定保护劳动者的法规政策并推动其实施,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二是集体谈判的促进者,为经营者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方自觉谈判和对话;三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积极化解劳资矛盾,减轻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四是就业保障的规划者,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五是劳动关系的示范者,为公共部门的雇员

收稿日期:2009-03-26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多元化保障机制研究!!!以改善民生为视角(AHSK07-08D160)。

作者简介:龚义年(1970!),男,安徽六安人,皖西学院政法系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罗敏(1973-),女,安徽六安人,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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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4]

我国政府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加强劳动立法和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承认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3个涉及劳动者权利的国际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与之配套的部分法律法规,并着力改革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但是,毋庸讳言,政府在当前劳动关系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在劳动关系中仍较为严重,迫切需要我们认真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

二、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一些政府官员对发展的理解存在偏差

劳动关系是合作,还是对抗,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还有第三方的影响。若第三方能够起到平衡、协调的作用,劳动关系趋向稳定、合作,劳动者的权利自然就能得到保护。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将经济增长作为优先考虑的发展目标。相应地,劳工政策必然在促进劳动力市场自由化、赋予企业更大的用工自主权与保障劳工权益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在这种经济利益至上的政策环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的压力下,在追求GDP政绩的驱动下,为了留住投资者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资方利益,而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姑息迁就。同时,政府官员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地方政府直接得益于因 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增长及其财政收入和官员个人的政绩、升迁。因此,政府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时,难免会考虑自身的利益。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超然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去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通过平衡、协调各阶层利益去控制社会矛盾,维持、调整或发展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使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职能,在这样的情况下自觉不自觉地被弱化了。当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第三方的 平衡作用也就大打折扣,甚至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导人还偏袒资方,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缺少了主持公道、正义的政府保护,这些无疑加剧了劳资双方的不平衡。[5]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对发展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2、三方协商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尽管目前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处于起步和试验阶段,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三方协商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十分突出。众所周知,三方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和核心是 谈判。[6]在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一个非常艰难、充满斗争和讨价还价的过程。然而我国的集体合同却缺乏真正意义上 谈判过程。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雇主的行业协会组织、相应的产业员工组织代表和政府代表没有形成对等的组织体制,使协商谈判难以涉及实质问题;另一方面谈判领域大多仅局限于微观的企业层面,与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和资本市场平均利润率相脱节,行业自律性质的谈判不多,致使协商谈判从根本上说往往流于形式。正是由于协商谈判的主体不到位和代表的公信力不强,使大多数劳动者和企业法人代表对这种谈判的积极意义感受不深。我们绝不能以我国目前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来衡量集体谈判制度的成就。中国离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还很远。

3、劳动监察执法不力

目前,我国的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劳动执法手段以及劳动执法者的责任感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可以说,这是法制化的最大障碍,也是矛盾的焦点所在。[7]

大量的劳动违法行为不被追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错误指导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许多地方政府一味强调发展经济,出于吸引投资的需要,对其境内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漠视职工权益,甚至和企业主串通一气。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劳动执法者的监督和制约。一是缺乏来自职工方面的监督和制约。由于没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职工缺乏有组织的力量,工会对劳动执法存在的诸如执法不公、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等问题起不到监督作用,对劳动监察机构形不成压力,致使一些地方的劳动执法机构的失职甚至偏袒资方的现象难以得到纠正。二是缺乏来自组织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劳动监察机构听命于地方政府,很难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工会组织力量疲软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我国的#工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工会组织的建立、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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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还不健全,工会的地位、性质、职能尚不明晰,没有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反而多数都受到企业主的控制或干涉。具体表现为:其一,阻挠工会的成立,或是成立工会后公开或暗中派自己的亲信来担任工会主席。其二,对工会活动进行控制干涉。其三,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主要是对从事工会工作的干部随意调动、解雇、停职。其四,非法撤并工会的组织机构。我国工会在行使集体谈判权的过程中,主要有三个难题:一是雇主对工会提出的条件、要求不回应、不允诺。二是雇主对集体谈判过程实行控制,使集体谈判徒有虚名或根本没有谈判的过程。三是雇主不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关于民主参与权,工会主要有两大难题: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权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使这种参与更加艰难。二是工会主席及工会会员作为企业的雇员,必然受制于雇主。而且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率较低,即使是工会组建率较高的跨国企业,工会地位也受到挑战,开展工作困难重重。[8]

工会的力量太弱的原因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煤矿爆炸、随意解聘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动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工作人员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府对策探讨

对于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结合我国的实际,努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的,体现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此,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各级政府要按照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依法行政。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端正政府目标,理清政府职能。在以经济增长、GDP等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劳工权益的保护。为了招商引资,为了经济发展追求效益,地方政府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直接参与并不积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宁愿牺牲社会公平而偏向雇主,使得雇主在违反有关劳动法规时可以较少或不考虑违法成本和社会后果,有的甚至官商勾结,以牺牲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谋取各自不正当利益。这样,当政府官员们忙于招商引资追求GDP显示政绩,更不用说有人自己也或明或暗入股而和资本站在一起成为利益共同体的时候,就不仅难以实现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协调,而且可能使劳资关系更加恶化。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第一要义就是确认人是发展的最高目的,发展,是为了创造美好生活;发展,应从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开始。因此,要摒弃那种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观,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文、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目标从优先经济增长转变为优先社会公平,完善对公务员的政绩评价,端正公务员的政绩观,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考核干部。

2、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目前我国健全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三方协商的权威性。三方协商机构虽然不是政府的部门,不具有政府的行政权力,但因其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劳动关系立法以及社会经济政策制定,以及对劳动关系协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定了三方协商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权威性。目前,中国的三方协商机制才刚刚起步,其权威性有待加强。首先,应树立政府在三方中的权威性。在改革转型期和三方协商机制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作用不是削弱而应当加强。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协商中,应以政府为中心和主导,政府不仅要负责三方协商的组织、议题的提出和协商结果的形成和落实,更应当注意劳动部门与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当三方协商遇到重大分歧时应由劳动部门提请政府调处和斡旋;其次,三方协商的结果应当得到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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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落实,三方可以通过报告的方式,或者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或责成劳动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落实三方协商结果的应给予处罚;最后,在出台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前,应当听取三方的意见并将其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以有效规避劳动关系矛盾,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二是加强三方协商的实效性。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不在于其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保证三方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借鉴其它国家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基本建立的基础上,首先,应尽快建立由三方组成的专业化的内设机构,如劳动立法委员会、促进就业委员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委员会、劳动标准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劳动争议和重大突发事件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等。其次,赋予三方协商机构一定的职权,如就业政策的制定、当地劳动标准的确立、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调处等。针对当前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的现实,可考虑由地方一级三方协商机构介入较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以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再次,建立三方协商的调控与应急机制。这包括应急机制的启动、协商的程序、协商结果的达成和落实均要迅速而灵活,并应形成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3、政府要进一步抓好集体合同的签订

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培育真正的谈判主体。集体谈判的主体即谈判当事者是雇主和劳动者的代表,雇主可能是一个雇主,也可以是一类雇主或雇主组织,如雇主协会;劳动者代表一般是工会或工人代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在一些企业徒有形式的根本原因是缺乏能够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9]据调查,在私营企业组建的工会,大多是由雇主一手操办的,难于发挥作用。要想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必须首先建立真正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为此,应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工会的领导必须由工人选举产生,改变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领导人通常由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如劳资科长或办公室主任等)兼职的情况,并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确保工会领导的工作保障权和开展工会工作的各项权利。同时,在那些暂时没有建立工会、或者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不具备与雇主谈判能力的小企业,可考虑实行工人代表制,即由工人推选代表与雇主进行谈判。

二是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其它方面的制度。我国还没有一项专门的集体谈判法律或法规,#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其它方面的制度,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解决集体谈判的立法层次太低问题。#集体合同规定?只有一个部门规章,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集体谈判进行调节情况的需要,应尽快颁布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和法规。(2)明确集体谈判的责任问题。#劳动法?中只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可以没有强制的意思,既 可也 不可。#集体合同规定?对资方的集体谈判责任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完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解决。(3)明确违约的责任和处罚。有法不依已成为目前中国劳动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在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中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集体合同规定?中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在集体谈判的立法中,不仅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的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

4、政府要强化劳动监察和执法

劳动法律能否得到贯彻落实,最关键的在于各级各部门是否真正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大大加强劳动执法的地位,强化其执法手段和力度;二是加强对这一强化了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保证这一权力得以落实,并不被滥用。[10]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劳动监察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尽快制定和出台#劳动监察法?或#劳动监察条例?,用法律保障劳动监察的各项权力。这些权力包括:调查权,即劳动人员无条件地进入工作地点进行检查的权力;检查审核权,即检查审核用人单位工资、工时、工作手册、工作细则和其它劳动条件方面的账簿、支付记簿、劳动合同和监察人员认为与劳动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抽样检查权,即为了进行分析,劳动监察人员有权对被执法单位的材料或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权力;请求协助权,即劳动监察人员在必要时有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协助的权力;处罚权,即授予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企业实行处罚的广泛权力,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封闭工厂等。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特别注意对处罚权的强化和具体规定,应明确规定对各种劳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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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和阻挠劳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办法。

二是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的制约监督机制,严格界定各级劳动行政监察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内容、执法方式,这是保证正确行使劳动监察权力的重要条件。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首先是来自下面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特别要强化工会对劳动监察的监督工作。要建立政府劳动部门与工会的执法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制度,如通过召开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共同商定年度贯彻#劳动法?、#工会法?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通报阶段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使工会法律监督与劳动执法监督紧密协作,产生整体效应。其次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应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处分的各项权力。明确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失职、渎职乃至营私舞弊的处罚标准和办法,应特别明确规定对那些对本辖区内的劳动违法举报不予理睬、敷衍塞责或处理不公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办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也要对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个案监督等方式,督促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更好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5、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发育与发展程度,是一个社会进化与成熟程度的重要体现。随着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改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工会等群众组织进一步发挥在联系党与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表达与维护作用等,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可以说,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当从力量上注意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一是要强化工会的源头参与。各级人大、政府制定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吸收工会代表参与论证;出台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一定要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目前各地都在推行的定期召开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的做法非常好,应当坚持并逐步完善,形成制度、充实内容、抓好会议决议的落实。二是强化工会的组织建设。政府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三是强化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让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四是支持工会建立弱势群体援助和困难职工帮扶体系。工会组织的职工帮扶体系是对政府保障体系的合理补充,是社会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开展了 送温暖、困难职工解困帮扶、资助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小额借款创业等活动,取得明显的成效,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今后,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工会继续开展此类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抚慰社会伤痛,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巫继学.资本论的穷人经济学分析解读[J].当代经济研究,2005(12):9.

[2]栾爽.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行政管理,2008(6):61.

[3]李皓.简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J].中国行政管理,2008(8):24.

[4]M PA核心课程培训教材编写组.M PA核心课程培训干部读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

[5]王瑾.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劳动关系:冲突与协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22-23.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进一步推进集体谈判制度[N].工人日报,2005-01-14(7).

[7]谢扬答记者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务之急[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02-13(7).

[8]王瑾.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劳动关系:冲突与协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23.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进一步推进集体谈判制度[N].工人日报,2005-01-14(7).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劳动执法[N].工人日报,2005-01!21(7).

Research about Proble m s and Counter m easures of

Govern m ent towards Labor R elation

Gong Y inian Luo M in

(1.D epart m ent of Po litical Science&L a w ofW anx iU n i ve rs i ty,Anhu i Lu a'n237012,Ch i na;

2.L u a'n Bureau of Labo r and Socia l Secur ity,A nhu i Lu a'n23700,China)

Abstract:E stablish m ent o f ha r mon i ous and steady labor relation has rea lly i m portan t sense f o r pro tecti ng laborer%s leg al r i ghts, keep i ng soc i e ty steady,prom oti ng econo m y deve l op m ent.F rom a v i ew o f the wor l d,govern m ent shou l d play an acti ve ro le i n the labor re lati on.But at present the re a re so m e prob le m s i n the labor m anage m en t f o r ou r govemm ent,the re f o re it is necessa ry to analyze the causes and seek the counter m easures so as to establi sh har mon i ous labor relation and i m prove people s'standard of life.

Key w ords:labor relation;ad m i n istration;proble m s;counter m 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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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_1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9914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Model of a lab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员工所在部门 4.1.1员工入职手续协助工作。 4.1.2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4.1.3负责与员工进行沟通、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及物品清理工作。 4.2人力资源部 员工入职手续办理、人员情况统计、社保福利的办理、人员档案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流动管理。 4.3总经办 4.3.1员工入职行政手续的办理。 4.3.2员工集体宿舍转移的相关手续、公司物品交还手续。 4.4财务部 负责核查离职员工是否移交个人借款、固定资产、资产租赁(对于借款、借用涉及金额超过2000元者,须及时与部门联系,确保公司不受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收取。 5 工作流程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职员必须以合同契约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由企业法人与员工签订。5.1.2合同管理的权限

5.1.2.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成员的聘用合同和上岗合约的签订、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5.1.2.2部门对部门内部员工有权提出终止与解除聘用合同的建议,班组对所属员工有考核权和解除上岗的建议权,并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解聘合同的有关手续。 5.1.2.3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5.1.3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等程序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的事项具体见《全日制劳动合同》。 5.1.3.1合同期满续订聘用合同,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综合考评决定。 5.1.3.2员工调到公司其它部门,劳动合同不终止,在新的用工岗位上岗后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5.2人事档案的管理 5.2.1人事档案的分类 5.2.1.1入职档案 a)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入职试卷、面试评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 b)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实习协议等。 5.2.1.2培训档案 员工培训试卷、外派培训心得、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服务协议。 5.2.1.3职位档案 职位说明书、职务任命书、职位职务变更记录。 5.2.1.4薪酬考核档案 试用期考核表、季度/年度考核记录表、工作记录、调薪申请单。 5.2.1.5其他档案 个人党/团相关资料、各类奖励、处罚记录。离职申请、离职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存根、补偿金协议等 5.2.2查阅 相关权限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部申请查看,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人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

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 第 2 页共 2 页

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xx月xx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xx月xx日;xx月xx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xx月xx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特殊技术性人才,经集团特批后,原则上可签订5年期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员工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员工第二次续签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 2 页共 2 页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 系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5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确切地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二者的关系如表1-1所示:表1-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 我们已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相关法律。为什么还要“出台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上海有《上海

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被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之说,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部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了;《劳动争议处理法》也在近两年之内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社会保险法》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材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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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材料 ******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经济新区,历经***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以酒店为主业,兼营食品、金融、商贸、房地产等产业的多元化集团公司,集团下辖*****等多家企业,年销售额过*亿元。 我公司遵照上级政府及市总工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到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要性,严格依照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中心,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为目的,以促进企业增效增收为宗旨,在全公司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了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先后被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评为“人类道德建设模范”、“全国放心消费餐饮名店”、“海峡两岸食文化交流荣誉单位”、“山东省烹饪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入境游客信赖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市创业明星企业”、“2011-2012年度**50佳婚宴接待场所”、“食品卫生A级单位”。 现将公司创建活动简要情况汇总如下: 一、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公司于***依法成立工会,且有效积极地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了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学习贯彻活动,把学习贯彻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工会工作。在加强工会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的同时,不断健全工会组织体系。我们根据企业人员变化和酒店发展需要,对职代会代表、工会委员和工会小组长进行了及时调整,充实了新的力量。工会工作基本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工会管理和各项制度也日趋规范完善。 二、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各项职责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涉及公司改革、经营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制度,通过召开职代会,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和做好司务公开工作。自工会成立以来,公司召开了多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展方案、年金方案、薪酬方案、独生子女医疗报销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等重大议案,并建立起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平等协商机制。 三、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同时,按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用工登记手续、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和按时报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统计报表。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全面、合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涉及职工福利的国家政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3 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劳动关系管理。 5员工调动管理 3.1调动范围和形式 3.1.1员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按照调动形式分为借调和正式调动。 3.1.2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跨经营单位的员工调动行为,二级调动是指各职能部门内部、各经营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 3.1.3借调是指为了完成集团阶段性项目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直接协调员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员工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任务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调出单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调动行为。 3.2员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对于集团安排借调的员工,员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借调员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员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整。 3.3员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意后由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员工到本部门工作,则应预先同员工本人沟通,员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 3.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应本着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员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到合适的岗位上。

3.5员工调动审批权限 3.5.1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应逐级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分管领导、人力资源总监、总裁审批 3.5.1.1一级调动 3.5.1.2二级调动中涉及科室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 3.5.1.3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 3.5.2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科室、跨车间、区队调动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应提交员工调动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如不涉及薪酬调整,则无须报人力资源部签批,由人力资源科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同时,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5.3各职能部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科室调整(异岗调换),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5.4经营单位各车间、区队内部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如不涉及薪酬变动,则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单位人力资源科和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6凡涉及薪酬调整的一二级调动,调动审批后,员工薪资自动套用新任职岗位薪酬标准,不再另行薪酬调整审批。 3.7员工应在调动审批后两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就职。 3.8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未满前,原则上不予调动。 3.9同一员工一年内异岗调动不应超过四次。 6员工离职管理 4.1员工意向离职,应同直接上司及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应同拟离职员工作深层次沟通,深切掌握员工离职的深层次原因。 4.2员工依据“离职审批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后,递交给直接上司,直接上司最多享有15天时间的滞留权限,以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和妥善安排。如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15天内尚不能到位,则拟离职员工直接上司应明确签署离职审批意见。 4.3直接上司审批后,拟离职员工应持“离职审批表”在本部门或本经营单位逐级

劳动关系管理重点知识资料

劳动关系管理重点知 识

精品文档 劳动关系管理重点知识 1、劳动关系管理的定义 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所有者与全体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人组织与职工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劳动者、劳动者组织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员工招收、录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等项事务。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具体的说就是保障与实现主体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3)、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 3、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解决争议原则; 3.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25858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三、劳动保险管理细则 四、附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依法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杭州威立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职责 本制度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公示、执行及解释。

二、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 经公司确认录用的员工,需在一周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上一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由办公室确认后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公司在员工被正式录用后一月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包括: 1、国家劳动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合同文本; 2、其他相关劳动协议附件: 2.1商业保密协议(附件1); 2.2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协议(附件2); 2.3岗位涉及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的形式及期限 1、合同形式分为二种: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1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与正式员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五险。第一次合同期限为1-3年,第二次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期限为4-6年。 1.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与临时雇佣的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与五险以现金形式每半月结算一次,由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3其他合同: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劳动关系,由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劳动合约。(四)、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履行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应积极沟通。如遇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并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约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辞职:员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在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非试用期需以书面形式通知。 2、公司在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关系变更与续订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双向选择权利并促进人员的正常流动,实现人事部的内外置换;同时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的原则,规范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四、劳动关系的变更 1. 员工岗位及部门调整,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经公司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2.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劳动关系的续订 1. 人事部在合同到期前30天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事部,由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 2. 劳动合同期满,且本人提出《续签申请》并经最终批准后,由人事部代表公司与员工本人续签劳动合同。 六、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1. 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正式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短期用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提交离职申请表,经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沟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若辞职员工有违最初对公司的承诺,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依据相关协议收取违约金或追偿损失,具体金额以员工当时所签署相关协议为标准。

2. 辞退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3)经过待岗培训后,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4)工作业绩差,不能适应发展要求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符合公司其他辞退规定的 用人部门具有辞退意向,需与人事部沟通此意向,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共同与员工本人沟通离职安排。 3. 开除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开除的行为。 公司开除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开除员工。对于被开除员工,公司将视造成的损失情况追偿损失。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第八章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1、为了促进公司的更大发展,进一步加强和严格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为了从根本上树立起公司与职工之间要建立和谐关系,要互相保护,要共同发展的理念。 3、为公司能够录用优秀的员工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才能使公司发展,员工也同时才能更受益。 4、为建立和维护一个对广大员工和公司都感到很安全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互相尊敬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1、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1)制定主体特定性:企业为主体,以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 (2)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3)经营权与民主管理权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又有权监督实施 (4)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统一性。 2、实施范围:本公司及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管理方式和分工 1、管理方式: (1)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合同; (3)集体合同; (4)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5)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2、管理工作分工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对本公司和员工劳动关系管理负主要责任,公司其他部门和所有员工协调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本公司劳动关系的管理以及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施行。 四、劳动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程序 1、建立劳动关系流程(见附表1)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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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手册第八章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1、为了促进公司的更大发展,进一步加强和严格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为了从根本上树立起公司与职工之间要建立和谐关系,要互相保护,要共同发展的理念。 3、为公司能够录用优秀的员工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才能使公司发展,员工也同时才能更受益。 4、为建立和维护一个对广大员工和公司都感到很安全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互相尊敬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1、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1)制定主体特定性:企业为主体,以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 (2)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3)经营权与民主管理权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又有权监督实施 (4)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统一性。 2、实施范围:本公司及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管理方式和分工 1、管理方式: (1)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合同; (3)集体合同; (4)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5)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 目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XX为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劳动关系管理。 3 员工调动管理 调动范围和形式 3.1 按照调动形式分为借调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员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 3.1.1 和正式调动。 二级调动是指各职跨经营单位的员工调动行为,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 3.1.2 能部门内部、各经营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 (集团人力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借调是指为了完成集团阶段性项目工作, 3.1.3 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直接协调员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员工人事隶 属关系不变,任务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调出单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 续的调动行为。 员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对于集团 3.2 借调员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员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安排借调的员工, 员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整。

员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意后由调入部门 3.3 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员工到本部门工作,则应预先同员工本人沟通,员 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应本着人力资源 3.4 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员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 到合适的岗位上。 员工调动审批权限 3.5 集团分管领导、应逐级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 3.5.1 人力资源总监、总裁审批 一级调动 3.5.1.1 二级调动中涉及科室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 3.5.1.2 1 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 3.5.1.3 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科室、跨车间、区队调动调整(同岗、异 3.5.2 ,应提交员工调动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岗调换) 同时,由人力资源科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则无须报人力资源部签批,如不涉及薪酬调整, 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无须提交调动申各职能部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科室调整(异岗调换) 3.5.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

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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