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精修订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精修订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精修订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

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

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

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但在满足本标准配建停车位总指标的前提下,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分期内总量平衡布局。

第十条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

第十二条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场(库)需要设置入场登记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排队等候区应不少于两个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对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复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四条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第十五条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第十六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第十八条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配建标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长政发〔2009〕30号)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中与本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

2.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按照办公类配建指标配置。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轨道换乘站为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6.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不得低于本规定。

附表二: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在出入口集中的商业区和步行街等禁止驶入区域,可在区域出入口集中布设出租车位。

智能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及要点

智能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及要点 现在智能停车场已经被广泛运用,如何对停车场系统进行施工布线成了很数刚做停车场项弱电工程商的一大难题, 停车场主要配置组成是:系统由入口控制机、出口控制机、自动道闸、车辆检测器、通讯转换器、管理软件,满位显示屏、收费显示屏、发行机、图象捕捉卡、摄像机、感应卡等组成。 停车场系统项目施工规范: 一、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工具要求 1、出入口控制机、自动道闸等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工具 应齐全。 2、工程施工布线标准、线材规格型号、应符合停车场工程设计要求及标准停车场的有 关规定。 3、携带好齐全的相关单据,及资料。 二、工程施工布线技术要求 停车场系统布线不仅要求安全可靠,而且要使线路布置合理、整齐,安装牢固。线缆在建筑物内安装要保持水平或垂直,并应加套管保护和使线缆固定稳妥美观;220V强电与信号线要分开铺设,更不能穿在同一管内,距离大于50CM;并且所有走线都必须套管,PVC 管和镀锌管都可以,避免老鼠咬断线路引起故障;若线路中间有断点,需将断点用烙铁焊上并做好绝缘处理;布线时一定要对线缆做好标记,方便以后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机板采用SMD贴片技术,高精度元器件,成熟合理的电路设计,减少分离器件,选用大规模集成电路,从而保证了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1、电源线 出入口道闸、出入口控制机需要220V电源,采用三芯屏蔽线(RVVP3*1.5),一般接到专线UPS专线供电,在某些情况下AC220V电源也可就近接取,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 确保系统中AC220V插座中的地线真实接地。 2、联网线(控制机—控制机或控制机—电脑) 停车场联网方式可以分为:485通讯、TCP/IP通讯、RS422通讯等485联网线必须采用屏蔽双绞线RVVSP2*0.5,485总线长度,理论上是可以达到1200米,建议不要超过1000 米。 如果超过请选用485HUB或者中继器来改善通讯环境。为了保证通信的稳定,在通讯线末端接电阻,或者把所有的屏蔽层都连接起来,末端可以悬空或者根据情况接到大地上。485网络必须是总线型结构,不允许全部或局部星型结构。TCP/IP联网线可以选择超五类非屏蔽双绞线,控制机到交换机或HUB的距离要小于100米。 1、远距离读卡器信号线(读卡器—控制机):读卡器信号线使用四芯屏蔽线 (RVVP4*0.5)。 2、按钮线(管理室按钮—道闸):按钮线使用四芯屏蔽线(RVVP4*0.5)。 3、对讲线(对讲主机—对讲分机):对讲线使用两芯屏蔽线(RVVP2*0.5),对讲线应 远离强电,电磁干扰环境。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停车场设计规范完整版

停车场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讲义

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 、停车场系统基本配置 一套标准IC 卡停车场系统由管理计算机、打印机、视频捕捉卡、通讯适配器、发 行器、临时卡计费器、对讲主机、入出口读卡控制机、入出口道闸、 成。如下图所示: 电脑 视频捕捉卡 I 通讯适配 器 系统布置图: 如岀口无 出卡机, 感 摄 摄 像 像 机 机 - ■j 临时卡 计费器 入口读卡机 出 口 道 闸 显示屏 入口控制 机 -出口 ■斷 出口 1握 无无需地 感 岗亭 出口控制 机 地惑检测 图像对比系统组

二、施工准备 1) 工具 手提切割机:主要用于水泥、地感的切割(切片e 180) 6、 模版:固定安全岛、水泥台 7、 其他常用工具:万用表、内六方扳手套件、活动扳手、烙铁、剥线钳、尖嘴钳、 大小螺丝 刀套件、网线钳等。 2) 辅 材 1、 水泥、沙子、石子以及打混泥土的工具 2、 PVC (KBG 铁管 )及连接接头、弯头、及固定夹,膨胀管、自攻钉、备用膨胀螺 栓; 3、 扎带、防水胶带、热缩管、缠绕带(软管) 根据客户的具体配置和设计图纸确定布线方案,以上图为例,列举安全岛的布线 方式。 1) 485 通讯线:从电脑到出入口读卡机,采用两芯屏蔽双绞线,通讯线最远距离 不应超过 700 米,否则需加 485 中继器。 2) 开闸线:出入口读卡机到出入口道闸布两芯屏蔽双绞线。 3) 按钮线:道闸到岗亭内的三联按钮布六芯屏蔽线。 4) 对讲线:岗亭内的对讲主机到出入口读卡控制机布两芯屏蔽线。 5) 网线:如果是远程管理的网络版配置方案, 须布网线; 从各管理电脑到服务器。 6) 视频线:从电脑到出入口摄像机,注意摄像机的电源线不得与聚光灯的电源线 共用一根管(在使用低压供电摄像机时) ,更不能强弱电源线共用一条四芯护线套。 7)地感线:在切好的地感槽内,用 BV1.5线绕5圈. 8)电源线(从配电室到岗亭、出入口道闸、出入口读卡机、聚光灯、摄像机)在 布线施工时要求距离地感线圈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能小于 1 米。 1、 冲击钻: 主要用于设备固定、穿墙打孔以及线槽、管线固定,钻头e 22/14/12/8 2、 打磨机: 主要用于金属材料的切割、修磨 3、 手电钻: 主要用于金属材料的打孔,钻头e 12/8/4.2 4、 拉钉枪: 主要用于金属材料之间的铆合 5、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

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

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 一、停车场系统基本配置 一套标准IC卡停车场系统由管理计算机、打印机、视频捕捉卡、通讯适配器、发行器、临时卡计费器、对讲主机、入出口读卡控制机、入出口道闸、图像对比系统组成。如下图所示: 系统布置图:

二、施工准备 1)工具 1、冲击钻:主要用于设备固定、穿墙打孔以及线槽、管线固定,钻头¢22/14/12/8 2、打磨机:主要用于金属材料的切割、修磨 3、手电钻:主要用于金属材料的打孔,钻头¢12/8/4.2 4、拉钉枪:主要用于金属材料之间的铆合 5、手提切割机:主要用于水泥、地感的切割(切片¢180) 6、模版:固定安全岛、水泥台 7、其他常用工具:万用表、内六方扳手套件、活动扳手、烙铁、剥线钳、尖嘴钳、 大小螺丝刀套件、网线钳等。 2)辅材 1、水泥、沙子、石子以及打混泥土的工具 2、PVC(KBG铁管)及连接接头、弯头、及固定夹,膨胀管、自攻钉、备用膨胀螺 栓; 3、扎带、防水胶带、热缩管、缠绕带(软管) 根据客户的具体配置和设计图纸确定布线方案,以上图为例,列举安全岛的布线方式。 1)485通讯线:从电脑到出入口读卡机,采用两芯屏蔽双绞线,通讯线最远距离 不应超过700米,否则需加485中继器。 2)开闸线:出入口读卡机到出入口道闸布两芯屏蔽双绞线。 3)按钮线:道闸到岗亭内的三联按钮布六芯屏蔽线。 4)对讲线:岗亭内的对讲主机到出入口读卡控制机布两芯屏蔽线。 5)网线:如果是远程管理的网络版配置方案,须布网线;从各管理电脑到服务器。 6)视频线:从电脑到出入口摄像机,注意摄像机的电源线不得与聚光灯的电源线共用一根管(在使用低压供电摄像机时),更不能强弱电源线共用一条四芯护线套。 7)地感线:在切好的地感槽内,用BV1.5线绕5圈. 8)电源线(从配电室到岗亭、出入口道闸、出入口读卡机、聚光灯、摄像机)在布线施工时要求距离地感线圈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能小于1米。 9)所有的管线必须按强弱电分开,导线中间不许有接头。 10)聚光灯开关无特殊要求一般在岗亭控制。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1、规划背景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已列入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泊位资源化、建设多元化、管理两元化、设施智能化”的停车场建设发展思路,编制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单位对中心城区约5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停车资源进行了普查,对各类停车位、实际停车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现状停车资源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报告,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了选址规划,形成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等)。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1、规划范围 本次停车场规划的范围为市内六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由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建设相对密集区,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该区域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市南、市北、李沧、黄岛、崂山中心区及城阳中心区,面积约590平方公里。 2、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1年—2020年,近期到2015年。 三、规划依据 1、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文;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依据文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上报稿); 《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2年)》;

2020年(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规范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 规范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车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一、停车系统现状与分析 1.1停车设施分类 停车设施按车辆停放位置不同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本次研究根据东莞市区停车设施供应现状, 将规划范围内的停车设施划分为以下三种: 1、路边停车场。指停放在道路用地控制线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如花园路 路边停车场。 2、路外公共停车场。指位于道路用地之外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投资 和建设相对独立的停车场所,如东门广场地下停车场。 3、配建停车场。指在各类公共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 车服务的停车场,如东华医院院内停车场。根据管理规定不同,配建停车场又 分为对外、对内两部分,其中利用建筑退缩停放车辆的部分被本次研究归为配 建停车场的对外开放部分。 1.2停车调查 掌握翔实的城市停车现状资料和问题是进行停车系统规划的基础。为摸清东莞市区停车基本情况,研究在市城建规划局的统一安排下,在城管部门、各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或规划处的大力协助下,进行了部门访谈、停车设施核实调查、停车特征调查及现场实地勘察三项调查。 1、部门访谈。收集有关东莞市区停车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基础资料。 2、停车设施摸底调查。研究在2003 年现状停车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出自《东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规划(2005—2020)》),对2003—2008 年间新增或改建路外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进行统计核实,并对各区路边停车场进行了摸底式基础调查。 3、停车特征调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2处路边停车场、3 处路外公共停车场、11 处配建停车场进行连续12 小时的停车特征调查,同时对以上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

停车场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停车场系统施工规范 1、停车场系统基本配置 一套标准IC卡停车场系统由管理计算机、打印机、视频捕捉卡、通讯适配器、发行器、临时卡计费器、对讲主机、入出口读卡控制机、入出口道闸、图像对比系统组成。如下图所示:

系统布置图: 2、施工准备 2.1、工具 2.1.1、冲击钻:主要用于设备固定、穿墙打孔以及线槽、管线固定,钻头¢ 22/14/12/8 2.1.2、打磨机:主要用于金属材料的切割、修磨 2.1.3、主要用于金属材料的打孔,钻头¢12/8/4.2 2.1.4、拉钉枪:主要用于金属材料之间的铆合 2.1.5、手提切割机:主要用于水泥、地感的切割(切片¢180) 2.1.6、模版:固定安全岛、水泥台 2.1.7、其他常用工具:万用表、内六方扳手套件、活动扳手、烙铁、剥线钳、 尖嘴钳、大小螺丝刀套件、网线钳等。 2.2、辅材

2.2.1、水泥、沙子、石子以及打混泥土的工具 2.2.2、PVC(KBG铁管)及连接接头、弯头、及固定夹,膨胀管、自攻钉、备用 膨胀螺栓; 2.2.3、扎带、防水胶带、热缩管、缠绕带(软管) 根据客户的具体配置和设计图纸确定布线方案,以上图为例,列举安全岛的布线方式。 2.2. 3.1、485通讯线:从电脑到出入口读卡机,采用两芯屏蔽双绞线,通讯线 最远距离不应超过700米,否则需加485中继器。 2.2. 3.2、开闸线:出入口读卡机到出入口道闸布两芯屏蔽双绞线。 2.2. 3.3、按钮线:道闸到岗亭内的三联按钮布六芯屏蔽线。 2.2. 3.4、对讲线:岗亭内的对讲主机到出入口读卡控制机布两芯屏蔽线。 2.2. 3.5、网线:如果是远程管理的网络版配置方案,须布网线;从各管理电脑到服务器。 2.2. 3.6、视频线:从电脑到出入口摄像机,注意摄像机的电源线不得与聚光灯的电源线共用一根管(在使用低压供电摄像机时),更不能强弱电源线共用一条四芯护线套。 2.2. 3.7、地感线:在切好的地感槽内,用BV1.5线绕5圈. 2.2. 3.8、电源线(从配电室到岗亭、出入口道闸、出入口读卡机、聚光灯、摄像机)在布线施工时要求距离地感线圈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能小于1米。 2.2. 3.9、所有的管线必须按强弱电分开,导线中间不许有接头。 2.2. 3.10、聚光灯开关无特殊要求一般在岗亭控制。 线缆标准 3、施工标准 3.1、安全岛的施工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停车场管理系统安装规范

停车场管理系统安装作业规范 1.目的 明确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装。 2.适应范围 工程施工全过程。 3.程序 3.1停车场道闸的安装 3.1.1施工前应全面检测道闸的运转性能是否有异常响声,检测其防砸车装置是否正常,带遥控的应检测其遥控性能接收距离。 3.1.2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指定的位置进行施工,如地面是泥土时,应开 挖一个40×40×40cm的方坑,浇灌混凝土浆,如地现是平整的混凝土,可以直接安装。 3.1.3布线时,应开挖相应的地槽,应量沿路边开挖,并将线缆穿管后修复路面。 3.1.4安装道闸时,应准确定位固定孔,要求道闸栏杆与进出车方向垂直,平行地面安装,并联接相应线缆。 3.1.5调栏杆升降的位置,保证升起状态垂直,降下状态水平。 3.2停车场自动收费系统 3.2.1施工前根据图纸,甲方指定的位置进行施工。 3.2.2布线时,应开挖相应的地槽或沿墙面明敷线管,并根据图纸敷设相应的线缆,地感线圈。

3.2.3道闸与票箱的相应距离一般为 4.5m~ 5.5m为宜,准确联接相应的通信线、对讲线、视频线等。 3.2.4在电脑系统安装后,检测出入口的票箱发卡装置及感应灵敏度,检测系统是否正常升降道阐栏杆,电脑系统是否自动记录、自动录像。 3.2.5调整地感线圈灵敏度,保证感应准确无误。 3.2.6系统全部调试完工后,检测出入口连续运行达150次以上无错误方可保证系统的老化及正常运行。 3.2.7出入口的摄像点按《摄像机安装作业规范》施工。 3.2.8对讲系统按《楼宇对讲器材的安装作业规范》施工。 3.3车位引导系统 3.3.1施工前根据图纸甲方指定位置进行施工。 3.3.2开挖地槽并安装地感线圈,在指定位置安装检测装置。 3.3.3在视野开阔并明显的地方安装引导显示屏。 3.3.4检测系统是否对车位能正常增、减。 4.红外限高系统 4.1施工前根据图纸,甲方指定位置进行施工。 4.2根据图纸指定位置敷设线缆,并安装红外装置、报警装置。 4.3检测系统是否能正常接收报警。 5.车场规划系统 5.1根据图纸及现场规划施工。 5.2各地面指示,引导路标应根据有关标准施工。 5.3采用专用油漆进行上漆,标注的标记应整洁平等,做到直观、明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停车场工程施工工艺及要求

停车场工程施工工艺及要求 一、无溶剂环氧树脂地坪施工工艺 (一)地面基层处理 1、环氧地坪基层处理 ①、现场清理:清理现场,使地坪操作面没有任何障碍物。使用工业吸尘器对原有混凝土地面进行吸尘处理。 ②、检查地面空鼓:采用敲击法对地面每平方米5个点检查地面有否空鼓现象,重点是施工缝、伸缩缝和裂缝处。标志出空鼓处。对于局部、小面积空鼓处,采用电动切割机将空鼓部分切除,并用速凝高强水泥自流平修补。 ③、含水率测定:把45cm×45cm塑料薄膜平放在混凝土表面,用胶带纸密封四边16小时后,薄膜下出现水珠或混凝土表面变黑,说明混凝土过湿,将该区域标志。 ④、排除水分:对含水率超标区域,最好的除湿方法是通风排湿,首先加强含水率超标区域的通风。对通风不利或正常通风不宜排除水分的区域应增加大功率排风扇加速通风效果。 ⑤、研磨预处理:使用研磨机对明显凹凸不平的区域进行研磨预处理。 ⑥、灰尘清理:使用工业真空吸尘器对地面进行吸尘处理,必要时进行多次吸尘处理。 2、地面空鼓处理 采用灌注环氧灌缝胶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地面缝隙及凹坑处理 1、标志缝隙及凹坑:使用自喷漆标志出不规则裂缝和凹坑部位。 2、裂缝剔除及凹坑剔凿:使用切割机和剔凿工具将不规则裂缝切开并处理干净。使得剔凿工具将凹坑、施工缝和伸缩剔凿干净。 3、缝隙及凹坑打底:用油漆刷将配制好的环氧底漆涂布于处理好的凹坑和缝隙中。 4、环氧胶泥修补:使用配制好的环氧胶泥修补凹坑、不规则裂缝和无需留置填充弹性材料的施工缝。对伸缩缝和需要填充弹性材料的施工缝作留缝处理。 (三)1.5mm环氧树脂涂装地面 1、应用区域:地库地面 2、系统结构图: 3、系统介绍: 系统组成产品名称 施工 方法 混合比 (重量比) 涂装 间隔 干膜 厚度 备注

室外停车场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

目录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1988) 东部地区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停车位部分)(2003) 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停车位部分)(2006) 天津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2010)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04)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福州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补充规定(2005)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0)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6)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停车部分)(2004)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停车部分)(2004) 江苏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4)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2007)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3)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停车部分)(2004)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05)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2009)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8)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03)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2009)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05) 中部地区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停车部分)(2008)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3)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车位配建部分)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2005)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6)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2006) 西部地区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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