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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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知识点

1、相关定义:

适航性: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初始适航: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民用航空器:指除军事、海关、警察等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之外的,用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

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其特点包括: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和平衡性。3、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对初始适航负责;航空器运行和维修单位对航空

器持续适航负责。

4、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5、适航管理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证件;证后监督检查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航空器的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影响着民用航空安全;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安全等级水准迈进;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7、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第一层:立法决策层--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第二层: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及航空器审定中心;第三层: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8、各部门主要职责: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我国政府明确规定: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航局:制定规章并监督规章的实施;

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本地区内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控制与监督,包括维修单位的审查与颁证、监督,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管理,航空器单机适航审查、控制等;

各航空器审定中心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航空器型号、生产许可,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和对持证人的监督。

9、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适航管理涉及飞机、旋翼机、载人气球、发动机、螺旋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等的适航审定,需要相应的适航标准、管理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审查、监督,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航空器运行的审定和监督检查,也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总之,适航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适航法规、程序和文件。10、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附件为基础;以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为主要参考内容;吸收民航局已经颁发的规章和文件中的适用部分。

11、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适航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二层次是为执行第

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

适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划分为“三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法律为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国务院通过的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这是整个民航法律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的,涉及民航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是民航总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12、初始适航管理相关规章:CCAR-21/23/25/27/29/33/34/35/36/37/53/55

与运行相关的规章:CCAR-91/121/135

与适航维修相关的规章:CCAR43/66/145/147

CCAR-45:国籍登记管理规定;CCAR-183:委任代表管理规定

13、适航管理程序: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咨询通告: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文件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14、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

15、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B,登记标志XXXX(四位数字);

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16、挂旗航空公司:有国家制定的,允许在其机身上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我国挂旗航空公司为国航。

17、航空产品定义:指民用航空器,以及用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发动机和螺旋

桨。

18、证件管理的基本环节: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以及

颁证后对持

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19、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汪,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型号认可证: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才准予进口。

补充型号合格证:对已经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并且

更改没有达到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时候,以STC批准设计更改。(进口航空器上进行重要改装,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

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布,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

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

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20、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

申请资格: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其中任意一个证书。

PC×××A(或E,或P),PC为证件分类,它是英文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的缩写,×××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规则是该类证件的顺序号,A 表示航空器,E表示发动机,P表示螺旋桨;

21、适航证类别;适航证的有效期;

适航证分类: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

适航证有效期: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每年结合航空器年检工作进行有效签署。

适航证允许转让,但只能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22、特许飞行证分类;

对于尚未具备颁发有效适航证的条件,但已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根据需要作特定用途飞行时,可申请颁发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分三类:

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研究和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二类特许飞行证: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航空器而调机飞行,为交货或出口航空器而调机飞行,航空器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第三类特许飞行证:对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

空器,未按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审查,民航总局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23、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更改及其他型号设计更改。

24、专用条件定义:如果适航部门认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

计特点,而且有关安全性要求、营运的特殊适航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没有包含在现行的适航标准之中,适航部门将制定专用条件及修正案。专用条件在征求公众意见后颁发。

专用条件与适航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25、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当申请人设计的航空产品的某些设计特征无

法完全满足适航标准的要求,但航空产品类似设计特征具有长期安全使用的经验,或采用等效安全措施能够达到相同安全水平时,申请人可以向适航部门申请适航标准的豁免,适航部门将根据航空产品的设计特征、安全性影响,以及采用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批准豁免的申请。

26、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大改”、声学(噪声)设计更改及排

污/排泄设计更改。

27、对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形式:

型号设计“小改”通常由适航部门委任的工程委任代表批准,报适航部门备案,也有由适航部门直接批准的设计“小改”。

型号设计“大改”主要有三种批准形式,一种是对型号合格证修正或型号合格

证数据单更改。第二种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是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第三种,当设计改动过大,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28、适航部门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有4种:零部

件制造人批

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

准;其他批准方式。

PMA批准不适用下述零部件:根据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项目;根据

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

业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为维护或

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29、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分类,各类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航空产品及零部件一般分三类:

第一类产品是指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第二类产品是指其破损会危及第一类航空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和机载设备,如

航空器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具有技术标准规定的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第三类产品是指第一、第二类产品以外的产品,包括按局方认为适用的技术标

准规定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当产品用于国内使用时,对航空器(飞机和旋翼机)颁发适航证,对发动机、螺

旋桨颁发适航批准书,对其他航空产品颁发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若产品用

于出口时,对第一类航空产品颁发出口适航证,对第二、第三类航空产品颁发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30、适航指令的定义,编号方法及适用条件:

适航指令是民航总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适航部门将颁发适航指令:

(1)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

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

(2)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时;

(3)当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时。

3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人员

32、航空器适航性责任:无论航空器维修工作怎么委托,最终对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负责的

始终是航空器营运人。

33、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中主要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一般航空公司的维修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建立相应的维修系统并落实其适航性责任上,一个常见的维修系统中通常包括四个主要的部门:

(1)工程技术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可靠性方案、维修方案、最低设备

清单(MEL)、工程指令(EO)和其他适航性资料的编写和修改;服务通告(SB)和服务信函(SIL)的评估;适航指令的处理;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写;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

和改装工作的相关工作;与OEM的联络;技术支援和技术调查等;

(2)质量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对放行人员的授权;单机档案和单机适航性状况的监控;内部质量审核;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等;

(3)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维修计划;飞行

记录本的配备和管理;航空器的使用统计;航空器勤务及航线维修工作的实施;航空

器定期维修和非计划维修工作的实施;发动机和部件的送修;航材管理;维修安全管理;发动机地面试车等;

(4)培训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建

立人员技术档案和保管培训记录等。

34、使用困难报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收集航空器

使用困难报告

的目的是为了改进航空器产品的设计,提高航空器的安全运营可靠性。

使用困难报告分为:运行类和结构类。

35、ETOPS定义及分类:

延伸航程运行是指双发飞机在其飞行航路上至少有一点距可用机场的距离超

过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飞行1

小时的航程的飞行。目前,延伸航程运行主要包括75分钟、120分钟、180分钟三种。

36、全天候运行定义及分类:

全天候运行是指在由于天气条件而使目视参考受限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所有滑行、起飞或着陆运行。

(1)I类(CAT 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

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2)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3)Ⅲ类(CATⅢ)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

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37、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是指在飞行高度8,900米和飞行高度

12,500米之间使

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

38、维修单位的分类:运营人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维修单位和独立维修单位。

合格维修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五四”要求

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件手册五个主要方面。为

保证本单位的各项硬件条件满足局方的要求,维修单位还应在组织机构上达到一定的标准,简单地说就是要建立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四个系统。

维修工作的限制分为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两种。

39、对维修单位各系统的基本要求:

质量系统: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由责任经理负责的独立的质量系统;

工程技术系统: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落实其工程管理责任的工程技术系统,

包括制定与其维修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

生产控制系统:应当对每项具体的维修工作建立维修工时管理制度;

培训系统:维修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建立各类

人员的技术档案,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其离开本单位后至少保存两年。

40、航空器部件定义: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

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41、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民航总

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下列形式

的维修放行证明:

(1)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可以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

(2)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包括必要的内容;

(3)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由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但当任何部件的维修是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的维修工作需要时,其维修证明可以采用本单位内部合格证件的形式。

42、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

作环节或者子

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但其维修项目范围内的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不能外委。

43、CCAR-66R1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三种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ME和AV)和机型执照(机型I和机型Ⅱ类)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航空器结构STR;航空器

动力装置PWT;航空器起落架LGR;航空器机械附件MEC;航空器电子附件AVC;航空器电气附件ELC)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4、持照人的权利及义务: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a)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

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b)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执照持有人义务:

(1)按照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2)保证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3)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维修管理工作;

(5)保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完整和有效性。

45、执照有效期:自基础执照颁发之日起5年有效。

46、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为三级。一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设在北京,由适航司承办;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办;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办。

47、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

适航管理信息的三个工作环节为: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和处理,信息反馈。

(1)信息收集环节是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整个信息网工作的基础,也是各个信息环节的源头。它是通过三级信息站向二级信息站上报信息,二级信息站向一级信息站上报信息这么一种形式来完成的。

(2)信息分析和处理环节是一个关键环节,它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三级信息站上报的基础信息实施分析、整理,并对有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它是一级信息站工作的基础。

(3)信息反馈环节是整个信息网的最终工作结果,它提出了对一、二级信息站信息的可靠性评估结果,并可根据分析结果以及紧迫程度,酌情提出发布相应的适航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是适航部门做出最终决断的基础。

48、适航信息网络监控事件:

A类“重要事件”是指航空器在地面、空中以及检修时所发生或发现的损坏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故障或事故。B类:航空器使用、维修情况统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情况信息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维修情况的全部适航信息。

49、委任代表分类: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维修人员执

照主考委任代表以及需要的其他委任代表。

50、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委任试验单位;委任维修人员培训与考试单位;委任适航检查

单位。

51、委任代表制度:CCAR-183部

52、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

修工作。CCAR-43部中定义的维修与CCAR-145部定义的维修主要区别是CCAR-145部中定义的维修包括改装的实施,而CCAR-43部中定义的维修不包括改装。

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CCAR-145部改装的定义只包括改装方案的实施。

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下简称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53、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

对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持有按照CCAR-66部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机型实施:按照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维修工作或者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持有按照CCAR-66部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按照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按照其他局方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3)没有获得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4) 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拥有和使用

的私用小型航空器实施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

(5) 制造厂家可以对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在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

翻修和改装工作,此项工作必须在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54、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

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民航局授权的监察员,或民航局授权的委任代表通过签署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进行放行。

55、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适航指令的异同:

定义:当维修或者改装过程中发现某类维修或者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况,并且此种不安全状况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活动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局将以维修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检查和维修的规范化或者改装要求。

维修管理指令和CAD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是对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对于没有按照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其有关的航空器进行维修或者改装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准其返回使用。

56、维修大纲:维修大纲是由工业指导委员会(简称ISC)组织编写,经维修审

查委员会(简

称MRB)审查后形成的航空器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简称MRBR),该报告应当经

航空器制造国适航当局批准生效。

维修大纲的作用:航空器维修大纲是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基本文件;维修大

纲是航空器制造厂编制维修计划文件的基本依据,也是航空公司制定其初始维修方案、维修工卡等文件的基本依据;维修大纲是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

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是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是用户首次使用该航空器必须执行的最低例行维修要求。

57、维修方案:维修方案是民用航空运营人或飞机用户根据飞机构型、运行环境和维修经

验,执行航空器维修大纲、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及制造厂建议而制定的计划维修检查要求。

制定依据:维修大纲(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计划文件(MPD)或维修手册中建议的维修方案。按照CCAR-121运行的所用航空器,每一架都有自己对应的维修方案。

58、可靠性方案:维修可靠性方案简称可靠性方案,是用来管理维修过程的一套规则和做

法,可靠性方案通过对整个飞机、系统、部件、结构、动力装置进行监控,以便在出现更严重故障前采取纠正措施。它是航空公司和制造商监控飞机运行性能、修改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的主要依据,是用可靠性方法控制维修的重要手段。

可靠性方案是一个闭环控制系统,其主要环节描述如下:

(1)收集表示使用性能的数据;

(2)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能鉴别不良的趋势;

(3)调查并分析可能的缺陷或发生问题的范围;

(4)确定并实施恰当的纠正措施;

(5)通过重新回到数据收集步骤,重复另一个循环来监控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9、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是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的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在特定运行条

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A、B、C、D 四类故障修

复时限要求)

MEL:MEL是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MEL一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运营人MEL上可以包含三类项目,即MMEL上的项目,乘客便利项目和管理控制项目。

CDL;CDL是运营人以航空器制造厂家颁发的缺件放行程序指南(DDPG)中的CDL 部分为基础制定的清单,它指明在飞行开始时可缺的某航空公司型别的任何外部部件,并且包含与使用限制和性能纠正相关的任何必要资料。

60、保留故障/缺陷:航空器的保留故障/缺陷是指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

的故障、缺陷,因工作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

保留故障/缺陷一般应当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偏离清单(CDL)为依据。

MEL中A类和D类保留项目不允许延期,当B类和C类项目确因航材原因不能在MEL规定的保留期限内排除故障时,只允许延长一个周期并需报适航部门批准。

不允许以飞机之间串件的形式延长保留故障/缺陷的修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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