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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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

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网站 20xx年9月6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 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 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 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 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 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 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 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与新城规划、中心城“街区控规”紧密衔接, 确定全市绿地系统结构, 从空间上对全市域范围的绿色空间进行统筹安排. 第1条重要性 本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在充分利用自然山水构架的基础上,构建城市绿地系统的合理结构,明确北京市城市绿地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不同空间层次(包括市域、中心城、新城)、不同类型(包括城市绿地,农田、林地、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沙治理区、森林公园、绿色隔离地区、水源保护地、各类防护林带等)的绿地进行定性、定量、定位。 第2条规划依据 ⑴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 ⑵《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0年) ⑷《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 ⑸《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J185~2002)》 ⑹《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 ⑺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

⑻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 ⑼建设部《生态园林城市标准》(2004年) ⑽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版) ⑾北京林业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 ⑿北京市各新城规划 ⒀《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3条规划内容 在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法则前提下,将各类自然元素全面统筹,构筑合理空间结构;科学配置,建立完善功能系统,综合协调,提出均衡用地规模;集约布局,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将历史、文化元素与“自然元素”紧密融合,体现城市文化特征。 ⑴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图1) ⑵中心城绿地系统规划(图2) ⑶新城绿地系统规划(图3) —重点新城是指顺义、通州、亦庄新城;生态新城是指密云、怀柔、延庆、门城和平谷新城;一般新城是指房山、大兴和昌平新城。 —新城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布局 —重点新城绿地系统分区规划 第4条规划期限 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一致。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安全生产导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基本原则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应守法经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业态、经营环境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注意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二是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三是要密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要全面包含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全体员工和全部过程,不留死角和漏洞;五是要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保持其健全和有效,适应新形势和发展的需要。要求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近年来我市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总结归纳出了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每项基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又可能包括多个具体制度和规章及办法,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具体制度;重点部位(设备)管理制度要包括本单位所有列入重点管理的场所、岗位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具体规定。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同时,还应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消防、质监等专业法规的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充实、完善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推动经营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建设。 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建设,明确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标准和内容,便于行业监管检查和督促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对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十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要素,提出如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经营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应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是规范本级和所属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研究分析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 ※安全生产例会的基本要求是定期认真研究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检查解决问题的进度及效果,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经营单位每X 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根据上级要求和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召开 ※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前召开 (三)明确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通常会议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不同内容酌情参加

2017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驰皖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王老师QQ476278172 2017.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 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 阔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 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 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 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 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 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 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915925464.html,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

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 一、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的工程项目。 1.0.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建立与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资料。它包括;文件及证件、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工伤事故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标志及其它、各类设备设施安全验收等十二项内容。 1.0.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规定 二、资料管理 2.0.1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资料管理责任制。 2.0.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随施工进度及时调整,资料

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不得伪造证件和资料,各种资料要经项目经理审查合格,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0.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按第三条的规定分类建档。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要集中存放。 2.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文本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三、主要内容 3.0.1文件及证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是否及时到达施工单位,上能否实施有效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种证件是施工单位的生产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文件(施工许可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等); 3、上级适时发放的安全生产文件; 4、企业法人(复印件)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考 核合格证; 5、专业施工队伍资质及专业人员证据、(复印件)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复印件) 7、现场工作人员花名册。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市政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并参考了邻近几个省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我省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本市政定额分成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D.1土石方工程、D.2道路工程、D.3桥涵护岸工程、D.4隧道工程;中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一章~第四章);下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五章~第八章)、D.6地铁工程(待编)、D.7钢筋工程、D.8拆除工程、D.9施工技术措施消耗。 二、本市政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三、本市政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市政定额的作用: 1.是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市政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市政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目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本市政定额是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并参考了代表性工程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市政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市政定额中材料消耗: 1.本市政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是以“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形式表示。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m3)表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本市政定额中混凝土项目列有现场混凝土搅拌、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3.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 4.本市政定额中的周转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和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市政定额中消耗量用括号()表示的为该子目的主要材料用量。 八、本市政定额中机械消耗: 1.本市政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本市政定额中的机械仅列主要施工机械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是以“其他机械费占

安徽城管专业知识考试试题图文稿

安徽城管专业知识考试 试题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一、填空题 1、已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章。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与其所辖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按照具体行政执法活动重心下移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3、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对店面招牌(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我市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八条的技术规定。 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12、对于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树木赔偿费的4倍处以罚款。 1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市区内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北京市绿化要求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安徽省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的要求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现就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采集及公示 (一)认真梳理重大危险源信息。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并由施工单位填写《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清单》(附件3),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二)实施重大危险源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检查,分别在不同的重大危险源附近悬挂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施工进展情况。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审批。

1.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要认真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辨识出危险因子,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2.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要认真按照《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报批表》(附件4)对施工作业的相关准备情况进行梳理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并经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3.监理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保障措施。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时要做好监控。 1.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员要做好过程监管,如实填写《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监控表》(附件5)。发现问题要立即向相关作业班组提出整改要求,在隐患未排除前,严禁继续施工作业。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2.监理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 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 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016年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模拟题(含解析)

考试模拟题(含解析 ) 2016年安徽自主招生 本安徽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考试模拟题,内容来自于相关网站和学校提供。内容属于我们广大即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同学们。祝所有同学都能顺利通过自主招生考上理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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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自 主招生 模拟考试准则

2016安徽自主招生 录取原则

2016年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模拟题 (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选择题(每题4分,共100分): 第1题: at the door before entering, please. A、Knocked B、To knock C、Knocking D、Knock 【正确答案】D 讲解:祈使句,句首用动词原形且大写。选D 第2题:下列词语中加横线的字,读音全都正确的一组是() A.女红(ɡōnɡ) 安土重迁(zhònɡ) 商埠(fǔ) 花团锦簇(cù) B.莅 临(lì) 大放厥词(jué) 挟制(xié) 蔫头耷脑(yān) C.懦弱(nuò) 年高德劭(shào) 两栖(qī) 沁人心脾 (qìn) D.遽然(jù) 精神抖擞(sǒu) 坍陷(tā) 一柱擎天 (qínɡ) 【正确答案】C 讲解:A选项商埠bù,B选项蔫niān头耷脑,D选项坍tān陷。 第3题:依次填入下列句子横线处的关联词,最恰当的一项是() ______各地的《豆腐渣》工程情况各异,但其共性都是有关责任人的腐败使然,______人们又 叫《豆腐渣》工程为《腐败》工程。根治《豆腐渣》工程,______要严格质量管理,______要 在反腐败上下功夫。A.尽管因此不仅还B.虽然那么既又C.尽管那么不仅又D. 虽然因此既又 【正确答案】A 讲解:选择关联词的题关键在于理清句子前后之间的逻辑关系,多读几遍题,根据句间关系做 出选择。 第4题:下列各项中,作品、出处、文体对应错误的一项是() A.《雅舍》《雅舍小品》散文B.《包身工》《夏衍选集》 报告文学C.《自然界与人类》《沙乡年鉴》议论文D.《炉中煤》《女神》诗歌 【正确答案】C 讲解:出自恩格斯的著名论文《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 第5题:森林就是一个世界如果没有人的掠夺行为的破坏及干扰,这个世界是宁静的、 清新的、富饶的、伊甸园一般的绿色世界。这是一个没有标语、口号和广告的世界。 这是一个互为依存、彼此作用、谁也离不开谁的世界。在森林世界中,树木和其他所有绿 色植物,是唯一能够把光转化为化学能的兢兢业业的生产者。每一片绿叶都是一个食物制造厂。它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以及土壤中的水分、无机元素,制造糖类与淀粉。作为自己生 长发育的需要。森林中大大小小的各种动物.则是绿色世界的消费者。它们之中或者以植物为 食料,或者捕食以植物为食料的动物。总而言之,这两类不同食性的动物,都不可能离开绿色 食物而单独生存。千万别小看了那些名不见经传的细菌与真菌,它们是勤勤恳恳的分解者。它们能使枯枝烂叶、动物的残体和排泄物腐烂分解,变为无机物质,再还原给绿色植物吸收利用。由此可知,森林世界是通过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的不知疲倦的工作,而使有生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规则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 规则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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