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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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开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监督室在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安全监督小组,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五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小组应督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阐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要求、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用电方案、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外脚手架搭设方案、塔吊拆装方案、施工电梯拆装方案、基坑支护方案等;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有施工单位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6、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8、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10、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计划;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在进行开工安全技术交底时,应将安全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留下联系电话。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六牌两图”中公布安全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督促建设单位在广告宣传栏中公布安全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二、特种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

(一)施工现场如果使用特种设备,监督小组应督促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备案手续,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监督室在接收到特种设备备案或使用登记申报资料后,资料齐全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如果资料不齐全的必须告知对方所缺资料内容。

(二)特种设备备案应审查下列资料(资料每页必须加盖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公章),审查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备案证》。

1、产权单位填报的特种设备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

6、特种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审查下列资料(资料每页必须加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公章),审查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牌》。

1、使用单位填报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2、《特种设备备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安装方案》;

5、特种设备安装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一)首次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小组必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首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首次检查的重点是:

1、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运行;

3、施工用电、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理责任;

5、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安全监督巡查。

1、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首次检查情况(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度计划等),编制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监督计划,并依监督计划进行巡查。监督计划应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和环节,体现重点监控的原则。监督巡查的重点是:

(1)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2)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施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情况等;

(4)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2、具体巡查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三种类型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事故隐患属一般项目,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限期一般为三天,不得超过七天)。

安全监督小组向监督室主任报告,监督室主任同意后,即可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事故隐患属一般项目,但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直接下达《安全执法告知书》,并跟踪督办、落实到位。

监督室主任向分管安全监督的站长报告,分管安全监督站长同意后,即可下发《安全执法告知书》。

(3 )事故隐患属保证项目或违反强条,下达《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落实到位。

监督室主任向分管安全监督站长报告,分管安全监督站长同意后,即可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3、在接到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或监督文书限期时间已到的,安全监督小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四种类型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 )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催办通知书》项目,经复查发现整改合格或安全监督手续已经办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将复查结果记录清楚,复查程序完毕。

(2)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经复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的,下达《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落实到位。

监督室主任向分管安全监督站长报告,分管安全监督站长同意后,即可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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